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没把车停在自己家门车位,小区人防车位属开发商还是业主物业有权力锁车吗

应不应该买地下车位?怎么能查到小区的地下车库是不是人防工程以及它算没算在房屋公摊里?另位新的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买卖有什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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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是否有独立的物权 一般是不允许捆绑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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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是不允许捆绑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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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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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具体情况 建议咨询当地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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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些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不少购买车位的业主分不清哪些属于人防工程,哪些又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法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3、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 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首先要留意是不是规划用于车库车位,在报建的时候是不是已写明,开发商能不能够拿到产权证,买了之后业主能不能拿到产权证,还要注意开发商是否在贷款的时候将车库车位抵押给银行,因为一旦他还不起贷款,可能就会被银行出卖,业主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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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大朗东逸湾花园部分业主表示,该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有一部分有产权有一部分无产权,现在开发商要求业主买车位才能进入车库。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开发商有权卖吗?物业禁止业主车辆进入车库合不合法?

日前,大朗东逸湾花园部分业主表示,该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有一部分有产权有一部分无产权,现在开发商要求业主买车位才能进入车库。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开发商有权卖吗?物业禁止业主车辆进入车库合不合法?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士回复称,物业小区的停车场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开发商在建小区时,作为附属设施修建的专门用于停车的地上或地下车位和车库。这类车位车库,按照《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权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可以说,法律认可开发商对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享有处分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将车位、车库销售、赠与或者出租给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第二种,是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访客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所。这类车位车库,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法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对此种停车场地享有处分权,相应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三种,是具有人防功能的地下车库。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按现在的规定和做法,人防工程作为停车位或停车库的,不能得到产权登记。一般来说,人防工程属于公用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政府委托人防部门管理。但按照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发生紧急战事时,国家无偿调用。现实中,许多人防工程都是由开发商投资修建,开发商能否使用和收益,关键在于有没有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以及有没有将工程费用计入商品格里。如果有,就有权使用管理收益;如果没有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或将工程费用计入商品房住宅价格,则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物业公司的管理权,都是来源于权利人的委托,也就是说都是基于民事合同的约定,而不是物业公司本身对车位享有什么物权。办理了车位租赁或者买卖手续的车辆可以进入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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