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股公司合同协议书了一个公司,现在才发现合同 和我签的人是董事长而不是股东

原标题:上市公司大股东对投资人的保底承诺合法有效,应予支持

(课程全新升级,点击图片了解详情)

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协议书中向原告承诺保底收益,原告基于此向法院要求两被告补偿其股权投资损失,因协议书是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而非上市公司本身,此种补偿并不损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应予支持。

原告:浙江省宁波正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嘉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和瑞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公司),系上市公司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股东。

被告:陈五奎,系上市公司拓日新能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原告与拓日新能于2011年2月25日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约定原告以每股21元的价格认购拓日新能非公开发行的395万股股票,共计8295万元。同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第4条、第5条约定保底收益为认购成本的8%,即原告的净收益(出售全部认购股票的收益减去认购成本)若低于保底收益(认购成本的8%),嘉悦公司需在原告出售股票后三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原告净收益与保底收益之间的差价,陈五奎对此补足事宜承担连带责任;该协议书第8条还约定除原告自身原因外,其余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的,嘉悦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损失为净收益低于保底收益的差额部分,陈五奎对嘉悦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后,原告在所持股票解禁后于2012年4月17日将其认购的股票通过大宗市场的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出售,成交价格为9.10元/股,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之外,原告净收入为元。按照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原告此次的净收益为-元,保底收益应为6636000元,因此被告嘉悦公司须于2012年4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净收益与保底收益之间的差价元,被告陈五奎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与两被告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嘉悦公司补足收益款元及相应的违约金,陈五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认为协议书和认购协议紧密相连,协议书中涉及补偿的条款违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有关精神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确认无效;拓日新能股价持续下跌并非嘉悦公司主观过错,原告以大宗交易方式低价拋售拓日新能股票,该损失不应由嘉悦公司承担;原告进行的股权投资是一个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投资,这与投资与风险并重这一市场经济原则相悖,故应当认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另查明,拓日新能股票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今股价持续走低,2012年2月4日该股收盘价为每股6.0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与嘉悦公司、陈五奎所签订协议书中涉及补偿承诺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强制性规定限缩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相对于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而言,本案中涉及上市公司拓日新能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原告与拓日新能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并依约支付了相应的认股款,在股票限售解禁后,原告在与拓日新能未能就锁定期达成延期协议后将所认购的股票予以出售,在股票出售之前亦将股票即将出售的事宜通知了被告嘉悦公司,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出售股票这一过程中并不存在违反认购协议的行为。原告持有的股票数量巨大,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采用了大宗交易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更何况结合拓日新能股价走势及目前的市场价,原告出售股票之时将其投资做到了尽可能的减损。

由上述私募股权投资方式引申出投资损失的补偿问题,结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首先,从该份协议书签订的合同主体来看,原告作为拓日新能的股东并非与拓日新能订立保底收益条款,而是与拓日新能的股东即两被告订立;从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来看,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拓日新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两被告),而非拓日新能本身。既然赔偿主体是拓日新能的股东即实际控制人,股东即实际控制人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及自然人对其自身作出的承诺应当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述民事主体即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并不会损害到拓日新能利益或其债权人利益,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其次,被告嘉悦公司、被告陈五奎承诺若原告净收益低于保底收益,则由被告嘉悦公司承担补足责任,并由被告陈五奎承担连带责任,即被告嘉悦公司系主债务人,且主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被告陈五奎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告与被告嘉悦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属于债的加入,由被告陈五奎与被告嘉悦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差价部分的赔偿责任,被告陈五奎与被告嘉悦公司为连带债务人。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订立的协议书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故判决嘉悦公司、陈五奎支付原告补偿款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嘉悦公司、陈五奎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同样理由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协议书的立约三方对于原告就涉案股票的认购若产生损失时该如何进行补偿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嘉悦公司和陈五奎作为当时寻求定向增发股票的上市公司拓日新能之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促成上市公司拓日新能完成本次增发事项,嘉悦公司和陈五奎向原告承诺补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系争协议书作为一份合同是独立的,并不依附于原告与拓日新能签订的认购协议,且在法院审理中亦未发现该协议书相关条款存在无效的情形,故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的认定,认为系争协议书中有关嘉悦公司与陈五奎对原告所作之补充损失承诺为有效。此外,综合系争协议书第4条、第5条、第8条的约定,除原告自身原因外,无论协议书是否有效,嘉悦公司与陈五奎均应补足原告净收益和保底收益之间的差价。原告在二级市场拋售拓日新能股票的行为符合一般投资者的理性思维,并未发现其有低价拋售的主观故意和事实行为,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认为系争协议书和认购协议紧密相连,协议书中涉及补偿的条款因违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有关精神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确定为无效。而原告认为系争协议书和认购协议是相互独立并合法有效的合同,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对股权投资风险进行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嘉悦公司和陈五奎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嘉悦公司、陈五奎所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补偿承诺的效力问题。

本案原告与两被告就协议书中涉及补偿承诺的效力认定意见相左,相互之间的自治机制失控,为及时纠偏失控的自治机制并保障意思自治机制的有效运作,就需要法院对系争的补偿承诺的效力进行评判。结合本案相关情况,影响合同效力的要件无外乎几点: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诚信实用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公序良俗等。

一、系争协议中补偿承诺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自治精神的核心要求是法官要首先尊重商人的理性选择和商业判断,包括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基于自由和理性的心态所作的各种商业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对意思表示的理解存在争议的,应综合合同条款、合同目的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先对其真实的意思进行认定,然后再作出符合双方真实意思的裁判。

从系争协议书的约定来看,系争协议书在第4条、第5条中约定若净收益低于保底收益,嘉悦公司承诺补足原告公司净收益和保底收益之间的差价,陈五奎对此补足事宜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系争协议书三方在第8条中明确:除原告自身原因外,其余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的,嘉悦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损失为净收益低于保底收益的差额部分,陈五奎对嘉悦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此可见,系争协议书在立约时,立约三方对原告就涉案股票的认购若产生损失时该如何进行补偿的意思表是明确的。

从原告与两被告订立协议书的目的来看,正如二审法院所述,嘉悦公司和陈五奎作为当时寻求定向增发股票的上市公司拓日新能之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有理由相信,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促成上市公司拓日新能完成本次增发事项,嘉悦公司和陈五奎向原告承诺补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协议书中的补偿承诺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各方也均对订立补偿承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持异议。

二、系争补偿承诺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限缩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反向解释,倘若某合同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合同依然有效。倘若某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确立某一强制性规范的同时,明确指出违反该规范的民事行为(含合同和章程等)无效或者不成立,则该强制性规范应被视为效力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民事行为一概无效。根据司自治精神,法院既要尊重公司自身的自治行为,也要尊重股东的自治行为,还要尊重公司法律关系各方基于私法自治精神达成的契约或契约型安排。凡是不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章程、自治规章、契约和契约性安排都属于有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设置补偿承诺的系争协议书独立存在,并不依附于原告与拓日新能签订的认购协议,且在审理过程中均未发现系争协议书中相关条款存在无效的情形,两被告在抗辩中也未能明确指出系争补偿条款具体违反何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三、股东之间的补偿承诺的履行是否有损被投资公司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为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在投资协议中额外安排一系列的保护条款。本案中,系争的补偿承诺实质上就是一种保护投资方即原告的条款。而判断该种保护条款是否有效的标准,除了有无违反我国法律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外,另一个必须予以考量的因素就是是否损害被投资公司拓日新能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原告作为投资方认购拓日新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成为拓日新能的股东,倘若协议安排的赔偿主体为拓日新能,则一旦触发并履行补偿承诺,就会出现公司对股东的赔偿责任,客观上导致公司财产受损,并随之影响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故协议对补偿主体的约定不能导致公司资本的抽逃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本案中补偿承诺的赔偿责任主体是拓日新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即一方股东对另一方股东的赔偿行为,不会有损公司及公司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随着我国多层级资本市场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私募股权投资近几年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中一些投资条款(例如可转债、优先股、回购条款、对赌协议等等)为了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得到全部的认可,一些变通的操作方式通常是将原先应由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投资协议安排转化为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协议安排。

来源:节选:刘锋、姚磊:《私募股权投资中股东承诺投资保底收益的效力》载《人民司法.案例》 2014年10期

声明:以上文章不代表本公众号的观点,发布仅供大家学习参考使用。文本中的文字内容和图片等资料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故仅标明文章来源,如若标注有误或者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还请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及时更正或者删除

9月21日晚间,沪深两市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以下是重要公告摘要,供投资者参考:

海航科技:25日复牌 终止收购当当

海航科技公告,公司就终止收购当当的重大重组事项召开了投资者说明会,目前资本市场等外部环境较预案披露时已发生较大变化,且公司未就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事项与交易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终止重组。公司承诺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将于9月25日复牌。

江苏索普: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江苏索普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索普集团正在筹划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可能涉及公司向索普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索普集团拥有的醋酸及衍生品业务相关经营性资产及负债、镇江索普化工新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捷捷微电:拟定增募资不超9.11亿 投建多个项目

捷捷微电披露定增预案,拟非公开发行不超3500万股,募资不超9.11亿元,用于电力电子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新型片式元器件、光电混合集成电路封测生产线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电连技术:琮碧睿信拟减持不超6%股份

电连技术公告,持股8.5%的股东琮碧睿信,计划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6%的股份。

邦讯技术: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已被动减持1.32%股份

邦讯技术公告,自公司实控人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所持公司股份首次出现被动减持至今,已合计被动减持公司1.32%股份。后续不排除相关质权人对张庆文及戴芙蓉所质押股份继续进行处置。

新凤鸣:控股股东减持公司可转债215万张

新凤鸣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庄奎龙及其控制的中聚投资于8月28日至9月21日期间,通过上交所系统出售其持有的新凤转债合计215.3万张,占发行总量的10%。减持后,公司庄奎龙及其控制的恒聚投资和中聚投资合计持有新凤转债299.4万张,占发行总量的13.9%。

汇金通:吉林投资拟减持不超2.95%股份

汇金通公告,公司持股2.95%的股东吉林投资,计划未来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16.62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95%。

星期六:金鹰筠业琢石拟清仓减持7.39%股份

星期六公告,持股7.39%的股东金鹰筠业琢石,计划6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947.39万股,即不超公司总股本的7.39%。

安井食品:控股股东减持公司可转债50万张

安井食品公告,截至9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国力民生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安井转债50万张,占发行总量的10%。

新泉股份:控股股东方面减持10%可转债

新泉股份公告,7月11日至9月21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新泉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志华,出售新泉转债合计45万张,占发行总量的10%。减持后,唐志华不再持有新泉转债,新泉投资持有新泉转债122万张,占发行总量的27.13%。

达刚路机:桐乡东英拟减持公司不超3%股份

达刚路机公告,公司持股29.95%的股东桐乡东英,计划3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3%的股份。

雪浪环境:三名股东拟合计减持不超1.37%股份

雪浪环境公告,公司合计持股5.49%的股东杨建林、杨珂和杨婷钰,计划15个交易日之后至12月31日期间,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37%的股份。

襄阳轴承:国资委批复大股东混改方案 实控人变更为武汉金凰

襄阳轴承控股股东三环集团的混改方案获湖北省国资委批复,公司9月21日晚间披露的文件内容称,此次改制完成后,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三环集团 99.97%股权,成为襄阳轴承实控人;三环集团仍持有襄阳轴承12840万股股份,占襄阳轴承总股本的27.94%,三环集团变更为非国有股东,取消“SS”标识。

云南旅游:下调昆明世界园艺博览园门票票价

云南旅游公告,公司运营的昆明世界园艺博览园票价将作调整:票价从100元/人次调整为70元/人次,新票价自10月1日起执行。参照2017年游客人数计算,票价调整后,预计公司2018年门票收入减少约160万元;2019年门票收入减少约600万元。

TCL集团公告,截至2018年8月末,公司借款余额为640.51亿元,较2017年末增加112.67亿元,占2017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20.81%。新增借款主要因公司半导体显示业务生产线投入,正常提取银团贷款所致。目前公司经营状况稳健,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建发股份:控股子公司57亿元竞得厦门市地块

建发股份公告,9月2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建发房产通过公开竞拍方式,成功竞得福建省厦门市“2018P02”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块总价57亿元。该地块项目未来不排除引入合作者的可能。

利欧股份:下属公司与微信自媒体标的公司业务往来具备合理性

利欧股份就“收购微信自媒体营销公司苏州梦嘉75%股权”回复浙江证监局称,苏州梦嘉股东张地雨曾于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担任过万圣伟业(目前为利欧股份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后,因陈贵重新担任法定代表人,张地雨终止担任该职务。而万圣伟业与苏州梦嘉的业务往来,是两家公司基于市场化原则主动合作的结果,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卫信康:小儿注射用多种维生素获药品注册批件

卫信康公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小儿注射用多种维生素(13)《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小儿注射用多种维生素(13)为含13种维生素的复合维生素注射剂,适用于接受肠外营养的11周岁以下患者维生素缺乏的预防。

华明装备:出售济南华明全部股权 预计增利1200万至1500万

华明装备公告,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济南华明100%的股权以3000万元,转让给山东金邮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此次交易预计将增加公司利润总额1200万至1500万元。

欧比特:拟不超5000万设立人工智能研究院

欧比特公告,为了落实公司人工智能(AI)业务战略部署,提升公司AI芯片的设计能力、AI算法数据处理能力,拟出资不超过5000万元,在珠海高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欧比特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设:出售4家全资子公司 预计获益3300万元

中南建设公告,拟向关联方中南金石转让全资子公司成都中南产业园、济南中南置业、绍兴泓石、无锡泓石100%的股权,交易价分别为92.83万元、8243.8万元、101.18万元、4426.61万元,合计12864万元。预计此次交易将为公司产生3300万元的投资收益。

怡球资源:拟2.7亿元在马来西亚买地

怡球资源公告,公司全资孙公司YCPG公司拟在马来西亚柔佛丹绒浪塞工业区购买土地PLO62,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面积约110英亩,合计约44.52万平方米,预计价值为林吉特1.62亿元,约人民币2.7亿元。此次购买资产为公司将来的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空间,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寿仙谷:维生素C咀嚼片完成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寿仙谷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华寿仙谷药业的“寿仙谷牌维生素C咀嚼片(甜橙味)”产品完成了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并获得浙江省食药监局发放的备案号。

太平鸟:8月中旬以来收到政府补助4590万元

太平鸟公告,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孙公司8月中旬至今,陆续收到政府各类补助合计4590.27万元,均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均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爱迪尔:因部分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 取回重组申请材料

爱迪尔公告,鉴于目前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所聘请的部分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该重组申请文件暂未被证监会受理,为快速推进重组工作,公司决定取回申请文件,并持续加大力度推进重组工作有序开展。

欧派家居:发行可转债申请获证监会受理

欧派家居公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获证监会受理。

怡球资源:拟2.7亿元在马来西亚买地

怡球资源公告,公司全资孙公司YCPG公司拟在马来西亚柔佛丹绒浪塞工业区购买土地PLO62,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面积约110英亩,合计约44.52万平方米,预计价值为林吉特1.62亿元,约人民币2.7亿元。此次购买资产为公司将来的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空间,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凯乐科技:拟1.4亿元转让长信畅中40%股权

凯乐科技公告,公司将长信畅中40%股权转让给九华医疗,转让款1.4亿元,转让后仍持有长信畅中14.53%股权。长信畅中目前主营劳动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智能交通领域的信息系统软件开发、销售及相关系统集成,以及安防视频系统集成。公司确定了大通信产业的发展战略,剥离与通信产业关联性不大企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厦门钨业:拟携手金鑫钨业 合资建立钨冶炼业务基地

厦门钨业公告,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政府、福建金鑫钨业签署意向协议,公司、福建金鑫钨业有意在新罗区合资建立钨冶炼业务生产基地。根据协议,公司、福建金鑫钨业拟成立合资企业,其中公司出资51%,福建金鑫钨业出资49%,并由合资企业投资11.9亿元,在雁石经济开发区建设年产1万吨APT(仲钨酸铵)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达产后预计年销售收入15亿元。

宏润建设:中标4.39亿元重大工程

宏润建设公告,公司中标“宁波市奉化区西河路东侧——1地块旧城拆迁安置用房项目”,项目总投资约4.39亿元。该工程中标价占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的5.4%。

中国长城:9.5亿元增资子公司中原电子

中国长城公告,为推进全资子公司中原电子重点项目建设及业务规划的落实,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对中原电子进行增资,增资金额9.5亿元。

登云股份:美加征关税或对公司出口产品毛利率影响较

登云股份披露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约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对公司的影响情况,称公司对美国出口销售收入占公司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了40%。公司将与相关客户进行协商,力争所加征关税由客户承担,但不排除出现客户不愿承担加征关税的情形。若公司须部分承担或全部承担加征关税,将对公司出口美国产品的毛利率造成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经营业绩。

鸿特科技:拟携手小黄狗环保科技 投建智能环保设备制造基地

鸿特科技公告,公司与四川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小黄狗环保科技签署合作意向协议书,拟在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鸿特科技、小黄狗环保科技(德阳)小黄狗智能环保设备制造基地项目”。该项目将建成集生产中心、研发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运营维护中心和分拣中心为一体的垃圾智能环保分类再生利用产业基地。

金风科技:参股公司金力永磁在深交所上市

金风科技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参股的金力永磁(月21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目前,公司合计持有金力永磁发行后总股本14.51%的股权。

长园集团:累计收到政府补助1.11亿 全部计入收益

长园集团公告,2018年1月1日至8月31日,公司(包括子公司)共收到1.11亿元政府补助,上述政府补助全部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

古鳌科技:入围甘肃银行招标项目

古鳌科技公告,公司收到甘肃银行的入围通知书,确定公司为A类点钞机、A类点钞扎把一体机、4+1口清分机、外币验钞仪、清分扎把一体机(7口及以上)招标项目的入围供应商。

梦洁股份:控股股东提议公司0.5亿至2亿元回购股份

梦洁股份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姜天武关于提议回购的函:提议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不超过8元/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2亿元,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

复星医药:子公司实体瘤治疗新药临床试验申请获受理

复星医药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及重庆复创研制的“FCN-159原料药及片”用于晚期实体瘤治疗获国家药监局临床试验注册审评受理;复星医药产业研制的“重组HER2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单甲基奥瑞他汀F偶联剂注射液”用于实体瘤治疗获国家药监局临床试验注册审评受理。

广济药业:召回欧盟市场维生素B2 80%产品 影响营收2825万

广济药业公告,欧盟委员会正式公布关于拒绝由枯草芽孢杆菌KCCM-10445生产的维生素B2 80%产品授权的法规,要求对销售到欧盟市场的该维生素B2 80%产品的现有库存在11月10日前从市场上撤回。公司提前预警召回125.06吨该维生素B2 80%产品,其中部分产品已转售其它市场。此次事件仅对公司维生素B2 80%饲料级产品在欧盟市场产生影响,影响当期营收2825万元。

苏试试验: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 公司实控人变更

苏试试验公告,公司股东钟琼华、陈晨、武元桢、陈英、苏州试验仪器总厂经协商,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书》。目前,钟琼华合计控制公司44.67%的股份,因此,自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公司实控人变更为钟琼华。

山东高速:拟挂牌出售资产 预计投资收益4102万元

山东高速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济南建设的全资子公司西城置业,拟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畅和苑项目A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挂牌底价不低于评估值1.21亿元。初步测算,预计可实现税前投资收益4101.94万元。

一个朋友在2014年让我做他公司的法人和股东,我推辞不掉就只做了法人,没有做股东,后来我发现公司运行有问题,就马上变更了法人,在2014年8月份提出变更的,在2014年9月3号变更成他老婆的,但是在2014年8月13号左右朋友开出了一百多万的增值税票。现在朋友因把这些税票卖了被抓,请问我还有责任吗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入股公司合同协议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