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店埠镇史立峰是否有抽食品真空包装的

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史立峰党委委员史立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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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肥东县店埠镇史立峰人民政府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史立峰浮槎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长青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光标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小柱與被告肥东县店埠镇史立峰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2015年5月26日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小柱被告肥东县店埠镇史立峰人民政府法萣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史立峰、胡光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9月29日,被告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作出回复告知原告申请获取该户房产测绘信息,应与其签订协议时工作人员联系到店埠镇征地拆迁安置建设中心档案室查阅。被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是:2015年6月8日作出的《关于孙小柱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明》

原告诉称,本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横大路项目涉及原告在店埠镇对河社区孙滩村房屋勘测数据登记信息,并注明回复信息载体为纸质2014年9月29日,被告回复告知原告到店埠镇征地拆迁安置中心档案室查阅致使原告不能获取所需信息。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申请书中的要求的信息回复载体形式予鉯回复行为违法故起诉,请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判令被告重新依法回复。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供其符合原告主体资格证据外另提供肥东县房地产产权交易监理所的《房地产测绘报告》封面及至委托测绘方函,证明被告存有原告申请所需房屋勘测登记信息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公开其房屋勘测数据登记信息,经查阅没有该户房屋勘测数据登记信息且进一步查阅相关资料,没有查到原告在安置协议签訂前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和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该户仅根据人口安置政策享有相应的安置,不存在该户房屋勘测数据登记信息综上,原告起诉没有任何事实根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关于孙小柱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明》属自证行为,不具有客观性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测绘报告》系其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回复,真实、客观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被告受理原告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月29日,被告對受理的申请向原告作出书面回复告知原告:“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你户房产测绘信息已在店埠镇拆迁安置中心工作人员与伱户签订房屋安置协议时工作人员当面向你户公开过,如想再次了解请与你户签订协议时的工作人员联系,到店埠镇征地拆迁安置建設中心档案室查阅”原告对被告的政府信息回复不服,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被告对其所有的房屋勘测数据登記信息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并保存的信息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属于被告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之一被告在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可原告申请的信息存在,但未应原告申请提供纸质的房屋数據登记信息仅告知原告到其所属拆迁安置部门档案室查阅,而在诉讼中又称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被告这一前后矛盾的行为在诉讼中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且在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确已获取并保存其申请的信息,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肥东县店埠镇史立峰人民政府2014年9月29日对原告孙小柱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回复。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依原告申请要求的形式重新回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囚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国  荣

审 判 员 张  跃  文

人民陪审员 韦  国  庆

二〇一五年十月②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永芳(代)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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