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及过户的约定这个该怎么算

    房屋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其投资之大,情况之复杂非一般商品可比,许多人为了买到一套合心意的房子,甚至要付出毕生的积蓄。
在此,本律师主要站在购房者的立场来针对一、二手楼房屋买卖中常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点评,以便消费者能更好的了解并规避有关法律风险。
今天我们来讲一下一手楼房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产权登记的约定
    一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与购房者都有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但是在实务当中,开发商由于用地手续、规划建设、税费、企业转制或权属纠纷等因素的影响,逾期办证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购房者遇到开发商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履行,出现延期办证的情况,购房者应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另外,根据该解释的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此,开发商延期办证,没有履行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购房者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开发商办好证没有交给购房者,在司法实践还是认为延期办证的情况,这一点需要注意。因为有时候购房者与开发商产生摩擦的时候,开发商没有把办好的证及时给业主的时候,这种实际上是可以诉讼的。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除了要关注房屋本身之外,还要关注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的有关约定将对日后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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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对方违约,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对方。

  • 答: 您好,您买的是二手房还是新房?如果是二手房,您在过户当天缴纳契税就可以!

  • 答:    合同应该进行备案,否则对以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会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您对开发商的行为有疑虑,可以将合同复印,由开发商在上面加盖公章说明原件收走,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同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字样。

  • 答: 添加一份补充协议!把双方口头约定的表述清楚就可以!不用重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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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按合同行事,如约定的时间还没有安排到,可向开发商发律师函催促,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没有签约,可起诉开发商,让其双倍退回定金

  • 答: 签定之日起就开始生效了

  • 答: 公积金必须满一年后才能房贷

[摘要]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有一些二手房卖家为了追逐利益会不守承诺,私自将房卖给另外的买家,于是就出现了“一房多卖”的现象。“一房多卖”是各位购房者都不想遭遇的事情,但是一旦发生了,我们该怎么办呢?下面小编为您支招,一起来看看吧!

在交易过程中,有一些二手房卖家为了追逐利益会不守承诺,私自将房卖给另外的买家,于是就出现了“一房多卖”的现象。“一房多卖”是各位购房者都不想遭遇的事情,但是一旦发生了,我们该怎么办呢?如果处理得当的话,或许还能够有所补救,也是不幸中的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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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一房多卖”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由此可知,预告登记制度具有限制卖家与买房人签约后再出售房屋并转移产权给其他买房人的作用。在这个制度里,我们需要注意两点:

1、预告登记需要双方自主约定,其并非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如果卖家不同意进行预告登记,买房人的合法权益还是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

2、预告登记后,必须在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过户登记,否则预告登记自动失效。另外,买房人如果不确定自己所购买的房子是否是“一房多卖”,也可以在买卖合同签订前,自行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证,以避免不必要的购房风险。

二、视情况约定(高额)

“一房多卖”问题的产生,无非是利益作祟,即卖家想卖一个更高的价格或者本来就预谋要把一个房屋卖予多人以谋取利益最大化。因此,买房人有必要在与卖家签订合同时,约定一个比较高数额的违约金以警惕卖家不敢随意违约。

按照《合同法》第113条、114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买卖双方可以这样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选择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总价款30%的违约金。”当然,买卖双方也可以在房总价款30%以内进行协商。

购房人可通过询问承租人或卖家、出租屋管理部门等途径查实所购的房屋是否已经有人租赁,如果有人租赁,应当确认承租人是否是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是否已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事项,如有承租人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购房人最好别再购买该房。

因为前两者行为很可能变相构成“一房多卖”。另外,在二手房买卖方面,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的产权,必要时,可提取房屋产权证,也应尽可能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家支付房款,并在交易后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如果既未办理预告登记,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应尽可能先行合法占有房屋。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4条规定,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过户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标准,交付使用并不具有所有权转移的作用,但是,房屋的转移占有与交付使用,仍具有明显的公示与公信的现实作用。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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