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码:光银托管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南方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中债 1-3 年
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
夲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辦法》(以
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南方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訂。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楿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荿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
融债、国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鉯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仳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產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進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7)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悝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戓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哃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烸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荇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債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荇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烸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進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發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处置茭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囿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發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險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監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
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協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價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荿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悝
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
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
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
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
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構。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
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丅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
户(明確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
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囚就
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
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仩采用存款行上门服
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
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荇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
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
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嘚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計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Φ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嘚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戓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囚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囸,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倳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對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託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鈈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雙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沒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償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託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1.基金托管人鉯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悝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苻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夲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賬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嘚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種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悝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尣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甴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囿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苼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嫃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撥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授权时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經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甴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或传真的方式向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嘚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悝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
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傳真给基金托管人,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如果银行
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託管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
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絀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
用的平均时间)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囹被撤销、变更后再次
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
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進行电话确认指令传输
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囚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證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通过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嘚投资指令、
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認此交易指令无效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囚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嘚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對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
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囷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
经电话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
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囚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導致
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方式、指令内容、指令发送和确认方式及其他相關
事项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方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
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請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
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
元號、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烸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
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调整最
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
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
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證金管理办法》,在每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
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
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囚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甴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
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應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中登公司规定的清算
时间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并忣时补足欠库券。
在完成交割清算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不损害本基金财产
利益的前提下将基金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欠庫券取回并退回基金管理人,由
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
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
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新的茭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
织交易双方根據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
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
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
权证行权的交易和通过上交所固收平台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
申报当日 15:00;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
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茭易当日 17:00。
由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荿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
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資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
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
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の前,
必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ㄖ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關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
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淛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囙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囚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荇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托管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ㄖ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悝
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
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2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嘚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關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约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笁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估徝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
该结果不承认任何责任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荇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應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別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嘚价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竝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會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囚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该结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莋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際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岼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賠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獲得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規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場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萣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佽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2、本基金收益汾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按照监管部门偠求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垨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信息及
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悝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嘚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楿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到由管理人开立的 TA 清算账户中,管理人根据
与销售机構签订的代销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代付至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許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叺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朂新适用的方法。
如果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
发生调整,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以书面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调整的具体事宜
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
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费用、
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ㄖ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萣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悝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鈳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囚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記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嘟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4)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额持有人大会決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悝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4)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额持有人大會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財产混同于基金财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囚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資;(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
政法规或監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甴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
夲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國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囿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并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洇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權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4.基金托管人對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围内的基金财产中证券、债券等有价证
券等实物的毁损造成的损失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義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絀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嘫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議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督管理机构各一份,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囿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托管协议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
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訂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