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香港人,是惠州一股份公司股东,现在要工商登记股东份数量,我的名字能不能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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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新成立公司,未取得任何收益一自然人股东退出,其尚未实际出资其股份及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另外自然人,其他2位自然人股东均同意约定出让人相应股份(股权)的出资由受让人负责认缴出资到位。工商变更已完成税务变更时,是否需将转让股份(股权)实际出资到位才能变更按一般的悝解,专管地税所要求实际出资到位后才能变更按等价转让,不收否则按出资额计税20%征收个人所得税。是这样吗

现在的情况是:工商变更新执照已取得,拿新执照新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到税务变更登记机关新税务登记证都已取得。但地税专管所的变更登记还要求相應的认缴出资实际出资到位(要银行证明)才能变更股权,同时按等价股权转让不收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出资额征收20%个人所得税不明皛其法理依据是什么?税务登记证都拿到了个人理解专管所的变更登记也只是一个备案功能了。认缴出资是义务义务转移,股东身份轉移纳税义务人也转移了,今后相应权益也转移了也符合新公司法精神,其他股东可以按约定的批次逐步认缴出资到位要退出的股東还要一次性实缴出资?为何还要多此一举而且,对新股东而言出让人实缴了出资,受让人付转让款就是一次性实缴到位也不公平吖。而且还无谓的增加了转让款已付,而出让人不实际出资的风险(出让人扣完20%所得税,还有很大一块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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