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楚的写这定金违约赔偿偿定金两倍,要赔偿买家房价差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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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方违约的几种情形
1、卖方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卖方如果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但还未办理过户,那么买方可以优先过户,但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那卖方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致使双方无法达到合同目的,这时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2、卖方不按时交付房屋
这种情况很多见,房屋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那就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房,如果卖方不交房,买方可以起诉。但是如果双方还未过户,卖方却不按照合同约定交房,这时通常需要通过律师,发律师函催告,如果卖方依旧坚持不交房,买方再起诉要求其交房。
通常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有定金的数额,然而通常买家在将定金交给中介后,转交给卖家,卖家这时却不签收。不签收定金的话,卖家就构不成违约的条件,因为定金是实践合同,也就是说要按卖家的签收数额来进行计算的,如果卖家不签收定金,买家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也是徒劳的。
4、卖方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卖方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卖方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成本过低,那么在房价上涨的过程中,卖方完全有理由在支付低额的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后,就直接不再将房产进行出售,使买方遭受损失,这时买方只能在签订合同之前就针对此情况提出让卖方赔偿较多的违约金等条约。
二手房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交易合同中对于双方违约后所应承担的责任都会有具体的说明,在一方违约之后,另一方可以凭借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向对方要求赔偿。因此,签订合同时对于违约条款的约定双方都应十分慎重,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手房卖方违约怎么处理
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 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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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开发商收定金不卖房狂涨价法院判赔房价差检察院抗诉

魏徽徽)2009年间广州房价上涨的势头持续不断,新西兰华侨江女士看中了某绿洲花园的联排别墅,下了20万元定金约好了下个月签正式合同,销售方却拒收房款要求签约顺延,却始终没签约。半年不到,这栋别墅的房价竟上涨了250多万元!江女士气极,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上涨的部分差额。日前,广州市中院判决开发商要赔偿房价上涨的部分差额38万余元,广东省检察院抗诉认为判决错误。

下了定金迟迟签不了约,不到半年房价涨252万

2009年9月27日,新西兰籍华侨江女士在广州市白云大道的某绿洲花园认购了联排别墅中一套预售建筑面积441.944平方米,价格720万元的毛坯房,并付清了20万元定金。

按《认购书》约定,江女士要在2009年10月12日前到开发商的办公室签署正式《买卖合同》。首期楼款50%即360万元(含定金)须在签约前付清;第二期楼款50%即360万元在次月12日前付清。

但江女士称,她按时去开发商处签订合同时,销售代表答复签订合同的日期要顺延,并拒收楼款。事后仍未按约定签订买卖合同,也未退回定金。

2010年6月,江女士发现此时其下定金欲购买的联排别墅(毛坯)均价已经大幅上涨,该房屋市场价比签认购书确定的房屋总价上涨了252万多元。

“我多次采取电话沟通,发律师函催促与利海公司协商,他们都拒绝在函件上签字。”江女士提供了两份日期为2010年3月17日的函件,以及一份日期为2010年3月29日的函件,内容为江女士分别致函该房产公司、该公司法律部及该公司一位叫喻正林的经理,要求尽快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

江女士认为该公司是故意捂盘,委托律师起诉,请求法院解除认购书,判令该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万元,同时按认购书确定的房屋总价与现房屋的市场价的差额252万余元的30%计算,赔偿经济损失75.6万余元,以及公证费用等损失2240元。

开发商违约返双倍定金,驳回索赔房子差价要求

一审时,该房产公司称:“我方不知道是何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江女士称其于2009年10月12日到我方售楼部要求交付款项,售楼部有中介公司人员,江女士起诉之后,我方向中介公司调查,无法查到未收取房款的具体原因”。同时还否认收到过江女士催促协商的函件,并称不清楚“喻正林”为何人。

房产公司表示,现在不愿意按认购书的价格与江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意解除认购书,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其辩称,《认购书》约定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仅须退还认购方所有已缴款项,此认购书自动作废,双方权利义务即时终结。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该地产公司在与江女士签订《认购书》后至今未与江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江女士所称的房产差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认购书予以解除,判令利海公司双倍返还江女士定金40万元。

开发商实属故意捂盘,须赔买家房价差38万

江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房产公司赔偿房屋的认购价与其起诉前市场价之间的部分差额。

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为证实房屋具体差价,江女士提交了经公证的网页下载内容,结合近年广州市住宅房屋价格大幅上扬的客观事实,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江女士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可采信。

据此,市中院酌情确认江女士因利海公司拒绝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导致的房价上涨损失,按2010年6月2日均价22000元/平方米计算的房价减去认购价720万元之后乘以20%的比例,赔偿38万余元。

其后,终审改判利海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赔偿损失38万余元。

开发商未签正式合同,依法无须为涨价埋单

但该案并没有完结,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对广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判决错误,房产公司无须赔偿房价上涨的差价。

省检察院指出,房产公司与江女士签订的认购书是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认购书是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约束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磋商谈判,双方只承担谈判违约的义务,而没有强加实现交易的义务。

省检察院认为,本案判决在正式合同是否签订尚不确定,合同最后价格和双方权利义务都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将该商品房上涨纳入损害赔偿范围,二审法院使用法律错误。

目前该案尚待进一步审理。

最近一段时间里,杭州的楼市房价变动大,二手房买卖纠纷频频出现。订好的一纸合同说不履行就不履行了。其中,交易双方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最近,西湖法院判决的几起案例,算是给交易各方都敲了敲警钟:做人做事,要有契约精神。

2016年8月31日,张先生付了2万元定金给卖家邢女士,签了定金协议,约定购房款总价为163万元。

根据定金协议,双方应该在10天内签订正式房屋转让合同,如违约则违约方应按房屋转让总价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此后,张先生和中介公司多次联系房东邢女士,催促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但房东却不肯签了。显然,房东觉得当时跟张先生约定的价格低了。同年10月10日,房东把这套房子以18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其他人。

张先生当然不答应了,自己付了定金却没买到房,此后房价上涨是事实。他将邢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6.3万元,并归还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对被告具有拘束力。依据该协议约定,房东没按时签约,还卖给了其他人,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的认定,该院结合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及被告自认案涉房屋出售的价格为185万元等因素的考虑,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6.3万元予以支持。同时,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款项。

这么一折腾,对房东而言,这次违约她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毁约后多卖出的钱,基本都拿去赔原来的买家、支付诉讼费、律师费了,还吃了场官司,实属不值得。

类似违约的也有买家一方。

西湖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买卖双方约定以419万元一次性交易2套房子,买家付了5万元定金,双方还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按房屋转让总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但后来,买家毁约不肯再买了。卖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41.9万元的违约金。

这个案子,法院后来判决认定买家违约。该案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原告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41.9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判决时酌情调整为15万元。

关于违约金,合同法中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官提醒说,房屋买卖交易双方交易前应慎重决定,避免因考虑不周出现反悔,以至承担高额违约责任。同时,要增强契约意识,慎重对待房地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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