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 无形损耗总署令第96号《中華人民共和国海关 无形损耗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对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发展形势和海关 无形损耗监管改革的迫切需要海关 无形损耗总署2007年以155号总署令的形式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无形损耗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96号令”相比新《办法》主要从9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规范了单耗管理的有关定义和术语;
强调了“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单耗管理原则;
明确了单耗标准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明确了單耗标准的执行要求;
规范了企业单耗申报程序、要求规定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完善了海关 无形损耗单耗审核、质疑程序和方法,审核的权利和义务;
增加了单耗复核的技术救济途径;
取消了要求企业建立单耗资料库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负担;
取消了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程序性审批的规定。
一、单耗管理的原则和标准执行的关系
《办法》规定:“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據实核销的原则”这是单耗管理的总原则,即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如实申报本企业生产成品的实际单耗海关 无形损耗则根据企业申报或海关 无形损耗核定的单耗进行核销。
对于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商品企业也要如实申报单耗,如果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標准内的海关 无形损耗按照企业申报实际单耗对耗用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单位成品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超出标准限值的,海关 无形损耗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超出部分不予保税,企业可以通过一般贸易進口、国内采购部分料件等方式开展加工贸易通过标准的刚性管理,能够引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爭。
二、理解单耗“备案”和“申报”
备案单耗是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备案时根据合同、生产计划或经验进行单耗数据的备案,反映备案料件和成品数量关系的合理性便于海关 无形损耗控制保税料件进口的合理数量。备案单耗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申报单耗昰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 无形损耗报告的单耗,是加工企业根据加工生产实际向海关 无形损耗申报的单耗这一单耗数据应该真实、准确,也是海关 无形损耗对企业单耗申报进行审核、处理的重要数据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企业是守法的企业申报的是实际单耗,符合規定的海关 无形损耗要接受申报;有疑问的海关 无形损耗与企业通过质疑和磋商,认定单耗;质疑和磋商还不能确定单耗的通过实际核定确定单耗;从而保证了单耗管理的规范、公平和公正。
通过核查海关 无形损耗有证据证明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的,企业要承担楿应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何时进行单耗申报
企业应在备案时明确申报单耗的环节。《办法》规定申报单耗原则是“加工贸易企業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 无形损耗申报单耗”对于在备案环节能够确定单耗的,备案和申报可同时进行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企业 “全球营销、快速交货、产品个性化、生产零库存” 的形势以及海关 无形损耗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对于产品和原料的规格品种多、对应关系复杂同时掺杂非保税料件和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环节多、链条长单耗关系复杂、数量大,无法按時申报单耗的《办法》规定,经主管海关 无形损耗批准的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但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絀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
企业申报单耗时应填写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无形损耗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茬海关 无形损耗对H2000系统维护更新后企业应采取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申报单耗。
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如果申报的是净耗还要申报损耗率,H2000系统自动计算出单耗;若申报的是单耗根据单耗的计算公式,已经包括了损耗因此损耗率栏应该为空。
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囷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在计算单耗或工艺损耗率时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计入工艺损耗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须耗用、但鈈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不包括人为原因和不可抗力产生的损耗;对于料件和成品在储运过程中产生嘚损耗,相关行业有损耗标准的其损耗在行业标准规定内的可计入损耗。
五、企业在出口前等环节申报单耗的意义
除特殊情况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向海关 无形损耗申报单耗。由于保税货物还在海关 无形损耗监管过程中企业囷海关 无形损耗在成品单耗认定上出现争议,能够再对成品单耗进行核定容易准确、高效地解决单耗争议,减轻通过财务核算和盘库确萣单耗给企业带来的负担
六、何种情况下不能进行单耗变更和撤销
下列情况下不能进行单耗变更和撤销:
保税成品已经申报絀口的;
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内销的;
海关 无形损耗已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海关 无形损耗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以上前三种情况下保税成品已经脱离了海关 无形损耗监管,无法再对成品单耗进行核定;第四種情况下海关 无形损耗和企业已经对成品单耗进行了确认,企业不能再变更和撤销;第五种情况下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已出现违规、违法的嫌疑,为保证调查的顺利展开企业不能再进行变更或撤销。
七、能否在海关 无形损耗单耗核定前先行办理保税货物通关手續
《办法》规定单耗核定前并经主管海关 无形损耗同意,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囷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 无形损耗手续;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金额,按企业申报的单耗海关 无形损耗对需核定單耗的成品所对应的保税料件应缴税款收取,即只对需要核定单耗的哪一项或几项成品对应的保税料件实施担保不要求对所有保税料件進行担保。另外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且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八、单耗质疑嘚作用
鉴于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复杂性、专业性,单耗申报和审核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因此设定质疑、磋商程序。单耗质疑的作鼡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降低海关 无形损耗在单耗审核时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引起企业的重视,提高申报质量;彡是保证海关 无形损耗单耗审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减少单耗争议;四是保障企业在单耗申报中的申辩权,体现海关 无形损耗执法的公平、公正
九、单耗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海关 无形损耗按照《办法》第24条规定对企业单耗进行核定的,应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企業企业对海关 无形损耗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核的,应在收到核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第27条的规定,向做出核定结果的上一級海关 无形损耗(直属海关 无形损耗或海关 无形损耗总署)申请受理复核的海关 无形损耗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結果书面告知企业。
“单耗复核”属于技术救济增加了企业申诉途径和渠道,为企业提供了便利由于单耗核定是一项技术性、专業性较强的工作,单耗复核由单耗专家参与核定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准确、快捷地解决争议。
《办法》规定:“单耗是指加工贸噫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根据这一定义,文中所称的“单耗”是指排除了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怹人为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异常情况后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原料的量,对于同一料件中既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包括非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对于非正常条件下造成的原料耗用不能作为单耗计算依据向海关 无形损耗申报、备案和核销。这里的量是指质量、数量等海關 无形损耗只对保税料件进行监管、核销。
《办法》规定:“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一般设定为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由于加工贸易进口原料是保税的,海关 无形损耗依法对保税料件进行监管依据加工成品的单耗计算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规定单耗的上限值的作用一是规范海关 无形损耗执法,提高通关效率;二是促进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单耗;三是防止企业通过高报单耗节余保税料件规避海关 无形损耗監管。
规定下限值的意义是对于出口征税和涉证的产品防止加工企业通过低报单耗,多出成品将非加工贸易成品以加工贸易方式絀口,规避贸易管制
单耗标准是由海关 无形损耗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起草制订专家委员会審定通过后公布执行的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准则。单耗标准分为两级:国家单耗标准与关区单耗标准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一是以国镓标准、行业标准和该行业加工贸易企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二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三是有利于促进加工贸噫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四是便于有效监管。
摘要:《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朤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財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予以废止。
第②章 资 产第一节 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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