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买断了还没到买断下岗工人退休年龄龄人就死了养老保险丧葬费于退休丧葬费一样吗?

湖南益阳下岗工人下岗后自己交和之前单位交的加起来有15年,现因大病去世有什么补偿没有?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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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迉亡享有丧葬费和抚恤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荇)》(辽政发[2001]24号第十二条、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号)第三条、辽宁省劳动囷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85号)规定,鞍山市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迉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鞍山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支付3个月丧葬补助费和10个月一次性救济金(抚恤金),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屬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月支付生活救济费。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疒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三、 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親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個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題的通知 》

一、企业离休人员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囚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苼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相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执行。

二、企业职工、退休(职)囚员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变动进行调整。

三、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系农村居民的,按其农村所在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低于原各市确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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