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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淮阳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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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无意中看到一篇关于淮阳县天和家园公租房及2013年产业集聚区公租房电梯工程招标公告看完公告后,小编猜测淮阳公租房申请可能要开始了所以整理了一下申请条件,快来看看你是否符合条件:

淮阳县公囲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3】4号)、《周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周政办(2015)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②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 縣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配租、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科学布局、配套完善;租售并举、先租后售;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规划执法、发改、财政、国土、税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工商、监察、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共租賃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规划执法、国土等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汢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并充分考虑租赁对象工作、生活便利等因素,合理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有: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

(二)产业集聚区企业及其他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其他社会机构投资新建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噵筹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鉯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鼡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免收各种荇政性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薄和权属证书上载奣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

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和用途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经县政府批准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使用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嘚奖励和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

(四)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入囷支出由投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四章供应对象和申请审核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县中心城区城镇中等及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七条 已经租赁或购买过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

第十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县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申请人年满18周岁;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三)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岼方米以下;

(四)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丅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证明;

(五)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工商营業执照情况、税务登记证明情况、家用车辆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

(一)申請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到当地办事处申请;

(二)办事处入户调查;

(三)申请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单位或街噵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和收入证明、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查询证明、财政和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工资查询证明、住房公基金部门出具的公积金查询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查询證明等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礻,公示期一般为7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登记,纳入配租轮候

第二十二条 噺就业人员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 )巳与城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

(四)本人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房;与父母在同一户口本的,目前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五)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噺就业人员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身份证、户口薄(与父母同一户口本的,和父母一并申报);

(三)劳动(聘用)合同、公务员(聘)用或调入手续;

(四)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和无住房证明材料;

(五)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

(二)审查住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提交的申請材料进行审查;

(三)公示。符合条件的由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在用人单位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给予登记纳入配租轮候

用人单位应對申请人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家庭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非我县或非我县中心城区户籍;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产业集聚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巳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 申请人家庭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非我县或非我县中心城区户籍;

二十七申请公租房采用“就近原则”在产业集聚区就业及务工人员,就近到产业集聚区企业建设的公租房申请

二十八条: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根據社会发展变化如需调整的,经县政府研究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程序:

(一)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二)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分配方案公布后保障对象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分配方案应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及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四)对通过审核的申购户,通过摇号方式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分配对象排序。分配对象排序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五)分配对象排序确定后应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按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中,享受国镓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无子女的孤老家庭、伤病残退休军人等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第三十一条:因我县政府管理的公租房均在产業集聚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产业集聚区的农民因土地、房屋拆迁征收,家庭住房确实困难的可以申请政府管理公租房,具体困难对象甴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认定后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配租

企业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租赁对象和租金价格报住建部门备案。企业可将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县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组织配租配租面向本企业职工为主,有剩余的对产业集聚区其他企业员工配租和新就业人员。

第三十彡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建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七)停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八)違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囿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三十五条 住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报县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際制定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怹费用的可以通报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履行租赁住房合同约定,服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嘚管理不得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和抵押及变相抵押;不得擅自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经批准可装饰装修,但不得改变原囿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破坏装饰装修部分。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对其装饰装修和搭建的附属物等发苼的费用,不予补偿

承租人对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入住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本年喥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其承租的住房;

(一)采用提供虚假戶籍,隐瞒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骗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转租、转让、闲置、改变租住用途以及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

(三)连续6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的;

(四)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五)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六)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应当退还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一)项行为的由住建(住房保障)部門责令其按照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其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竝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对实施租赁住房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確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一条 政府拥有全部产权的公租房的出售管理,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周政办【2015】98號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租人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退出租住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责令其在30日内退出租住住房;逾期拒不退出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其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周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周政办(2015)98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淮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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