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呜南通鸣缘老年公寓寓周鸣是不是在农商行有代款,被例入老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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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市区秦灶街道的鸣缘老年公寓开办已经9个月,目前入住老人近40位,这离“入住60位老人,做到收支平衡”这个最低目标仍有差距。不过,老年公寓创办人、43岁的周鸣态度坚定:“为了老人,我会竭尽全力。”

周鸣的父母都是聋哑人,由于家中缺少语言环境,周鸣一直到上一年级时才学会说话。家庭的贫困,让周鸣学会自强,也懂得感恩。中学毕业后,周鸣做过轮胎工,开过出租车,做过生意,在商海起起伏伏,积累了一定的资金。

几年前,周鸣为一位朋友做担保,不想这位朋友生意失败,周鸣为此承担连带责任损失大量资金。朋友将位于秦灶路口的一处6层厂房用于抵债,给了周鸣。这栋厂房如果出租出去,一年可以坐收数十万元,但周鸣却有了自己的想法:“我赚的钱已经足够我的家庭生活。父母在政府的照顾下都有了工作,现在都有退休工资,但社会上还有不少老年人晚年生活不顺,如果用这楼房办个托老中心,让老人们来养老岂不更好?”周鸣将父母带到楼前,告诉他们自己的计划,二老表示支持。

时逢我市民政部门鼓励民营办老年机构,周鸣一鼓作气投入1300多万元资金,花费一年半的时间对整栋楼进行装修、加固。2010年7月15日,南通市鸣缘老年公寓正式开业。

多功能床、床头应急呼叫系统、电梯、楼顶花园,不少来鸣缘老年公寓参观的人慨叹:“真是不惜血本啊!”

目前入住的老人中,以不能自理的老人居多,这对护工有比较高的要求。为了留住有经验、有爱心的护工,周鸣开出了比其他地方高的工资,并承诺:只要在公寓服务超过15年,就可留在公寓养老。为了提高入住老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周鸣为公寓申请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请了医生和护士。老人一旦生病,可以及时得到救治。

为了给老人“家”的感觉,周鸣注意到了不少细节之处。吃饭必须讲求荤素搭配;不锈钢餐具让人感觉缺乏人情味,餐具必须用家庭中用的瓷碗木筷;只要有空,周鸣便会和老人们一起用餐。周鸣还要求护工每天空闲时间与老人们聊聊天,让他们不会感觉孤独寂寞。

不久前,一位老人不愿吃药,将药偷偷倒掉了。周鸣询问发药的医生,医生回答:“我是医生,让老人吃药是护士的事儿。”周鸣听了很生气,决定辞退这位曾经在大医院工作过的医生,他说:“老年公寓和医院是完全不一样的,必须做到无微不至。没有孝心的人是无法真正关怀老人的,我不能容忍任何忽视老人的行为。”

养老,注定是一项回报周期很长的事业。由于入住老人人数还不多,9个月来,鸣缘老年公寓每个月都入不敷出,周鸣不得不用做其他生意赚来的钱贴补。

周鸣曾试着向多家银行贷款,却无一例外遭到了拒绝。银行经理的理由很直接,“不看好养老事业”。周鸣也想着向朋友借一些钱,但不少人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说白了也是怕钱借出去打了水漂。

家人一度也打了退堂鼓。岳父母以及妻子建议他为年幼儿子的未来着想。周鸣劝解他们:“苦里头出来的人,才更知道怎样去成长,我们应该教会孩子自力更生。养老事业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社会观念的转变往往需要一些时间,亏钱只是暂时的,要对自己有信心。”家人见周鸣态度坚决,也不再反对。现在,已退休的丈母娘也来到老年公寓给女婿帮忙。

周鸣对记者说:“对于目前的经营状况,我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一位老人在市、县跑了16家养老机构,最终选择住在鸣缘,这是对我的最大肯定。入住的老人由最初的七八人,到现在的近40人,人数呈上升趋势。有民政部门的帮助,我对养老事业充满信心。”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被告南通市鸣缘老年公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鸣,该单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缪娟与被执行人周鸣、南通市鸣缘老年公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的协议:一、被告周鸣、南通市鸣缘老年公寓支付原告缪娟26万元结清双方债务,该款由周鸣、南通市鸣缘老年公寓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8万元,2015年8月30日之前支付8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二、如被告周鸣、南通市鸣缘老年公寓不能按约如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缪娟有权要求被告周鸣、南通市鸣缘老年公寓按照34万元的总金额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缪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汽车等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鸣位于南通市毓秀家园28幢102室、车库03室;新港花苑9幢204室、车库14室;新港花苑9幢304室、车库08室;世纪新城44幢404室、车库56室的房产,经查,上述房产已设立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查封,一时难以处置。现本案已执行到位5万元,尚未执行到位29万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5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开始履行,申请执行人缪娟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由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难以处置,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开始履行,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港商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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