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比互联网那更趋势,那个北京和上海哪里竞争更大大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常务理事 陈文辉

近期,互联网金融社会关注度高,业界、专家学者及新闻媒体讨论非常多。保险业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先行先试,率先开展了专业化试点经营,2013年,批准设立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积累了一些互联网保险的实践经验。

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是大势所趋

在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改善服务方面,银行业起步于账户查询、转账支付等基本功能,保险业则最初体现在销售端。保险业是较早主动采用网络营销模式的金融业态。回顾我国保险业与互联网的合作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信息发布阶段(1997年至2000年)。1997年11月,中国第一个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内部信息化管理需求的专业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正式运行,开启了保险与互联网的亲密接触。但是,由于当时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整体市场环境尚不成熟,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不足,保险公司主要利用互联网开展品牌宣传、产品介绍、业务咨询等。

渠道探索阶段(2000年至2011年)。部分保险公司尝试将互联网作为新型销售渠道和服务渠道,通过官方网站或在门户网站嵌入保费计算器等多种途径获得客户并达成交易,同时提供保单查询、理赔等后续服务。如,2000年8月平安保险PA18问世,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等个性化功能于一体,开创国内先河。这一阶段互联网与保险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帮助保险公司把“业务搬到网上”,为保险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业态。

创新发展阶段(2011年至今)。保险业与互联网开始探索深度融合。互联网保险真正进入创新发展阶段,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险业开发了真正基于互联网经济需要的创新产品,为互联网经济提供了风险保障,如网络购物退货运费险、专门为淘宝卖家提供履约保证的“众乐保”及医疗保障的“乐业保”等。另一方面,保险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更精准的保险销售,改善客户体验,提升行业的服务能力。如,航班延误险,简化了传统保险的索赔流程,优化了消费者的体验。这一阶段,一些保险集团开始探索互联网领域布局,平安、太保、人寿集团从2011年开始相继成立集团内部电商子公司。2013年9月,由“阿里、、平安”为主要股东的第一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由保监会批复成立,众安是第一家不设分支机构、跨区域经营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它的设立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进入机构专营阶段。

当前,保险行业借互联网金融勃兴之机,开始提速进入一轮“全面发展期”,以网络销售为核心的“互联网保险”,在新技术应用浪潮下迅速成长为一个创新子业态,呈现出市场主体集中进入、业务规模快速扩张等特点:从2011年至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增加到76家,2013年保费规模达)(编辑 王梓 马冬冬)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近年来,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不断向金融业渗透并与金融业加速融合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保险业开始蓬勃发展。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较2011年互联网渠道保费规模提升了26倍,对全行业保费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8.9%,成为拉动整个保险业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互联网保险的经营主体扩容至85家,经营模式逐步确立,专业化布局基本形成。但是,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新兴业态,互联网保险又面临着产品创新有待升级、服务体系相对薄弱、安全防护现状堪忧等一系列挑战。如何在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和我国经济转型的大潮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最终化茧成蝶,振翅高飞,成为当前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面临四大瓶颈制约。一是创新不足,互联网保险产品有待升级。互联网保险不是简单地将传统保险产品搬到网上,而是需要根据互联网特点对原有产品加以改造或重新开发新产品,业务流程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但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要以低价值、低黏度的产品为主,保险企业与互联网相适应的产品创新能力有待加强。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基本大同小异,多是将少数简单的财险和意外险产品放在网络上销售,更复杂、高端的保险产品还无法通过互联网提供,产品的附加服务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挖掘,不能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二是服务体系薄弱,客户服务能力有待提升。众所周知,销售只是保险经营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对广大消费者而言,理赔服务才是保险产品价值的真正体现。无论传统产品网络化,还是互联网创新产品,消费者都需要方便、快捷的理赔服务。目前,在运营服务体系方面,大多数保险公司只能通过网络进行产品宣传、投保和支付,但是后续服务中的保全、理赔工作还要借助线下完成,存在提交材料多、理赔时间长、赔付不及时等现象。相对银行、证券强大的在线自助服务体系,互联网保险线上服务能力明显不足,容易引发消费者的不满和投诉。同时,由于部分第三方平台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弱化保险产品性质、片面夸大收益率、缺少风险提示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三是存在网络安全隐患,风险防控手段有待加强。电子商务在提供快捷、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对网络安全性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面临的网络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网络系统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网络交易安全三个方面。由于支撑互联网保险的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发展还不成熟,安全机制尚不完善,一些从事互联网保险的机构本身缺乏必要的风险控制能力,风险防控手段亟须加强,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四是保险监管机制建设滞后,监管环境有待完善。由于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较快,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建设并没有完全跟上发展的步伐。在相关监管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相对缺乏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监管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基本沿用传统业务管理模式,现有的监管组织形式和现场检查手段已无法满足新的监管要求,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几方面对策。

  重视产品创新,优化产品结构。保险企业要从险种和目标人群出发,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改变,不断创新设计全方位、多层次、简洁明了的产品,优化产品结构。要进一步推广高度标准化的个险产品,借助某些技术手段免除那些不必要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措施,使产品渐趋简单、便捷、标准化,能够实现投保、核保、理赔一站式服务。同时,在产品形态、产品设计等方面做出改进,探索发展高附加服务的中长期产品。

  重视服务创新,完善经营模式。保险企业要不断优化现有互联网保险产品线,完善在线投保、支付、退保、理赔功能,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运营效率。通过将冗杂的投保、核保、理赔、核赔等环节,提供简单化、便捷化,全面、周到及个性化综合服务,增加客户满意度。同时,要自觉加强信息披露,做好风险提示,杜绝虚假宣传,增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重视网络系统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适时推出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从制度上对网络保险信息安全作出统一部署和明确规定。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各方责任,保障网络保险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保险企业要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要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保证客户信息数据安全。

  重视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保障。要通过修订现行有关法律法律或出台、完善部门规章,做好法律法规间的统筹衔接,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和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保障保险业线上、线下监管的一致性、全面性与可持续性。要及时出台互联网保险的一揽子监管措施,消除影响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政策障碍,释放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巨大潜能,实现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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