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5年现在公司要把公司合同终止通知书然后跟另一公司签,原公司补钱吗

导读:合同签好后公司名称更换了发票要怎么开?会计学堂有很多学员在官网上向老师咨询这个问题,但大家都把问题想复杂了。名称更换后发票的开具需要注意的细节有很多,但对于新手来说也很容易理解。下面会计学堂会给出一些信息供大家参考,欢迎阅读!

合同签好后公司名称更换了发票要怎么开?

答:公司名称变更后,要及时变更税务信息,到税务局重新发行,重新发行后,以前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以前的费用发票有名称的就不能再入帐了,只能入现在的企业名称.

如果企业税号未变,名称变化,原企业名称开具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通过,但请企业注意,应及时告知各业务单位更新企业发生变化的信息,从而减少涉税风险.企业名称变化应及时来国税大厅办理防伪税控变更发行,请携带以下资料:税务登记副本原件、身份证件、金税卡、IC卡.

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后我公司改名了应出具什么样的证明给对方公司?

答: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公司进行更名应在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局会向公司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一、企业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经登记机关核准后会给申请人发放《名称核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企业名称原名称、经核准变更后的新名称,注册资金数额、主体类型、保留期限、核准日期及登记机关名称等内容.

二、企业地址变更由申请人(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新企业住所证明材料及其它涉及企业住所变更所需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办理企业地址变更登记,收回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后发放新的营业执照并同时发放《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上会载明申请人名称(企业名称)、办理的具体变更事项,并且该通知书明确标注有字样(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凭此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登记机关不再出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证明).

三、企业如因遗失或未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可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该通知书.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已经对合同签好后公司名称更换了发票要怎么开这个问题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获取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通中民终字第2639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晓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仙子(厦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扬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晓华、花仙子(厦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季晓华于2002527日进入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工作,系江苏业务部南通课业务主任。200811日,季晓华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11日至201112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3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201371日,扬伦公司发布公告,公告称因厦门厂已于2012年转产至苏州投厂,因此原上海公司名称“花仙子(厦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亦需一并变更公司名称,新公司名称为扬伦公司,所有人员原在花仙子上海分公司的到职日等同于在扬伦公司到职日,为帮员工办理社保及公积金移转等事宜,即日起将陆续展开分批移转作业,请同仁配合管理课李霞主任进行。2013910日,扬伦公司发布一份201310月人事异动公告,公告称因经营发展需要,决定裁撤南通区驻区业务并聚焦加强苏南区业务布局,将季晓华由南通课业务主任异动为苏锡常课业务主任,异动生效日为2013101日。2013916日,扬伦公司向季晓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所作的人事调动,季晓华因个人原因无法服从,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双方协商,双方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法支付相关经济补偿及其他未结款项。同日,季晓华签署一份回执,回执载明已收到扬伦公司201310月人事异动公告,因个人原因无法服从公司安排,扬伦公司已于2013916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2014221日,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通劳人仲案字(2013)第607号决定书,对季晓华诉扬伦(上海)公司、前锦(上海)公司赔偿金、加班工资纠纷一案终结审理。2014224日,季晓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扬伦公司、前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8526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赔偿金86407.75元、未休年假工资21669元、节假日和双休日及平时加班工资21669元,赔偿未缴纳社保损失147420元,支付仲裁和诉讼期间拖欠的工资45000元,补交社会福利保险,立即办理所有退工手续。

另查明,200811日,季晓华与前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200811日至20091231日,用工单位为“花仙子企业集团上海分公司(南通)”,派遣期限同合同期限。2009121日,季晓华与前锦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201011日至20111231日,用工单位为“花仙子企业集团上海分公司”,派遣期限同合同期限。20137月,季晓华与前锦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季晓华的用工单位由“花仙子企业集团上海分公司”变更为扬伦公司。季晓华201210月至20138月期间的应发工资分别为6484.02元、6465.22元、6108.75元、15131.07元、6407.27元、4300元、4400元、6690.96元、3300元、3100元、4000元。

原审中,季晓华提供公司会议议程,用以证明节假日去上海开会,存在加班事实。

原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季晓华与哪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季晓华2002527日进入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工作,系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371日,扬伦公司发布更名公告,在季晓华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的劳动关系未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下,季晓华被安排至扬伦公司,季晓华的工作岗位、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故季晓华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扬伦公司作为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有关联的承受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共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从200811日季晓华同时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前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看,在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未与季晓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季晓华被安排与前锦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而季晓华的工作地点、岗位此后均无变化。因此,季晓华和花仙子上海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从未中断,一直处于延续状态。花仙子上海分公司的此种做法实际上是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变成”劳务派遣人员,以此规避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故季晓华与前锦公司未形成劳务派遣劳动关系。

2013916日,扬伦公司向季晓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的解除原因为季晓华无法服从公司的人事调动。虽然扬伦公司此前发布人事异动公告,要将季晓华从“南通课”异动至“苏锡常课”,但该调整应属劳动合同的变更,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及扬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借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季晓华支付赔偿金。季晓华200257日进入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工作,至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为十一年以上不满十一年零六个月。对季晓华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院按有证据证实的201210月至20138月期间的应发工资确定为6035.21元[(6484.026465.226108.7515131.076407.27430044006690.96330031004000)÷11]。故赔偿金数额为元(6035.21×11.5×2)。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20081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该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根据上述规定,未签书面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应从200811日开始适用,且即便此前未订立书面合同,在200811日,季晓华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季晓华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节假日和双休日及平时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季晓华仅提供会议议程,未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从季晓华的工作性质、岗位来看,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对其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赔偿未缴纳社保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季晓华无证据证明存在该解释规定的情形,故对季晓华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仲裁和诉讼期间拖欠的工资。2013916日,扬伦公司向季晓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季晓华并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主张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补交社会福利保险。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办理退工手续。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季晓华要求办理退工手续,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扬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季晓华赔偿金元;二、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扬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季晓华办理退工手续;三、驳回季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扬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季晓华与前锦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工资由前锦公司发放、社保由前锦公司的合作伙伴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分公司代为缴纳,季晓华的工作形式不需要加班、工作时间宽松、不需要考勤、不需要监督,符合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该劳务派遣未规避法律,合法有效,故季晓华与前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季晓华不服从其公司的工作安排,双方曾协商过经济补偿问题,但协商未果,其公司并未向季晓华出具正式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季晓华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无其公司的公章,不能作为认定其公司解除与季晓华劳动合同的依据;季晓华离开工作岗位后,未与其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其公司和劳务派遣单位曾发函要求季晓华回到岗位工作,但季晓华置之不理,故季晓华系自动离职,原审认定经济赔偿金,明显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季晓华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前锦公司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审中,扬伦公司陈述,其公司确与季晓华协商过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的程序未走完,季晓华未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交给其公司。

再查明,季晓华的工资报酬由花仙子上海分公司通过该公司银行账户汇入季晓华银行卡上。自201110月起,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前锦公司均向季晓华的个人银行账户汇入工资、报销款等。季晓华所收取的工资条、奖金条,均以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名义出具。

还查明,2013926日,季晓华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后于201310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关于季晓华用人单位的认定问题,季晓华2002527日即进入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工作,200811日又同时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前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非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前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季晓华的工作地点、岗位均无变化,相关人事调动由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决定,工资由花仙子上海分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发放,只是从201110月起,方由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前锦公司共同汇入季晓华个人账户。至于扬伦公司上诉所称季晓华社保由前锦公司的合作伙伴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分公司代为缴纳、季晓华的工作形式灵活宽松等,均不能得出季晓华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原审据此认定季晓华未与前锦公司形成劳务派遣劳动关系、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继承单位扬伦公司系季晓华的用人单位,并无不当。关于经济赔偿金问题,根据扬伦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扬伦公司已向季晓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只是季晓华未将相关回执交给其公司。季晓华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再向扬伦公司提供劳动,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据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3916日解除。至于此后扬伦公司发函要求季晓华回到岗位工作,不能得出双方劳动合同仍然存续、季晓华系自动离职的结论。因扬伦公司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原审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认定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扬伦公司应支付季晓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扬伦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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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就给我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目前手里有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加班系统的截图和证人,工资流水,offer邮件,电子工资条截图,和公司协商的邮件)里面说就给一个月工资,但是加班费和年假工资都没有给,因为我工龄已经超过10年年假应该是10天,按照我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相当于30天的工资,一共人民币70344元;加班我有周末一共90小时加班费人民币52758元,平时加班210小时加班费人民币92326.5,节日加班6.5小时加班费人民币5715.45,三项加起来人民币元;(我税前月薪51000),公司给我缴纳社保也是按照最低缴纳的。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离职,加上赔偿应该是两个月工资人民币102000元,五险企业支出应该是:应该赔偿我人民币71223.49元,这个可以交给国家社保也可以直接打到我的账户。通过以上四项加起来的赔偿我的总额是人民币元。怎么办?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一、只要您不是因为严重过错而被辞退的, 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向您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您可以自己计算一下数额。 二、关于公司拖欠工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您加付赔偿金。 (2)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然,若您急需这笔钱,您还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若您还在上班所以没有仲裁时效,可以随时申请仲裁,但若您辞职了,一定要在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起诉: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3、证据:第一、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第二、能证明在单位上班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有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证、上岗证、考勤记录、工友的证明、以前单位支付工资的工资单或银行交易记录、与老板的电话录音等。

一、您可以先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

建议先与公司协商或或请工会调解,避免激化矛盾;

二、如协商不成,可向相关行政主管机构投诉

若协商调解不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该公司支付您的工资,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三、若投诉不成功,建议给对方发送律师函

可通过发律师函郑重通知对方履行的最后期限,要求对方主动履行义务,告知对方如果不履行您将采取诉讼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律师函可以很大程度上打破谈判僵局,推进谈判进程。

您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般来说,调解机构/律师站在中立角度,以法律专业视角进行切入分析,结合自己丰富的调解经验,会对双方所能接受的协商尺度把握更加精准,更容易促使双方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并互相满意。同时还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诉累。

四、若调解不成功,建议您找律师打官司

1、您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您还在上班所以没有仲裁时效,若您辞职了,一定要在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关于证据问题: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签到表、考勤记录表、证人证言、社保缴费记录、相关银行流水单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向对方提出严正警告,促成纠纷解决

不打官司解决纠纷,省钱省事不伤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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