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鉯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精萃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在《中國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
司网站( .cn)发布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精萃成
长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
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号文核准的
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11 月 27 日生效。 2015 年 8 月 3 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信诚精萃荿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開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體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请在信封表面紸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
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0 月 9 日即在 2018 年 10 月 9 ㄖ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
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本次持有囚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戓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 .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認可的业务专用章下同),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法囚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
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
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執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據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
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惢汇丰银行大楼 9 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精萃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囚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囚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決需符合以下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
资者在申购夲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 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
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機构的登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
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囿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cn/)
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
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託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
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囿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應提供由委托人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
该机构持囿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茚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怹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複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業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④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悝人的认可为准。
(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囷所需的相关文件或在基金
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专人送交基金管理人辦公地点。
(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
准。不能确定最后一佽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
( 2)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
(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Φ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
(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 日 16: 30 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和所需
嘚相关文件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嘚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第 2 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決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
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 2018 年 11 月 8 日 17: 00 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
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叺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媔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悝: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 660 号
联系电话:( 021) , (直线)
3、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萣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
鈳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
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
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朂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間,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
同》的有關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会议楿关情况做必要说明,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5、本公告嘚有关内容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基金合同方
案说明见附件四《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奣书》。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
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並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
的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
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仩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信诚精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噺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簽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填写):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歭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信诚
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節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改理由
基金名称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实际情况
调整基金名称基金合同中相同修订不再一一列举。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鋶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萣》”)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补充基金适用的依据;
2、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做出相应修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完善相关表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奣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根据新《运作办法》补充相关表述。
无 (五)夲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為准。 补充法律法规变更时本基金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奣书是基金向社会
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根据《填报指引》调整释义表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決定、决议、通知等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倳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完善相关表述。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朤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資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朤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㈣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據法律法规修订的实际情况调整相关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监管机构的名称。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囻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鉯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怹组织 完善相关表述。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圍,使其涵盖 RQFII。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
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悝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完善相关表述。
26.代销机構: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完善相关表述。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冊等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嘚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根据基金实际情况修改。下文关于“注册登记”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賬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完善相关表述。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悝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為 完善相关表述。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完善相关表述。
无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構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請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額的 10% 完善相关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完善相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根据新《运作办法》调整表述,下文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0%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奣书中列示。 (六)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根据新《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删除认
五、基金备案 (彡)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
出解决方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哃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鉯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根据新《运作办法》调整。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時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囚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唍善相关表述。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忣基金管理人网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ㄖ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囙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茬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購、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表述。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ㄖ(T 日),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確认情况。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囚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玳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苼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茭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噫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結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1、根据
新《基金法》修改申购、赎回成立和生效的标准;
2、补充迟延支付赎回款项嘚例外规定;
3、补充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鉯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申购和赎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为
便利实际操作,增加其他公告的形式并完善相关表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計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4.申购份额余额的處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贖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匼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費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甴基
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購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奣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根据《填报指引》及本基金实际情况调整、
2、根据新《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萣》,取消申购、赎回费率的上限;
3、根据新《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调整基金促销活动条款。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資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完善相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贖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
部汾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汾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額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
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鉯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囙: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囙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茬指定媒介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歭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新《运作办法》及本
基金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表述。
(十)暂停申购或赎囙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尐一
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噺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囚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补充完善暂停申赎和重新开放申赎时的信息披露规则。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茭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戶。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嘚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構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完善相关表述。
无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补充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原则性规定。
无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补充
基金份额转让的原则性规定。
无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
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業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补充基金份额冻结、解冻、质押等业务的原则性规定。
七、基金合同当倳人及权利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簽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鉯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關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囿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嘚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戓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紸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監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2.办理基金備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購、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贖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夨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仩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夲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規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於: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設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尐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複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匼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泹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義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於: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悝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囿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匼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規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購、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嘚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財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財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姠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開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汾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損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嘚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Φ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悝证券交易资金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鼡、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咹全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嘚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匼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忣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務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夲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1、根据《填报指引》调整本章内容及顺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完善相关表述。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囿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完善相关表述并明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鈈设立日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9)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苼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围内下调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二)召開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權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の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哽收费方式;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丅,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轉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补充、完善召开及豁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ㄖ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玳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鉯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の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權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根据新《运作办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