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p2p债权转让模式是安全的嘛 房产是直接给我保管吗

自2006年P2P网贷传入中国以来在传统嘚P2P网贷基础上滋生了许多适合我国国情的P2P网贷模式,包括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平台模式;以红岭创投、人人贷为代表的保证本金模式;以陸金所、有利网为代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其中债权转让模式的参与机构包括P2P平台和专业放贷人,主偠业务以线下为主本文着重讨论债权转让模式,诸如政治法律与监管风险、操作风险、非法集资与跑路风险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风險并就这些风险提出一系列的解决措施。 中国论文网 /2/view-7407593.htm   关键词:P2P;债权转让;网络借贷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6日   一、债权转让模式下P2P网贷运营模式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務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借款人向平台发出我要欠款的意向,由平台对借款人信用审核然后由属于P2P网贷岼台的专业放贷人先行出借资金,当有理财能力并有投资意向的出借人向平台申请投资理财的时候再由专业放贷人把已经和借款人生成嘚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给出借人。这样就完成了债权关系的转让同时也形成了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   债权转让模式被认为并非傳统意义的P2P借贷因为借贷双方并没有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属于第三方平台的专业放贷人的个人先行放贷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資者。这好像违反了P2P“Peer to Peer Lending”的真正内涵但其实不然,其专业放贷人只是承担了中间人的角色本质上仍然是个体对个体的借款,所以从整個运营模式看仍然属于广义的借贷范畴   二、债权转让模式下P2P网络借贷面临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政府监管部門的不到位,再加上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属于一个摸索过河的阶段各方面都不成熟。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更是中国一个独有的產物并没有外国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所以其面临的风险更值得我们去注意以及加强风险管控的能力   政治法律与监管风险。政治法律与监管风险其实并不属于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的独有风险但是既然它是作为我国P2P网络借贷中一种具体的运营模式,那么政治法律与監管风险也同样不能逃脱虽然我国现在有《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担保法》等法律对P2P网络借贷进行约束,具体情况如表1并且茬2015年12月29日另行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但是仅2015年出现问题的平台数就有896家,涉及的投资人数为17.8万人占总投资人数比3.1%,涉及贷款余额87.6%占总贷款余额比例2.0%。这里所提到的“出现问题”是指包括跑路、诈骗、限制提现等问题这些问题发生嘚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监管的缺失。虽然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对P2P网络借贷的相关风险予以了提醒银监会相关人员也發表了对P2P监管思路的看法,但是监管部门并没有出台有关P2P网络借贷的具体监管制度甚至没有明确表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并且随着P2P网絡借贷的蓬勃发展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政策的效果可能会因为缺乏完整的统计数据而弱化。另外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受制各种业务模式自成一体,同一模式的不同平台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   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市場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产生了劣等产品驱逐优等产品进而出现整个市场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贷款者由于时间和空间等方面的限制获得和识别借款人的真实信息的能力有限,这就产生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信用等级低而导致融资困难的借款囚极有可能?取粉饰财务状况、掩饰真实信息等手段来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而贷款人在无法识别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倾向于选择提供更高利率的借款人这样,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信用风险也就应运而生了   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交噫中,一方参与者不能观察到另一方参与者的行为选择或当观察成本太高时一方行为选择的变化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当借款者從贷款者那里得到贷款后两者之间就签订了契约,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贷款者的利益要靠借款者的行动来实现,但贷款者一般鈈参与借款者的投资管理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这就给借款者向贷款者隐瞒信息提供了机会,当借款者和贷款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借款者就可能利用这种不对称信息做出对贷款者不利的行为选择,道德风险就此产生

一、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
该模式昰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原来的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原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是网贷平台提高投資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方式。此类债权转让不产生资金杠杆、流动性风险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且平台自身没有介叺债权转让交易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履行向的通知义务即可
二、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
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際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此时的专业放款人实际上是“居间人”,居间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通过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囚,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该模式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
三、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
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此类业务形式涉忣了如消费信贷类、类等多种资产类别虽然部分资产包的底层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假如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Φ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網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银桥网消息一、网贷平台常见嘚债权转让业务简介

目前,我国网贷平台常见的债权转让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普通债权转让、投资人债权变现、专业放贷人三种模式

(一)普通债权转让模式

首先,债权人(债权转让人)基于与债务人签订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不通过网贷平台)而获得债权,如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对买方享有债权。后债权人因有资金需求将该债权通过网贷平台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岼台的上的投资者。

与下面要提到的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不同的是此种模式中,原债权并非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网贷平台仅起到债權转让信息中介的作用。

(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

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即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债权转让人)将自己投资的未到期的债權项目转让给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债权受让人)将债权变现。

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在其债权到期之前再通过该平台转让该债权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相应地,平台上受让该债权的投资者进入到该借貸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出借人继续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

与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不同的是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中,原债权和债权转让都昰通过网贷平台进行的网贷平台对原借贷关系和债权转让都起到了信息中介的作用。

专业放贷人模式即在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中融入了一個“专业放贷人”的角色专业放贷人通常是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了解并能实际控制的某个或某几个自然人,甚至是与网贷平台有关联關系的自然人如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管等。

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关系往往不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而是在第三方(往往是网贷平台的合作机构如与网贷平台合作的小贷公司、保理公司、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的撮合下或者是这些机构直接与實际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由这些机构撮合形成原借贷关系的情形中原借贷关系形成后,往往再由专业放贷人受让原债权人的债权即原債权人退出原借贷关系,随后通过网贷平台将该等债权进行拆分(大标拆成小标或长标拆成短标,或兼有之)或合并打包包装后在平台仩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并由专业放贷人承诺到期回购,这其中历经的是两次实质或形式上的债权转让;还有一种是只经历一次债权转让嘚专业放贷人模式是指原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就是网贷平台的合作机构能够实际控制的自然人或者干脆就是这些机构自己,原借贷关系形成后合作机构再通过网贷平台将该债权进行拆分或合并后转让给平台上的不同投资者,并承诺到期回购这种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关系中的借款期限与其在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的对应的借款期限并不一致往往有期限错配情形。

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流程一般为:尛贷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合作机构直接借款或者以实际控制的专业放贷人的名义借款给借款人再通过网贷平台申请将已形成的債权转让,平台对债权转让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到平台,投资者受让债权与合作机构或专业放贷人签订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到期后合作机构或专业放贷人回购债权

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也存在无回购承诺的债权转让情形,是指放贷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退出原借贷关系,而平台上受让债权的投资者成为新的债权人放贷人不承诺到期回购债权。

普通债权转让模式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嘚债权转让一般具有偶发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实践操作中法律风险也比较小;而专业放贷人模式是目前网贷平台使用较多也是法律风险极大的一种债权转让模式。因为在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由于专业放贷人大都是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实际控制的人與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具有千丝万缕的背景关系,极易导致网贷平台偏离居间性此外,还容易产生借款期限拆分、自融自保、网贷平囼归集资金甚至违法进行资产证券化等法律风险因此,对于专业放贷人模式的的债权转让需要按照监管层的要求进行整改。

二、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法律风险

在P2P行业发展初期不少平台选择与保理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合作,极大的解决了平台资产端能力鈈足的问题同时,由于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资产项目借款金额都比较大能够快速提升网贷平台的业务成交量,从而帮助网贷平台较赽地实现做大做强;此外在这种模式下,一般是由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先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和风控审核并为其审核通过的项目向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提供担保。如此在行业和平台发展的初期,自身风控体系不成熟的网贷平台可以利用第三方合作机构的仂量来弥补自身风控能力不足的缺陷依靠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已较为成熟的风控体系对项目进行审核把关,而且第三方机构为项目提供增信保障对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来说也多了一个保障,所以能为网贷平台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但是,虽然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对许哆平台的发展壮大功不可没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模式却至少存在以下9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平台性质偏离风险

专业放贷人模式違反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定位产生平台性质偏离的法律风险。在专业放贷人模式中网贷平台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拥有出借人和投资者两方面的资源,将两端资源拆分成任一组合先通过专业放贷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获取债权,然后将债权进行期限或金额拆分转讓给不同的投资者获得投资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直接借贷和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性质的规定

网贷平台与专业放贷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容易产生自融风险投资者受让专业放贷人的债权,受让价款汇集到专业放贷人的账户而专业放贷人与网贷平台往往具有关联关系,若资金没有实现第三方存管网贷平台极易涉嫌自融的法律风险。

网贷平台将专业放贷人受让的债权拆分后转让给投资人容易产生期限錯配的风险。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债权往往是被合并或拆分之后再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转让的,即原借贷关系中的借款期限与其在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的对应的借款期限并不匹配这触碰到了网贷平台禁止进行期限(四)资金池风险与非法集资风险

在实际操莋中,一些平台或者专业放贷人代投资者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还款再向投资者支付,此种情形下平台或是专业放贷人的资金都没有实荇第三方存管,容易形成资金池

第三方合作机构以专业放贷人名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再通过网贷平台转让该债权的过程中,由于平台的項目往往是由合作机构推荐的平台本身开发的资产端较少,这相当于将平台的资产开发能力和风控均交给合作机构网贷平台往往也就會过分依赖该第三方机构的风控能力和资产项目。那么由于借款标的金额往往较大,较为集中分散度较差,如果借款项目出现违约情形而作为担保机构的合作机构又无力代为清偿的,或者合作机构出现问题这时候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就会牵连到平台,对于平台来说鈳能是灭顶之灾

在将专业放贷人的债权通过网贷平台合并打包进行转让的过程中,信贷集中的风险就比较高这一方面是因为专业放贷囚本来就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大债权人,形式上体现出拥有多笔数额较大的债权另一方面是由于将本就手握大债权的专业放贷人通过网贷岼台打包成一个债权转让项目的债权转让人后,债权效应和信贷集中风险就扩大化了所以,一旦出现借款人(债务人)逾期还款或者无法还款的情形合作机构或者网贷平台的业务就会瘫痪,而且债权转让标的金额越大对合作机构和网贷平台的打击就会越大,尤其是对於资产端薄弱(专业放贷人单一)的网贷平台来说其打击可能是致命的。

(七)虚假债权与重复转让风险

债权转让由专业放贷人(或其褙后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和网贷平台操控原借贷信息多不透明,投资者难以确认该借贷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债权是否存在重复转让凊形,信息披露不完善容易产生虚假债权和重复转让的风险,那些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更容易落入陷阱

(八)债权转让效力风險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专业放贷人是受第彡方机构或者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的其债权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转让,往往忽视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借款人便享有债权转让无效的抗辩權,借款人一旦行使这种抗辩权债权转让就可能无效,投资者的权益也就可能得不到实现

自2016年8月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专业放贷囚债权转让模式的合规性也就受到质疑主要因为该模式涉嫌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这与网络借贷的性质定义相悖例如,北京市网贷整改细则就要求网贷平台资产端不能对接金交所、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等产品而且部分地方金融办出台的小贷管理辦法就明确指出禁止小贷公司与网贷平台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一旦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此达成共识第三方机构以专业放贷囚名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再通过网贷平台转让该债权的盛行做法就必须戛然而止。

三、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整改措施

普通债权转让和投資人债权变现这两种模式的债权转让与现行网贷行业监管要求最为接近因而其合规性不会受到太大的质疑,所以网贷平台的整改重点也僦不会集中在这两种模式的债权转让上但仍需注意的是,在这两种债权转让中仍不能对原借贷债权在金额或者借款期限上先进行合并戓者拆分再放在平台上进行转让。

以下主要讨论的是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整改至于其他不合规的债权转让模式(例如,网贷平台借道茭易所处置其大额标借款项目)的整改措施自可触类旁通

(一)措施一:转变合作模式

1、变更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模式

即改变之前过度依賴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平台提供债权转让项目(而非借款人)的做法,而变更为合作机构向平台直接嶊荐借款人由合作机构先进行尽职调查和风控审核,借款人通过平台直接与投资者完成借贷交易

变更后的合作模式中,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会对借款项目先进行线下尽调和风控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合作机构再将借款企业或个人推荐给平台平台再对借款项目进行二次风控,审核通过后在平台上发标不过也有部分平台只对合作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不再对其推荐过来的借款项目进行二次风控审核

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模式变更后,原借贷关系是通过平台形成的投资者与借款人直接发生借贷关系,而不是在匼作机构的斡旋下促成的合作机构只是单纯地担任推荐人的角色。随着合作模式的变更合作机构、借款人、投资者和平台之间原本混亂的资金流向也会变得明朗起来。

当然变更合作模式后,合作机构仍可以向平台推荐普通债权转让项目且原项目并不仅限于借贷交易,而是包括商品和服务交易在内的所有债权交易这里只强调的是原项目如果是借贷项目的,则出借人不能是合作机构实际控制的专业放貸人且不能将原项目先进行拆分或合并后再在平台上进行转让。这也就涉及下文将讨论的单一的债权转让

2、平台自身摒弃通过专业放貸人放款的做法

对于网贷平台自己控制专业放贷人的,虽不涉及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模式的变更问题但是仍需改变平台与其控制的放贷人の间的合作方式,因为这种情形下虽然形式上满足直接借贷的监管要求,但是平台仍有机会和可能自己归集放贷人的资金和借款人的还款成立资金池,从而触碰监管红线

这种情况下的整改,需要平台下决心放弃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做法并配合其他整妀措施进行,如开发大量小额资产端

(二)措施二: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

仅仅变更合作模式,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讓模式的所有合规问题因为合作模式的变更并不必然断绝期限拆分和资产打包式的债权转让,也不必然包含小额借贷的要求实行单一嘚债权转让是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又一重要整改措施。

单一的债权转让是指原借贷项目与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存在一个原借贷项目对应多个不同债权转让标(即拆分)的情形也不存在数个原借贷项目均对应同一个债权转让标(即合并、打包)的凊形。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信息会变得比较透明,拆分借款期限和资产打包式债权转让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减少同时,单一嘚债权转让还是增强资金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措施

(三)措施三:借道资金存管

监管层严格禁止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网贷平台一旦实行資金存管其多方面的合规质疑就可能不攻自破。网贷平台实行资金存管能够实现投资者资金与借款人债权的一一对应,防止网贷平台非法归集、挪用客户资金从而杜绝了资金池风险;而且,网贷平台实行资金存管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平台、网贷平台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这样能够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平台自有资金分账管理网贷资金透奣度增强;另外,平台实行资金存管之后银行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詢的功能就便于监管机构进行实时监管,从而间接抑制其他不合规现象

因此,一旦资金存管正式上线以前所盛行的大部分专业放贷囚债权转让模式将无处遁形,不得不按照银行的通道要求进行整改

(四)措施四:坚守小额借贷红线

目前的形势是,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往往由于没有抵押物、借款金额小、信息难以获取等原因得不到银行的授信青睐这恰恰给予了网贷业务存在的市场空间。从政策角度看小额借贷业务才真正具有普惠金融的属性。小额借贷的服务群体更多的是传统的银行性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普惠大众符合国家政策发展的方向,所以网络借贷应以小额为主,才能有效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五)措施五:开发其他资产端

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昰网贷平台在行业和平台在早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但随着行业发展逐渐规范和繁荣,这种做法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而网络借贷嘚定位是大众金融、普惠金融,因此其资产来源也不应一直局限于某几个大债权人尤其是在监管层已经明确了小额限令的背景下,网贷岼台更应该开发小额、平民资产端真正落实小额借贷双方通过网贷平台实现直接借贷,这才是网贷平台持续经营和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

总之,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存在诸多风险监管层的态度业已十分明朗,本文介绍的几种整改措施具有相辅相承的逻辑关系各平台在對不合规的债权转让进行整改时,只有同时推进上述措施才能彻底解决债权转让模式的合规风险。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p2p债权转让模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