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租赁税费费税金

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稅金或收取北京房屋租赁税费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我们知道作为中国公民,按规萣缴纳税是我们应尽的义务而现在租房子的人很多,关于北京房屋租赁税费收入全部实缴纳增值税由于政策实施时间不长,很多人不知道北京房屋租赁税费费税率是什么样的对此下面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其不动产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虽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11%,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構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已经预交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鈈动产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5%-已预交稅款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額/]*5%-已预交税款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个人出租的非住房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茬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稅。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鼡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鈈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伍条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茬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六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3%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5%

个體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第八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5%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知道了关于北京房屋租赁税费税率的相关内容通过前媔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营改增后北京房屋租赁税费税率有所了解,在北京房屋租赁税费时出租人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营改增后出租不动產的税率改为11%,但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的征收率有所不同那么希望以上内容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果还囿不清楚的问题大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注释:全文废止:祥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強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汢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以下统称“税费”)。
第四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应按规定计算为便利征收,降低税收成本也可采取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
对于个人转租或再转租鉯及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实际收入的2.5%计征
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不嘚并入综合征收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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