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中的重点有哪些包括长期照护保障吗

老龄化时代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措施的宪法学分析

2014年11月21日 16:03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作者:曾 娜

  据1956年联合国人口司的标准,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7%为老龄化的一个主要界标,则我国在2000年已进入老龄化社会。[1]与2000年相比,201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0-14岁人口的比重却下降6.29个百分点。[2]人口结构的快速老化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社会保障制度首当其冲,尤其是与老年人息息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从德、日等人口老化国家的社会保险营运情况看,保险支出逐年增加,缴纳保费者却相对减少,致使财务收支失衡,“社会安全网从此不安全”的危机意识油然而生。

  为维持社会保险制度的运作,不少国家纷纷推出改革措施,且以强调个人责任、提高老年人负担比率为主要诉求。这些措施有助于改善社会保险的财务状况,却对老年经济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并加剧了个体老化过程中的身心痛苦。从人性尊严的保障出发,仅以避免财政恶化作为理由,并不足以证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合理性。问题的解决需要联系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理念及宪法设置该制度的目的,进而还涉及老年人的基本权利保障。相较于自由权性质的基本权利,宪法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内容明显具有开放性,立法、行政机关享有极大的形成自由,但仍不能超出宪法规定的范围。因此,为判断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否符合宪法要求,有必要分析该制度的宪法基础,以明确改革的界限。

  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时起,就一直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如德国著名社会法学者汉斯·扎奇尔(Hans F. Zacher)所言:“社会国家乃是一种程序,一种不时面对新的问题,面对挑战,而不断解决问题的程序。”[3]人口老龄化之所以对社会保险制度冲击较大,主要在于其与生育率的持续下降呈现相互依存关系,在二者共同作用下,社会保险的财务恶化趋势益发难以逆转。在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考虑到老年人的保障需求以经济安全为首要,与之关系最密切的养老、医疗保险遂成为改革的重心,主要举措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延长退休年龄

  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进步,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延长,进一步加重了养老保险的财务恶化程度。为确保该制度的长久维持,政府若不考虑降低养老金给付水准或增加缴费比例,就只能选择延长退休年龄。从各国改革情况看,主要采取后一措施,比如:法国决定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0岁增至2018年的62岁,将领取全额退休金的年龄从65岁延长至2023年的67岁;[4]西班牙预计在2027年升至67岁;[5]德国准备在2029年达到67岁。[6]此举可增加工作人口,提高社会保险的负担能力,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世代公平的理念。

  从我国情况看,在目前的退休年龄和生育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养老金缺口金额将由2000年的735亿元人民币增至2030、2040和2050年的9591亿元、19463亿元和40360亿元。[7]与此同时,为保障退休人员生活,自2005年以来,国家已连续六年提高基本养老金,进一步加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压力。在退休年龄未提高的情形下,增加养老金所带来的财政支出最终将通过税收等形式转移给正在工作的劳动者,实际上加重了年轻世代的负担。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开始推行弹性退休制度,如上海市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柔性”退休制,适用对象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延迟年龄为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8]作为我国老龄化最严重的城市,上海推出的这一方案是在缩减养老给付及提高缴费比例均不可行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折衷之策,这也反映了提高退休年龄乃是大势所趋。

  (二)贯彻落实三代契约理念

  社会保险的财务模式包括现收现付、强制储蓄和部分积累等三种类型,以养老保险为例,德、日为现收现付模式,我国则采取部分积累模式,即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完全积累的财务模式。[9]在现收现付制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主要来自目前工作者所缴纳的保费,体现了世代间的互助,因此该制度只有与一定比例的人口结构相配合,才能持续运作。当一国的生育率维持在2. 1的更替水平之上时,养育子女的责任由家庭承担,并无不当之处,然而,随着生育率的持续下降,世代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被打破。由于养育子女的家庭在缴纳现金保费之外,还因其生育行为提供给社会保险另一份“世代保费”,但在以往的二代契约中,却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养育子女,一律依相同标准缴纳保费,造成了给付与负担间的不公平。从三代契约理念出发,国家在提供生育补助及子女津贴之外,还有必要在社会保险中另行承认养育下一代的贡献,以形成三代间的团结共同体。

  三代契约理念在德国1992年养老保险改革法中的落实,主要体现在对子女养育期间的承认,规定每位在家抚育小孩的母亲或父亲可以享有三年的免缴保费期间,且该段期间内薪点的计算,按全体被保险人前一年度平均投保薪资的75%计算,如果被保险人在该期间内还同时参加工作的,则在薪资保费的薪点未达到75%的标准时,予以补充计入。1999年的养老保险改革法进一步规定,子女养育期间内的薪点由平均投保薪资的75%提高至百分之百,并可与薪资保费合并计算薪点,直至达到最高投保薪资上限,实际上承认就业并养育子女的父母对于养老保险付出了两份具有同等重要性的贡献。[10]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长期护理保险领域。2004年,德国修改《长期护理保险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无子女的被保险人较有子女的被保险人每月额外增加0.25%的附加保险费。

  与德国情况不同,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为促进政策的实施,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发放奖励费,并在年老时给予一次性的计划生育奖励费。[11]严格的生育政策有效地控制住人口增长,但也造成人口年龄结构的失衡。目前我国在职人员与养老金领取人员的比率为3:1,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个人账户始终难以“做实”,从而造成养老保险在运行中逐渐偏向于现收现付制。由于我国当前的生育水平已处在人口更替水平之下,在老年人口不断增加而劳动人口却逐渐减少的情况下,年轻世代的负担益发沉重,并且威胁到养老保险制度的继续存续。在此情况下,生育政策及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调整日渐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三)以社会保险作为老年安全的主要制度

  为保障老年经济安全,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三种方式:社会保险、公积金或储备金及社会救助。[12]其中,公积金方式因不具有社会连带与风险分摊的功能,无法实现老年保障的任务;相较于社会救助,强调个人自我负责的社会保险虽然增加了老年人的经济负担,却有助于减少滥用或浪费社会保障资源的可能性,基于上述原因,社会保险成为老年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以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为例,德国于1994年通过的《对于照护需求风险的社会保障法》采纳了独立的社会保险模式,使长期护理保险成为德国第五大社会保险。[13]日本《介护保险法》出台前,老人福利服务的费用几乎全由公费(税金)负担。在该法制定过程中,关于长期护理服务究竟以社会保险还是以税收作为财源,曾有激烈的争议,最终在1995年7月4日的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上提出,“老人的福利应该依靠保险金,也就是说,明确指出靠行政拨款来进行的社会福利应由国家运营的介护保险来代替”。[14]此后,以社会保险方式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成为既定的政策。

  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意在于“协助个人回归到能够自助的常态”,[15]故而在制度设计上有意强化劳动与保障之间的联系,以引导公民积极就业。与之在理念上完全相反的基本收入理论,则试图将福利给付与劳动脱钩,意图“向所有社会成员无条件地提供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收入,并根据年龄等额支付”。[16]该理论影响到德国的养老保险改革。在1992年养老保险改革法讨论过程中,德国基民党提出了基本养老金的建议,主张以类似国家老年津贴的基本养老金取代现有的养老保险,再辅以个人的自我预护,如储蓄或私人保险等。批评者认为,此举将破坏养老保险制度中“年金给付与保险费相关性”原则,可能产生“不论有无工作,皆受保障”,以致增加福利依赖的道德风险现象;而且,“自我预护”方式也将使弱势群体遭受更大的不利益。[17]德国最终选择维护原有的养老保险,显示了对社会保险方式的信赖与支持。

  我国近年来陆续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以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为应对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也在考虑建立护理保险制度。以上举措体现了社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性地位。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更多的低收入人群将被逐渐纳入被保险人范围,通过发挥社会保险对个人基本需求的保障作用,相应地也会减少社会救助方面的支出。

  残疾人在社会中属于弱群体之一,为了保障残疾人有良好的于工作,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给予残疾人基本保障。下面百分网小编精心整理的残疾人补贴新政策,欢迎阅读收藏!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制度落实。地方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本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及时组织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推进落实相关工作。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要根据职责,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下岗残疾人优惠注册

  下岗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协助所在企业帮助他们选择项目、安排培训,工商、税务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在办营业执照、减免税费、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提供服务。

  再就业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进行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提供三次职业介绍。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1.5%的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救济金;属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农村基层组织,按五保户供养的办法,保障基本生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调整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提高了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退税额度。为配合政策调整,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出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于操作执行。

  二、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办法》明确,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备案资料:(一)《税务资格备案表》;(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三、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办法》规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四)。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制度落实。地方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本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推进落实相关工作。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要根据职责,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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