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查询杭州p2p平台的p2p平台

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形式,P2P网络借贷有益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但由于政府监管缺位,法律界限模糊,诱发许多问题。近年来,我省涉嫌集资数额大、影响范围广的中宝投资”“家家贷”“淘金贷”“浙江银坊P2P网贷平台接踵而至的倒下,使P2P行业陷入信誉危机,凸显P2P网贷平台的巨大金融风险。本文以浙江法院公开网的29P2P网络集资犯罪平台(3270人)为样本,分析我省司法机关办理该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司法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犯罪成本低收益高。由于时空、地域的有限性,传统集资时间成本高,收集的资本也有限,无形监督使罪犯对资金的挥霍和使用也有所顾忌。而P2P网贷平台集资犯罪中,犯罪效益非常高。一是前期经济成本极低。在平台成立之初,往往只需支付一定费用搭建网络借贷平台,招聘技术和业务推广人员即可。二是犯罪时间成本低。罪犯可在网贷平台设立后迅速完成信息发布、项目编制和信用建立,短时间吸引大量投资人参与投资。29个样本中,平均上线56个月出现提现困难,其中,2012年以前设立的平台周期较长,如大家网、中宝投资持续时间达到23年,2013年后设立的“慈鑫贷”“信博财富”“力合创投”等平台的持续时间仅仅两三个月。三是犯罪收益高。突破时空、地域限制的网络集资规模更大,收益更高,部分网贷平台为尽快招揽人气、吸引资金注入,推出“秒标”、“天标”等,加快资金流入,如雨滴财富推出年利率为21.6%-33%的五天信用借款标,顺顺贷推出年利率18%-20.4%的信用标、抵押标等。

(二)犯罪组织化程度高。一是构建平台信用的需要。P2P网贷平台集资的根基主要在于自身的信用,基于此网贷平台进行工商登记,建立公司外形,建立“人员层次分明、管理科学规范”的治理结构,以公司为平台进行集资活动,形成“多对多”的犯罪形式,赢得个人对公司的信任。样本显示,大多数网贷平台均具备公司的形式要件,设置了财务、网络运营部、风控部等职能部门,仅个别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二是实施犯罪的需要。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涉及环节多、程序复杂,单个犯罪嫌疑人难以完成,如网贷平台设立需要邀请具有商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出具针对集资活动的法律文书,与投资人签订多方协议,以确定权利义务;需要邀请具有互联网技术的工作人员,搭建P2P网贷平台,调试信息系统,对网站进行维护等。三是提升管理效率的需要。大多P2P网贷平台的的犯罪人系生人关系,需要建立组织化的机构,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犯罪目的实现。

(三)犯罪的欺骗性强。基于时间、经济成本等的考量,大多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不会实地考察投资的项目、P2P网贷平台,给网贷平台实施集资犯罪提供可乘之机。一是对平台及工作人员的包装。鼓吹平台从业人员的学历、团队实力、从业经验,以“慈鑫贷”为例,其以虚假出资注册的宁波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虚构法定代表人岑某投资经历,以及拥有专业风控和催收团队。二是利用前期运作树立虚假好形象。为取得投资者信任,初创期的平台及时给付利息,甚至采用虚构借款人、借款用途,人为制造短期综合利率达50%的极短期项目,满标后迅速连本带息归还,人为打造平台信誉好的假象。三是充分利用名人效应、名企效应。德赛财富案中,罪犯徐某是2013年度“浙商女杰”,浙江九珠潭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厨工酿造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且德赛财富承诺浙江九珠潭酒业有限公司会对德赛财富的投资者提供本息偿付保障,并承诺不会将借款用于浙江厨工酿造有限公司。还有一些平台虚构担保企业,如“银坊金融”虚构投资资金由瑞安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全额本息担保。

网贷平台突破传统非法集资时空限制、突破传统金融管理模式的诸多要素、一对多的侵害方式、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和侵害后果的叠加性加剧风险的累积、传递和  爆发,社会危害后果极大的扩大。一是网络中介性质的突破。样本显示,29P2P网贷平台都偏离中介定位,或涉嫌自融,或以自有资产担保,或设立资金池,这些行为都需要经职能部门批准方能行使的信用中介角色。二是突破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风险忍受度应当匹配,在实体金融中,部分投资者就存在着两者不匹配的情况。在虚拟的P2P网贷平台借贷中,网贷平台前期投资的高额回报,掩盖潜在的风险,投资人的风险承受力与风险忍受度的矛盾扩大化。以银坊金融为例,以年化综合利息高达50.4%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担保公司掩盖全部风险,造成1201名投资人实际损失8883余万元,三是不同风险界限的突破。传统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是一个区域性的风险,但由于网络的扩散性,网络借贷平台犯罪案件演化成为全国性的风险问题,如“E租宝案件。

(五)司法打击稳妥。P2P网贷平台犯罪打击上,我省较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索出对该类案件以追究领导层和管理层为主,实施层为辅的办案模式,实现较好打处效果。从人员架构来看,P2P网贷平台的工作人员大致可划分为领导层、管理层和实施层。领导层指建立平台,在平台运作中具有资金实际支配和控制权的人。管理层,对具体业务的实施者具有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如运营总监、财务总监和客服主管等。实施层指平台具体事务的执行人员,如财务人员、借款标的制作、网贷平台维护人员等(参见下表)。从表格可以看出,我省对此类案件打击对象主要是领导层、管理层,实施层所占比例较小,且所有实施层均被判处缓刑。

领导层+管理层+实施层

领导层+管理层+实施层

从刑罚适用上来看,样本中,所有集资诈骗罪犯均被判处六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8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对象主要是网贷平台设立者、实际控制人、资金控制者、使用者,以及个别管理人员。所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从犯(如客服、考勤人员等)被判处缓刑,甚至部分案件的主犯也适用了缓刑(参见下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1个、自然犯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犯

“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司法要以最小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网络借贷平台在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国家对P2P网贷平台采取"试错"机制,初期默许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但当P2P网贷平台失控或者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尤其是发生跑路或者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实践中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进行规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及相关金融政策在制定和修改时已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然而由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连贯性,加之互联网金融的加速发展,相关规定与司法实务脱节严重,无法发挥互联网金融时代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刑法规制的指引作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达到150户以上的;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等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我省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沿革来看,2014年以来,网贷平台的月成交量均值最低为1808万元,网贷平台的投资人数均值最低为264人,20173月份达到了峰值,当月平台成交量均值10997万元,平台的投资人数均值为1841人,在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和人数上已远远超过刑事追责标准,且达到刑法第17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公开性、涉众性的特点,一旦发生挤兑、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在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缺位的情况下,非常容易被作为犯罪处理。而201485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发展直接融资以及中小金融机构,在这样的背景下,将普通民间借贷活动、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刑法规制,不仅与中央金融政策导向不符,也有悖司法规律。

证据收集的困境。,犯罪空间跨度大,犯罪人、被害人、证据材料和涉案款物等联系极为松散,加之资金链断裂(出现前兆)和犯罪暴露存在时间差,增加了证据毁灭的可能性,增加了证据收集的难度。二是从被害人心理状况来看,或是对公安机关不信任,担心个人隐私,担心无法取得足够证据,担心立案后也无法挽回损失;或是对P2P网贷平台存在幻想,担心一旦立案,网贷平台资金被冻结之后,资金链彻底断裂,彻底无法挽回损失;或是维权预期收益不高;或是本息已经全部收回等原因,不愿意配合侦查工作。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投资人甚至质疑司法机关,如,在中宝投资案中,由于公司运营以来一直回馈投资者较为稳定的收益,从成立到停运还未出现过投资人资金未兑付问题。截止到一审判决,仍然还没有报案的被害人,还有很多投资人集体为中保投资公司创始人周辉喊冤,认为其不构成犯罪,曾先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要求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甚至还有投资者称:“一个从未出现提现困难,老板账户上还趴着1.8亿元,保险柜里珍宝价值连城,贷款人抵押的豪车几十辆的借贷网站怎么会走不下去。三是从类案证据收集要求来看,P2P网络借贷的资金融依托互联网进行,决定此类案件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抽象性、易复制性、易篡改性使得合法性和真实性成为该类证据收集的瓶颈。司法实践中伪造合同、更改合同内容屡见不鲜,如,为了增信,中宝投资”“雨滴财富”“家家贷大量伪造假标的和借款人。电子证据的收集需要符合法律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要求,必须采取专业化的取证手段,但目前公安机关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定能力还远未达到要求,尤其是当数据被修改或删除,公安机关更难以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专业素养的不适。P2P网贷平台犯罪涉及刑法、金融法规等法律交叉领域,法学、社会学、互联网信息技术和金融学的交叉,行为性质认定难,要求司法工作者具有更高的业务素养,要具有复合知识构架,当前司法队伍中此类复合型人才还不够多。队伍素质不适与P2P网贷平台犯罪的多发态势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主要表现:一是办案周期长。无论罪犯是否被羁押,都存在办案周期长的问题。44名被羁押罪犯的人均办案周期404.5天(含法院决定逮捕2人),退回补充侦查9人,经上级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4人;32名未被羁押罪犯的人均办案期限526天,退回补充侦查11人,经上级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5人。诚然,这与该类案件涉及地域广、人员众多和取证困难有关,但司法人员专业素养不适也是重要因素,如在极个别案件中,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评估不到位,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又新设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二是社会矛盾化解不到位。少数办案人员就案办案,不了解社会形势,不研究群众心理,群众工作能力不强,与被害人诉求之间尚存在较大差距。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工作未能做到位,加之部分投资人追偿心切,借款人对平台经营人员围追堵截,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有的人非理性追债,严重干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对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均提出意见,一旦违背其意志就认为司法不公,进一步加剧司法不信任,在杭州检察系统受理P2P网贷平台集资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生多起案件被害人群体访事件。三是部分案件处理过于苛严。对个别P2P网贷平台中普通实施人员也作为犯罪处理,如在“力合创投”案中,不仅追究实际负责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还追究负责平台维护、宣传策划、资金管理、协助运营等事项的7位普通员工的刑事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也认为未能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司法谦抑”的精神主旨。

办案效果的不佳。网贷平台突破时空限制,涉及人数更多、涉案资金量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大,案件办理很难取得较好社会效果,主要表现为:一是涉案财产查控不到投资人获得赔偿极为有限。从判决审理情况来看,中宝投资40%左右的赔付比例就比较高了。这既与投资人在侥幸心理支配下不愿意报警,甚至阻碍公安机关查办案件,延迟了司法程序的启动,给网贷平台转移资产提供了时间机会有关,也与P2P网贷平台生产经营资金与个人资产混同有关。当然,还与司法机关在查办该类案件时不同程度地存在调查渠道、人力资源、办案期限限制的有关。二是社会矛盾化解难,社会维稳压力大投资人损失的赔偿不到位是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根源。部分投资者甚至在明知投资存在隐患,仍自信可以在资金链条断裂前抽资走人,甚至认为即使发生不能兑付的事件,政府会因为参与人员众多而重视;部分投资人认为,一旦司法力量介入,政府就有义务全面管好这件事,就开始多处上访,要求查明犯罪事实,保障出资本金甚至收益不受损。一旦无法收回投资,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他们往往会通过互联网、微信、QQ群等方式进行联系,形成强大的利益群体,用各种正常和不正常,甚至极端的方式给政府及执法部门施压,企图使政府买单,金融秩序和社会维稳压力极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为此需付出极大的维稳成本。三是P2P网贷平台整顿治理引发的羊群效应凸显,增加了P2P网贷平台的不稳定性。个别平台稍有负面信息,大量借款人会迅速挤兑,甚至关联平台、同一地区的平台也在所难免。以安吉为例,20131025,“”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还款导致案发;同年115,“”宣布由于提现困难而停止营业,同年111112日,“”、“”也先后曝出提现困难等情况,这对整个行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更是放大了P2P网贷平台的风险。

坚持阶梯化的司法规制。加大对P2P网贷平台行为的法律规制,使其行为全面、全程的纳入法律规制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中。从民事上看,要明确规定P2P网贷平台运行的责任主体、行为后果、市场准入条件、监管主体等。从行政上看,应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规范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行为,促进其财务、风险、资产等情况的对外披露,加强平台的风险控制能力。从刑事上看,P2P网贷平台所涉嫌的罪名均为法定犯,要充分发挥刑法作为社会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非刑事法律、法规的违反是认定P2P网贷平台犯罪的前提,对于那些在相应金融法律或者行政法律、法规中没有禁止的行为,对于其他社会、经济或者行政手段能够规制的违法行为,决不动用刑法规制。

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目的是人类的共同福利,刑法行为应当“与我们这个时代的绝大多数人的愿望相符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刑法规制必须坚持适度介入,否则会阻碍P2P网贷平台融资的创新动力、降低其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进而使P2P网贷平台融资失去生存空间。在P2P平台行为的规制上,结合行为严重程度,坚持道德、行政手段、刑事处罚等阶梯化的规制手段;对判定应施以刑事处罚的P2P网贷平台,非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广泛的,要尽量多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如判处涉罪平台或个人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对相关责任人没收财产,处以一定期限或终生不得从事互联网金融等行业,这有利于减少P2P网贷平台犯罪,降低打击成本,提升效果,实现多赢。

P2P网贷平台是一种重要的民间融资形式,对这种新型金融模式的干预不得妨害正常的金融竞争,要遵循互联网金融的自由、效率价值。要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适度管理,将金融创新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范围内,促进P2P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对P2P网贷平台的刑法介入不得妨害自然人、法人合理的金融行为,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尊重和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应然要求,在P2P网贷平台犯罪的打击中,要以打击严重危害互联网金融秩序为必要,以保障互联网金融安全为底线。要坚持效率原则,尽管效率和秩序在金融监管中长期处于博弈状态,难以达到最优组合,但不能因噎废食,为了秩序而牺牲金融效率,要坚持公平原则,做到P2P网贷平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同等保护。

要坚持从维护大局稳定出发,围绕P2P网贷平台犯罪的新动向,注重多层次和多方位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和研判工作,奠定证据收集基础。要打破传统经济犯罪侦查取证中条块分割、各自为阵的证据收集模式,要树立地区、乃至全国经侦一盘棋的思维;以现有的电子政务网路为依托,适时尝试建立重点地区范围内的互联网经济犯罪线索平台,设置一体化防范打击P2P网贷平台犯罪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推进互联网经济犯罪信息的循环增值利用。

从近景来看,要打破投资者和融资者、P2P网贷平台时空隔离导致的侦查效率不高,证据收集困难的现状,在现行的证据规则体系下,可通过涉案P2P网贷平台数据库中查找受害人投资时所留下的个人信息,联系受害人,用网络向受害群众做视频调查,开展被害人询问工作。从远景来看,必须适应刑事司法发展的需要,对该类案件审查要逐步建立基于审计报告的电子数据+银行明细审查模式,但要建立在严格的电子数据和银行明细核对的基础上,要剔除为平台增信、制造氛围而恶意刷数据的金额。该模式可以减少异地取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提高对资金来源及去向的侦查效率。

要严格执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注重与专业人员的合作,构建电子证据生成、运行和储存的可靠环境,确保所收集证据符合三性要求。一是经侦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协调配合,尤其是网络警察,确保电子证据生成、提取过程合法。二是积极邀请、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电子证据问题提出专家意见,补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三是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收集和运用电子证据的指导,积极提前介入或要求公安机关报送重大涉P2P网贷平台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背景信息。四是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在两法衔接机制的基础上,建立检察机关介入P2P网贷平台行政查处环节的工作机制,用刑检部门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标准引导行政执法。

提升执法办案的专业化水平。要坚持内外并重,积极引进智库,提高执法干警的互联网金融素养,做到理性适用法律,妥善解决刑民交叉问题,提出高质量司法建议,推进行业管理规范化。从内部因素来看,要通过邀请具有互联网、金融检察专业背景的专家,者经济法律专业的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培训;抽调司法人员到金融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信息部门挂职锻炼;招录有互联网、经济学、金融学、经济法学背景人才充实司法队伍;鼓励在职司法人员攻读经济法学、金融学硕士、博士,培养养复合型人才,培养具有互联网金融知识的专业化人才。从外部因素来看,要从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挑选具有金融、互联网权威的学者和技术人员,成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家库,在办理P2P网贷平台犯罪时,可通过专家库,及时、高效地解决专业性问题。

要适应P2P网贷平台犯罪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可能性增大的态势,探索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专业化的金融机构,实现专业力量办案。在机构设置层面上,应当包括专业化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部门、金融检察部门、金融法庭、审判组织专业化等。上海市金融检察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范本,其打破以诉讼阶段划分的检察权配置模式,设置金融检察部门,构建了“捕、诉、防”的联动办案机制,成功办理一系列互联网经济犯罪案件,在打击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专业化的办案机构可集中专业人士,积聚专业办案力量,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前研判潜藏的法律风险,为政府部门、P2P网贷平台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管理提出高质量的司法建议。

P2P网贷平台犯罪涉及多领域、多部门,虽某些本门和环节可能发现了违法犯罪的苗头,但由于未形成信息联动机制,形成打击的合力,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犯罪活动进一步深入和扩展,后期追回涉案款项也陷入困境。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加强内部的沟通、交流,在行为性质认定、犯罪数额认定等疑难问题上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加强同银行、工商、税务、证券公司、信贷公司沟通协作,建立具有预警功能的信息交换机制,强化司法机关对P2P网贷平台犯罪的监管。同时,针对个案,上级公检法机关要成立临时性的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司法部门、金融管理机构和被害人的关系,减少复杂利益关系对P2P网贷平台犯罪查办的不良影响。

积极争取地方支持,形成打击处置的合力。P2P网贷平台集资犯罪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及关联企业,为及时排查和化解案件办理中的不稳定因素,要积极争取地方支持,尽早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避免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部分涉案网贷平台与当地明星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就是自融的主体,如“德赛财富”案中的实际负责人徐芳,她是拥有百年老字号光环的厨工酿造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融资目的是为浙江厨工经营提供流动资金。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必须考虑到各种关系的相互交织,错综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危害严重等因素,必须主动把P2P网贷平台犯罪的司法治理纳入到政府社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中去。

加强涉案财物查控,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挽回财产损失是P2P网贷平台犯罪投资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司法机关必须最大限度的防止财产流失,保障追缴效益的最大化。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核查、核实、摸清涉案网贷平台资产情况,以便及时冻结涉案平台的财物;要坚持及时控制,在调查平台实际控制人、资金实际控制人等重要环节,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关系人的营业场所、住所进行搜查,发现涉案款项、赃物,即时扣押、冻结;要充分发挥群众,尤其是投资人的监督作用,通过投资人提供的线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挥霍其集资款项;要配合地方政府对涉案资产的评估、拍卖,做好资金的偿还、清退工作。

注重群众的疏导与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注重P2P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延伸,及时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要,引导群众采取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要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保障群众的想法和要求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响应。要坚持公开办案过程,做到资产处置公开、办案人、办案单位、分管领导电话公开,适时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案件处理情况,提高案件办理透明度。要配合政府开展释法说理,采用报纸、电视,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向投资人讲明、讲透法律法规对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以及如何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要制定信访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避免投资人采取非正常手段维权。


   张夏楠:问题网贷:不新鲜的骗局,华夏时报,年4月21第13版。

   沈佩颖:P2P金融异化及刑事规制问题分析,《浙江检察》,2016年第5,13页。

金善达:网络非法集资刑法治理的模糊化与精密化——基于年26起公开案例的实证分析,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85页;2016年第3辑总第6辑。李永升,胡冬阳: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以近三年的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5,43页。

   松壑:P2P危机持续发酵浙江安吉一地同现四家踩雷,21世纪经济报道,年11月15第15版。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324页。

   林越坚、叶英波、吴为: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规制探讨,《浙江检察》,2016年第12,8页。

浙江厨工酿造有限公司前身为“皆春官酱园”,创立于清同治庚午年(1870年)。1994,“厨工”牌黄酒获“国家优秀产品奖”。1999,“厨工”牌黄酒被评为“中国食品行业优质产品”,“九珠潭”牌桂花陈酒获“国家优秀产品奖”。

  “导火索是房市”,一名新入职某互金公司的公关这样说。

  房子、P2P、股市,普遍被认为是抗通胀的理财方式。杭州年前推出“买房摇号”制度,居民们为在门槛进一步升高之前入场,纷纷抛售手中股票,并从P2P理财平台中退出,资金在手上一转,又流入楼市。仅6月25日,杭州三大知名楼盘同时摇号共计吸引了3.6万户家庭参与,合计冻结资金超过500亿元,P2P平台的资金流动性压力陡增。

  于是杭州互金平台开始相继雪崩。

  先来看看杭州互金行业现状,曾经名噪一时的牛板金、人人爱家、投融家、云端金融等相继沦陷。7月份以来,几乎以一天一家的速度爆雷。或许是受到爆雷潮影响,7月15日开始,有数家杭州P2P平台陆续开始良性退出,如汇元金服、爱贷网、微银金服、云云财富、金米米理财等。

  有一个网络段子,或许印证了不少投资人的境况:

  “自从跟大佬们学会了分散投资,鸡蛋不要装在一个篮子里,聪明的我把资金分散放到了下列平台:投融家、钱妈妈、银票网、善林金融、唐小僧、联璧......结果现在所有维权群里都能看到我的身影。”

  令人惊讶的是,有数家爆雷平台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实为一人。7月9日,多多理财官方微信号针对近期的逾期发布了公告,公告称已经无法联系到多多理财实际控制人李振军以及财务总监何永琴,且多名员工仍被拖欠工资、社保。

  查询企查查可知,多多理财的股东有两位,分别是浙江贝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明和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金环,李振军的名字并未出现。但根据员工所提供的信息,他才是实际控制者。

  此外,投融家、原名长富理财的萌小薪也是李振军手握的企业,工商信息登记为法人。目前投融家400客服也已失联。实际法人跑路后,投融家同样爆雷,员工在公众号公布了其亲人的联系方式,并呼吁投资人报案。

  投融家的轰然倒塌几乎令人难以置信,它曾经是所有人眼中的“好学生”,曾多次获得工信部、行业媒体等颁发的奖杯,背后更有香港上市公司投融长富(00850HK)为其站台。

  无独有偶,火钱理财、人人爱家背后同样站着骗子,他们是团伙作案,玩得更大,除了杭州这两家平台外,还控制了全国十余家P2P平台,并于近日接连爆雷。这伙人的领头者姓卢,团队被媒体称为“温州卢家帮”,目前已经集体跑路,卷款上百亿。

  爆雷后,不少投资人赶赴杭州。

  他们先汇聚至公安局信访办门口,上百个人都在唱国歌,不少人拉着横幅,上面写着“血汗钱”等。当警察问及谁是代表,投资人们纷纷表示,每个人都是代表。

(信访办门口 图片来源:公众号金角大王)

  维持秩序的特警也在冒汗,他告诉投资人们,在信访办门口集结也很难起到作用,不如转移去黄龙体育馆或者江干区体育中心,经侦会在那里为所有人解答疑问。

(江干区体育中心门口 图片来源:证券时报旗下媒体e公司)

  黄龙体育馆离公安局不算远,日头暴晒,从10号口的小门进去,能看到密密麻麻一片人头。全国的投资人都汇聚在此,天津的、广东的、江苏的、河南的。一些外地投资者已经在杭州观望了几日,他们的投资额在几千到数百万不等。

  但到了7月19日,黄龙体育馆内已经空空荡荡。体育馆相关负责人解释道,临时接待点仅在7月9日之后的数日对投资人开放。该负责人还表示,后续案情可向经侦办了解。但他也奉劝道,这些平台已经被立案侦查,最终的结局无外乎是将平台剩下的钱拿出来给大家分,该类案件周期较长,频繁地催问进展或许也无法推进案情。

  上,投融家、多多理财、人人爱家等几家平台的投资人激愤不已,他们认为自己是彻头彻尾的诈骗犯受害者。平台不是死于经营不善,而是死于有预谋的卷款逃跑。讽刺的是,这几家自融平台的交易金额反而超过普通P2P公司。

  用资金流入房市、创始人跑路来解释近期的P2P行业,或许太过简单。

  一名业内人士告诉猎云网,“行业内有很多操作不规范的地方,主要是假标、拆标、长短标错配。”

  假标不难理解,即虚构项目筹集资金。由于网贷备案仍未推出,该类平台仍然存活,并通过激进的市场推广手段获取大量用户。资金则被挪作他用,如钱宝网创始人张小雷,做了偌大一场庞氏骗局。

  一名杭州原配资公司的高管曾这样描述杭州的集中爆雷潮:“杭州此前有一大批配资平台,他们就是资金的二道贩子,手上设了好几个平台,左手倒右手做大待收规模,再找好骗的企业主来接盘,他们用别人的钱赚自己的收益。杭州还沉淀下来一批配套服务的企业,做软件的、网页的、培训的,各种金融马甲齐全,所以骗子们比较好得手。”

  拆标有两种,一种是将金额拆分,把100万的标的拆成10个10万元的标的。由于大标金额高,更容易由一个标的产生巨大的坏账压力,引爆平台。因此为获得投资人信心,拆分金额是业内普遍的做法,平台还可标榜自身走小额分散之路。

  “你想,大标的借款主体200、500W地借大部分是先走银行贷款的,银行不借肯定有原因的”,上述业内人士再次强调大标的危险性,“小标的也是没有银行贷款资质的,但金额小,做做风控损失还好控制。”

  更危险的拆标是从时间上拆分,又称长短标错配。比如将4个月的长标拆分成4个期限为1个月的短标,吸引投资人入局,并用下一个月筹集的资金来还上一个月的钱。一旦后期筹款不利,资金链自然断裂。

  无论是假标,还是拆标,原则上都不被允许。假标自不必说,可被定性为集资诈骗。关于拆标,2016年8月,国家便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单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期限错配也被认定为违规。

  P2P产业假模假样的花招太多,那它本身的模式是否有问题呢?

  我们很难说它是有害的。传统银行的理财产品利率较低,让不少资金端的理财需求难以满足;同时又有庞大的小微企业和个人被银行拦在门外。P2P就成了双方的对接平台,用更高一级的风险去换取更高一级的回报。

  商业模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P2P平台需要解决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降低风险。本身对接的就是在银行眼中没那么优质的群体,挖掘数据做好风控和合规成为关键。

  如果真正坚持规范,平台的资产端应该充分分散,抗风险能力高;不搞期限错配,资金链断裂风险低;资金存管交由银行负责。

外部环境:经济下行、投资人集体性恐慌

  如果说资金涌入楼市和假标存在地域特质的话,那么经济下行和投资人集体性恐慌造成的挤兑,就是全行业共同面对的难题。

  金融去杠杆的大背景下,贷款类机构受到巨大压力。银行方面,截止到5月末,不良贷款余额为1.9万亿元,不良贷款率达1.9%,较一季度末上升了0.1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增高,一些实体企业无法拿到新资金,利润也不足以偿还本金,于是开始陆续违约,不还老账。

  而P2P给出的利率很高,但它实际上没有降低融资成本。在经济上行周期内,新资金涌入、接连不断的融资都能抵消这些问题,但去杠杆浪潮一来,泡沫免不了被刺破。

  在这一大背景下,即便是不存在假标、拆标现象的规范化P2P平台,也免不了要忧虑自身生存情况。

  P2P平台被引爆后,进一步引起投资人恐慌性套现。唐小僧、投融家等平台爆雷后,市场情绪持续性传染,资金进一步流出。一部分涌向安全性更高的大平台,一部分则撤出了这个行业。

  当资金端的规模因挤兑而减少,就算是没有内部问题的P2P平台,也会因为经营不善而爆发。

  现今业内的普遍做法是加强平台透明度,稳住投资人信心。爱财集团便将每周四设成了开放日,投资人可前往公司,了解公司动态。

  一些平台的高管甚至采取直播方式,证明自己还在,最先开始直播的是万盈金融高管姚冬娜,之后小牛在线,团贷网,微贷网也纷纷跟上。

  对此现象,EVC创始人表示,P2P公司没有国家背书,他们要获得投资人信心并不容易。未来有一种方式可能能解决现有问题,即通过区块链技术打破国界,在全球范围内找优质标的物,同时相关数据都以智能合约同步公布。

  而对于P2P从业者而言,他们或许正在苦苦等待备案出台,希望行业规范化后能迎来投资人信心回涨。

IPO上市潮,这几家VC才是最大赢家

  授权请后台回复“猎云网

# 智变新金融:猎云网2018年度金融科技产业创新峰会 # 将于

月3日在北京举办。我们邀请到业内一众大咖,与大家共同探讨金融科技领域技术附能金融带来的巨变。面对去杠杆、严监管、重风控的新市场,科技狂人、金融专家、投资达人等都将使出十八般武艺,从风控、规范、创新、融合等多个视角出发,并在重构“新技术、新场景、新生态”下,共话金融科技的革新与发展。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猎云网。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姜奇琳 HF066)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杭州p2p平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