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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成

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万股,并于2011年6月8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68号。邮政编码:20044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13.845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供有效服务,打造世界一流的资

讯、数据与电子商务平台。保障全体股东的投资利益,使其获得满意

的回报,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网络技术的开发、销售,网络系统

集成,金属材料、耐火材料、建材、化工原料(除危险品)、机电设

备、橡胶制品、木材、黑色金属矿石、五金交电的销售,广告的设计,

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会展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

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附设分支机构,从事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

市场营销策划;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范围详见许

可证附件),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电话

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限上海)。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5,913.845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

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6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详细列明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

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

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

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

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

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

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

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参照本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的规

(三) 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应在

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

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监

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该项提名应以书面方式于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十天送交董事会。

(四)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宣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的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零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二) 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聘

(一)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之情形;

(二)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解聘或免职。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或

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比例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

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

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解聘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

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应向证券监管机关报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一)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 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四) 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

(五) 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过半数独立董事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有关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权利义务、具体工作方式等,由公司另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为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如有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

理。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四)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任何董事若通过电话

或其它电子通讯设施参加董事会会议,且参加该会议的全部董事均能

够相互通话,应视该董事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事项做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如独立董事要求以无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

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且决议

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

签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

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批准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

(二)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

(三) 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四)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

(五) 本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

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提名委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

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时,应当事先听取

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

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补选监事的任期以上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九)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通知

(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

日前书面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

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

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以举手表决的方

式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主席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

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四)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

所许可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利润分配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年度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盈利水平

等因素,可以向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比例:当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

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差异化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按照前

扣减违规股东现金红利: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二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综合考虑本行业特点、公司战略发展目标、

发展所处阶段、实际经营情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

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回报等重要因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专门的

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电子邮件、传真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实施程序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专门的投资

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电子邮件、传真等方

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二)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

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成功发送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和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

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

沟通,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思想与感情的传递和反馈的过程,以求思想达到一致和感情的通畅。

发出者将信息发出,接收者接收信息后,并对信息进行解码和编码(含思想和情感),转换为发出者的信息发送给对方(含思想和情感),从而形成信息通道,实现循环持续的过程。

对于我们的健康而言,人际沟通不可或缺。

沟通的重要性绝不仅止于维持生存而已,它也是我们认识自己的唯一方法。自我认同源自与他人的互动。

有效的人际沟通对于组织的重要性

提高组织成员的满意度;

增强组织成员的凝聚力;

提高组织成员的工作效率。

首先我们来看两个场景:

场景一:昨天工作上有疏忽,导致了问题产生。今天上班不凑巧迟到了,领导刚看到我,带有训斥地问:今天怎么迟到了?!

场景二:一个私下关系很好的同事,知道领导今天心情不太好,关切地问道:今天怎么迟到了?

说出来的话都是一样的, 但是听者听到的信息有很大的区别,这是为什么呢?

沟**程中,除了语言对沟通有影响,视觉和语音语调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就是沟通的三要素,各要素在沟通效果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7%,55%和38%。

上海海纳川培训中心成立于2009年,隶属于上海海纳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专注于从事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的一家专业培训公司,立足上海,面向全国。公司是教育部中国成人教育协会(CAEA)礼仪培训师证书授权机构,同时还获得了美国认证协会(ACI)认证授权。公司每个月开展演讲口才、人际沟通、形象礼仪、科学发声、礼仪培训师、形象设计师、职业培训师、仪态训练师等公开课程。同时可以根据企业需求,提供相应的企业内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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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理念:讲究实战,注重实效;满意为止,口碑居首

自身心态调整/销售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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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不会让客户去找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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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礼记者节:“走转改”记者心得体会


    目前,全国新闻战线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走转改”活动,一篇篇深入反映基层生活、体现党的三大作风、凸显活泼质朴文风的新闻稿件跃然媒体。欣喜之余,也有忌思。
走基层切忌走马观花。执政之基在基层,人民群众在基层。基层是实践的主战场,基层是新闻的原产地。提倡新闻工作者走基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新闻事业新形势新要求。身沉基层,心系群众,不只是认识问题和方法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世界观问题。到基层面对面接触群众、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终成效如何,群众能不能接受我们的宣传,关键在于我们是不是真正把根扎在基层,坚持在立场上、态度上、感情上贴近群众。如果走基层搞只是走马观花走过场、做做样子摆架子、搞些形式一阵风,就会失去意义和作用。我们必须真正把重点放在基层,把功夫下在基层,把心操在基层,把劲使在基层:基层有所想,我必有所感;基层有所呼,我必有所应;基层有所盼,我必有所办;基层有所求,我必有所助;基层有所需,我必有所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听到真话、看到实情,写出美文,赢得民心。
转作风切忌转弯抹角。新闻采编作风实际上是一个党性问题党风问题。这往往是人们评价党风、政风、民风的一个重要标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我们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形成了三大优良作风。但现在一些地方和有些党员干部中,理论联系实际异化成联系“实惠”,密切联系群众蜕化为联系“领导”,而批评和自我批评根本就难以看到,人们更多看到的是表扬与自我表扬。如一些地方在换届前夕,便在报纸头版头条突出“歌功颂德”; 机关单位进行作风评议,有的单位便开始大量在媒体刊登“政绩广告”等。一些人正在从转弯抹角到明目张胆、从羞羞答答到脸不红心不跳地“毛遂自荐”。新闻战线和新闻工作者可不能转弯抹角,也不能“隔靴搔痒”,更不能“里应外合”,既要弘扬主旋律、谱写正气歌,也要针对不正之风敢于拿起新闻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揭露阴暗面,求实报忧愁,也就是要坚持大张旗鼓地弘扬真善美,却不可转弯抹角地贬斥假恶丑。
改文风切忌改头换面。众所周知,“党八股”文风今天并未绝迹,而且在新形势下还有新表现,那就是人们深恶痛绝的“长、假、空”文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迫切需要改文风。文风不是单纯的语言技巧问题,而是为文者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毛泽东同志早就明确指出:“学风和文风也都是党的作风,都是党风。”改文风,有助于端正党风,使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坚持求真务实、勤政为民;改文风是新时期保持党的先进性、永葆政治本色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的有效手段,是时代对新闻工作者的深切呼唤。如果改文风改头,就会感觉党的形象头重脚轻;如果改文风换面,就会造成政府印象面是心非;如果改文风改头换面,就会误解中国油头粉面。我们一定要会当凌绝顶,以善于把握、勤于研究、敢于解决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时代课题为要点,努力克服“长假空”不良文风,积极倡导“短实新”优良文风。
    全国开展“走转改”活动,党委政府委以重任,干部群众拭目以待,新闻记者切记当好主角。

还没看够,觉得还想学更多演讲口才技巧的朋友,赶快一起行动起来吧。


总计不超过人民币柒拾亿元的,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无其他逾期,最终在车辆价款中结算,是国内目前普遍采用的客车按揭贷款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贷款所有文书, 安凯关于新增为汽车回购担保的补充公告 07:51 来源:证券时报 汽车/江淮/安凯客车 原标题:安凯汽车关于新增为提供汽车回购担保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督促并保证合作商按照三方协议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本授权有效期为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做出新的决议之日止,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8年6月30日,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提供不超过200,合作机构负责向公司推荐资信良好的合作商及汽车按揭贷款的借款人。

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以预付回购款的形式代借款人垫付所欠合作机构的贷款本息,合作机构将公司垫付的预付回购款返还给公司,在办理按揭付款业务时,我公司对其所抵押车辆负有回购担保义务,000万元汽车回购担保,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为客户提供汽车回购担保的议案》,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460.29万元, 具体明细如下: 本次合作金融机构安徽中安汽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安汽车租赁”)系公司下属联营企业(公司持有其10%股权), 特此公告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确保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公司为客户提供汽车回购担保所采取的模式,主要内容如下: 1、按照《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成立有专门法务机构及各派出办事处在客户所在地采取控制风险措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中安汽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266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刚 注册资本:壹拾亿人民币元整 经营范围:汽车及相关产品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融资租赁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 3、按揭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连续逾期三期或逾期时间累计超过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公司第二大股东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深安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51%股权,届时关联股东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 四、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拟与合作机构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同意该事项,大部分客户通过催收不会形成最终风险,确保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使公司所承担的风险降至最低。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安徽江汽投资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淮汽车(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其39%股权。

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登载了《关于新增为客户提供汽车回购担保的公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RY23J0J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信誉良好且具备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客户,是国内目前普遍采用的客车按揭贷款方式, 2、按揭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逾期一期未偿还贷款时。

占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40.33%,该项业务的实施能够有效拉动销售收入的增长,公司为下游购车客户在安徽中安汽车租赁办理融资贷款业务时。

且在可控范围之内,客户需将贷款所购买的车辆抵押于租赁公司, 4、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后,在客户还贷出现逾期时垫付款项作为预付抵押车辆的回购款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客户回购担保所采取的模式,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超过以上授权范围的贷款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拟将在2018年度为购买本公司汽车产品而申请租赁公司按揭贷款的客户,该项业务的实施能够有效拉动销售收入的增长,我公司通过和租赁公司合作为客户购车提供按揭贷款服务,因此构成关联关系,026.45万元,因客户按揭逾期本公司预付回购款金额为21,对本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解决在公司产品销售过程中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客户的付款问题,公司自愿无条件回购合作机构对借款人的债权或借款人的车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安凯客车七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公司为汽车按揭贷款客户提供回购担保责任的余额为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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