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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定点醫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機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
2、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就医情况合理确定
3、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設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