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积金查询省公积金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监督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省住房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管办)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监督部门负责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部级监督部门)和省政府报告行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监督单位包括全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银行。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监督职责情况:

1、依法依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决策的情况;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的情况,以及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等情况;

3、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执行及监督情况;

4、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的情况;

5、住房公积金预算执行及决算的情况;

6、管委会议事规则、决策备案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7、按规定听取本级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银监分局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的审计情况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的情况,以及作出相应决议的情况;

8、对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监督的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1、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及管委会依法做出的决策情况;

2、住房公积金各项经济、效益、风险指标完成情况;

3、对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抵制和及时报告情况;

4、依法依规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情况;

5、对分中心和管理部进行指导、内部授权、监督和考核情况;

6、依法接受、积极配合监督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运作情况: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个人贷款、购买国债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的情况;

2、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3、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情况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

4、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户、结算户、增值收益账户的开户和使用情况;

5、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分配情况;

6、住房公积金运作的其他情况。

(五)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1、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

2、对其受委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情况;

3、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4、是否配备足够的熟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专业人员情况;

5、为管理中心开设专户情况;

6、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结算情况;

7、是否有损害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情况;

8、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省监督部门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时,享有《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被监督单位、人员同样享有《行政监督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  省建设厅会同其他省监督部门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年度检查计划,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不少于20%的被监督单位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监督人员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其中现场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举报案件查处等方式;非现场监督采取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等方式。在非现场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省监督部门依照下列程序实施现场监督:

(一)根据检查计划或者专项检查需要,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接受省监督部门领导,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检查组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监督部门请示报告。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成员由省监督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熟悉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检查组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个人或单位举报、部级监督部门交办的材料;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与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省监督部门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被监督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检查目的;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预定检查起止日期;监督人员及其分工;编制日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检查组报省监督部门同意后,可调整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四)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省监督部门一般应于实施现场检查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被监督单位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检查起始时间;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监督人员名单;签发日期及印章。省监督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以在到达检查现场时出示现场监督通知书。

(五)检查组进驻被监督单位。检查组按现场监督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进驻被监督单位,主动向被监督单位出具证件表明执法检查者身份,仔细说明检查的依据、目的、内容、范围、时间等,听取被监督单位汇报有关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被监督单位应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监督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六)开展现场检查。现场监督人员应运用监管数据、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核、复制、分析等方法,审查被监督单位的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台账、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据。

(七)编制现场监督工作记录。现场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记录,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经现场监督工作记录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现场监督工作记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现场监督工作的记录编号;被监督单位名称;重要事项发生日期、文件号、凭证号、原会计分录和金额等内容摘录;附件主要内容及数量;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及签名;编制人员签名及日期;复核人员签名及日期。

(八)核实检查证据。检查证据是记录反映现场监督工作重要事项的依据,主要包括财务账表、文件资料复印件及谈话记录等。检查证据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有关人员和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检查证据,应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客观事实的证据效力。监督人员应对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检查证据进行核实。

(九)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和建议。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十)编写现场监督报告。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根据现场监督工作记录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写出现场监督报告,一般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检查工作情况;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评价、结论和依据;意见和建议;检查组负责人签名和日期。

(十一)征求被监督单位意见。现场监督报告完成后应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在接到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监督人员应予注明。被监督单位对报告有异议,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应核实修正现场监督报告。

(十二)审定监督报告。检查组征求被监督单位意见后7日内,将检查报告报省监督部门审定。遇有特殊情况,经省监督部门同意,提交现场监督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证据是否充分、合法;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省监督部门应责成检查组说明情况或再行调查取证核实。

(十三)现场检查的处理。省监督部门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对现场检查分别作如下处理:不需要行政处理的,形成检查意见书。检查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检查情况;评价和整改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需要行政处理的,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需省人民政府或部级监督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要形成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检查情况;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处理建议;发文机关和日期。

(十四)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现场监督结束后,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省监督部门,省监督部门要做好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工作记录;现场监督报告;被监督单位对现场监督报告的书面意见;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及建议处理报告;被监督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其他应归档资料。

第十三条  省监督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15日内,报省建设厅住房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规定,拟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章程、决策制度以及做出的决议;

(三)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立、编制和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内设机构设置的文件及法人授权书;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有关手续的委托合同;

(五)住房公积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

(六)省监督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省监督部门发现备案事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就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写出年度报告,并附年度财务报告,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向省监督部门报告。省监督部门每年根据各地的年度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作出全省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向部级监督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一)年度报告应编制文号,加盖公章。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情况简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控制度建设和管理举措;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包括个贷、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收入、支出及收益分配情况;不良贷款情况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管理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采取的措施;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下一年度的管理运作计划及主要措施;对监督部门出台政策法规改善管理运作环境的建议。

(二)年度报告还应符合如下要求:保持文字简洁;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有关数据要与上一年度进行对比分析。

(三)所附年度财务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标准的A4纸规格。年度财务报告封面应载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名称、“年度财务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及签发人签章。

(四)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住房公积金收益分配表、住房公积金财务情况说明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按时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并保证数据准确、完整、真实。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的统计、会计报表应汇总分中心、管理部的数据;

(二)报送方式为通过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报送或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形式报送,纸质报表须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并通过该信息系统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各市、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与省监管信息系统保持联通,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

(一)监管系统的监管方式分为静态监管和动态监管。其中,静态监管是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上报的各类财务、业务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分析,了解各市、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情况。动态监管通过动态预警和随机查询来实现。动态预警是监管系统定时自动查询管理中心的监管数据,对发现的可疑信息进行记录,并在当天将可疑信息及相关信息自动传输到监督部门。随机查询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主动查询管理中心的监管数据,并将查询结果直接下载保存到监督部门的监管数据库中。

(二)执行建设部信息中心关于网络规则的规定,包括路由器、防火墙、(前置)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的IP地址、命名规则和路由规则。

(三)严格按照建设部统一规定的监管系统数据接口标准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的公积金业务系统与监管数据库的接口软件必须符合监管系统数据接口标准,接口软件应达到及时更新监管数据库中信息的要求,数据更新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周。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省监督部门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省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一)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口头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省监督部门受理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收阅并进行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通过其他方式补充取证。

(三)省监督部门受理举报之后,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省监督部门应当承担对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保密责任,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和举报内容。

(四)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省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五)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省监督部门应当负责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六)省建设厅住房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举和控告的受理工作。

(七)办理住房公积金举报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结案、归档。

第十九条  省建设厅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的考核办法和标准,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业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必须符合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求的任职基本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计算机等关键岗位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有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省监督部门可以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提出撤换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实施监督过程中,省监督部门发现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有违法违规嫌疑,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省监督部门对重大、复杂事项的调查结果,应当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监督部门建立年度通报制度,下一年3月底前通报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

第二十四条  省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直接处理的,可以做出监督决定。应当由被监督单位处理,或者依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提出监督建议。监督决定和监督建议应当以统一的书面格式做出。

 对省监督部门做出的监督决定,被监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于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省监督部门报告整改执行情况。省监督部门应当自检查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被监督单位执行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的情况。被监督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的,省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由省监督部门或省监督部门建议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作出通报批评。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组织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监督机制;履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以及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规定,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配合省建设厅、财政厅、贵州银监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据管理职权对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统计、监测、分析全省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情况。会同建设厅采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贷款等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个人贷款风险进行提示。

第二十八条  贵州银监局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负责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手续进行监管;督促受委托银行履行对管理中心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检查受委托银行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超批准业务范围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单位有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省监督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对控告人、检举人、监督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地监督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书记帮帮忙,我要提取公积金 [未回复]

   书记您好:我是贵阳市白云区居民,在提取公积金的过程中,因房开倒闭(米兰春天,利海放开),无法获取贷款合同原件,属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无原件为由拒绝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个人多方努力,在个人贷款银行(中国银行)取得贷款合同与原件相符的证明(在个人贷款合同复印件上盖有“与原件相符”条章)后,属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仍要求盖贷款行(中国银行)业务章,同时银行也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盖章。致使我无法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
    我有房产证足以证明我是房屋合法所有人;我有银行出具的当前月还款情况说明足以证明我系实际借贷主体及具体还款人;我有贷款行(中国银行)与原件相符的条章足以证明贷款合同真实存在有效。但仍无法办理提取业务。
     这和克强总理批评的“证明我妈是我妈”有什么区别.万望书记能够体谅普通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的难处,您很忙但也请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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