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助跟公积金住房补助是一回事吗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有网民留言咨询:公积金的基数怎样确定?因为看贵处的业务操作指南上写,是由职工12月份工资总额确定,写的不是太明确,请问: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是否能算做公积金基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 各单位因性质不同,工资总额的组成情况也不尽相同。请上网查询国家统计总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是不应包括在内的。

        武先生起诉冯女士离婚,冯女士在答辩中除要求分割房屋、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外,特别提出武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共计23万余元,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这23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也应依法分割。

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从其性质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助资、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住房补贴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既然是工资的一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进行分割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只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进行分割。处理方法是: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中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然后再进行分割。离婚时虽然可以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但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所以,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以等额补偿。

        本案中,首先应计算出冯女士应分得的公积金数额,再由武先生对冯女士进行等额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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