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行业发展历史及趋势怎么发展起来的,有什么历史

近年来,绿色金融这一概念已为国内金融机构所熟悉和接受,并被广泛付诸实践,如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与此同时,碳金融业务也随着各地碳排放权交易所的设立而日渐流行.作为商业银行的投行部门,当前尤应积极关注绿色金融和碳金融中与投行业务相关的领域,即绿色投行业务,抓住创新切入点,抢占市场制高点.目前,国内外尚未正式形成绿色投行业务的概念,相关业务往往散布于绿...  

如何定义“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一词是学术界和金融实务界在解释“绿色金融”的时候一并提出的,而其根源则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日益突出的环境保护需要所催生的新型概念。不过,如何理解“绿色保险”的内涵和外延,尚未形成统一的结论,还需要进一步探究。

“绿色保险”并非是一个保险产品,更不应当将其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同而论。因为,“绿色保险”首先体现的是环境保护的思想精神。因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仅改变社会公众的生活方式,提高了生活质量,也产生了很多新的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其中,由于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而引发的环境保护问题,就已经成为全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须的全球性课题。如今,低碳、绿色、环保已经成为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容。甚至,习近平主席在G20工商界峰会的致辞中,将环境保护提升到解放生产力的高度来认识。因此,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应当纳入各个部门、各个行业的日常任务之中,让保护环境、低碳绿色成为社会公众的工作学习、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内容,用全社会的共同行动来完成环境保护这一重大社会课题,还大自然以山青、水绿、天蓝、云淡、鸟语、花香的本来面貌,给社会公众一个食品安全、环境洁净的宜居生活环境。在此社会环境下,“绿色保险”描述的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目标——以实现环境保护作为我国保险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所追求的方针大政,由此形成“绿色保险”的内涵。

至于“绿色保险”外延的理解,不要认为它是特定的一类保险产品,而应当确认,“绿色保险”是指一个保险业领域。这不仅要求保险业的经营实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在经营活动中需要落实发展以追求低碳、绿色、高效为目标的理念和效果,自觉地减少办公用纸、降低用电、避免用水浪费、绿色出行等;并将环境保护纳入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范畴,利用日常保险展业和保险营销的场合,时刻宣传环境保护,普及环境保护的知识,提高大众的环保知识水平;更在于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市场供给时,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应当作为指导思想之一,将发展“绿色保险”纳入保险产品设计的理念之中,落实到保险服务的各个环节,使其成为中国环境保护的一部分。这意味着保险业是作为“环境污染者以外的所有有志于环保事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对环境污染治理起到实质性作用的第三方”的身份参与环境保护的“第三方机制”。因此,着眼于适用的社会效果,只要是对于保险事业具有发展促进作用的保险产品均应当纳入“绿色保险”的范畴,从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仅是“绿色保险”的具体内容之一。

“绿色保险”是由多类型保险产品构成的,以其保障功能促进中国环境保护的保险领域

究其原因,保险业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一个独立行业,其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活动,并以提供保障功能为任务。这对于现代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意义重大,故而,保险业应当成为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因为,尽管保险业的保险赔偿处于社会风险管理的“后端”,最终体现在对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而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的事后补偿。但是,保险业的保险经营活动并非一味消极被动地等待,而是一种事先的科学分析和管理与事后的及时补偿有机结合而成的专业化活动。具体表现在,其依据科学地分析摸索,掌握环境污染风险发生的一般规律,并以此为基础,主动地建立科学的规模化的环境风险管理保险基金,用于补偿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的损害后果。从而,保险业向社会提供的保险保障功能由此可见一斑。

当然,具体到环境保护领域,出于环境保护突出的社会公益性质,要求保险业逐步实现保险业的市场经营上的供给侧改革,充分发挥保险从业人员的聪明智慧,针对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能够设计出并且得以在保险市场上向社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多层次、多类型的、可以满足环境保护需要的保险产品,提供丰富的多样化的保险服务。

因此,笔者认为,保险业应当适应环境保护具有的社会公益性和系统化社会管理工程属性的需要,努力发展多样化的涉及环境保护的保险产品,而不能仅仅局限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一保险产品形态,需要扩展开发环境保护所需保险产品的视野。只要是涉及环境保护领域都会存在购买环境保护之保险产品的需求,成为保险经营的现实或者潜在的客户,将国务院发布的“新国十条”和中国保监会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倡的鼓励保险业创新发展的设想落到实处。

首先,将环境保险纳入巨灾保险范围之内。鉴于巨灾保险是用于补偿灾害结果重大的灾害事故引发的社会损害,而环境事故造成的损害往往规模较大,甚至是巨大。考虑到充分发挥保险对灾害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支持遭受环境事故的广大受害者有能力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能力,因此,保险业应当将环境事故纳入巨灾保险的范畴。

其次,在现有的各类财产损害保险产品范围内,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类环境保护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环保产品特性、能够体现国家环保政策,具有激励其投保热情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由于保险业现有的以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害保险属于传统的一般性保险产品,缺乏个性化。但是,从事环保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的科研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等,其涉及的环保产品是近年来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是富有生气的“朝阳”行业,只有鼓励其稳定发展才符合我国发展环境保护的国策。也必须承认,像节能减排、新能源、低资源消耗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环保产品所需的成本往往大于一般工业产品,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面临的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也高于一般工业产品。正因为如此,保险业应当针对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此类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的特点,掌握该领域的特殊风险规律,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财产损害保险产品、营业中断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向这些企事业单位提供能够满足其特殊需要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不仅如此,保险业还应当根据该领域的企事业所提供的保险产品,实行具有价格优惠或者激励政策的保险费率和奖励条款,借以贯彻落实国家的发展环保事业的政策。

第三,向农业生产领域的生产企业、家庭等经营单位,针对农林牧渔等领域的各类农产品、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设计能够体现支持发展“绿色农业”理念的农业保险产品;凡是有利于降低化肥、合成饲料使用的,减低土地、水源、大气污染的生产方法以及所涉及的原材料、机械器械、工具等,均提供优惠费率,或者适当扩大保险保障范围。

第四,考虑到鼓励各行业企业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性的需要,针对目前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新企业、新项目筹建过程中对于配套环境设施和环保项目的兴建缺乏积极性,甚至有瞒报瞒建的现象,保险业可以设计针对独立的环保建设项目或者作为工业生产企业附属设施的环境保护工程等,推出特别建筑保险产品,借助特殊的优惠费率和激励条款来鼓励被保险人努力积极兴建环保项目,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第五,就环保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保险业可以设计有针对性的人身保险产品,为这个社会群体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诸如,为这些参与环境保护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环境保护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特殊风险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健康保险产品、就业保险产品以及相应的养老保险产品等。

第六,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体系。

目前,如何将保险制度运用于环境保护领域,很多学者的眼光大多集中在责任保险,甚至提出一律实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笔者的看法是,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当然是中国保险业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是,不宜“一刀切”地一概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强制保险,而应当针对环境责任事故的主观恶性、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损害影响的不同等诸多因素,建设环境责任的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并存的制度体系。因为,责任保险的制度价值同样是利用社会分担机制来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用责任保险进行风险分担和转移,提升对社会公众的保障效果。这表明责任保险制度并不会削弱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人的惩戒来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作用,反而,它恰恰是借助社会分担机制来加强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达到责任保险特有的最终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效果,并体现责任保险具有的社会公益性。同时,责任保险毕竟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经营的一类保险产品,市场供需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自愿是其实现市场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

鉴于此,应当通过宣传来培养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形成以环保标准作为评价企业道德水平和资信水平的依据,促使企业为了赢得“市场高地”而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自觉性,而不能靠法律的强制性来一律推行环境责任保险。而且,只有推广环境责任的自愿保险,才能够相对地显现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独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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