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个股期权合格投资者交易,到底可以吗?

08:05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随着场外个股期权的升温,大批私募成为其拥趸,其中不乏游走在监管模糊地带者:部分私募借券商通道成为期权卖方,铤而走险;部分机构则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场外个股期权违规兜售至不具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门槛甚至低至500元……

  业内人士称,大力发展期权等衍生品是大势所趋,符合市场发展需求。但市场火热的背后,行业规范发展任重道远。

  3月上旬,一则关于场外个股期权的消息在私募圈发酵:据圈内人士透露,某中型宏观策略私募操作场外个股期权,遭遇1月底市场意外调整,净值亏损近一半。

  乍一听,这像是私募激进操作,但仔细一想却颇反常。因为一般说来,在期权交易中,私募只作为买方,承担有限度的风险,最多损失权利金。

  一位熟悉场外期权操作的公募基金经理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出现净值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况,较大的可能性是该私募与券商有协议,做了期权的卖方。也就是说,券商将期权卖方的收益包装成为资管产品,私募通过投资该资管产品间接成为期权的卖方。1月底市场大跌,购买看跌期权的投资者到期行权,以远高于行权时市价的价格卖出标的股票。而作为期权的卖方,该私募以远高于标的股票市价的约定价从期权买方处买进标的股票,带来严重亏损。

  我国《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第七条规定,取得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但应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包括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在内的备案材料。据业内人士介绍,场外期权交易的卖方必须由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牌机构承担。既然期权的卖方承担无限风险,享受有限收益,那么私募为何偏要做卖方呢?

  供职于期货私募阿杏投资的交易员告诉记者,定价权是最重要的原因——做卖方才能获得权利金的定价权。前述熟悉期权交易的公募基金经理表示,借券商通道做卖方的私募基金对自己的判断非常自信。例如在上述私募亏损案例中,做卖方的私募基金判断标的股票大概率上涨,而如果市场果真如该私募判断,则买进看跌期权的投资者放弃行权,该私募赚得权利金。而权利金又是由期权的卖方定价的,倘若私募对市场风向判断自信,做卖方是相当有吸引力的。

  沪上另一家近期积极参与场外期权交易的私募人士亦表示,对于私募来说,以卖方身份参与吸引力极大。通常来说,券商在充当期权卖方的同时,会通过一定的模型操作相应的股票或股指期货来对冲风险,这需要一定的量化操作能力以及资金实力。例如,随着行权日逐步接近,期权的Delta随之变化,券商必须根据其变化随时调整持仓,而调整持仓需要一定的资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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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售代码:100907

  回售简称:名01回售

  回售登记期:2018年10月15日(含)至2018年10月17日(含)间的三个交易日。

  根据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5名城01”)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公司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债券,请“15名城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发行人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实施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一)回售实施基本要素

  1、回售代码:100907

  2、回售简称:名01回售

  3、回售登记期: 2018年10月15日(含)至2018年10月 17日(含)间的三个交易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二)回售部分的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5日。

  2、回售部分的债券享有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98%。每手(面值1,000元)“15名城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9.8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5名城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即100元/张。

  四、本次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8年10月15日(含)至2018年10月17日(含)间的交易日。

  1、申报回售的“15名城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10月15日(含)至2018年10月17日(含)间的交易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7。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名城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名城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名城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11月5日)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本次回售等同于“15名城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11月5日),以100元/张(净价)的价格卖出“15名城01”债券,请本期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发行人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名城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八、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5名城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9.80元(含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15名城01”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九、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

  地址:上海市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栋29楼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军、史云鹏、吴继平

  联系电话:021-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电话:02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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