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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份。
2、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1份(其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0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2、不动产项目完税凭证。
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1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1份。
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  2份。
2、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1份。
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1份。
0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2份。 0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已实现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0
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1、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2份。 0
委托办理涉税业务信息报送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扣缴义务人登记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副本。
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2份(条件报送:代扣代缴非个人所得税的)。
3、《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3份(条件报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
0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等相关资料
0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提供《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2、纳税人填写信息,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协议;
3、将与银行签订完成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提交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办结并反馈《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及验证结果。
1、《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3份。 0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1、《“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后返还。
0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2份。
2、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1份。
0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报送数量根据合并(分立)的单位数量决定。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1份。
0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1、《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2份。 0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0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告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报送,并且只需出示,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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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理并反馈《扣缴义务人登记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副本。
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2份(条件报送:代扣代缴非个人所得税的)。
3、《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3份(条件报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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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相应的备案表或报告表。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员工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备案资料: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份;
(2)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1份;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1份;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1份;
(5)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1份。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备案资料: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2份;
(2)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1份;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1份。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备案资料: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份;
(2)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1份;
(4)技术成果评估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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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报告结果。
以下材料提供1份,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2、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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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1、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1份。 0
定期定额户停(复)业报告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理并反馈《停业复业报告书》;办理复业的纳税人领取收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空白发票。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件(停业时税务机关收存,复业时发还)。
3、《发票领用簿》(条件报送:已办理领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报送)。
4、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条件报送: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停业时税务机关验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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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份。
2、开户银行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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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2份。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1份。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条件报送: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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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录入不动产项目报告信息。
1、《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4、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5、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6、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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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多证合一登记信息变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1、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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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行政登记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省税务师管理部门、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到省税务师管理部门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终止情形属实,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交回省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在注销登记前没有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失效。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2份。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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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可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选择邮寄送达)。
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条件报送: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1份(条件报送: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4、《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1份(条件报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5、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条件报送: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1份(条件报送: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适用简易注销的,即时办结;
2.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5个工作日办结。
需邮寄送达的,申请人承担邮寄费用。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行政登记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省税务师管理部门提交),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在省税务师管理部门领取新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2份。
2、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1份。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2份(条件报送: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需邮寄送达的,申请人承担邮寄费用。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省税务师管理部门提交),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在省税务师管理部门领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2份(条件报送: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需邮寄送达的,申请人承担邮寄费用。
清税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3、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可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选择邮寄送达)。
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条件报送: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条件报送: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条件报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5、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1份(条件报送: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6、《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1份(条件报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7、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1份(条件报送: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8、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1份(条件报送: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需邮寄送达的,申请人承担邮寄费用。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申报表。
1.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砂石等免征资源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自采自用砂、石等材料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2.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煤炭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充填开采的相关证明材料。
5.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衰竭期矿山资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6.对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的水资源免征水资源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优惠,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8.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优惠,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9.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优惠,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10.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优惠,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11.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优惠,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12.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优惠,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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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2.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a.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b.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a.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b.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3.熊猫普制金币免税政策
  (2)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金融机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
4.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税政策
   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供货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中国政府网中标公告。
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税政策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6.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免税政策
   (1)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7.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税政策
   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政策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9.大学科技园支持孵化企业增值税免税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科技园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10.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a.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b.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c.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11.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税政策
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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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理并反馈《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免征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相关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政府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4.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免征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政府部门出具的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5.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7.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8.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证明复印件。
(3)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4)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9.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1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11.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借款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12.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免征优惠: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4)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过程中免征印花税优惠: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3.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进行减免: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14.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免征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15.对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接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固定通信资产增加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免征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16.对2011年中国移动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调整协议、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印花税免征优: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7.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8.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股权转让相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9.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0.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
(1)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国家开发银行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3.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金融机构及分设于各地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3)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复印件。
24.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3)单位身份证明原件。
25.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6.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8.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产权转移书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29.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以及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3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3)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本社成员证明材料。
(4)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1.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产权转移书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4.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3)学生公寓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5.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36.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书立征订凭证复印件。
(3)发行单位资格相关证明复印件。
37.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转制方案批复文书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38.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9.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40.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飞机租赁企业相关证明。
(3)飞机购销合同复印件。
41.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42.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43.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
(1)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同免征印花税应报送: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储备公司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应报送: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44.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2)凭证已贴花的证明材料。
(3)副本或抄本证明材料。
45.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46.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优惠:
(1)《印花税纳税申报表》2份。
0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备案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等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份及电子数据
(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的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0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2.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3.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有关部门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4.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1)省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
(2)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3)《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
(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5)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6)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7)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8)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0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等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1、《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2份及电子数据。
2、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条件报送)。
0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等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报送数量为1份:
1、申请退税商店备案的:
(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书面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的书面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书面证明;
(4)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
2、申请退税商店备案变更的:
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及资料。
0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3.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4.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改组重制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亚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
8.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0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等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1、《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3份及电子数据。
2、代办退税账户1份。
0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份及电子数据(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电子数据1份。
2、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1份。
3、融资租赁合同1份(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4、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还应报送: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应报送:
(1)《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2份;
(2)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应报送: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2份;
(2)《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1份;
7、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申请企业应报送:
(1)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1份。
0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契税纳税申报表》。
1.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有住房相关证明。
2.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复印件;
(3)经济适用房项目相关证明。
3.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合同复印件;
(3)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4.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5.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3)回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6.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户口本或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的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8.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复印件;
(3)纳税人重新承受纳税人承受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4)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9.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住房灭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10.棚户区个人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契税纳税申报表》;
――棚户区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契税纳税申报表》;
――棚户区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11.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棚户区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3)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4)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12.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棚户区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3)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4)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13.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证明。
1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2)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15.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
(1)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第二套住房证明材料。
(2)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第二套住房证明材料。
16.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4)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17.中国电信收购CDMA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9〕42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购合同、决议、批复等证明材料。
18.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4)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9.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清理整顿证明复印件。
20.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规定的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1.4家金融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3)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
(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3.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
(3)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
(4)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4.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复印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复印件;
(5)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5.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土地、房屋用途证明复印件。
26.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土地、房屋用途证明复印件。
27.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复印件;
(3)售后回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2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9.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0.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新购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1.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新购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县(市、区)政府发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
(3)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4.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0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1、年金方案复印件1份。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1份。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1份。
0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1、纳税人发生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以外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份;
(2)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条件报送: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1份(发生除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和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以外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还需报送);
(3)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条件报送: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4)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条件报送: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5)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条件报送: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
2、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应报送:
(1)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1份;
(2)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1份。
0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网上税务局等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2份及电子数据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报送数量为1份:
1、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业务:
(1)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2、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业务时报送:
(1)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0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理并反馈《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1、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
(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困难减免批复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2、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
(2)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3、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优惠: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4、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
(2)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5、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6、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
7、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
0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理并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
(3)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购房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售房合同或协议;
(6)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减免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5、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6、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7、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8、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四业所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1份;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报送:
――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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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3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1份(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0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2份(自行申报);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3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2份(自行申报);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3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5、《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份(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6、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1份(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7、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1份;
8、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1份(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0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份;
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1份(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1份(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1份(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1份(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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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并反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1、办理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应报送: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1份;
(2)项目合同1份(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3)非居民税务登记证件1份(条件报送: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
(4)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1份(条件报送: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5)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1份(条件报送:非居民对有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的提交)。
2、办理变更报告,应报送:
(1)《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1份;
(2)变更后的合同1份(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3、办理支付情况报告,应报送:
(1)《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
  • 答: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相应资料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未担保余额。 (三)离休、退休的,提供组织、人社部门的离、退休证明,可全额销户提取。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全额销户提取;辞职、解聘、开除的,提供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文件;因受到刑事处罚开除公职的,提供法院判决书。 (五)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组织、人社部门调动证明或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可办理转移或销户提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应在30日内凭组织、人社部门调动证明或用人单位聘用合同、身份证到调入单位所属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 (六)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 答: 如不是产权人,不能够提取。

  • 答: 你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答: 装修不属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范畴,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答: 装修不属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范畴,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答: 你好,如果是您自己买的,住就可以啦

  • 答: 一般是不可以的但是看当地政府的政策了还要你户口在哪

  • 答: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 (二)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 家庭年收入在3.8万元以下;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 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 所以只要你满18周岁、未婚而且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申请!

  • 答: 职工及其配偶租住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手续和流程。缴存职工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授权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交单位经办人。单位经办人填写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柜台查询打印《查询结果告知单》并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审核通过后按照提取额度不超过1500元,每季度提取额度不超过4500,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8000提取。3个工作日内资金划入职工账户。

  • 答: 您可以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无锡房房屋登记中心办理即可。

  • 答: 俺来回答你的问题: 1、公产房: (1)如果还没有买断产权:此房的产权不属于你父亲、只属于你父亲原来的单位。你想过户到你名下,条件一般是,你的户口应在此房中、在此房居住的其他人(包括你父亲、你继母和在此居住的其他人)同意,同时你父亲的单位也同意过户给你,然后到单位办理过户手续。但过户后你取得的仅是此房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 (2)如果此房你父亲已经买断产权: A、此房是在你父亲再婚前买断产权的:给你的话,你父亲一人就可以决定,程序是:写下赠与协议并公证,然后你父亲和你带各自的身份证、房产证,到房子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B、在你父亲再婚后买断的:如果给你,赠与协议还要你继母同意才行,她不同意你就只能得到此房中属于你父亲的一半产权。 2、“过户到我名下需要交多少钱,分别是什么钱?”: (1)如果是尚未买断的公产房:几乎没有多少费用,看房子所属的单位的规定吧。 (2)如果是已经买断的产权房:买卖和赠与的费用有区别,超过5年的买卖较好,没有超过5年的赠与较好。费用一般包括契税、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买成和赠与有所不同,各地可能还有其他一些费,具体请咨询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 3、“如果想买成私产,需要什么手续,多少钱?”:看这句,这房子目前真的还是没有买断的公产房? 你想买成私产:需要多少钱,只能由房子所属单位根据当地房价确定,网友无法给出判断;手续应该是:你是此房的承租人(过户到你名下,或者由你父亲买下后再由你父亲和你继母同意赠与你)。 4、“如何办理手续最简化,花费最少?”:不明白现在这房子的具体情况 ,这个问题无法回答。比如:现在房子到底是否已经买断产权?谁是承租人等。

  • 答: 1;只要房产证产权所属人夫妻双方到场并带齐证件(这边你父亲需要带离婚证),到房产局办理过户就可以了,无需继母同意,无需公证;3过户过后就是你的私有财产,可以委托他人帮忙,这样你就可以不用麻烦了,花费一般为过户费契税要看房子面积决定,土地收益金为4元每平方,登记费为50元每平方.印花税为5元。。。合理不》》??简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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