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6大规定,作为财务必须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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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的6大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 ,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1、企业弥补亏损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弥补。
(2)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在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
(3)超过5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2. 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
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
具体政策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自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3.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等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具体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的,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推费用,有2种处理方法: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 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5. 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做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交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特殊性务处理,可由如下公式处理:
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6. 政策性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明间弥补亏损年限计算关键点
政策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具体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注意:企业虚报亏损的要受到处罚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如果企业经营实现了盈利,而前期年度发生了亏损,不要忘了可以在税前进行弥补亏损。不过,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