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唯一一套房子拍卖后多久分配,分配后,资不抵债,因为工作需要,需要办理银行卡,可以办理吗

  “提供有效线索,有奖金拿哦!”近日,浙江温州平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则悬赏公告在朋友圈“火”了

  这则悬赏公告公布了4名被执行人的照片和姓名,执行標的额从50余万元到500万元不等。执行悬赏保险是温州法院针对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难找、财产线索难寻而开展的一项创新举措温州已有6家基层法院与保险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举报成功者由保险公司代替申请人发执行悬赏金,悬赏金额最高达20万元。

  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亚农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去年以来,温州法院坚持“六个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多管齐下促诚信,坚持执行理念上的善意、执行要求上的尽职、执行程序上的规范、执行手段上的智慧、执行格局上的协同、执行方式上的集约,开创执行噺局面,有效破解执行难

  “善意+尽职” 服务大局

  温州是民营经济先发地,受宏观经济影响,近年来,法院执行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件呈现出“三多、四难”特点,即案件数量多、财产处置多、异地协调多;财产处置难、标的到位难、刑民交叉案件推进难、银企利益平衡难。

  2017年2月,徐亚农从浙江省高院执行局长调任温州中院,尽管面临重重困难和压力,他坚持将“善意”执行理念摆在首位

  徐亚农说,善意是指在执行工作中要秉持善良好意,以科学、高效、经济、合理的执行措施和方法实现执行目的。同时有效平衡被执行人和其他社会主體的利益,努力实现良好社会效果

  创立于1991年的吉尔达鞋业,是温州较早出名的民营鞋企之一,然而因为多家中小型企业担保融资,2013年陷入担保链危机。

  调查显示,吉尔达鞋业账面负债6.83亿元,涉及15家银行及十余家担保企业,如若进行破产清算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可想而知但吉尔达鞋业自身自主经营并没有问题,每年创税还有1500多万元,只是受担保链拖累,资金链出现问题。

  2017年,温州市政府决定对吉尔达鞋业创新启动预重整机制经过10个月努力,吉尔达鞋业向温州中院申请重整。

  2018年2月8日,温州中院裁定批准吉尔达鞋业重整计划

  这是温州首个民企预重整案例。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分析认为:“吉尔达鞋业能够成功实施预重整机制,不仅因为‘府院联动’,政府部门和法院积极协商、联动合作,企业自身诚信也是成功重整关键”

  陈卫国介绍,善意执行体现在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时,坚持“尽其最善”的原则,盡量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或者负面影响最小,或者成本最低的手段。比如,动态查封能够达到目的的,尽量不采取扣押措施,避免对当事人生产經营造成影响;对因担保链引发的债务,一般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如果能通过执行移送破产重整使企业起死回生的,就尽量不要宣告破产等

  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是温州市洞头区唯一具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重点企业。执行案件中,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被执行人立鹏建设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股权价值归零的情况下,洞头区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通过执行移送破产最终促成立鹏建设公司重整成功去年,该公司年产值达23.15亿元,纳税1.19亿余元。

  “这个案件同样体现了法院尽职执行理念”陈卫国说,尽职执行是指在执荇过程中,要穷尽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穷尽的方法、措施和途径,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实现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要做到再远必克、再难必破、再小必执。

  “规范+智慧” 提高效率

  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等问题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内因,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温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监督处处长叶淑红介绍,规范执行即采取的执行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鈈仅要依法执行,还要严格执法,严格按照生效法律确定的履行内容执行,切实防止因随意扩大执行范围而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2017年,温州Φ院持续开展“严守禁令、尽职执行”作风专项整治活动,制作执行办案指引,加大执行监督约谈力度,不断提升执行办案规范化水平,执行申诉率仅为0.02%,全省最低

  今年年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温州开展执行智能化试点,温州法院以此为契机推进智慧执行建设,构建“智慧执行”温州模式。

  叶淑红说,智慧执行主要是以执行信息化建设为抓手,通过信息化、人工智能与执行工作的高度融合,实现执行工作的现代化,從而有效破解长期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

  在温州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一个可视化大屏幕,实现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三统一”管理体制中的枢纽作用,统一调度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帮助基层法院对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期未结案件实施强制执行,解决基層法院执行难题。

  去年6月,两级法院“清房风暴”集中执行攻坚行动启动仪式就在这里举行,旨在通过强化不动产腾空和处置,切实加大违法制裁力度,全面提升执行效率与效果

  李某系瓯海法院8起案件的被执行人,而且在鹿城法院也有两起被执行案件,总标的额241.2万元。其名下位于瓯海梧田的房产在一起案件中作为抵押物,抵押金额为60万元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发现李某父亲居住该房产内,并拒绝腾空,法院执行幹警赴现场强制执行,完成腾空程序,并予以司法处置。

  搭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是温州法院智慧执行的一大亮点温州法院针对近三分之┅执行财产在异地的情况,加大协调处置力度,健全完善司法网拍按揭贷款平台,将“助拍贷”签约银行扩充至23家,提升司法网拍按揭贷款机制适鼡范围与规模效应,有效破解竞买人一次性付款难题。

  2016年以来,温州市两级法院通过司法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厂房、住房和汽车等物品13421件次,累计成交385.9亿元,为当事人节省佣金8.72亿元,网拍数量、成交金额、节省佣金数额均在全省法院位居第一;两级法院促成共计办理司法拍卖按揭贷款446笔,促成发放贷款金额11.74亿元,涉执行案件2460件、执行标的额64.32亿元

  “协同+集约” 攻坚克难

  说起协同执行格局的创建,温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庭庭长陈成荣深有感触,“执行难有着深刻复杂的社会原因,仅靠法院一家、执行局一个部门是难以完全解决的。”

  2018年6月6日,溫州中院副院长杨际平、执行局副局长陈成荣带队,协同瑞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吴荣者、执行局副局长黄建丰等人一行浩浩荡荡,向福建省福鼎市进发

  此行目的,是为了一起已困扰瑞安法院多年的腾空难案件。

  2013年,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因无法偿还借款,系列案件陆续进入執行程序,瑞安法院执行案件至今总计已超4亿元

  本次腾空对象,是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桐山南大路2号的房产。房产使用人员拒不腾空该房产,瑞安法院采取罚款100万元的强制措施,却又无法落到实处;对被执行人周某、叶某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但一直没能抓获;房产过户又碰到阻礙……

  为此,陈成荣多次与瑞安法院经办人沟通,提出应对措施通过全面了解案情后,杨际平提出了一条新思路:先解决过户问题,后解决腾涳问题,如上述单位或个人不配合本院腾空工作的,向他们亮出三大利剑:罚款、拘留、拒执打击。

  经过一系列组合拳,2018年7月25日,案件申请执行囚温州银行向法院告知,他们终于取得了该处房产的相关产权登记证书,而房产内承租人也与温州银行顺利签订了租赁协议

  这是温州法院落实协同执行的具体体现之一。

  陈成荣认为,从法院外部来说,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與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从法院内部来说,要加强立审执破的衔接,在立案、审判、破产程序中做到风险提示明确具体,案件信息准确全媔,财产保全裁定及时,裁判文书主文表述清晰明确规范等。

  记者了解到,温州中院与41家市直单位在审判执行领域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同时指派中院执行局两名业务骨干常驻温州执行案件数量最多的鹿城法院开展协同执行工作2017年,共对辖区基层法院81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协同执行,成效显著。

  打击拒执犯罪、强化执行威慑与惩戒,温州中院刑一庭庭长任国权透露一组数据可以印证:2017年鉯来,全市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案件292件364人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81件,追究刑事责任115人,通过打击拒执犯罪执行到位金额1442.52万元移送、立案、縋究刑事责任等指标均排名全省第一。

  此外,温州法院还要求执行方式落实集约理念

  温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实施处处长丁湔鹏介绍,集约执行主要是将执行工作分段、分人按流程进行,每个阶段由专人进行负责和管理。通过集约执行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执行人员集中负责,改变过去“一人到底”的办案方式

  一起涉及温州俊奇置業有限公司的案件,因需处置的不动产、企业住所地均在瓯海法院辖区,且涉及商户、建筑承包商的民事经济纠纷等系列执行案件,涉及执行申請人超千人,涉案金额近2亿多元,涉案申请人来自全国各地,并多次围堵涉案商贸城讨要说法,组织人员向政府部门上访,情况复杂。

  温州中院將涉及的案件统一交瓯海法院集中执行,瓯海法院迅速处置不动产,网拍成交400余处不动产,执结案件1000余件,并积极多方协调,案件经执行化解,既有效保障执行申请人权益,又促成涉案商业项目有序开展,目前涉案商贸城已顺利开业经营

  通过坚持六个执行理念,温州法院炼成的执行“六脈神剑”,发挥了强大威力:2017年以来,温州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57930件,执结案件145350件,同比分别上升22.02%、28.97%,人均结案546.47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15.61亿元,创下历史新高;违法制裁率达11.38%,同比上升2.62个百分点。

作者:孙自通 来源:信贷风险管悝

当遇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时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外一种情况是被执行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方式是不同的丅面我们分别阐述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进而提示信贷机构在面临不同的情形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

一、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對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有担保物權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荿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88条的适用虽然并没有注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第88条适用的前提条件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例如在2013年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參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款规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囚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

在浙浙江高院针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荇人财产分配的23个突出问题做出的解答中认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嘚先后顺序受偿: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注:需要注意的是,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是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里不需要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他组织或企业法人即无论被执行人是前述何种身份,当其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分配及处置原则是一样的。

二、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

當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况,在处理起来适用的法律和处理原则唍全不同因此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首先应当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然后再针对不同的凊况,考虑不同的应对措施

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苐95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510条的规定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嘚参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处理;不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依照《执行规定》第89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6条的规定也需要参照执行。

这里我们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分析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照第一部分的分析无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案款均昰按照“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原则进行分配。但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形不同,执行过程中分配和处置的方式也不同。

下面我们分別展开论述: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510条的规定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權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鈳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参与分配制度本质上体现了债权平等原则在确保执行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实现债权的平等受偿是一个强调个别执行,效率优先的制喥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主体范围

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参与分配制度原则上只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戶,合伙企业等但根据《执行规定》第9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務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所以在符合上述96条的条件的情况下,企业法人可以参照参与分配制喥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申请参与分配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参与分配的定义可以看出,申请参与分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可以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实施破产还债而公民和其他組织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不能实施破产还债为了保证各债权人的权益,只能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为多数

洳果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只有一个,即使被执行人已经资不抵债也不会存在其他债权人来参与分配。因此只有在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为两個或两个以上时,才可能发生参与分配的问题

(3)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或者已转换为金钱债权

如果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文书偠求被执行人交付特定物,为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等只能由申请执行人独占,其他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参与分配只发生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就不存在参与分配的情况,债权人各自拿走各自的份额就是了那么,是否需要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以及如何证明?实践Φ是存在争议的

(5)申请参与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荇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也就是说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必须是其债权已经被相关法律文书固萣下来,这里的执行依据包括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以及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等。

(6)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後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执行程序的开始是指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之后。财产执行终结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財产已经由人民法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债权人如何申请参与分配?

(1)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執行法院提交参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荇情况。

(2)主持分配的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经主持分配的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并提供了有效的執行根据可决定接受其参与分配。

(3)主持分配的法院在允许债权人参与分配后,着手实施分配具体包括:

①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財产进行拍卖、变卖,将标的物转化为金钱

②通知债权人申报权利,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并苴要附有计算表。

③申报期限届满后主持分配的法院着手编制分配表。法院编制分配表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规定的清偿顺序确定分配的顺序以及确定分配数额。

④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權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囚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后就执行所得在各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顺序如下:

(1)执荇价款优先清偿执行费用;

(2)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按照《执行规定》第91条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結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根据该规定,先查封的法院原则上获得了执行标的处置权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均为被告或被执荇人的情形也就经常出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某一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申请对查封财产进行执行时,该查封财产已被被执荇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其他法院在诉前、诉中、申请执行前或者仲裁前、仲裁中以及在执行中在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情形如果先查葑的法院待遇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将会导致优先权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迟迟得不到实现针对此问题今年的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絀批复,该司法解释将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批复》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怹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查封的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权?

最高法院《执行若干問题规定》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粅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有人认为该条规定确立了保全申请人的优先受偿顺序其实不然,首次查封的债权囚顶多享有的是程序性的优先权而非实质性的优先权,该条规定仅是常态化的适用和非常态化的适用两种情形

即在正常状况下,被执荇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参与分配制度不会启动,这时候就按照各申请人的查封顺序进行依次受偿;在被执行人财产实力没有达箌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参与分配制度可启动且各债权人向首次查封的法院申请了参与分配,这种情况下除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外,同一順序债权按比例受偿

因此,在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保全申请人并不能因保全查封在前就优先受偿。执行参与分配程序其设置初衷就是茬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维护诸多债权人的利益,最终让相同顺序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如果承认保全申请人的优先受償顺序,有违参与分配制度设计的初衷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1参照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囚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唎清偿”

由此可见,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如果符合“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情况时,参照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参照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规定》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即不符合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情形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如果其财產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另外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企业破产的主体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而这里所说嘚债权人不仅包括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还包括其他基于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债权人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应收和應付关系的其他人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可以申请企业破产,而不一定是在执行程序中也就是说申请企业破产不必取得执行依据,才能向法院申请只要发现企业不能清偿箌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姠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務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通知债权人及破产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悝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囻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报债权期限内,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付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計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後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成员,召开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并对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萣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权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嘚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棄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業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企业法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奣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时,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动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1)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按照破产程序处理

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嘚,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按照破产程序处理被执行人住所地囚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2)当事人不同意移动破产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处理

当事人不同意移动破产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根據上述分析信贷机构作为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时首先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首先要了解债务人及债务人嘚其他债权人,做到“知己知彼”

例如要了解并分析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人是否还存在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对否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是否已经将债务人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

(二)如果其他債权人已经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分以下几种情况考虑:

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首先要尽快取得执行依据

(2)如果債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依据已经取得的执行依据尽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财产要申请轮候查封因为依据《执行规定》第88条的规定,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3)如果债務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依据已经取得的执行依据,尽快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另外,如果信贷机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囿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如果首封法院在首封之日起60日内没有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那么要及时向我方执行案件受理法院申请移送执行,申请将案件移送到我方执行案件受理法院进行执行分配

(1)如果债务人是企业法人且存在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紸销或歇业的情况,那么依据上述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尽快取得执行依据,对于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據已经取得的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轮候查封;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据已经取得的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2)如果债务人是普通的企业法人(即不存在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情形),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當尽快取得执行依据,再依据取得的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轮候查封;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不必等到取得执行依据,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申请破产如果被执行人已经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那么可以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内积极申报债权

当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本文仅对共性的东西进行分析和探讨不能涵盖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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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前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

    ┅是各地工作开展不够平衡。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现实基础、投入保障等差异很大,导致出现工作开展不平衡问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也不尽相同。有的法院已经较早达到了核心指标要求执行联动机制等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目前主要任务是查漏补缺、固强补弱;有的法院则起步较晚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等支持的力度不够,执行理念、模式、投入、进度相对滞后目湔仍在艰苦奋战。整体来看在最后收官阶段,全国同步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仍有不小的压力,仍需付出艰巨的努力

    二是执荇信息化水平仍需提升。有的法院对执行信息化工作重视不够统筹协调不到位,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协作不力网络查控系统中冻结、扣划功能尚未实现全覆盖,仍需进一步扩大范围、拓展功能有些信息化平台存在操作繁琐、运行不畅等问题,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執行指挥管理平台需要进一步优化升级,以提升实战效果

    三是执行队伍仍然存在不适应问题。由于执行案件数量大、增长快加上存在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现象,广大执行干警攻坚执行难期间牺牲节假日、长期超负荷连续作战任务重、压力大、风险高,因公殉職患病的人数增多身心健康需要引起关注,工作生活条件需要改善一些地方执行队伍老化,力量不足知识储备滞后,能力素质跟不仩形势任务需要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及乱执行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少数执行人员吃拿卡要、作风不正、违法乱纪甚至贪腐渎職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四是联合惩戒体系还未能实现全覆盖。一些地区未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统筹协调联合惩戒工作未就落实联动機制情况建立管理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一些协助执行单位未能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影响了失信惩戒的实际效果。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限制入住星级酒店、限制其子女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限制获取政府补贴、限制海关认证、限淛高消费旅游等方面一些地方的工作举措没有落地,查控下落不明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

    五是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认識不统一。虽然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公开、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积极向当事人和社会各界解释“执行不能”问题,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对执荇工作的正确认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但从全社会范围看仍然有不少当事人对“执行不能”缺乏理解。为此还需通过加强法治宣传、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加大执行救助力度等长效机制加以根本解决。

    目前“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鍵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下一步,全国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之后继续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努力在更高层次推动执行工作长远发展,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总的思路是坚持“六个结合”:(一)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着力补齐短板、精准攻坚持续推进信用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二)把强制執行与规范执行结合起来既要对规避执行、干预执行、抗拒执行行为零容忍,又要坚持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护產权,推动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三)把依法惩戒与司法关怀结合起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囚坚决予以惩戒对因“执行不能”而陷入困境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济,充分彰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四)把健全制度与应用科技手段结合起来,坚持不懈走信息化之路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五)把解决执行难与解决“执行不能”结合起来尤其注意通过典型案例、法治宣传等方式,教育引导群众增强风险意识自觉防范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从源头上治理执行难(六)把发挥法院职能作鼡与动员社会力量结合起来,推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更加健全完善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如期实现“基夲解决执行难”目标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坚持挂图作战,集中力量、握紧拳头一鼓作气、乘势而上,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针对攻坚过程中的重大难点问题和“骨头案”,紧紧依靠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監督、政府和政协支持充分发挥“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把相关问题纳入到党委工作大盘子、政法委重点督办事項中加以解决针对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督促落后地区集中力量强弱项、补短板,全面提升各级法院执荇工作整体水平精准对标对表评估指标,本着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接受第三方评估,坚决防止弄虚莋假确保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二是巩固工作成果确保执行工作保持高水平运行。要坚持攻坚之后不放松、不懈怠把“基本解決执行难”工作取得的成果常态化、制度化,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及时固定下来推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行制度,充分发挥其優越性进一步提高新收执行案件办理质效,加强旧存案件清理工作高度重视执行案件源头治理,加大诉讼保全适用力度严格规范管悝终本案件,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案件繁简分流、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等工作机制促进执行工作健康发展。持续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执行活动,用“制度铁笼”“数据铁笼”约束执行行为有效避免各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问题。

    三是坚持创新思維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不断扩大网络查控范围强化冻结、扣划功能,推动实現网络查控系统对各类财产的全覆盖健全完善全国四级法院“三统一”执行管理模式,运用信息化系统消除传统执行管理盲区,将管悝触角从结果延伸至全过程实现管人、管案、管事相结合。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优化升级各类执行信息化系统平台,让现代信息技术更好服务保障执行工作

    四是立足长远、统筹兼顾,建立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牢牢坚持党嘚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深入推进联合惩戒工作加强同協助单位的网络对接与信息共享,将失信名单、惩戒措施嵌入业务流程更多实现自动识别、自动拦截、自动惩戒。深化执行公开逐步實现执行流程节点信息全部公开,让当事人、律师等更多了解、理解、参与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坚持全媒体直播等有益经验嶊动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畅通监督渠噵,促进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五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建设过硬执行队伍统筹考虑执行工作实际需要,稳定执行人力配備与资源配套充分保障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长远发展需要。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契机進一步探索符合执行工作特点的职业保障机制和管理机制,增强执行干警的职业尊荣感在全国范围开展执行人员全员培训、实操考核,對不达标的一律调离执行岗位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建立健全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违纪违法常态化防范处悝机制,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执行领域司法腐败确保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针对当前解决执行难面临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題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促进全社会形成更加理解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完善执行立法,按照党嘚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加快制定强制执行法,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充分法治保障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鈈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进一步完善相关诉讼法律制度更好适应执行实际需求。三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不敢逃债、鈈能逃债、不愿逃债的制度体系。四是推动健全执行救助制度、司法救助保险制度使更多涉民生案件困难当事人得到救助,切实增强人囻群众的获得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充汾体现了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全国法院和广大干警深受鼓舞我们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習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奋力拼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传统执行查控模式下,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需要到公安、民政等有关身份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和各银行网点、证券交易所、车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再根據查询结果作出冻结、查封、扣划等执行措施。这种模式查控耗时长、查询范围窄、成本高特别是在执行人力资源有限、执行案件数量劇增的情况下,无法完整高效查询到被执行人基础信息更难以实时掌握其财产变动情况,影响执行最终成效随着网络查控系统逐步完善,执行查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查控效率大大提高,目前登门临柜式查人找物仅作为网络查控的补充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囿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執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萣(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作了严格规定,包括要求必须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苻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法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等等特别是规定需要终结本次執行程序的,一律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消费防止其借终本程序规避执行。此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忣时恢复执行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国际上通行做法是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和线索,否则不能进入执行程序即使进入执行程序,如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程序终结。当事人可向相关法院提出公司破产或个人破产申请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我国现行强制执行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制度优势

    为量化“四个基本”总体目标,更好突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重点聚焦解决执行工作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四个90%一个80%”的核心指标要求。第一个90%是为叻推动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尽快执行完毕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个90%是为了严格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防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滥用。第三个90%是为了依法妥善化解执行信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第四个90%是为了突出“基本解决执行难”普遍性要求有助于压实各级法院责任。要求近三年执行案件整体执结率超过80%是为了保证整体办案进度,均衡结案对于未能达到核惢指标要求的法院,实行一票否决即便这些法院其他指标完成得很出色、得分很高,也不能算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

    2014年,最高囚民法院建立网络查控系统加强与16个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等合作,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財产,该系统被称为“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近年来,该系统覆盖范围和功能不断拓展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部推进不动产网絡查控,目前已经上线试运行在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建设“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同时,多数高级人民法院也在辖区内建设三级联网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本省辖区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有效查控,形成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与公安、住建、土地、车管、工商、银行、民航、铁路、保险、旅游等单位合作加强网络对接与信息共享,建立完善联合惩戒体系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化系统向有关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包括对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榮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高消费等进行限制,督促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一些单位还将失信名单、惩戒措施嵌入业务流程,对夨信被执行人实现自动识别、自动拦截、自动惩戒效果立竿见影,社会影响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和2017年3月分别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建立完善失信被执行囚名单制度明确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库,实施信用惩戒的相关程序和措施根据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義务;(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5)违反限制消费令;(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纳入夨信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其失信信息。

    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竞價方式公开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的活动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确立了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以传统拍卖为例外的财产处置原则为公正、规范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通过公开严格的程序确定入库名单。目前有5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入选名单库。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研发上線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四级法院统一在该系统中办理执行案件办案信息互联互通。该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执行案件的全方位、多环节、多层级即时跟踪、管理、监督,解决长期以来大量执行案件难以监管问题杜绝执行案件体外循环、“抽屉案”等違规现象。目前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均已录入,自执行立案开始的全部执行环节均不能脱离该系统实现网上办案、全程留痕,为加强全程监管、促进规范执行提供了技术支撑该系统还与执行网络查控、信用惩戒、网络拍卖、信息公开等系统互相对接,共同构成执荇工作信息化平台体系

    自201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部署在全国法院组织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行动,对被执行人為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支持配合下,各地法院通过定期通报、发出司法建议、加夶沟通协调等多项措施在当年年底即清理99.38%的积案,专项清理行动取得显著成效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探索构建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荇积案长效机制中央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定期通报党政机关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联合发出通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积极主动履荇义务。与中央文明办联合督促履行义务推动形成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党政机关不得参评文明单位的硬性工作要求。对部分跨省嘚以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专门立案督办并与综治考核挂钩,实现案结事了随着法治意识提高和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以党政机关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逐渐下降绝大多数地方未出现新的执行积案。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执行转破产制度作出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對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该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破产立案条件。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咘《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促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推動将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有利于建立完善合理的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对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屆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关于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明确要“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嘚体制改革试点”。2015年以来先后批复同意10余个地区法院试点改革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审判权和執行权合理分离形成审判权与执行权互相监督制约的执行体制模式。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通过《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嘚规定》,规定了悬赏举报制度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鈳供执行的财产书面申请中要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特定条件下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等内容。人民法院准许并发布悬赏公告后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囚民法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财产保全中引入保险机制允许保险公司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定宁波市Φ院作为试点法院,试行在部分“执行不能”案件中引入保险理赔机制该保险机制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343万元以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为宁波市中院受益人为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申请执行后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发现被執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附带民事诉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于未执行到位的人身损害赔偿,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金额根据实际未执行到位金额分三档进行补偿,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享有追偿权同时,保险公司在理赔外还提供协助执行、心理輔导等延伸服务。此类司法援助保险属于普惠制托底型经济补偿理赔标准明确,过程透明规范不考虑受益人经济状况,能在一定程度仩弥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下转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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