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退休职业年金怎么发放人员年金什么时间发放

九、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基金管理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纳入社会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工作。加强审计监督,定期组织审计检查,正确引导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基金,对挤占挪用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一、建立健全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统一规定进行调整。职业年金缴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记账储存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厅、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运营。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另行制定。

(四)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前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分别予以承认。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由荣誉称号授予部门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厅、省财政厅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三)改革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在出台新规定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经和省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参保缴费到批准的退休年龄。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建立健全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资金投入,保证参保单位应由财政负责的缴费资金来源,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基金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 建立职业年金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日前正式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个人养老账户余额     不得提前支取     新政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费。单位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个人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达到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金发放     分三种办法    “新人”待遇计发办法。“新人”指本新规实施后参加工作、按照新规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       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中人”待遇计发办法。“中人”指本新规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按照本办法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  满15年,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老人”待遇计发办法。“老人”指本新规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继续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两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他项目原渠道列支。本办法实施后,“老人”的待遇调整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省政府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     在延迟退休人员缴费办法方面,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作为我国终结养老金双轨制政策的重要一环,《》昨天正式发布。办法明确提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转移,而单位缴费存在记账方式和实账积累两种情况。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专家认为,公务员工资预计不会明显降低,但公务员跳槽等人才流动将会日趋普遍。

京华时报记者赵鹏综合新华社电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办法还指出,当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关于领取,办法规定了三种条件:一是退休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今年起与养老保险同步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今年就会缴纳,与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同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维刚说,养老“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一致的,这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占在职工资的比重)不会超过60%,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职业年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投资运营等,预计能将替代率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

奖励性补贴不纳入缴费基数

“我最关心的就是缴费基数是多少!”国家某部委公务员王钦任职正科3年,月收入5400元左右,其中工资只有1900元左右,其他都是津补贴。“要是按照1900元的工资缴费,那就亏大了。”他说。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缴费基数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和已经规范后的津补贴;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是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以及绩效工资。

“改革性的补贴、奖励性的补贴暂时不纳入缴费基数。”这位负责人说。

1是否会导致公务员工资降低?

随着养老“并轨”再进一步,公务员将参加养老保险以及职业年金,根据规定,这两者的缴纳比例占到了工资的12%,这会不会使得公务员到手的工资有所降低?

对此,人社部专家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保研究中心主任表示,此前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后,已确定公务员要参加养老保险,人社部也宣布,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公务员月人均将实际涨薪300元左右。预计随着职业年金制度的实施,有关部门可能还会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弥补公务员因缴费而产生的新支出。换言之,预计公务员的工资将在自行缴费之后,还能基本维持之前的待遇水平,不会出现明显降低。

2为何不允许一次性全部领取?

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不能够一次性全部领取个人账户的资金。对此,杨燕绥解释,按月领取主要是考虑到职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设定。只有按月领取,才能体现出养老保险为解决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在退出劳动岗位后为其基本生活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目的。反之,如果允许一次性领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全部资金,这将使职业年金成为一种零存整取的储蓄,使其丧失了社会保险的功能。

3为何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办法提出,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只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对此,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丁元竹教授解释,当前在一些未实现养老金省级统筹的地区,个人在省内的地市间转移养老保险,也是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而不转移单位统筹部分。这主要是因为地方财政在单位统筹部分的补贴额度并不一致。职业年金与此类似,受筹资来源的限制,各地间的财政补贴额度预计也会存在差异,因此有关部门才明确了职业年金只有个人账户资金才可以随同转移。不过,如果今后我国社保制度完全实现统一,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也可能转移。

4是否会拉大与企业职工差距?

丁元竹表示,当前我国确实存在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替代率远高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替代率的问题。不过,也不能一概而论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后,就会拉大其与职工养老待遇的差距。例如一些效益好的外企和国企,其部分职工月薪可能达到数万元,不仅在职时工资远高于公务员,由于养老保险缴费水平高,退休待遇也要高于公务员。因此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与职工养老待遇的差距,与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以及是否建立了企业年金均有重大关联。

5是否会引发更多公务员跳槽?

丁元竹表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需要自行缴费参加社保以及职业年金,这从制度方面已经拉近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距离,为人才流动提供了更好的基础条件。

此外,目前我国社保制度还存在碎片化的问题。如在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内,各地统筹层级尚不一样。而职工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不共用基金统筹的问题。但预计5到10年之间,我国社保制度将逐步趋向统一,统筹层次会基本趋同,因此各种人才间的流动也会更加普遍。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事业单位退休职业年金怎么发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