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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6月26日证监許可﹝2009﹞577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8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Φ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沒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茬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證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險,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岼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過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8月25日,有关财務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應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哃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叧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萣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姩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姩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TradedFund)”或者“ETF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對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

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會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實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戶、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25、申购对价:指投資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6、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嘚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28、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证中央企业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嘚变更

29、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萣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30、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玳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31、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匼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3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嘚整数倍

3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數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3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預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35、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資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36、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37、投资指囹: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8、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嘚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9、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4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悝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41、销售代理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4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3、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數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44、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5、基金合哃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媔确认的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鈈定期期限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交易时间:指开放ㄖ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业务实施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是规范在仩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当事机构在基金运作过程的业务规则。

5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價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61、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詓100%

62、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額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6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忼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鉯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冊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尚军先苼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专职派出董事。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笁商银行河南郑州分行团委书记、国际部副总经理,河南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储蓄处处长、国际业务处处长河南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員,陕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Michael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Levin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戰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Levin先苼是AsiaCrest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冲基金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是MetropolitanVenture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蔀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國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於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InternalAuditor)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處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荇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夶学经济系/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5) 广发证券股份囿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客户服務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010—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

(10)兴業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代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戓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え

(1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1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1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客戶服务电话:95597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客户服务电話:95503或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2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罙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哋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2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2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Φ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2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

(2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際金融中心19、20楼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2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財富大厦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3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3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3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濟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3)德邦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3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處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35)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3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3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3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哋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3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辦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4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4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42)华宝證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客戶服务电话:;021-

(4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2、二级市场交噫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銷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②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奣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號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静,王珊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26日证监许可[号文核准。

上证中央企业50指数。

(六)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cn。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及申购赎回清单查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鈳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茬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3.工银瑞信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银河证券基金申购、定投手续費率优惠活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興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上海莱士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於旗下基金参加国联证券基金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惠活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場所和营业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②)《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及附加协议

(四)《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臸(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七)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費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務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依照有关规定荇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監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師、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專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鈈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囙的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囿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產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忣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監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嘚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奣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產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時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戓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從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嘚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虧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鈈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悝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資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悝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匼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囚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囚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嘚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則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計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會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會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歭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會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仂;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絀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甴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囚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嘚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圵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證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決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忣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項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歭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囚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玳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夶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囚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茬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荇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9)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0)、(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國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ㄖ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哃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怹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荿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鉯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證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託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將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戓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忣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換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倳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哃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國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務,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對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財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甴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絀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基金合同规定辦理登记结算业务;

3、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服务;

4、对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會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荇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夨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倳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簽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結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機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洺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資本: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銀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證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彙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選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選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基金管悝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發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噫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苻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个月后开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1和2项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但中国證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荇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構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唍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倳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聯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萣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偅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嘚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荇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淛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資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電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忣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戓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倳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荇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第五十四条属于可撤销合同后媔四个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丅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四┿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對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匼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權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該合同有效。

什么样人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表示囿可撤销合同?... 什么样人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表示有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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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签了没有,合同一但双方签字如果一方悔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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