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烯碳退市了钱怎么办,现在持有这支股票的人怎么办

继*ST吉恩、*ST昆机之后,*ST烯碳的A股生涯也要暂告一段落了。

2018年5月28日,深交所作出*ST烯碳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这是2018年度深交所首家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也是两市2018年第三家退市公司。

此次深交所在公布上述决定的同时,也披露了作出该决定的程序过程,以及公司退市后的相关事宜。

——暂停上市后首个年报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

其实早在2017年7月6日,*ST烯碳因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按照相关规则就被暂停上市了。

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等规则规定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如果没法按时披露被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报、或是这个年报按时披露出来了但是年报显示公司继续亏损/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收低于1000万/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就会触发退市条件。

而*ST烯碳就倒在了最后这个问题上面——其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报显示,公司扭亏为盈,有逾7700万的净利润,但年报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也无法确认公司年报的真实性。

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在其出具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出具否定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中,罗列了*ST烯碳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部分关联交易无法识别等多项风险。

所以,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几经”变更也没法力挽狂澜成功保壳啊。

曾经,*ST烯碳在暂停上市期间曾经发布了2次实控人变更报告,前后相隔还不到一个月。前次变更报告被证明是“闹乌龙”后,后一次公告在2017年12月8日晚间发出,控股股东银基集团的股东刘成文和黄东坡(通过广纳投资间接持有银基集团31.1%股权)与远成集团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完成后,物流企业远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黄远成将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这个时间点距离年报披露的截止日期还不足五个月。

退市决定经过了什么程序?

——在上市委审核前新增听证环节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在触及退市条件之后,深交所上市委员会需经过审核给出意见,深交所再据此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在这个过程中,跟以往最大的不同是,新增了一个听证的环节。

2018年5月15日,*ST烯碳提出听证申请。

5月24日,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ST烯碳终止上市听证会。

(这也是深交所针对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审核的首次听证会。)

听证会大致流程:深交所向当事人现场释明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规则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委员问答

这在我们上周四的推送中也曾报道过。

“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场参与听证,通过听证获取更详尽、更准确的审核依据和相关信息,能更好地理解规则、执行规则,有利于提升重大监管决定作出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深交所相关人士指出。

最终,因*ST烯碳股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情形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规定的应终止上市情形,深交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于5月28日作出*ST烯碳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退市后怎么办?还有没有重新上市机会?

——退市整理期后可进入股转系统挂牌转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23条的规定,*ST烯碳股票将自2018年6月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证券简称将变更为“烯碳退”,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另根据相关规则,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四十五个交易日内,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若满足重新上市条件可提出申请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如果满足重新上市条件,可以向深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第五节对此作了原则规定,深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明确了具体安排。

深交所表示,深交所在受理重新上市申请后,将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必要时要求相关机构对公司盈利等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有法律人士指出,股票终止上市后,*ST烯碳仍然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等的规定,继续履行、承担起公众公司的相关义务与社会责任,确保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位发生变化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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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有股票退市了,今年似乎是股票退市集中的年份了。除了已经退市的股票之外,投资者更关注的是*ST烯碳股票的退市。那么,*ST烯碳什么时候退市?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ST烯碳的股票最新资讯。

  在*ST吉恩、*ST昆机两家公司相继宣布退市后,*ST烯碳的退市消息再次点燃了市场对危机的关注热情。在2017年年报各项指标达标的情况下,可能*ST烯碳自己也没想到会在“非标”报告上栽跟头。

  5月29日,*ST烯碳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

  公告显示,公司因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情形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情形。

  自此,*ST烯碳成为A股首家因为年报被出具“非标”而退市的股票。

  根据公告可知,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8年6月5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8年7月17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投资者需要及时关注*ST烯碳的消息,在在退市整理之后交易的日期中及时将手中持有的股票卖掉,避免更大的损失。

  *ST烯碳年报显示,公司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15万元,营业收入为24.12亿元,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9.75亿元。可以说,公司的各项指标都已达标。同时,公司也对此次保壳抱有乐观态度。

  公司相关人士此前曾表示,经过前期资产置换后,烯碳新材的主营业务已初步转型进入烯碳新材料领域,建立起以石墨产品及其深加工为主,以烯碳新材料产业园、烯碳新材料研究院为支撑,全方位一体化运营的烯碳新材料产业链。“公司已经培育出一支由石墨烯、动力电池资深经验的业内专家队伍,已经初步实现石墨烯扩展产品应用,如石墨烯加热膜、导热膜产品在动力电池加热系统上的技术应用。”

  从财报来看,*ST烯碳在2017年全年和2018年一季度全部实现了盈利,且净资产为正。但可能公司也没有料到会成为首家因为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退市的公司。

  对此,有会计师事务所人士表示,以前很多上市公司认为,花钱就能让中介机构出具自己想要的报告,如今这种套路行不通了。随着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律所、会所、券商等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也不断完善和规范,上市公司不要心存侥幸。

  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上市公司被出具的各种“非标”意见也开始逐渐增多。

0.02, 0.51%)、乐视网(3.730, 0.11, 3.04%)等16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非标”报告的上市公司存在。而在*ST烯碳打开“非标”退市这个缺口后,上述16家被同样出具“非标”报告的上市公司也相当于头顶被架上了退市这把闸刀。

  在*ST烯碳退市决定下达前,公司曾多次发布易主消息。去年11月,*ST烯碳称实际控制人将由刘成文变更为共青团中央。此后,公司于同年12月28日公告称,物流企业远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黄远成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可惜的是,刚刚换主不到半年的*ST烯碳最终没能逃过退市的命运。

  在深交所就*ST烯碳拟终止上市召开的听证会上,公司方面听证当事人曾表示,新实控人虽然知道,但进入公司时间有限,对公司历史遗留问题了解不足,导致部分问题未能理顺,最终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意见。

  可以说,黄远成在这次“借壳”的过程中成功晋升接盘侠。与此同时,陪着黄远成一起坐车的还包括多达16万股东在内。同花顺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一季度,公司股东户数为16.48万户。其中,有3833位股东是在2017年上半年买入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ST烯碳第二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027万股,占流通股股比3.49%。此外,肖立海、肖立江两兄弟也属于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列,且在2017年第二季度公司前进行了增持操作。而此次*ST烯碳的退市,无异于令公司逾16万股东集体放血。

  *ST烯碳股票的最后交易日期在七月份,如果投资者有持有*ST烯碳的股票的话,请及时关注最新的消息,尽早将手中持有的股票卖出。股票投资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保证自己手中的股票不会退市,我们能做的就是运用自己的炒股经验,帮助自己尽量的将风险降低。

?  退市成为资本市场舆论关注焦点:在24日现场听取了*ST烯碳的申辩意见后,深交所28日作出*ST烯碳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此前,上交所已对*ST吉恩、*ST昆机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  多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当前退市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是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在这一进程中呈现出“谋全局、立法治、知细处、确主体和稳市场”的新态势。同时,当前退市制度在针对欺诈发行、财务舞弊、管理层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此外,在推进退市常态化过程中,必须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合理的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争议解决措施。

?  退市改革呈现新态势

?  太平洋证券总裁助理、研究院院长魏涛认为,退市制度从2014年发布到2018年修改完善,与以往相比最大变化在于制度的改革充分考虑了市场承受力,同时注意逐步施行,减轻对市场的冲击。

?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此轮退市制度呈现新态势:一是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加强了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完善;二是强化了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加大了强制退市的执行力度;三是制定更具有市场化和操作性的强制退市规则,建立了较明确的退市指标体系,对强制退市做出了更加细致、更具操作性的安排,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资本市场的“退市难”问题;四是从源头上形成优胜劣汰的上市公司制度,为注册制实施完善制度建设。

?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负责人田利辉认为,中国证券市场众多问题的核心是违法违规成本偏低,必需“立法治”。这次修订重点关注和严厉打击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违法违规之辈,方能够有效推动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同时,“魔鬼在细节之中”,只有“知细处”,才能制订能够有效落实的规则,这次修订重视细节,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判断标准、决定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做了具体规定。

?  田利辉强调,当前退市制度改革明确了主体责任,要求沪深两大交易所切实担负起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策任务。由于这次退市制度的推进能够事先与市场沟通,事中能够公开公平,同时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也日渐成熟,认同上市公司务必遵纪守法的理念,故而市场能够“识大体”,相对稳定。

?  存在进一步提升空间

?  魏涛表示,当前退市制度主要围绕盈利角度考虑,对欺诈发行、财务舞弊、管理层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的政策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同时,对新经济龙头企业等创业型公司的退市细则还未明确。

?  “目前我国退市制度尚未完全实现常态化,股市仍有若干‘僵而不死’的公司,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新生现象,值得相关方面重视。”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一是退市标准如财务指标的认定和信息披露的把握还不够明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二是退市执法总体呈现力度逐渐加强态势,但代表性案例尚少,实施程序和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仍待进一步磨合;三是主动退市机制设置缺乏针对性,对其进行规范的主要是并购领域相关法规,与公司法的衔接呼应不足;四是对于存托凭证等新兴形态的相关事宜,应做更充分的考虑和安排。

?  潘向东认为,当前A股退市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对投资者的赔偿制度不完善。专门针对投资者关于退市事件发生纠纷和损失赔偿等方面的受理机制尚未建立。二是地方政府的干预。地方政府出于保护扶持企业、维持地方业绩、树立政府形象等多方面原因,对濒临退市的企业频频出手,帮其渡过难关,这一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市场原则。三是退市标准有待完善。当前制度中,存在指标单一、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四是目前上市公司保壳意愿强烈,难见主动提出退市申请。

?  田利辉表示,完善退市制度,需要考虑发展民事赔偿机制和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需要让以欺诈手段圈钱的机构或人士付出应有代价。

?  潘向东建议,应建立专门针对投资者投诉和损失赔偿的受理机制,并简化流程,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减少政府干预,真正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加强交易所主体责任。具体操作上,需细化退市标准,交易所要尽快完善退市程序和相关细则。此外,要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和相关信息披露,加大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执行力度,推动上市公司在没有融资需求的背景下积极主动退市。

?  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  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认为,要特别注重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大力宣传,鼓励投资者注重价值投资,理性投资,不要去炒题材股、重组股,扭转整个市场的投机风格。

?  “强制退市实践中,保护中小股东的核心措施是要建立健全合理的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争议解决措施。”郭雳认为,如探索欺诈发行先行赔付机制、证券纠纷集体诉讼调解机制。同时,应明确和完善中小股东在退市决议上的知情权、决策权和议价权,逐步形成更加明确、可依据的标准。

?  潘向东强调,在推进退市常态化的过程中,要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加强教育,减少对壳资源的炒作,加强价值投资理念;二是明确在上市公司退市之后如何对股东进行赔偿,重视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三是以法律形式防止公司高管和机构投资者故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四是建立投资者利益保护机构并赋予其在退市程序中维护中小股东集体利益的权力,代表中小股东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以追回投资者受损利益。

?  田利辉认为,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是法治环境、信息公开和教育普及。在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中,如果个别投资者因为自身判断失误导致错误投资问题公司,或者跟风炒作,妄图火中取栗,那么在退市常态化进程中财富有所损失也是应有的惩戒。当然,倘若投资者被欺诈或误导,那么欺诈一方应对被欺诈者予以补偿。只有充分公开的信息,才能形成投资者理性判断的基础。

?  田利辉强调,对于投资者最大的保护,是让其明确股市有风险,根据自身的风险承担水平和投资判断能力来选择财富的配置和投资标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普及金融风险教育,加大信息公开程度和力度,切实构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记者 徐昭

原标题:改革新意频现 退市制度仍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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