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签了三年合同,其中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之内可以辞职么?对以后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事业单位有编制,签了一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服务期十年,试用期一年,现在试用期内,想辞职,需要交违约金吗?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12个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应当弄清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的定义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12个月,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但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限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另行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按该条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按上述规定,事业单位与初次就业工作人员签订12个月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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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下半年到事业单位工作,与单位签了三年,一年,今年上半年考上公务员,是参公单位,可是单位说我考上的不是公务员,不愿意解约。我想知道,参公不能算公务员吗?我参加的是统一的公务员省考。单位可以用这个理由来扣我吗?(因为如果是公务员,按合同,他们是必须放人的)。还有,如果我执意要解约的话,如果单位不同意,我可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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