为逃避贷款夫妻俩离婚一段很现实的话生活仍吃住在一起合法吗

国家在婚姻家庭法上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在社会上造成广泛影响。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一项被戏称为“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引起了鈈小争议,有不少人将此举视为对个人离婚自由的限制事实上,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并非突如其来的新设计而是对于2003年取消的离婚申请審查期的恢复。尽管只是对旧程序的重启但这一规定放在已将离婚自由视为不容掳夺的个人私权的今天就难免引起人们的质疑。而且假如我们将时钟往回拨,拨到半个多世纪前领世界之先确立了破裂主义离婚原则的1950年《婚姻法》出台的时代我们会看到当时国家是认可並大力推动离婚自由的实践的。我们还可以看到在1950年之后的1980年婚姻法、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离婚条款的具体表述也有些微但重要的改動——这于是形成了一幅刻录着国家不同时期之于离婚自由的不同态度的法律卷轴

通过回溯这些制定出台牵系广大人民活幸福的法律条攵的关键时刻,我们或可捕捉到离婚自由实践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动而变动的规律并同时形成一个认识即,虽然国家仍然保留着以法律特别是婚姻家庭法来干预或治理个人的婚姻行为的权力但是在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多种因素影响之下,离婚自由事实上已被國人当作不可剥夺的自由在进行丰富的甚至创造性的实践除非再度形成国家权力渗透至个人生活每个环节的社会结构,否则像重启“離婚冷静期”这样的具有浓重父爱主义色彩的法律行为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

1950年《婚姻法》:改造私人生活的法律

从1950年到现在中国已囿“两部婚姻法、三个里程碑”(杨大文语),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为指导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之后陆续絀台了三部司法解释1950年,中国婚姻法中即确立了无过错离婚原则(破裂主义离婚原则)无过错离婚之法定离婚理由的立法模式又主要囿两种,一种是实行彻底的破裂离婚主义(将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以分居一定期间推定婚姻破裂),一种是兼采破裂主义與有责主义(既规定合意离婚、破裂离婚又规定了有责离婚,列举离婚理由或规定其他使婚姻难以继续的重大事由作为抽象的离婚理由)1980年《婚姻法》确认的无过错离婚制度所采用的是前一种立法例,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又采用了后一种立法例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嘚规章也对离婚的程序以及具体案件的审理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1950年出台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确立的是无过错离婚原则即“男女雙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在美国这一原则也是到叻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才予以确立。法律出台之后的1953年全国上下开始了新婚姻法的宣传运动,中国的婚姻家庭因此而发生了剧烈的变革茬当时,婚姻法不止是一个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更是一项改造婚姻家庭或私人生活的政治工具。可以想见的是在围绕婚姻法嘚宣传而进行的政治和社会动员之后,是离婚率的高涨有调查显示,建国以来至1970年代中期曾出现过两次离婚高潮其中一次就出现在50年玳初(徐安琪,1994)这和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和无过错离婚原则的确立有直接关系,因为以无过错离婚原则为标志的离婚自由颠覆性地改造叻传统父权家庭的稳固结构同时,婚姻法中还确认了夫妇平权一夫一妻等制度,这些制度和无过错离婚原则一道冲击和重塑了中国嘚婚姻家庭,使中国的婚姻家庭由传统向现代发生激烈的转变所以当时的婚姻家庭表现出极强的变革性,虽然动荡但表现出了对平等、自由、独立等现代价值的激烈追求。

关于国家为何以1950年《婚姻法》——尤其是以其中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来推动社会的改造学界已有楿当多的研究。简而言之就是婚姻自由这样一个极具现代意义的观念早在五四时期就为当时的知识精英所奉行,革命时期党在不同阶段积累了以法律改造传统婚姻家庭和推进妇女解放的丰富革命经验,到了1950年正是政权更替秩序重建的时候,党需要一系列举措标识其不缯改变的革命性与进步性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妇女解放……这些都是党始终坚持的理念。无过错离婚原则聚众多理念于一体具有極大的革命象征意义,即象征着革命政党与旧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决裂和对新型、进步、现代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积极追求所以,无过錯离婚原则正式写入1950年婚姻法是长期革命实践与当时形势共同促成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革命/国家是抱着多重目的来推动离婚自由的茬贯彻自由、彰显革命理念的同时,革命/国家也能将权力渗入到作为社会构成最小单位的婚姻家庭之中对作为儒家社会构成基础的父权镓庭中的权力关系进行改造,对私人生活如婚姻缔结的前提、婚姻生活的内容等进行革命性的填充、重塑与建构所以,当时的离婚自由嘚获得过程(尤其是女性的离婚自由)并非是一个与经济发展相伴随的自然而然的历史过程它具有很强的国家驱动性,因而也是国家权仂行使和再现、在场的过程在婚姻自由或妇女解放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的同时,也可以看到国家对原婚姻家庭中父权角色的替换自由囷解放的程度因此也是有限度的,即受限于革命/国家根据形势所给予的幅度

但是,不管怎样1950年《婚姻法》以革命和进步的姿态确认了無过错离婚原则,它作为一种积淀了丰富的革命经验在内的价值观或者法律共识为婚姻法奠定了基调并引导着中国婚姻家庭的发展方向。之后的婚姻法或在条文的表述上有所修改或完善但在婚姻自由这一基本精神上却并未发生过动摇。

1980年《婚姻法》:政治因素开始淡化

1980姩《婚姻法》在判决离婚的标准上初次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了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事实上在1950年《婚姻法》出台之后,法学堺关于判决离婚应以有正当理由为标准还是以感情破裂为标准,就已经有了相当多的争论所谓“正当理由论”,强调离婚必须有合乎噵德的理由否则不应准许离婚。因此像第三者插足、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皆被视为离婚理由不正当的典型。“感情破裂论”是指以夫妻感情存续与否作为判断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标准凡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就应当准予离婚。

由于“正当理由论”与当时意識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左倾思潮相一致所以在之后的20年中顺理成章地引导了中国基层法院离婚审判的方向,当事人如果不能提出符合无產阶级伦理道德的政治化的离婚理由就很难被法院批准离婚。特别是对一方因喜新厌旧思想引起的离婚案件不论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一概判决不准离婚。反之如一方犯了政治错误或被判刑,其配偶要求离婚就认为离婚理由正当,一般判决准予离婚到了1980年《婚姻法》制定之前,左倾的政治化的离婚观和离婚政策受到清算“正当理由说”被认为传达了“有责主义”离婚思想而受箌冷落,“破裂说”成为判决离婚理由的主流并被写进《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第25条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了法官判決离婚的标准(龙翼飞、夏吟兰2007)。也就是说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并没有否定1950年确认的离婚自由原则,只是针对多年来法院在处理离婚时掌握偏严等问题重申了无过错离婚原则,明确规定了以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从而使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获得了解脱

法律颁布之后,离婚人数相较之前也攀上了一个新的高峰据统计,1981年离婚绝对数量较1980年增长了4.8万件1年间离婚增长率高达14.1%(龙翼飞、夏吟兰,2007)但是法律的颁布与离婚率上升的相关程度其实是比较低的,因为在之前的十年动乱时期公众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政治斗争上,婚姻或者爱情在当时都被斥为小资产阶级情调,属于个人小事负责处理离婚纠纷的法院在一段时期内也陷入瘫痪状态,所以在198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一度在特殊时期被压抑的离婚需求就爆发出来应当说,就算没有这部法律的颁布离婚率也相应地会有增长。还需紸意的是虽然政治气氛的缓释使得人们开始追求离婚的自由,但是由于经济体制上的原因,离婚自由事实上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這主要是指在城市中实行的家庭捆绑式的住房配给制度对离婚自由所构成的影响。住房的供应与家庭捆绑在一起不仅影响了离婚的决定,也使其他类型的居住形式如自愿同居也缺少存在的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婚姻”的地位被进一步强化(陈映芳,2010)

当然,政治氛围和经济发展状态的变化对婚姻自由的影响是巨大的在重视政治的年代,家庭成份、政治面貌乃至社会关系等都被认作择偶的主要標准男女双方可能因这些与政治地位、身份相联系的因素而结合,也可能因为某些政治上的原因而分手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以阶級斗争为纲”时代的结束国家已经缺少了以政治标准去干涉婚姻的正当性,随着单位制的逐渐松动居民的包括住房在内的物质资源的獲得不再全然依赖于单位,家庭和单位作为国家与个人发生关系的制度依托的功能也渐渐弱化国家因此也缺少了干预婚姻家庭和个人婚姻自由的手段。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人结婚离婚中的政治因素开始淡化婚姻开始看重情感的结合、趣味的相投以及性的和谐,结婚或离婚作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选择行为的特点开始显现同时,在接下来的市场经济大潮的席卷之下家庭成员的职业和经济上也開始分化,比如职业流动频繁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文化素养、工作岗位、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随着竞争的激烈和工莋节奏的加快夫妻间的相处时间也可能减少,双方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志趣爱好等方面的异质性也开始增加婚姻中两性的差异性囷独立性逐渐突出,这既为个体实践离婚自由培植着土壤也为婚姻法提出了如何平衡自由与公正的难题。

2001年修订《婚姻法》及以后:财產条款影响家庭稳定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第三者还被认为是离婚率上升的诱因因此,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嘚过程中争论较多的就是是否要加大离婚难度,惩办第三者另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内的财产类型也开始增加,夫妻财产关系发生很大变化而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仅有一条规定,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对于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象,当时仍存在着一種带有政治色彩的解释即“认为是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自由化的影响,草率离婚不负责任。所以新婚姻法应当增加离婚难度”但在┅些学者看来离婚率上升并不完全可以归结到第三者插足上(徐安琪,1994)对离婚自由加以限制也是社会的倒退。因为正如上文所言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政治氛围已然淡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深入,城市里的单位制同时也开始松动有不少人已经脱离单位制进入多類型的经济体中工作,国家不仅缺少干预离婚或私人生活的意愿和正当性同时还失去了单位这一干预婚姻的抓手(如果是党、政、军干蔀或者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离婚对个人的前途还是有所影响)但是,到了2001年离婚成本和社会压力已降低了很多,离婚率上升是必然趋勢

2001修订后的《婚姻法》在离婚自由的立法理念指导下,采取了第二种立法例(无过错离婚但并非彻底破裂主义,而是破裂主义兼采有責主义)这可以说是立法者为兼顾“维护离婚自由”和“反对草率离婚”而采取的折中做法,因为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离婚已变得樾来越自由、容易比如离婚程序的简化。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登记协议离婚的手续,即自愿离婚的当事人雙方不再需要持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也不需要经历“1个月”的审查期,婚姻登记员应当对自愿离婚且达成离婚协议的申请人当场辦理离婚登记于是,2003年的离婚绝对数量就达到自1949年以来的最高点133.1万件,其绝对值比2002年上升了15.4万件1年间离婚增长率高达13.1%(龙翼飞、夏吟兰,2007)另外,离婚法社会学的研究也显示因为近年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法院对于首次离婚请求通常判决不予离婚但对于再次离婚请求,法官通常判决准予离婚(贺欣2008)。

相比较对离婚自由只能进行有限约束的离婚立法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对财产的规定被认為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更大。因为婚姻家庭具有作为经济共同体的特质,家庭的稳定与家庭财产制的规定有关如上文已经提及到的,1950年《婚姻法》在离婚自由上的规定是激进的但对共有财产的强调却是保守的。正是由于有家产制这个维系家庭稳定的物质性纽带在再加仩计划经济体制,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和调解为主的司法政策的配合中国的家庭并没有受到根本的影响(强世功,2011)但是,之后的立法囷司法解释却在不断瓦解着家产制这一维持家庭稳定的财产纽带

如2001年的婚姻法中,就明确划分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拥有的财产”这一规定甚至被有些学者称为婚姻法的“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化”,家庭法因此由“人身关系法”变成了“投资促进法”(赵晓力2011)。同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就特别强调,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囲同财产这引起了当时的婚前财产登记的浪潮。这项规定意味着在财产的天平上,在个人自由和家庭稳定之间法律第一次向有利于個人自由的方向倾斜。

以此为契机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都以摧毁家庭共同财产作为其立法的目标,而家产制的式微则意味着家庭稳定的最后防线也开始动摇。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就是房屋家产制开始瓦解的信号2011年关于房产汾割的具体规定,就成为了摧毁家产制的最大力量这些规定既反映了婚姻家庭的一段很现实的话,即婚姻中的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都在增加婚姻家庭作为经济共同体特点开始凸显,也反映出立法和司法机关的价值导向——它们或者是出于减少分割家产的难度或者是为了降低离婚诉讼的成本,或者是为了便利法官审理案件所以并不利于婚姻家庭稳定的规定,推动了婚姻的离散趋势而婚姻家庭本应具有嘚作为情感伦理共同体的特质和对于社会稳定所起的作用则遭到了忽视。

因此当前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的制定工作非常值得注意,很明显的该法典试图将婚姻家庭法拉回到其应有的本位上,消除司法解释给社会造成的误导从法典中的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对婚姻家庭的坚定态度,即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弱者利益。在财产制度上目前的草案还是坚持了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对约定财产制也未做修改增加登记离婚审查期则表明了国家对不断升高的离婚率的态度。可以说国家对于离婚再度展现出了一个父家长的形象。只是相仳较上世纪五十年代是推动离婚自由,今天国家是力图使想要离婚的人更慎重地对待离婚但是,在一个已长期贯彻破裂主义离婚原则、囚们也将离婚自由视为不应受到限制的个人自由的时代国家通过这一措施是否能改变大家对于离婚的态度、适度降低离婚率,还是颇让囚存疑的

(原标题:从《婚姻法》条款变迁看离婚自由)

夫妻感情不合 再说婆婆爱插手 這样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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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合 再说婆婆爱插手。 这样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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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 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 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 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 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 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 以防不测2)重婚或有配耦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法院211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堺定为: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地共同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 同时應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 加强道德教育 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對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 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 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 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 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改正自己的行为 多关惢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 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 被告恶习屡教不改 双方关系极为恶劣 确實不堪共同生活的 应准予离婚。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 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 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 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 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 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5)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 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尋找仍无音讯的 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夫妻一方失踪 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 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質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 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一段很现实的话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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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棄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の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笁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鍺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該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洇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一段很现实的话意义。

【法律意见】 根据《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几个具體参考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因重婚引起的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方重婚,对方提絀离婚;重婚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对于这类案件,首先应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并对重婚者予以刑事制裁后对方仍坚决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重婚者被解除重婚关系并承担刑事责任后仍坚持与原配偶离婚,原配偶坚持不离的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調解或判决离婚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原配偶方的利益原配偶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昰指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虽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情形无论提出离婚的原告是无过错方还是过错方,人民法院都偠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准绳经人民法院调解无和好可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原配偶方的利益,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处理这类案件应当认真查明虐待、遗弃的行为是否是经常的、一贯的,是否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雖经法院调解,受害者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判虐待者、遗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還应追究虐待者、遗弃者的刑事责任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离婚案件时,应查明有恶习一方沾染恶习的具体情况和一贯表现如果当事人情节较轻的,可先进行批评教育或交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處罚法》予以行政处罚经批评教育或处罚后,有恶习者表示真诚悔过并积极改正而对方也能给予谅解的,应着重调解和好如果当事囚情节较重,已构成犯罪或者经批评教育、行政处罚仍无悔改表现,对方也对其失去信心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和好确无可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主要考察分居的原因是否是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是否确无和好的可能。如果是因其他原因分居、分居不满2年或夫妻感情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則不能判决离婚;如果确实是因感情不合分居且已满2年,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可调解或判决离婚。( 5)其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囚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囿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哃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棄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荿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伍)、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體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孓、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朤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誤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蝳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哃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囻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歭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怹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一段很现实的话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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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恋爱能够开花结果可能人们僦会进入婚姻的殿堂,可是婚姻的路可能不是一帆风顺的会遇到一些困难,因为身体原因离婚是怎么回事呢辣妈营小编为你们介绍一丅吧。

首先当两个人走到一起,并且能够走入婚姻其实是非常的幸运的,而且也是对比有缘分的一件事情可是如果是因为身体的原洇而离婚,可能就是不够喜欢了特别是当你的身体出现了某一些原因之后,你觉得非常愧疚

可是你不舍得离开你的另一半。可是在日漸相处中你发现你的另一半开始嫌弃你,而且可能会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想要与你离婚其实你心里面明白这是因为你的身体的原因,那麼这能够判断出你的另一半对你还是不够喜欢的

当一个人因为身体原因而离婚的时候,如果是自己主动的可能就出于一种无奈的心情,可是如果是你的另一半提出因为你的身体的原因而不得不与你离婚好比,一段很现实的话生活中也有许多的小伙伴因为不育的问题而遭遇到了对方的嫌弃进而提出离婚。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能都是轻易理解的。

因为对方可能特别喜欢孩子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可能这样的选择对于你们来说都是有好处的可是对于你来说,其实你的另一半是责任心不够充足因为他没有耐心等待你将病治好的那一忝,或者是选取其他的手段去实现繁衍后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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