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国家商务之间有什么区别,讲的通俗易懂些。

  学制与学位:四年,授经济学学士学位。

  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经济学、管理学基础理论,系统地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具备较高英语水平,具有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等“四种能力”,能从事国际贸易实务操作与管理的高素质应用型经贸人才。

  专业特色:本专业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贸易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需要,培养通用和专门化的国际贸易人才。本专业分国际贸易实务和涉关管理等两个专业方向。

  主要课程:西方经济学、管理学、市场营销学、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外贸英语函电、国际商务谈判(双语)、国际企业管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

  就业方向:毕业生适合在涉外经济部门,包括各种对外贸易机构、驻外办事机构、涉外金融机构、三资企业、外贸公司、跨国企业、国际合作公司等从事进出口业务、国际贸易管理、国际市场营销和国际经济合作项目管理等实际操作和政策研究工作。

专家谈专业(冯雷,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战略研究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董秀成,工商管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经贸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毅军,经贸系教授)

当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专多能,知行合一”,培养复合型人才符合当今社会发展趋势,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更是提高大学生就业效果所必需。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前身是我校于1989年开办的“工业外贸”专业,后经教育部专业调整后更名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是我校开办的第一个本科专业,也是我校授予经济学学位的本科专业之一,更是石油系统内最早的外贸类专业。我校开办本专业是为了适应我国石油工业逐步与国际接轨和石油公司逐步实施国际化经营的形势,因此十分重视专业特色和教育理念,强调突出石油特色和强化外语能力提高,并逐步将服务领域扩大到石油工业以外。国贸专业学生素以具备优良的素质而著称,目前,本专业毕业生分布在我国石油石化领域和其他行业,并逐渐成为我国石油工业对外业务的骨干力量。2012年,本专业从人才市场的需求及就业导向出发,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调整为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能源市场分析方向),这也是国贸专业方向一个新的探索。

本专业以国际经济与贸易为载体(一体),一方面夯实经济、贸易与金融的相关基础及专业知识(一翼);另一方面抓住“市场分析”这个方向,通过对具体市场的认知、考察、分析、建构等一系列由浅入深的实践过程,培养学生对国际能源市场分析的基本技能(另一翼),实现一体两翼。为了更好满足学生需求的多样性,专业在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强调较高的外语水平(学位要求英语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CET六级),加强国际化培养,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拓宽就业出口。专业拥有优秀的师资力量,其中董秀成教授主持的“能源战略与政策”和刘毅军教授的“驱散雾霾的阴影,走进天然气经济”视频公开课成为国家级精品课程。

本专业培养具有系统的管理学、经济学及国际经济与贸易知识和较强的国际能源市场分析能力、掌握国际能源市场分析实务操作的基本技能;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国际经济与国际能源市场分析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级专门人才。

货币银行学、金融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会计学、经济统计学、技术经济学、计量经济学、财政学、能源经济学、能源政策与战略、国际贸易(双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英语、国际金融(双语)、国际商法、国际能源市场分析实践等。

毕业生适应范围和主要去向

本专业毕业生可以在咨询公司、证券公司行业研究部、专门的行业网站、财经媒体、企业的市场开发部门及银行贷款等部门工作。就业去向主要是出国留学、读研及就职于银行、石油企业或其它企事业单位。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研究国与国之间有形商品即货物买卖的有关理论和实际业务的课程。
    基本任务: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初步掌握在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会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既能结合我国实际,切实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企业的经营意图,又能符合法律规范和国际贸易惯例。
    教学目的:要求学生了解本课程的研究对象和学习方法,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区别等内容,为学习以后各章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部分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是: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区别。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介绍国际贸易实务是涉外经济与贸易各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涉外经济与贸易活动更加活跃,只有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实务知识,才能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正确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确保最佳经济效益,并且能按国际规范办事,使我们的基本做法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在我国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进一步开放,我国对外贸人才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学好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课程是当务之急。1、 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
    国际贸易具有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其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做法及所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具体表现:①交易双方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洽商交易和履约的过程中,涉及到各自不同的制度、政策措施、法律、惯例和习惯做法,情况错综复杂。稍有疏忽,就可能影响经济利益的顺利实现。② 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商检、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来风险。所以通常还需要办理各种保险,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③国际市场广阔,交易双方相距遥远,加之国际贸易界的从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故易产生欺诈活动,稍有不慎,就可能受骗上当,货款两空,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④国际贸易易受政策、经济形势和其它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尤其在当前国际局势动荡不定、国际市场竞争和贸易磨擦愈演愈烈以及国际市场汇率经常浮动和货价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国际贸易的不稳定性更为明显,从事国际贸易的难度也更大。 可见,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难度大、变化快的特点。因此,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知识和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学会分析和处理实际业务问题的能力,以确保社会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这样就要求任课教师必须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讲授专业知识,培养合格、优秀的外贸专业人才。
(1)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以国际贸易基本原理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将《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等先行课程中所学到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政策加以具体运用。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对涉及到的内容,可有针对性地带领学生回顾一下,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政策与业务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
国际贸易法律课的内容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关系密切,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步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处理履约当中的争议实际上是解决法律纠纷问题。而且,不同法系的国家,具体裁决的结果还不一样。这就要求从实践和法律两个侧面来研究本课程的内容。
(3) 加强英语的学习
对于外贸专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会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及写传真、书信。如果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胜任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教学工作中,教师应要求学生加强英语的学习,掌握外贸专业术语。
(4)注意本课程同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应该将各们知识综合运用。比如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内容时就应去了解商品学科的知识;讲到商品的价格时,就应去了解价格学、国际金融及货币银行学的内容;讲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时,就应去了解运输学、保险学科的内容;讲到争议、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时,就应去了解有关法律的知识等等。
(5) 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各种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些规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般国际贸易惯例,被人们普遍接受和经常使用,并成为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在学习本课程时,必须根据"洋为中用"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来研究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并学会灵活运用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方式和习惯做法,以便按国际规范办事,在贸易做法上加速同国际市场接轨。
(6)坚持学以致用原则
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学习过程中,要重视案例、实例分析和平时的操作练习,并组织学生结合到校外参观、实习,以增加感性知识,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在培养规模上突出应用性,加强实践性,注意灵活性。
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本门课程的内容、特点,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精心组织实施教学计划。如讲到国际贸易运输学时,应带学生到码头实地了解货物运输等全过程;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时, 应带学生去有关厂家了解商品生产、储藏的程序;讲到报关、报检、报验时,应带学生到海关了解进出口报关的各个环节,掌握进出口报关的实际业务技能;讲到合同的履行时,应带学生到外贸公司了解商品进出口的各个环节,并将有关进出口实务单证印发给学生进行模拟练习,并请有关人员介绍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典型案例,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给学生提供上岗操作的机会,从中总结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听、看、做使一些看起来繁杂的专业知识很快被学生理解和掌握。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与实际相结合,才是培养新型外贸专业人员的一种有效形式。

通过本篇学习,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规定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运输标志及定牌生产和中性包装等问题。
    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公量的计算;益短装条款的运用等。
教学方法:讨论与案例教学法。
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
一、列明合同品名条款的意义
二、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
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一、商品品质的含义及重要性
1.对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交货品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
(1)若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行为。
(2)而若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要求也有可能构成违约。原因有多方面,如:品质过高,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时可能会多交税;另外品质过高,可能会使货物不能适应买方的使用目的,买方需重新加工后使用,从而会增加买方的额外费用。
第三节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
1、看货买卖: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卖方提供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
(2)凭买方样品成交(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
(3)凭样品成交需注意的问题:
二、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
凭规格买卖的技巧:卖方只需在合同中列入主要指标,而对商品品质不起重大影响的次要指标不要过多罗列。例:我国出口大豆的规格:水分(max)15%,含油量(min)17%,杂质(max)1%,不完善粒(max)7%
卖方应按规定等级交货,不能以次充好,也不能以好充次
援引某个标准时,应载明采用的版本年份
FAQ(良好平均品质)(适用于农副产品),俗称“大路货”
第四节  品质条款的规定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类似条款
3、品质机动幅度(适用于初级产品) 
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为体现按质论价,对农副产品可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
二、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
三、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第一节  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
通常采用的有四种度量衡制度: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单位制
对于价值较低的农产品和因包装关系不便分别计算皮、净重的商品,可采取“以毛作净” (Gross for Net)的做法。
计算皮重(Tare Weight)的方法:实际皮重、平均皮重、习惯皮重和约定皮重。
    例题: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10公吨羊毛,标准回潮率为11%,经抽样证明10公斤纯羊毛用科学方法抽干水后净重8公斤干羊毛,求用公量计算的交货重量为多少?
(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1、若成交数量前使用“大约”、“近似”等字眼,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 的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
2、《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
(三)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由卖方、买方或船方行使。
3、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合同中若未明确规定按何种价格计算,按照国际惯例,应按合同价格计算。
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
第一节  包装的重要性
(一)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三)运输包装的标志(按照用途分类)
标准运输标志的内容:四部分内容
(一)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三)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国际通用的条形码有两种:UPC码和EAN码
第四节  中性包装和定牌
1、中性包装的含义及分类
注意定牌中性包装与定牌的区别。定牌中性包装的商品未注明生产国别和厂商;而定牌的商品通常需注明生产国别和厂商。
第五节  包装条款的规定
    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相关内容。

第二篇  商品的价格和贸易术语
第四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惯例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了解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惯例;了解四组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写法和基本规定;掌握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方面的最新变动情况;掌握三种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责任、义务划分及其相关问题。
2000通则与1990年通则比较的具体变化;FOB、CFR、CIF、FCA、 CPT、CIP三种国际贸易术语风险、责任义务划分及相关问题。
教学方法:精讲与案例教学法、比较法。
一、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几个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作用:贸易术语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约费用开支,有着重要的作用,着重解决以下五个问题:
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交货地点不同,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不相同。如果双方约定,在出口国内的商品产地交货,卖方只需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备妥,买方则应自行安排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最终目的地,并承担期间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按这样条件成交,货价自然很低。反过来,如果采取在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承担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之前的一切风险。并且要负责办理货物从产地到目的地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提交规定的单据。同时还要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货价自然也要高得多。可见,贸易术语首先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构成、也关系到双方风险、责任、义务划分,这也是许多人将贸易术语称为价格术语的原因。
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手续。
4.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
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可见,运用好贸易术语,可简化双方交易手续、缩短交易过程、明确双方风险、责任、义务、费用划分及交易价格构成等问题。
三、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性质
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
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撰与解释才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1. 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
2. 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四、关于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它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
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它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
(5)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注意:上述FAS、FOB与国际商会中的这两种术语不同)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 《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与《1990通则》对《1980通则》的修改相比,《2000通则》对《1990通则》的改动不大,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只涉及到三种术语,即FCA、FAS和DEQ。但在规定各种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时,《2000通则》在文字上还是做了一些修改,是其含义更加明确。
第二节 《2000通则》中的E组和F组贸易术语
E组: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即EXW,英文全文是EX WORKS,即工厂交货。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交货)
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接货、付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一)关于货物交接问题。
(二)关于货物的包装和装运问题
(三)关于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一)FCA术语的含义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风险和费用)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单据)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运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2000通则中有新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
2、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无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手续)
(一)FAS术语的含义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船边后。
4、交货地点装运港口。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和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单据)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二)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对FAS的不同解释(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AS相比:运输方式不同)
2、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90中规定由买方办;2000通则中则规定由卖方办理)
3、注意船货衔接问题(买方办理运输合同,卖方备好货物)
(一)FOB术语的含义
1、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2、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运输)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三)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风险界限划分问题。由于国际贸易中对“装船”概念缺乏统一明确的解释,因此风险划分的界限也就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解释为在装运港将货物从岸上起吊并越过船舷就应当认为已装船,《通则》也认为当货物在装运港超越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即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船的甲板上才算装船,即风险的划分以甲板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舱底才算装船,即风险的划分以舱底为界;还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运至受载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就算装船。虽然从实际的装船作业来看,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到装入船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很难截然分开,但从法律后果来看,上述概念时不尽相同的。关于装船的概念问题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同时也涉及道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为此,在洽商交易时应对装船的概念予以明确,并应在合同中注明风险划分的界限。
第二,装船费用负担问题。由于国际上对装船的概念解释不一,因而产生买卖双方对装船有关费用,主要是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来负担的问题。为了更加明确有关装船费用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FOB价格术语(航租船条件下)后面加列一些附加条件,从而产生了以下几种FOB变形: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就是说,卖方不负担这些费用,而是由船方实际上是由买方承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开始的其他各项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来表示。
上述FOB的几种变形,只是用以明确有关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未改变FOB的性质。
第三,对FOB的不同解释:2000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中对FOB的解释不同:(1)办理出口手续不同。根据《通则》的解释,应由卖方负责申请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但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规定,“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并在其负担费用的前提下,协助买方取得为出口所需要的出口国证件。”这一规定显然与《通则》的解释大相径庭。因此,在采用FOB贸易术语时,应明确规定由卖方或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的问题。(2)风险转移界限不同。(3)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第四,租船定舱问题。在采用FOB价格术语时,卖方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货订舱和投保。但这纯属于代办性质,运费和保险费仍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尽到努力仍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时,卖方概不负责,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向卖方索赔。
第五,个别国家对FOB价格术语的不同解释问题。美国、加拿大和一些拉美国家较多采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该定义将FOB分为6种类型,其中仅第5种“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与《通则》中对FOB的解释基本相似。而其他5种,前4种属于出口国内陆交货条件,最后一种则属于进口国内地交货条件,与《通则》中的解释完全不同。前已讲到第五种“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解释基本相似,即不完全一致。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必须注意在FOB与装运港之间加上“VESSEL”(船舶)字样,否则卖方仅负责在出口国内陆的运输工具上交货,而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例如,在进口合同中若定为“FOB NEW YORK”,而不是定为“FOB VESSEL NEW YORK”,按照美国的解释,卖方仅负责在纽约城内某地点交货。只有订明“FOB VESSEL NEW YORK”, 卖方才负责将货物交到纽约港口的船上。故与美国、加拿大作交易一定要明确相关问题,避免争议。
(一)CFR术语的含义
3.风险转移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
4.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口。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运输)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其他官方证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注意:在CFR术语下装船通知显得非常重要
CFR条件下,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和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手续,防止漏保。对此,买卖双方往往还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卖方要求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本)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卖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由卖方负担。”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一)CIF术语的含义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
4.交货地点为装运港口。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运输)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单据)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案例:2000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绵纱。其中三马牌40棉纱300包,金鱼牌20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正,共计损失2932.68美元。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三)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保险险别问题。在CIF条件下,保险应由卖方负责办理,但对应投保的具体险别,各国的惯例解释不一。因此,买卖双方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和需要,在合同中具体订明。(1)如果合同中未作具体规定,则应按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2)如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一般都应由买方自费投保,卖方代为投保时,费用仍由买方负担。(3)卖方实质上是为买方利益办理的投保手续,因此投保何种险别,双方应尽量商量确定。
第二,租船订舱问题。依照对CIF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卖方应按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租用通常类型的船舶。因此,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对于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载运要求,卖方均有全拒绝接受。但在外贸实践中,为发展出口业务,考虑到某些国家的规定,如买方有要求,在能办到而又不增加额外费用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
第三,卸货费用问题。对此各国港口有不同的惯例,有的港口规定由船方负担,有的港口规定由收货人负担,等等。一般来讲,如使用班轮运输,班轮管装管卸,卸货费已包括在运费之内。大宗货物的运输要租用不定期轮船,故买卖双方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并在合同中订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方法是在CIF贸易术语后面加列各种附加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如下几种变形:
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至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按此条件成交,货物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CFR与CIF的不同之处,仅在于CFR的价格构成因素中不包括保险费,故卖方不必代办保险,而由买方自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除此之外,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二者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有人称CFR是CIF的一种变形。所以,在使用CI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中,如租船或订舱、卸货费用负担,以及为解决卸货费用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各种变形,也同样适用于CFR。
第四,象征性交货问题: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案例: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
(一)CPT术语的含义
2.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货交承运人)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体或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三)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1.都属于装运合同。(风险转移在前)
2.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
3.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一)CIP术语的含义
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货交承运人)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体或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单据)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三)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应了解CIP与CIF的区别。
1.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1.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一)DAF术语的含义
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处置货物后。
4、交货地点为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1)订立将货物运往边境约定交货地点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边境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货交买方)
(3)承担将货物在边境约定地点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交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在边境指定地点交货的其他凭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边境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边境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风险、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三)使用DA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2、关于边境交货地点问题
(一)DES术语的含义
3、风险转移界限为目的港船上。
4、交货地点为目的港口。
(1)签订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水上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通常的卸货地点,并在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
(3)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约定目的港的船上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支付卸货费用,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三)使用DE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共同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
2、要了解DES与CIF的区别
注意:按DES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按CIF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一)DEQ术语的含义
1、DEQ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QUAY,即码头交货。通常称作目的港码头交货。
3、风险转移的界限为买方在码头受货时。
4、交货地点为目的港口。
(1)签订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水上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港,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并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3)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约定目的港码头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使用DEQ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和交货地点为目的港码头的多式联运。
(一)DDU术语的含义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时。
4、交货地点为进口国内。
(1)订立将货物按照惯常路线和习惯方式运至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
(3)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进口国内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和其他官费。
(三)使用DDU术语时卖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DDP术语的含义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时。
4、交货地点为进口国内。
(1)订立将货物按照惯常路线和习惯方式运至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
(3)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根据卖方得请求,并由卖方负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给与卖方一切协助,使其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证件)
(三)使用DD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成本核算及佣金
使学生掌握商品价格构成和商品对外报价;正确运用贸易术语,并把其与出口报价相结合起来;掌握贸易术语间的价格换算;商品成本核算;佣金与折扣的计算等。
掌握商品价格构成和商品对外报价;掌握贸易术语间的价格换算;商品成本核算;佣金与折扣的计算。
教学方法:精讲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
第一节  价格的掌握
二、注意国际市场价格动态
三、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具体因素
例题:某公司出口健身椅1000只,每只17.30美元CIF纽约,总价为17300美元,其中运费2160美元,保险费112美元。总进价为人民币117000元(含增值税),费率定额为10%,出口退税率为9%,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8.28元。求:出口商品盈亏率为多少?
(二)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例题1:某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为每公吨2100元人民币,出口FOB价为300美元,折算率为8.28,求换汇成本及盈亏率。
例题2、某公司出口商品5000箱,每箱净重20千克,毛重22千克,体积0.03立方米,出口总成本每箱人民币999元,外销价每箱120美元CFR纽约。海运运费按W/M计算,每运费吨52美元。(100美元=828元人民币)试计算该商品的出口盈亏率及换汇成本。
(三)出口创汇率(外汇增殖率)
   1、进口原料无论以何种价格术语成交,一律折算为CIF价。
   2、出口成品无论以何种价格术语成交,一律折算为FOB价。
   3、若原料是国产品,其外汇成本可按出口原料的FOB价计算。
五、掌握价格术语之间的换算
三、价格调整条款(滑动价格)
第三节  计价货币的选择
1、出口采用硬币计价 较有利,进口采用软币计价 有利。
2、若采用不利货币,可根据该货币今后的变动幅度,相应调整报价。
3、若采用不利货币,也可争取订立货币保值条款,以避免计价货币汇率变动的
第四节  佣金与折扣的运用
 (一)佣金的含义
 (三)佣金的计算:多数情况下,以何种价格术语成交,就以何种价格为基础计算佣金。
(三)折扣的计算与支付方法
折扣额=含折扣价?折扣率
折扣一般在买方支付货款时预先扣除。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至于确定单价的作价办法和与单价有关的佣金与折扣的运用,也属价格条款的内容,商品的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在价格条款中可规定“每公吨200美元,CIF伦敦”。总值是指单价同成交商品数量的乘积,即一笔交易的货款总金额。
例如:下列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
二、规定价格条款的注意事项
1、合理确定商品的单价,防止作价偏高或偏低。
2、根据经济意图和实际情况,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
3、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以免遭受币值变动带来的风险。如采用不利的计价货币时,应当加订保值条款。
4、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以避免价格变动风险。
5、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合理运用。
6、如交货品质和数量约定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则对机动部分的作价也应一并规定。
7、如包装材料和包装费另行计价时,对其计价办法也应一并规定。
8、单价中涉及的计量单位、计价货币、装卸地名称,必须书写正确、清楚,以利合同的履行。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商品的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
练习:1、某外贸公司出口一种商品至日本,出口价格条件为每公吨9850美元,CIF横滨。其中中国口岸至横滨海上运输费和保险费共计占15%。结汇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8.25元。试计算每公吨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金额。
2、假设某商品的国内进价为8270元,加工整理费支出为900元,商品流通费支出为700元,税金为30元。该商品的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为3000美元。试计算:(1)该商品的出口总成本;(2) 该商品每美元换汇成本。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了解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两种运输方式的基本特点;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条款的写作方法、写作技巧;运输费用的计算;了解OCP条款的应用条件和其他运输方式相关内容。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两种运输方式的基本特点;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条款的写作方法、写作技巧;运输费用的计算。
教学方法:精讲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
第六章  交货时间与地点及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二)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此条款只在采用F组和C组术语时才涉及到
(一)装运港(地)和目地港(地)条款的规定方法
1、分批装运的含义及适用场合
2、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时间、批次和每批的数量不做规定。
(2)在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同时,订立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
(3)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3、《UCP500》的相关规定
2、《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
五、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
注:本条款只在程租船运输方式下才出现,而且实际业务中,负责装卸货物的不一定是租船人,而是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所以在买卖合同中要规定以上几项。
(一)装卸时间(要与装运时间相区分 )
六、OCP条款(内陆地区)
采用OCP条款需注意的问题:
1 、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 地区范围
2 、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 中转
3 、提单上必须注明OCP 字样
4 、运输标志中须加注OCP 字样及最终目的地城市名称。
(二)海洋运输船舶的经营方式
班轮运输的特点:“四固定”、“一负责”
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区别:
(三)海上货物运输费用
(1)定程租船运费的计算方式
(2)影响定程租船运费的主要因素
(3)定程租船运费的支付方式
(1)船方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Gross Terms)
(2)船方管装不管卸(FO)
(3)船方管卸不管装(FI)
(4)船方装和卸均不管(FIO)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国际货约》与《国际货协》
1 、对香港的运输  2、对澳门的运输
(一)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
(二)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一)集装箱运输的含义及种类
(二)集装箱运输的优点
(三)集装箱运输的交接方式和交接地点 
五、国际多式联运和大陆桥运输
1、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
2、构成国际多式联运的条件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并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他可以是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无船承运人(NVOCC)。
4、 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
     大陆桥运输是“海——陆——海” 的运输方式,属于国际多式联运。
(二)B/L的性质和作用
(三)B/L的格式和内容
有关B/L 的三个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维斯比规则》
1 、按是否已装船划分
2、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
3、按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
5、按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
《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甲板提单。
    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信用证下结汇。
    由于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日期已到,而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装船,或因为船期延误,影响了货物装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结汇。
  (一)国际铁路联运运单(Rail Waybill),运单正副本有不同的作用
五、多式联运单据(MTD)
   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的区别:
3、责任区间不同 4、签发时间不同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海上风险与损失;外来风险与损失。掌握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条件、计算及区别;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与运用;掌握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内容、保险条款的具体写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其纠纷的处理。
    掌握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条件及计算;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与运用;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和承保范围、保险条款的具体写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其纠纷的处理。
教学方法:精讲、讨论与案例教学法
第一节:海洋运输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海上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
(一)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的灾害。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二)、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1)就货物损失程度来分
全部损失(Total Loss):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它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被保险货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完全灭失或损坏;
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已丧失形体、用途和价值;
被保险人对其货物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
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信。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修理或施救的费用估计要超过复修后货物的价值;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而要夺回这一所有权所花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该批货物价值。
委付(Abandonment)手续要办理。委付的成立条件: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提出委付申请;对货物处置权交给保险公司。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认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2)就货物损失的性质可分为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在海运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第一,其危险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第二,其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第三,其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第四,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费用承担:共同海损费用由获救后各方利益大小安比例分摊;单独海损的费用由受损方自己(或保险公司)承担;
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案例:金刚轮号2000年从伊朗阿巴丹港开出驶向中国,船上装有轮胎、钢铁、棉花、木材,当船航至上海海面时突然着火,经救助造成以下损失:
A.抛弃全部轮胎USD9000,其中20% 已着火。
B. 扔掉未着火的木材及其他易燃物质价值USD3000。
D. 船甲板被烧100平方厘米,修理费用USD100。
求: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各为多少?
(三)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 ):当被保险货物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上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措施所付出的费用。(常与单独海损费用相联系)。(无论有无效果都予以赔偿)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当被保险货物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的救助行动,获得成功,而向其支付的报酬;(常与共同海损费用相联系)。(无效果、无报酬)
(一)含义: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1、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2、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主要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
第二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与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适应我国对外经贸发展需要,根据我国保险业务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保险市场做法,制定了《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CIC )。其中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等内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等内容。
    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大小,取决于不同保险险别。
(一)基本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被保险货物在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2)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船时,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风险的货物采取抢救、以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海难后,在避难港产生的特别费用;(卸、存、运)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船舶互撞条款”中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例:判断下列各题若投平安险是否赔偿?
(1)运输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触礁,海水涌进船舱,将甲商人的5000公吨货物浸泡2000公吨。(赔偿2000公吨)
(2)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乙商人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不予赔偿)
(3)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丙商人6000公吨货物全部浸泡。(赔偿)
(4)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丁商人的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之后又触礁,海水涌进船舱,货物又被浸泡1000公吨。(赔偿4000公吨)
(5)货物运输途中,自来水管破裂,将戊商人的8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不予赔偿)
承保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 + 自然灾害下的部分损失。
承保责任范围包括:水渍险 + 一般附加险的内容
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串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11种)。
(2)其他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
保险责任的起讫: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s  W/W)。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处所开始—(包括海、陆、河运)直至该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获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地或其他储存地为止。(若货物不卸保60天为限)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只付水面风险。(若货物不卸保15天为限)
第三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和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由买方投保。凡以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例如,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订明1981年1月1日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一)CIF出口合同中,必须订明下列内容
1、投保金额,或称保险金额。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
2、险别,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
3、以哪一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目前,我国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按照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为准,我方也可以通融接受。
(一)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保险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止日期和投保险别,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例如:出口手工具一批至香港,货价1000港元,运费70港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一切险费率为0.25%,战争险费率为0.03%。试计算投保额和保险费应是多少?
(二)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按FOB、CFR和CIP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做法。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各外贸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需填制投保单,而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代替投保单,作为办理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1、保险单又称大保单。
2、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3、预约保险单,为简化内部手续,保证进口货物及时投保,外经贸系统的外贸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对不带保险成交的进口货物,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责任。
免赔率是指有的易碎、易腐等商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要扣除一定数量或金额后赔付。可分为“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两种。两者的相同点是,如果损失数额不超过免赔率,均不予赔偿;两者的不同点是,如果损失数额超过免赔率,前者扣除免赔率,只赔偿超过部分,后者则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采取的是绝对免赔率。
案例分析:我某出口公司按CIF San Francisco 成交一批货物,后国外来证要求在提单的 “shipping mark” 栏加注 “San Francisco OCP New York” 字样,我方在投保时为了单证一致,而且考虑到有利于使用内陆运输优惠,认为可以照办而不必要求对方改证,在保险单的有关栏目也照此填写。
问:我方若这样做,则保险责任及相关保险费方面会有何变化?
案例分析: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问: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能否得到赔偿?

第四篇  货款的结算
通过本篇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各种支付工具,并能够掌握最常用的几种支付方式、业务流程、汇票和信用证种以及国际货款支付方面的国际惯例。
托收和信用证业务流程;国际货款支付方面的国际惯例;汇票与本票等的区别。
教学方法:精讲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
第八章  支付工具与支付方式、运用
汇票是国际货款结算中使用最多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 的定义
1、绝对记载事项( 见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1)付款期限(若欠缺,推定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点(若欠缺,推定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3)出票地点(若欠缺,推定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6)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
    出票人(Drawer)、 受票人(Drawee) 或付款人、 受款人(Payee) 或收款人 ——汇票的付款人在信用证下一般为开证银行、托收下一般为进口商。 
2、按照有无随附货运单据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
受款人(抬头) 通常有三种写法:
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注:以上步骤中,即期汇票不需经过承兑步骤。  
1 、商业本票(有即期、远期本票之分)
2 、银行本票(都是即期本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四、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一、支票的定义:支票是一种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1、普通支票、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
2、划线支票与未划线支票
支付方式(汇付与托收)
一、汇付的含义及当事人
四、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方式中的应用
    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口商为避免货款两空,要求解付行解付货款时,收款人必须提供某些指定单据。
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
D/A只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使用商业汇票)
3、托收总体上有利于买方,不利于卖方。
五、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 或CIP 条件成交;或也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不采用CIF 或CIP 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
    应规定交单条件和付款、承兑责任及付款期限 等问题。
第一节  L/C 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一、L/C的含义及性质
L/C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1、L/C属于银行信用
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2、L/C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第三节  L/C的一般业务程序图
第四节  L/C的主要内容及开立的形式
一、L/C 的主要内容
1、注意开证时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开证时间;若未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开立L/C。
 2、注意L/C中三个重要期限之间的关系
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简电通知中表明了L/C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我公司收到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按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装运出口。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L/C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中的数量不符。问: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一、按L/C下的汇票是否随付货运单据
二、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划分
三、按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保兑L/C(Confirmed L/C)
《UCP500》明确规定,所有L/C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承兑信用证一般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 
假远期L/C或买方远期L/C
1.假远期L/C对买卖双方的利弊分析:
对进口商来说:可以利用付款银行的资金;但需支付贴现利息和承兑费用。
对出口商来说:能够即期十足收款;但要负一般承兑信用证汇票到期遭到拒付时被追索的风险。
2.假远期L/C与真远期L/C的区别
五、按受益人对L/C 的权利是否可转让
2、循环L/C 的优点
3、循环L/C 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分批均匀交货
4、循环L/C 的例子
1、对开L/C 的特点
2、对开L/C 的适用范围
1、对背L/C的适用范围
2、开立对背L/C后,有关条款的变更
1、预支方式( 包括向开证行预支和向议付行预支)
1、备用L/C 的含义及性质
2 、备用L/C 的适用范围
第六节 《UCP600》(跟单L/C统一惯例)
第七节 合同中的信用证支付条款
第一节  银行保函的含义及性质
一、按索偿条件划分,L/G可分为以下两种:见索即付保函、有条件保函
银行保函一般是见索即付保函,它是一种与基础合同相脱离的独立性的担保文件,而且是不可撤销的文件。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主要责任
三、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应申请人(投标人)的请求出具给招标人的书面保证凭证,保证投标人开标前不中途撤标或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不拒绝签约等 。
1、就银行的责任而言,L/C 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L/G 的担保银行的偿付责任既可以是第一性的,也可以是第二性的,要视保证书的具体规定。
2、L/C 业务中,开证行处理的只是货运单据,与买卖合同无关;L/G 业务中,担保银行因有时要证实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所以有时要被牵涉到合同纠纷中。
3、L/C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L/G可适用于多方面交易。
第一节 L/C与汇付相结合
第二节 L/C与托收相结合
出口人需开立两张汇票,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L/C必须注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第三节 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相结合
第四节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
3、二者的区别:货款清偿程度不同、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支付利息费用不同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日商以D/P即期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若我方接受D/P 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接受。问:日商为何提出此要求?
案例分析2: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到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出单据。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及处理措施。

第五篇  争议的预防预处理
通过对本篇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商品检验的意义、检验机构和有关检验证书;了解仲裁协议的形式以及相关规定;我国通用的仲裁条款格式等问题;合同中索赔条款的意义与内容;让学生掌握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性质与范围;掌握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仲裁协议的作用。
掌握商品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性质、范围与应用。
教学方法:精讲、讨论与案例教学法
买卖双方交易的商品一般都要进行检验,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情况,受害方都有权提出索赔。合同鉴定后,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可按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买卖双方对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难以和解,可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因此,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订立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第九章 商品检验、索赔与定金罚则
第一节  商品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对此,有关国家法律或政府法令已有所肯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2、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还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第二节 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三)船舱和集装箱检验
(四)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
(五)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第三节 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商品复验等。
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基本上有以下几种做法:
(2)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
3、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
4、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3、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测室等。
在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根据《商检法》的规定是国家设立的商检部门和设在全国各地的商检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设在各地的分公司根据商检局的指定,也以第三者地位,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鉴定业务。
国家商检局的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二是对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见杨哦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办理进出口商品的鉴定业务。
此外,常见的还有植物检疫证明、积货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等。
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3、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运结算的依据
4、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五、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
凡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或对外贸易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标准,均构成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
第四节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一)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二)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三)订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条款的注意事项
1、品质条款应定得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致使检验工作失去确切依据而无法进行,或只能按照不利于出口人的最严格的质量标准检验。
2、凡以地名、牌名、商标表示品质时,卖方所交合同货物既要符合传统优质的要求,又要有确切的质量指标说明,为检验提供依据。
3、出口商品的抽样、检验方法,一般均按中国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方法办理,如买方要求使用他的抽样、检验方法时,应在合同中具体定明。
4、对于一些规格复杂的商品和机器设备等进口合同,应根据商品的不同特点,在条款中加列一些特殊规定,如详细具体的检验标准,考核及测试方法,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及其质量标准,样品及技术说明书等,以便货到后对照检验与验收。凡样品成交的进口货,合同中应加订买方复验权条款。
5、进出口商品的包装应与商品的性质运输方式的要求相适应,并详列包装容器所使用的材料、结构及包装方法等,防止采用诸如“合理包装”、“习惯包装”等定法。如果采用这种定法,检验工作将难以进行。
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索赔,一般有三种情况,即货物买卖索赔、运输索赔和保险索赔。本节讲述的是前者,即货物买卖的索赔。
第一节  争议与索赔的含义
所谓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所谓索赔(CLAIN)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出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指受害方因对违约方违约而 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
所谓理赔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出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
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交易中双方引起争议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不按合同的交货期交货,或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符,或所提供的货运单据种类不齐,份数不足等。
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条件下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
3.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如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致使双方理解或解释不统一,造成一方违约,引起纠纷;或在履约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
从违约性质看,争议产生的原因,一是当事人方的故意行为导致违约而引起争议;而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疏忽、过失或业务生疏导致违约而引起争议。此外对合同义务的重视不足,往往也是导致违约、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
第二节  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英国的法律把违约分成违反要件与违反担保两种。所谓违反要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违反担保,通常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一般认为与商品有关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等条件属于要件,与商品不直接联系的为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货物买卖法》却规定,受害方有权把卖方的违反要件当作违反担保处理,而不把他作为废弃合同的理由。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区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这种根本违反合同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以至于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如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绝付款。如果由于当事人不能预知,而且处于相同情况的另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也不能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么就不够成根本性违约。《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是非根本性则不能解除,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英国《货物买卖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违约的划分是不同的对违约的法律后果所做的规定却是一致的。然而前者对违约的划分是从合同条款本身来判断的,后者是从违约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而确定的。
第三节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异议和索赔条款,另一个是罚金条款。在一般,买卖合同中,多数只订异议和索赔条款,只有在买卖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中,除定明异议与索赔条款外,再另定罚金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索赔损失的办法和赔付金额等项。
1、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须的证据和出证机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贸易合同和有关的国家法律规定;后者则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书面证明,以证实违约的真实性。
2、索赔期限。这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赔的有效期限,逾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因此关于索赔期限的规定必须根据不同种类的商品作出合理安排,对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合同中应加订保证期。保证期可规定一年或一年以上。总之,索赔期限的规定,除一些性能特殊的产品(如机械设备)外,一般不宜过长,以免使卖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也不宜规定的太短,以免使买方无法行使索赔权,要根据商品性质及检验所需时间多少等因素而定。
规定索赔期限,尚需对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作出具体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起算方法:
(1)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算起
(2)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算起
(3)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算起
(4)货物经检验后**天算起
3、处理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关于这个问题,除个别情况外,通常在合同中只做一般规定。因为违约的情况比较复杂,究竟在那些业务环节上违约和违约的程度如何等,订约时难以预计,因此对于违约 的索赔金额也难以预卜,所以在合同中不做具体规定。
    应该指出,异议和索赔条款不仅是约束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同时也对买方起约束作用。不论何方违约,受害方都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亦称“违约金”或“罚则”。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迟延开信用证或延期接货等场合下。罚金的数额的大小是以违约时间的长短为转移,并规定出最高限额。
违约金的起算日期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即起算;另一种是规定优惠期,即在合同规定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段时间,在优惠期内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起算罚金。卖方支付罚金后并不能解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关于合同中的罚金条款,各国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例如,前苏联、东欧国家都承认和执行该项条款;而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法律则有不同的解释。例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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