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国农业银行(南街支行)怎么样漯河南街支行吗

中国农业银行(南街支行)怎么样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南街村支行

负责人赵继华任南街村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松岩任南街村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梁素香女,汉族

被告梁波涛,男汉族。

原告南街村支行诉被告梁素香、梁波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進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松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素香、梁波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喃街村支行诉称,被告梁素香以木材加工为由于2015年1月9日与我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向我行借款50000元有梁波涛担保。2016年1月8日贷款後一直未还到期后未能履行还款责任。到2016年4月20日梁素香欠原告贷款本息52137.26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本息未付,原告依法起诉要被告归还貸款50000元及利息2137.26元。

被告梁素香、梁波涛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梁素香于2015年1月7日向南街村支行申请贷款2015年1月9日双方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南街村支行于2015年1月9日支付给被告梁素香人民币5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1月8日。梁波涛为借款担保人在原告、被告借款合同上簽了名。借款期限过后被告没有清付借款,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137.26元(截止2016年4月20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所订借款合同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南街村支行所诉属实被告梁素香用款到期后本应积极偿还借款,无故不按借款合同履行义务支付到期借款实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借款及违约责任梁波涛作为担保人没有履行担保义务应当承担连带偿还借款責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苐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素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南街村支行人民币52137.26元。被告梁波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の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04元由被告梁素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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