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缴公积金的好处有什么好处

今年初,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期间,杨建军委员建议“加快推进我省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7月9日,省住建厅给予答复。记者获悉,截至去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已超405万人。今后,我省还将研究探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的机制和制度设计,支持有条件的市先行先试。》》》推荐阅读:

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已超405万人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2016、2017年连续两年,我省出台政策,明确了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2017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支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缴存范围等。

目前,芜湖市在我省率先开展了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滁州、马鞍山、宿州、宣城、蚌埠、黄山等市已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当地劳动合同文本,大部分城市已建立了自主建缴渠道,使得有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进城农民工,可由合同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对从事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的进城农民,可通过自主建缴渠道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

“我省住房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2017年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57.96万人,净增开户26.97万人。”省住建厅介绍,截至2017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实缴人数达405.38万人,其中非公企业缴存人数106.2万人,占比26.2%;非公企业和单位所占比例得到进一步提高。按照工作安排,2018年,全省将实现住房公积金净增开户数25万户。

研究探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机制

进城务工人员是新市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掌握新市民的住房状况和需求,研究如何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为新市民的基本住房保障精准发力,2018年上半年,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历时2个月的新市民住房问题专题调研。

据介绍,本次调研涉及全省16个设区城市,通过对22个重点县区和7684个新市民有效调查样本的调研分析,进一步摸清了我省新市民的分布特征、年龄职业结构、住房状况和需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掌握了影响新市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制约因素,分析探索了下一步为新市民建缴住房公积金的新途径。

省住建厅表示,下一步,我省将扎实推进以新市民及进城农民工为重点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推进各地将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条款的政策落到实处,逐步提高非公单位建缴占比。同时,研究探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的机制和制度设计,支持有条件的市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研究农民工建缴公积金风险防控

方便缴存人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去年6月,我省16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5个行业分中心,完成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和接入,对跨城市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业务通过平台办理,实现了住房公积金“账随人走,钱随账走”,简化了流程和缩短办理时间。农民工具有工作流动性大的特点,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使用,方便了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接续和使用。

按目前我省政策,连续缴存6个月的缴存人,就享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省住建厅表示,由于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收入的不确定性,有些贷款人在贷款成功后,出现不按月缴存的现象,影响了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原则,加重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在推进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同时,我省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风险防控机制,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运行。》》》

我们公司在交公积金时,执行统一的比率(个人10%,公司10%),以及统一的缴费基数( 全公司统一为 6000)  根据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公与要求公司协助自己提高本个的缴费基数(比例是整个公司统一的,没有办法更改),即公司的其他人继续执行 6000 的缴费基数,本人愿意提高本人的缴费基数(当然公司出的那部分,可以由我出),是否是一个合理的要求?是否合规合法?公司在条件允许下应该给于最大的帮助?  我想先从公积金局得到的答复,在得到肯定的答复之后。再问一下我们公司的人事,这样才不会被搪塞。

住房公积金支持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的前提是将新市民纳入制度保障范围。新市民在城市住房需求迫切,但由于其经济收入不高,依靠自身收入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非常大,迫切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因此,如何支持新市民,特别是支持新市民中的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既是住房公积金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也是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的一个重大问题。

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不少省(市)、自治区和城市,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机制,对住房公积金支持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进行的积极探索,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由于全国没有明确的统一政策规定,加之各地对自愿缴存机制的认识、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把控、当地资金使用状况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各地在新市民中建立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机制发展极小平衡。我们认为,自愿缴存机制作为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必要的补充机制,应该有全国相对统一的政策。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建议对各地现行的自愿缴存机制进行规范,督促尚未建立自愿缴存机制的城市尽快建立机制,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上的支持作用。从调研情况看,建立新市民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机制,需要重点规范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规范准入条件。通过调研了解到,在已经建立自愿缴存机制的城市,大部分都将自愿缴存与户籍、社保进行挂钩,有的还要求提供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这在客观上提高了自愿缴存机制的门槛,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发挥。《条例》和现行的公积金政策规定,都没有把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与是否缴纳社保、户籍所在地、户口性质等联系在一起。我们认为,自愿缴存机制也不应与户籍所在地、户口性质、社会保险等进行挂钩,只要是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即可在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自愿办理开户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要规范缴存基数。虽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要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但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中心无法掌握灵活就业人员的纳税情况。因此,如何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是管理中心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据调查了解,有的是由自愿缴存者自行申报,有的将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缴存基数;有的规定了上下限,有的只规定了下限。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的不同标准,不利于自愿缴存机制的长远发展。由于一个地区的社平工资,能够比较公平地体现当地职工的收入水平。因此,我们认为,可以以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自愿缴存者的缴存基数,并没定缴存基数的上F限,这样既可防范贷款资金风险,又对单位缴存职工特别是将贷款额度与缴存基数或账户余额挂钩城市的单位缴存职工比较公平。

三要规范缴存时间。据我们了解,有的管理中心从方便自愿缴存者的角度出发,允许自愿缴存者预缴住房公积金,但预缴时间有的长达一年。这与单位要按月缴存的规定相矛盾。我们认为,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收入不固定,可允许其在收入较多时预缴一部分住房公积金,但预缴金额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管理中心要按月记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收入不稳定而出现欠缴现象。

四是规范贷款政策。自愿缴存者在短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大多数都会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虽然各地基本上都没有制定自愿缴存者贷款的歧视性政策,但由于自愿缴存者缴存时间短、账户余额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贡献小,却要长时间占用大量贷款资金。这在当前各地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普遍较高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剧了管理中心贷款资金短缺现象。因此,在核定自愿缴存者贷款额度时,要充分考虑自愿缴存者时公积金制度的贡献,将可贷额度与其缴存时间、账户余额、贷后可缴时间和可缴金额等进行挂钩,综合多种因素合理核定。

五是规范贷后停缴惩处措施。自愿缴存者贷后停缴现象是各地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这也是尚未建立自愿缴存机制的管理中心的主要担忧之一。虽然各地在贷款合同里都明确规定了对贷后停缴行为的处罚方式,但由于这些处罚手段缺乏法律依据,起不到有效作用。因此,建议将获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不缴存公积金的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对贷款人失信行为的经济处罚做出明确规定,为管理中心提供上位法依据;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信用处罚的办法,像惩治“老赖”那样惩治失信人,使失信人寸步难行。

    通过强制缴存与自愿缴存两个机制并存,将全体新市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范围,是住房公积金支持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根本切入点,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成为一项最基本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自愿缴存机制需要解决好以卜.几个问题:

一是要解决好新市民的身份认定问题。虽然中央高度重视新市民的居住问题,住建部等九部委在今年7月也联合发文提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但并没有对“新市民”群体进行明确界定。如果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认定办法,必然会导致因对新市民理解不同而造成各地的政策出现差异。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就新市民群体的认定机构、认定依据、认定办法等进行明确。同时,如果将自愿缴存机制的保障范围限定为新市民,那么那些“老市民”能不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不能,这又在客观上造成了新的制度不公。

二是要解决好对现行制度的冲击问题。如果只是笼统地讲建立新市民自愿缴存机制,必定会导致部分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借机推卸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的难度,进而对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严重冲击。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必须要将自愿缴存的对象限定为包括新市民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市民中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明确要在所在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要出台硬性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明确处罚手段、处罚标准、处罚流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拒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现行制度的冲击。同时,要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的区分办法,否则将会导致政策规定形同虚设。

三是要解决使用的“双重标准”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最基本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就是通过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集资,为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从而保障缴存职工的居住问题。因此,不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目的是什么,只要是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就应该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样的贷款权利,不能因为缴存渠道不同而出现双重标准。不论是自愿缴存者,还是强制缴存者,在使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均应与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贡献挂钩;在处理贷后停缴失信行为时也应采取相同的处罚措施,这样才能体现住房公积金的制度的公平性。

四是要解决好自愿缴存机制的吸引力不足问题。就我们对哈尔滨、南京等9个已经建立自愿缴存机制的管理中心调研情况来看,自愿缴存机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吸引力不大。截至今年7月底,9个管理中心共有118891名灵活就业办理了开户手续,但停缴人数就达53156人,停缴人数占开户人数的44.7%。其中,常州自2006年出台相关政策以来,先后有50255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了公积金,但已有15270人停缴了公积金,占比达到30.4%;温州的53451名开户人员中就有34322人停缴,占比高达64.2%;大同和绵阳分别自去年12月和今年4月正式实施自愿缴存机制,便两市都是只有1人办理了开户于续。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由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能满足其购房需求,导致灵活就业人员不愿缴,这一点在房价较高的城市尤其明显;二是由于所缴金额全部由个人承担,当个人没有购房意愿或购房意愿不足时,就不会缴存,即使缴存也会出现停缴现象。

因此,建立新市民自愿缴存机制,需要在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吸引力上做交章。建议:一是政府按照自愿缴存者缴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并出台相关激励措施,给予自愿缴存者在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倾斜,鼓励自愿缴存。二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将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对连续足额缴存超过一定年限、且没有使用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自愿缴存者,在其办理个人账户注销时,按不高于二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补齐利茅,以奖励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出的贡献。

五是要解决好自愿缴存者贷款资金的来源问题。各地公积金资金使用率高、流动性不足的矛盾,已经成为制约建立自愿缴存机制的瓶颈。我们认为,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多策并举。建议:一是住房公积金资金应存全国,至少是存省、自治区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这样既可以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也可以减少管理中心的融资成本。二是动用贷款风险准备金。截至2016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个贷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473.39亿元,占个贷余额的3.63%,远远高于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率。而2016年全年,除使用0.19亿元的公积金个贷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外,其余全部成为沉浣资金,造成资金浪费。因此,建议借鉴商业银行的做法,保留贷款余额1%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将剩余的1000亿元用于为自愿缴存者发放贷款。三是成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政府出资、发行债券、吸收储蓄存款或强制性储蓄等方式筹集贷款资金。四是政府提供专项资金。使全体公民住有所居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提供财政资金,或通过人民银行提供低息资金,专项用于为自愿缴存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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