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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5月7日讯 记者黄洁 通讯员陈茜 陈某租赁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负全责,但承保该租赁车辆的保险公司却以租赁车辆属营运车辆为由不同意赔偿。为此,陈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终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修理费15.2万元。

  2012年6月24日,陈某驾驶的车辆与井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责。而陈某驾驶的车辆是其朋友从某汽车租赁公司处承租的租赁车辆,该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陈某正驾驶该车去接朋友。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汽车租赁公司在为涉案车辆投保时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可该公司却将车辆用于出租,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因此不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三中院。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的租赁合同中,汽车租赁公司已经要求承租人不得将车辆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且承租人及事发时的驾驶员所陈述的车辆使用用途也没有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与私人生活用车并无本质性区别。从承租人的角度,其租赁和使用车辆不是为了从事营利性的运输,并收取运费,不符合营运车辆的基本范畴;从出租人的角度,出租人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该出租行为属于租赁性经营行为,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营运行为存在明显不同。故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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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只能投保20份。
2. 被保险人年龄为年满18周岁至75周岁。
3. 每份保额10000元;医疗占比20%;给付比例:80%,每次事故门急诊500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
4.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5.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如需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到本公司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1.未按期交纳保险费。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某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前隐瞒了乙肝病史,一年多后确诊为肝癌,保险公司可作拒赔处理。  3.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4.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如二年内自杀等。  5.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6.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保险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在此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  7.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以证实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  8.弄虚作假。少数投保人谎报保险责任事故,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查清事实后可以拒赔。  9.超过了索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有效索赔时间的

通常保险公司在拒绝赔付保险金时,会找出一大堆理由来,其中很多是和客户的行为相关的,此时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处理,最好有专业的律师介入,保证当事人获得赔偿。

  车辆保险各险种分别承担哪些责任  (1)车辆损失险  负责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自身损失的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3)全车盗抢险  负责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期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4)车上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5)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6)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  承担保险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风挡玻璃单独破碎损失的赔偿责任。  (7)车辆停驶损失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而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赔偿。  (8)自燃损失险  车辆因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以及因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这些损失由本险种负责赔偿。  (9)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未投保本险种,新增加的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0)不计免赔特约险  办理了本保险的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办了本保险后,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方面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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