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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孙英辉,男,1954年6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研究生文化,曾任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副局长、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雪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传红,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研究生文化,捕前系陕西省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调研员,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殿明,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英辉、李传红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英辉及其辩护人郭雪华,被告人李传红及其辩护人王殿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孙英辉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传红于2002年至2014年间,利用孙英辉先后担任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副局长、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西安天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蔡某等3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孙英辉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张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多次收受和索取上述请托单位及请托人给予的款物折合共计人民币675.11万余元。

被告人孙英辉、李传红作案后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11月7日被查获归案,涉案赃款已被部分追缴。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孙英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李传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孙英辉、李传红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英辉辩称:其只收受了蔡某一套房子,另外一套是由于蔡某欠了其30万元,后卖给了其;何某送20万元是由于何找其办理一个矿的事,并非索贿,也与何承揽的工程无关;天合公司的100万元并非索贿,不是其提出的数额,后其也退还了;吴某1有20万元是借款,并非索贿,后来也还了;张某1垫付的怀柔房产,其当时说过卖海南房产后置换,因海南房产一直没有卖成,其就退还房子让张某1自己处理了,其出车祸后张某1拿的27万元是借款,并非索贿。其同时也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赃,希望法庭公正审判。

孙英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海口市长信海岸602号房产系蔡某卖给刘某1,为案外人财产,不应计入孙英辉受贿数额。2.孙英辉收受何某20万元不应定为索贿。3.认定孙英辉伙同李传红索贿100万元证据不足。李传红收钱时,孙英辉不在现场,全部款项用于李传红个人理财,在李传红执意不退钱的情况下,系孙英辉自筹资金退回,李传红归案后退缴的100万元应视为孙英辉本案的退赔款。4.孙英辉在2014年2月向吴某1借款20万元,系借贷关系,孙英辉逢年过节收受吴国良7万余元,系人情往来,均不应认定为受贿。6.孙英辉对张某1不存在索贿情节,其中车祸27万元系借款,收受的外币是3万美元而非5万美元。孙英辉及孙某没有实际取得怀柔房产或者获益,不应纳入受贿数额。7.孙英辉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自愿认罪、悔罪,部分财产已扣押,孙英辉也愿意积极退赔。建议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

被告人李传红对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王某1当时提出要给100万或者200万,其只是中间人,转达了孙英辉的意思,不应认定为索贿。在孙英辉被双规后,其与田某等人见面只是为了证明钱已经退还给他们,并非对抗组织调查。

李传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传红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李传红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非犯意的提起者,无职务便利,只是转达和执行孙英辉的意图,对于受贿款仅是保管而非占有;李传红社会危害性较小,已退缴100万元,一贯表现良好,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减轻处罚。

2002年至2014年间,孙英辉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传红,利用孙英辉先后担任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地矿局)副局长、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以下简称西安督察局)副局长、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国土法律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孙英辉还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孙英辉多次收受和索取请托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5.11655万元,其中,李传红参与索取人民币10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4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孙英辉利用担任海南省地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蔡某承揽该局及下属单位建设工程事项中提供帮助。2005年,孙英辉收受蔡某给予的房屋两套,价值人民币94.926552万元。案发后,上述房产或房产之变价款已被查封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蔡某(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的证言:在孙英辉任海南省地矿局副局长期间,其认识了孙英辉。其承担了地矿局老办公区一些小工程,之后又承接了地质医院改造工程和地矿局高层宿舍楼建设工程,分别以南通建筑安装总公司和广西三建的名义施工。买房算是感谢孙英辉在上述两个项目中对其的帮助。2004年底,其印象中孙英辉自己看好了海口市西海岸长信海岸水城的两套房子,其直接去付款,小面积的603号房给孙某,大的602号房给刘某1,因其资金紧张,其提出先把602号房落在自己名下,由其贷款,将来有了钱或者把房贷还完了再过户给刘某1。这两套房子其和家人从来没有入住过,一直都是孙英辉和刘某1居住管理。2009年上半年,刘某1让其把602号房过户给她,其让刘某1还剩下的贷款,刘同意了。当时刘某1说602号房过户需要完善一些手续,其中包括20万元的收条,其签了字,其从来没有收到过刘某120万元。

2.证人刘某1(孙英辉之情人)的证言:海口市长信水城17栋602号、603号是2005年收房,其记得好像是孙英辉让其去开发商处收房,收房时其得知户名是蔡某和孙某。孙英辉说这两套房子是蔡某付的款,实际上是孙的房子,从收房到现在,都是其负责打理和居住、使用。2009年,其向孙英辉提出由于蔡某还不起602号房的贷款,其想把602号房过户到其名下,经孙英辉同意后其和蔡某联系,后来蔡某和他夫人周凌出具了委托还贷手续,其还了贷款47万多元,办理过户时其让蔡某签了一份收条,内容是蔡某收到其给的20万元定金,实际上其没有给蔡某钱,收条只是为了过户需要。

3.证人孙某(孙英辉之女)的证言:海口市长信海岸水城17栋603号房原先在其名下,如何来的不清楚,是其父孙英辉办的。后其在加拿大上学时,其父让其写了个委托书,委托刘某1全权办理这套房产的过户手续。

4.证人曹某(时任海南省地矿局局长)的证言:孙英辉任副局长期间分管行政管理、基建等工作,地矿局工程项目上的具体运作和操作由孙英辉负责。孙任职期间,地矿局主要搞了三项基建工程,分别是海南省地矿局博地东苑职工住宅楼、海南省地质医院改扩建项目和海口市南沙路88号工程。海南省地质医院的人财物都归地矿局管,2004年地矿局局务会研究对地质医院改扩建,孙英辉负责对地质医院改造方案审批、资金方面协调,还负责地矿局对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督促。

5、证人钟某(时任海南省地矿局办公室主任、局工会主席)的证言:孙英辉任海南省地矿局副局长期间主管行政管理、基建等工作,当时地矿局主要有三项基建工程,均由孙英辉负责。其中地质医院改扩建工程是蔡某的施工队承建。南沙路88号博地苑工程中标单位是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公司海南分公司,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是蔡某。

6.证人曾某(时任海南省地质医院院长)的证言:地质医院是海南省地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2004年地质医院改扩建工程由孙英辉负责,施工企业和工程队的选择均是由局里说了算,施工单位是江苏南通的一个公司,具体负责人是蔡某。

7、海南省地质局出具的证明、《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属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证明海南省地质医院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隶属为海南省地矿局下属事业单位。

8、海南省地矿局局党委会议纪要复印件、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海南省地质医院上报海南省地矿局“地质医院基建改造项目扩建及配套工程情况汇报”、海南省地质医院改扩建合同、协议书、公司工商资料证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蔡某合作,于2004年9月18日与海南省地质医院签订合同,参与海南省地质医院基建改造扩建及配套工程。

9.海南省地矿局上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关于申请我局南沙路88号部分建筑改建改造项目报建的函”、海南省地矿局上报海南省房改办“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关于申请集资合作建房的函”、海南省地矿局住宅楼“开标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证明:经孙英辉担任评标小组组长进行评标等程序后,2005年11月,海南省地矿局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海口市南沙路88号住宅楼项目的施工合同。

10.商品房买卖合同、长信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往来专用凭证、海南省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海口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产买卖契约、委托书、公证书、海口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房产证、海口市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收条、转账凭证、海口瑞宏兴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2005年2月,孙某购买长信海岸水城17栋6层603房屋,房屋总价款496406元,购房税费合计16032.99元,在购房交易凭证中,长信金安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12月25日5万元资金往来专用凭证上付款人名称为“17-603刘某1”。2010年2月,该房过户至刘某1名下。2015年1月,刘某1将上述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敏。同月,刘某1在平安银行购买100万元理财产品。

11.商品房买卖合同、资金往来专用凭证、个人住房贷款凭证、海南省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等书证证明:2005年5月,蔡某以按揭方式购买长信海岸水城17栋6层602房屋,首付270420元,银行贷款61万元,购房税费合计28416.44元。其中,长信金安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12月25日5万元资金往来专用凭证上付款人名称为“17-602孙某”。

12.房产证、海口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海口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银行交易明细、还款明细、还款凭证等书证证明:2009年1月9日,蔡某夫妇与刘某1签订委托书,委托由刘某1办理长信海岸水城17栋6层602房屋的银行贷款还款手续。此后蔡某的账户至2009年2月18日贷款结清,共计归还47.200991万元贷款本息。其中在2009年2月18日,刘某1向蔡某名下账户转款46万余元。2009年3月,蔡某将上述房屋过户给刘某1。

13.被告人孙英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任海南省地矿局副局长时分管基建工作。2004年9月,地矿局所属的地质医院改造扩建及配套工程启动,其让蔡某提前介入了图纸的设计和工程报建,后让蔡某以南通一个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地质医院改造工程。2004年,海南省地矿局启动老办公楼改造建设工程,其让蔡某参与了这个项目前期工作,2005年底招投标时,就顺理成章让蔡某找了很多公司进行围标,一个广西公司中标并签订了合同,实际这个公司背后就是蔡某。因帮承揽上述项目,蔡某说要感谢给其买房,最后看中了长信金安海岸水城的17栋603,开始说的是买一套,落在孙某名下,后来看着房子不错,蔡某想再买一套送给其,所以蔡某把602号也买下来送给了其。603房总价50万左右,由蔡某一次性全款支付,602号房是以蔡某的名义按揭贷款购买。这两套房子的税费大概几万块钱,都是蔡某交的,交房时,钥匙直接给了刘某1,一直由刘某1和其负责打理和使用。2007年,蔡某跟刘某1说602号房后期的月供他已无力承担,其和刘某1商量后,就让蔡某把这套房过户给了刘某1,刘某1还的尾款以银行账目为准。大概一年后,其把孙某名下的603房也过户到刘某1名下。

二、2002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孙英辉利用担任海南省地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何某承揽该局建设工程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10月,孙英辉向何某索贿人民币20万元。上述20万元由孙英辉购买钻戒送予同案被告人李传红,案发后,该钻戒由侦查机关封存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何某的证言:2002年,其听说省地矿局要盖职工集资房,就通过亲戚找到孙英辉,后孙英辉同意把博地东苑工程给其做,印象中其跟孙英辉说过一定会感谢的。2002年底,其挂靠海南省第一建筑公司中标,2003年4月9日,其作为省一建合同委托代理人跟地矿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的一天上午,孙英辉打电话说她女儿要出国留学,向其借20万元,并让其去西安。打完电话的第三天,其去了西安,之前其跟孙英辉提过想搞一个锆钛砂矿,请他帮着咨询一下,所以到了酒店大堂时,其问孙关于锆钛砂矿的事,他简单说了说。当天下午,孙英辉打过电话后,一个穿武警制服的女子把其接到附近一家工商银行。该女子说孙局让把借的钱存到她的账户里,其把卡给该女子在柜台办理的转账,当时收到手机信息显示转了20万元,这笔钱孙英辉一直没还。

2.证人曹某(时任海南省地矿局局长)的证言:孙英辉任海南省地矿局副局长期间分管基建等工作,地矿局工程项目上的具体运作和操作由孙英辉负责。孙英辉担任副局长期间,地矿局所搞的基建工程包括海南省地矿局博地东苑职工住宅楼工程。

3.证人钟某(时任海南省地矿局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的证言:博地东苑五栋职工住宅楼工程由孙英辉负责,该工程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为承建单位。地矿局有个基建小组,孙英辉任组长,负责招投标工作,招投标过程以及确定中标单位孙英辉有话语权,施工负责人是何某。

4.同案被告人李传红的证言:2007年,孙英辉送给其一个钻戒,价值20余万元,孙先支付了几万元订金,后孙的一个朋友从海南过来,给其或于某的账户转款20万元,孙英辉称是他的卖房款,后其用该20万元付清了戒指的尾款。

5.证人于某(李传红之友)的证言:2007年李传红过生日时孙英辉给李传红买过一个钻戒,价值20余万,孙预先支付了几万元的订金,后孙英辉来了一个海南的朋友,在银行柜台取现20万元,存入其中国银行账户,后其和李传红一起用该20万元支付了戒指尾款。

6.海南省地矿局开标会议纪要、工程招标会议通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企业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等书证证明:2003年4月,经过招投标程序后,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地矿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前者承建海南省地矿局职工住宅楼工程建设,孙英辉作为发包方委托代理人、何某作为承包方委托代理人分别在合同上签字。同时证明,上述项目系何某与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由何某自负盈亏。

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凭条、存款凭条、中国银行西安桃园南路支行出具的“关于于某在我行账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2007年10月31日,何某从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取现20万元。同日,于某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存入20万元,并于当日在西安某POS机上消费20.7万元。

8.李传红之夫郑国琪书写的“保证书”证明涉案戒指由侦查机关封存于郑国琪处。

9.被告人孙英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2、2003年时,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何和诚介绍他侄子何某来承担一部分地矿局宿舍建设工程。其向曹某汇报,记得还专门开了个党委会,同意让何某参加投标。最终地矿局职工宿舍项目的承建是由何某负责。在何某承接工程前后曾对其说,挣了钱一定会感谢其。2007年10月,李传红让其送她一款谢瑞麟的钻戒,价值23万多元,当时其刷了3万元订金,其想到了何某此前对其帮他中标地矿局基建项目的事还没有感谢,就想让何某替其付款。当时何某与别人合作一个锆钛砂矿项目,需要国土资源部审批,其正在帮助他联系协调这件事,就谎称帮忙办锆钛砂矿审批的人要先付20万元好处。过了几天何某来西安,其开车带着何某跟李传红、于某一块去了西安的某个银行,记得是何某和于某到银行柜台办了转账手续,钱到帐后,于某和李传红去把钻戒取回来了。

三、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孙英辉伙同被告人李传红,利用孙英辉担任西安督察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1的请托,为西安天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承揽西安督察局建设工程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12月,孙英辉、李传红向王某1索取人民币100万元,该款由李传红占有使用。2011年至2012年间,因西安督察局终止与天合公司的合作,经王某1催要,孙英辉筹款退还王某1人民币100万元。案发后,李传红之家属退缴李传红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00万元,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1的证言:2007年底或者2008年上半年,李传红说西安督察局有个基建工程,她认识局里的领导,问其是否认识有政府背景的项目施工单位。其问了一下天合公司的项目经理田某,田说可以干。后其让李传红约西安督察局的领导吃饭,李传红约了孙英辉。没多久,西安督察局基建小组到天合公司实地考察过几次,但一直没签合同,其又找了李传红,李说项目签订需要100万元现金好处费。其与田某商议后同意,并与李传红约定一签合同就给钱。2008年12月29日,天合公司和西安督察局签订了代建合作协议,孙英辉等领导和其共同出席,并在合同上签字。正式签约前后,李传红打电话表示祝贺,意思就是要把好处费拿过去。其找战友刘某2借了50万元,田某拿了50万元,凑好后其与李传红联系,其开车到旭景名园小区门口,当时是于某和一个男子从其手里把装有100万元现金的旅行袋拿走了。

2009年三四月,孙英辉调任北京,新局长上任后项目没有了动静。2011年9月,西安督察局把地块交给了西安市政府,这个项目彻底黄了。其多次找李传红要求退钱,李一直没退,其就给孙英辉打了电话,说施工队这里闹得很厉害,不处理好容易出事。孙说他一定想办法解决这个事。后李传红给田某的银行账户打过两次钱,共80万,过了一年左右,李传红把剩余的20万元直接打给了刘某2。2015年9月,李传红约其和田某见面,见面后李说孙英辉被抓,让其和田某将她给田某转80万元这件事,说成是她与田某之间私人借贷关系。

2.证人巩某(时任天合公司总经理)的证言:2007年下半年,王某1说西安督察局有个基建项目,其让王某1帮天合公司联系。后王某1说对方要100万元好处费,田某说还是有盈利空间,最终其三人同意给钱,由王某1和田某先凑钱给对方。到2008年底,天合公司与西安督察局签订代建协议。过了一年多,西安督察局说这个基建项目不做了。王某1告诉过其,100万元的好处费给了李传红。

3.证人田某(时任天合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2008年,巩某和王某1说天合公司与西安督察局谈了一个项目,是王某1负责和对方谈的,2008年底双方签订代建协议。其接手该项目后,王某1说对方想要点费用,大概100万元,其将50万元交给了王某1。后来西安督察局不再搞这个项目,其就向王某1要钱。在给钱后两年多的时间,王某1要走了其的账号,其分两次收到转账,共计80万元。

4.证人于某的证言:李传红和孙英辉是情人关系。2008年有一次吃饭时,孙英辉说西安督察局建房由他分管,并问李传红有没有合适的代管单位可以介绍一下,之后李传红把王某1介绍给了孙英辉。孙英辉一直跟李传红说做成这个事要有一些费用,这笔费用肯定要由天合公司出,这个事他和李传红商量过几次,其在场听到过。当时李传红跟其聊天的时说过,如果这个项目办成了,可以从天合公司得些好处费,如果办不成的话,可能就白忙活了。孙英辉叫其帮忙处理过一些邮件,主要是修改天合公司与西安督察局的代建合同草稿,其收到草稿后,孙英辉告诉李传红怎么改,李传红再告诉其,然后再发给孙英辉。2008年底或2009年初时,有一天李传红叫其去她家对面找王某1取一个东西,其开车接上李传红的二哥李某1一起去了旭景名园大门对面,李某1下车从王某1手里接过一个旅行包。后其二人到李传红家把包给了李传红,李传红打开包大概清点了一下,是100万人民币现金。孙英辉知道李传红收了王某1这100万元。这100万元后来存在了李某1的名下。

好处费是孙英辉提出来的,而且跟李传红说了不止一次。孙英辉的意思大概是“现在建筑领域都这样,对方单位都要出一些费用,天合公司也不能白拿这个工程,咱们也不能白干”等等。

5.证人李某1的证言:2008年底或2009年初,其应李传红的要求,与于某一起在李传红所住小区门口拿回一个旅行袋,内装现金100万元,后李传红让其将该100万元存在其名下。

6.证人张某2、张某3、建某、侯某(均为西安督察局工作人员)的证言相互印证,均证明:西安督察局成立基建小组,孙英辉任副组长兼基建办主任,在基建项目选择代建施工单位过程中,孙英辉推荐了天合公司并促成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孙英辉调离后双方终止合作。

7.证人杨某的证言:2009年3月13日,其被任命为西安督察局局长。后应国家审计署审计要求,对督察局办公楼和职工宿舍基建项目进行了核查,发现与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面积严重不匹配,遂于2011年9月终止了与天合公司的工程项目合作协议。

8.证人刘某2的证言:2008年底,王某1向其借款50万元现金。2011年下半年,王某1给其账户转款30万元,一年之后给其转款20万元。

9.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意向书、西安督察局基本建设设想方案、西安督察局“关于申请划拨国有土地的函”、西安市政府“关于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建设办公及附属用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西安督察局会议纪要、基本建设合作伙伴选择建议等书证证明:2008年至2009年间,孙英辉参与并主持了西安督察局的基建工作,其中2008年11月14日,孙英辉主持西安督察局召开基建办扩大会,确定由天合公司作为代建管理单位。

10.侦查机关调取的孙英辉邮件证明:2008年12月6日,孙英辉向于某发送“建设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协议书”,该协议中,甲方西安督察局,乙方天合公司,项目名称为西安督察局办公及附属用房工程。

11.建设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西安督察局与天合公司财务往来情况说明、收款收据、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土地出让金专用发票、西安督察局办公室文件“关于交回我局办公用地并退款的申请”及“关于注销我局办公用地土地证的申请”、西安市政府“关于收回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5.819亩国有建设用地纳入西安高新区储备的批复”、天合公司“承诺书”、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费用报销单等书证证明:2008年12月29日,西安督察局委托天合公司代建办公及附属用房工程。2011年4月,西安督察局终止了与天合公司的协议。

12.人民币定期存单、取款凭条、存款凭条、中国银行转账传票、工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2008年12月29日,李某1名下账户存入100万元人民币;2009年11月9日,该笔钱款被“孙紫涵”取出并于当日存入“孙紫涵”名下中国银行账户;2010年2月22日,该笔钱款汇入“孙紫涵”名下工行账户并于当日转出。

13.建设银行存款凭条、李传红名下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孙英辉于2011年9月30日存入李传红名下账户50万元,同年10月8日,李传红转账至田某名下账户50万元;2011年12月10日,孙英辉存入李传红名下账户30万元,同月15日李传红转账至田某名下账户30万元;2012年11月26日,李传红转账至刘某2名下账户20万元。

14.被告人李传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与孙英辉系情人关系。2008年初,孙英辉时任西安督察局副局长,分管基建办,孙提起督察局要建办公楼和家属楼,想找一个开发商。孙英辉当时说如果这事成了,咱们也能获得一些利益,承包商按照行规会给一些好处费。其跟王某1说了此事,王推荐了天合公司,后来与督察局签约的就是这个公司。当时孙英辉不方便出面,很多文件都是通过其和于某做中间环节。孙英辉说要按合同价的百分之几收取好处费,其把孙的意思跟田某或王某1说了,他们当时说只要西安督察局的合同签下来就给100万元,其又跟孙英辉反馈,孙同意了。西安督察局与天合公司签订合同后,田某或王某1到旭景名园门口,其哥哥李某1和于某去拿的钱,回家后其看了一下,是100万元。收钱后,其告诉孙英辉,孙让其先存起来。后其可能存到李某1的名下,过了大约一年,又转到其用假身份证孙紫涵开立的银行账户内。2010年,其用100万做了理财,孙英辉一直知道这笔钱,2014年时,孙英辉从于某处拿走了29万多元的利息。

孙英辉到北京任职后,督察局就毁约了。王某1找其退100万元,其让他去找孙英辉。2011年下半年,孙英辉转来两笔80万元,其转给了田某。2012年下半年,孙英辉来西安给了其25万元港币,其按王某1或田某要求转给了刘某2。

15.孙英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与李传红系情人关系。2007年,西安督察局的基建工程实际上由其负责。李传红得知西安督察局有基建用地,说她认识王某1,如果建房想办法交给王某1,她和其、于某还有好处。过了不长时间,李传红约王某1和其见面吃饭,在场的还有于某。2008年初,其带队去天合公司考察。2008年底,督察局委托天合公司代建项目进入实质商谈阶段,王某1起草的合同大都是通过于某用电子邮件发给其。2008年12月底的一天,其和天合公司、王某1等人共同在代建管理协议上签字。正式签约后不久,李传红说100万元好处费已经拿到了。2015年上半年,其曾去天津从于某处取走了29万李传红理财的利息。

2011年,西安督察局废止了与天合公司的代建管理协议。协议解除后,王某1说他多次催李传红退还100万元好处费,但李一直不退,王让其想想办法。2011年9月,其给李传红汇了50万元,12月又汇了30万元。2012年十一期间,其到西安给了李传红25万元港币。

四、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孙英辉利用担任国土法律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吴某1的请托,为吴某1之子吴某2进入国土法律中心工作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4年间,孙英辉多次收受吴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7万元,并以借用为名索取吴某1人民币20万元。孙英辉在得知有关部门调查吴某1后,于2015年上半年退还吴某1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1(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证言:其儿子吴某2大学毕业后,其想让孙英辉帮助吴某2进入国土法律中心工作。2009年10月左右,其到北京请孙英辉吃饭并给了孙30万元现金。同年10月,孙英辉安排吴某2到国土法律中心实习,后吴某2正式调入。同年11月,其再次到北京请吃饭并给了孙英辉20万元现金。2010年至2014年,其每年春节都会送孙英辉1万元现金,共计5万元。2012年五六月,孙英辉带队去伊春市国土局开会期间,其送给孙英辉2万元现金。2014年2月,孙英辉打电话称之前有一个车祸赔款,需要20万元度过难关,其让其家人给孙英辉汇款20万元。2014年10月,国土部纪委和检察院向其调查给孙英辉汇款20万元的事情,2015年三四月,孙英辉将该20万元还给了其。

其借给孙英辉20万元后,孙还发短信索要其的银行卡号,但孙没有还款。2014年五六月,其带起妻子去北京看病,与孙英辉一起吃饭,孙提出钱不凑手,暂时还不了,其说你拿着花吧。

2.证人吴某2的证言:2009年,其父亲让其去国土法律中心面试,后其去法律中心实习,没有走正式的招聘程序。2014年二三月,孙英辉称之前出车祸需赔款,向其家借钱,其将此事告知父亲。2015年二三月,孙英辉给了其20万元现金,称是还款。

3.证人李某2(时任国土法律中心人事处处长)、陈某1(时任国土法律中心办公室主任)的证言均证明:国土法律中心的人事权是独立的,当时招录人员由主任孙英辉说了算,2009年按照孙英辉决定将吴某2调入法律中心工作。

4.证人王某2(吴某1之妻)、闫某(吴某1之亲属)、潘某(工商银行绥化支行职员)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在吴某1授意后,闫某应王某2要求,通过潘某账户向孙英辉账户汇款20万元。

5.证人胡某(孙英辉之情人)的证言:2014年情人节,孙英辉刷卡给其购买了一辆MINICOOPER汽车,孙英辉称其中的20万元是从他一个黑龙江朋友处借的。

6.国土资源部人事司出具的书证证明:该部直属事业单位处以下工作人员录用和调配工作,管理权限在各直属事业单位。

7.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密云县人才流动行政、工资介绍信、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表、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心2009年以来正式调入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纪委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出具的“查阅吴某2档案情况”等书证证明:吴某2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在国土法律中心实习,2010年5月正式进入该中心工作。

8.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关于2012赴伊春送法活动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6月24日至26日,国土法律中心会同黑龙江国土厅在伊春市开展宣传活动,孙英辉参加了该活动。

9.孙英辉名下工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银行绥化中心支行第三储蓄所出具的说明及电脑汇款的操作界面截图、汇款20万元凭证等书证证明:2014年2月13日,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潘某用其本人证件为一客户办理了20万元的汇款业务,收款人孙英辉。同年2月14日,孙英辉账户中上述20万元在北京市翠微路金四季支行卡取。

10.孙英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9年六七月,国土资源部同事先后给其打电话希望将吴某2调入法律中心工作,其将吴某2的简历交给了李某2,启动吴某2的考察程序。后吴某1到京请其吃饭并给了其一个纸袋,内装现金30万元。同年10月,其安排吴某2到法律中心实习,一个月后吴某1再次到京吃饭并给其20万元现金。吴某2在法律中心实习一段时间后,在没有参加考试、走公开招聘的情况下,其安排李某2把吴某2转为正式编制。2010年春节,吴某1给其2万元红包。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吴某1给其1万元红包。2012年五六月,在伊春参加会议时,吴某1送给其2万元现金。2012年初,其女友胡某要其给买车,其以车祸赔款着急要还的理由,通过吴某2向吴某1借款20万元,吴某1通过他人账户在2月13日给其汇款20万元,2月14日其将该款用于给胡某买车。2014年8月,吴某1打电话说国土部纪检组工作人员要找他谈话。2015年,其从于某处取回29万元利息后,将其中20万元还给了吴某2,其把钱给吴某2也有怕组织调查的成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于吴某1、孙英辉所提行受贿款项存在一万元差异的情节,本院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孙英辉受贿款项,对于其他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五、2012年间,被告人孙英辉利用担任国土法律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广东省普宁市相关领导请托,为该市在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事项中提供帮助。2012年10月,孙英辉收受该市相关领导给予的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81.8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2(时任普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某3(时任普宁市市委书记)、陈某4(时任普宁市常务副市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孙英辉带领督察组到普宁实地勘察违法用地情况,为顺利通过督察组的检查验收,陈某2经陈某3同意后从国土局支出100万元港币,于2012年10月5日到京请孙英辉吃饭后,送给了孙英辉。10月8日,孙英辉总结发言时肯定了普宁市的整改结果。

2.证人陈某5(时任普宁市国土局财务股工作人员)、李某3(普宁市国土局财务股出纳)、吴某3(时任普宁市国土局财务股股长)、李某4(普宁市淼森商行老板)的证言证明,2012年国庆节前后,陈某5按照陈某2要求从李某4处兑换100万元港币及购买礼品,上述款物发票经吴某3请示陈某2同意后交由李某3予以报销。陈某5同时证明100万元港币及礼品交给了陈某2。

3.证人柯某(时任揭阳市国土局局长)的证言证明,孙英辉带队到揭阳市进行卫片图斑问题的整改督察,督察重点是普宁市,2012年10月10日左右,广东方面的相关人员到北京向孙英辉等人汇报普宁市整改的情况,孙英辉代表国土部督察组对普宁市的整改做出了肯定。

4.证人马某1(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国庆节前陈某3通过其联系到孙英辉,并在国庆节假期和陈某2等人一起与孙英辉吃过饭。

5.证人马某2(时任国土资源部卫片执法督察组成员)的证言证明,其与孙英辉系同一个督察组,在普宁实地检查现场,其起草了督察组向上级的汇报材料,该材料交由孙英辉把关。

6.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其参与了督察组对广东片区的检查,2012年十一后,普宁方面来京汇报并宴请督察组,饭后送了若干礼品。孙英辉曾送给过其港币。

7.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其坐飞机到北京,孙英辉把钱送到了首都机场,好像是20万元左右港币,其回海口后把港币兑换人民币,买了一辆朗逸轿车,剩余部分日常生活开销了。

8.“监察部、人保部、国土部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检查核实遥感影像问题图斑做好土地变更调查与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督察暨遥感影像问题图斑实地检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督查暨遥感影像问题图斑实地检查工作分组安排”、“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督察组分组安排”等书证证明:2012年9月18日至9月27日,国土资源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组成8组联合督察组,对河北、广东等16个省开展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督察暨遥感影像问题图斑实地检查工作,其中第五组负责广东省揭阳普宁市等地区的执法检查,组长由孙英辉担任。相关文件要求,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9.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督局调取的“关于国土资源部联合督察组来粤检查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接待工作方案的请示”、“关于抓紧做好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和遥感影像问题图斑整改纠正工作的函”、普宁市国土局提供“普宁市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和遥感影像问题图斑整改工作情况汇报”等书证证明:2012年9月23至24日,孙英辉带领督察组成员开展了普宁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暨遥感影像问题图斑实地检查工作,并向揭阳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整改。2012年10月8日,普宁市委、市政府就整改工作情况向国土资源部联合督察组进行汇报。

10.中纪委驻国土部纪检组调取的“关于浙江省和广东省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督察暨遥感影像问题图斑实地核查情况的报告”、国土资源部内部签报等书证证明:2012年10月15日,孙英辉所在的第五督察组向国土资源部上报对浙江、广东两省的督察核查情况。同年12月,国土资源部内部签报文件的警示约谈以及委托约谈名单中均无普宁市。

11.普宁市国土局2012年度明细账、财务凭证、发票、凭证说明、普宁市国土局提供“关于要求拨款开展2011年度我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费的请示”、普宁市委办公室提供“市委常委会议纪要”、普宁市财政局提供“请示报告呈批表”等书证证明:2012年9月至10月间,陈某5等人用各种发票在普宁市国土局及下属单位共计报销118万余元。2012年12月31日,经普宁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普宁市财政局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费”名目向普宁市国土局拨款。

12.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酒店入住信息截屏、入住登记表、住宿登记表等证明:2012年10月6日、10月9日,普宁市相关人员两次来北京。

13.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证明涉案港币的汇率情况。

14.被告人孙英辉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时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普宁市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事项中提供帮助,收受100万港币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前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六、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孙英辉利用担任国土法律中心主任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张某1的请托,违反相关规定,向时任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某3等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利用后者职务上的行为,为张某1获取煤矿探矿权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孙英辉多次收受张某1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7万元,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33.39万余元),索取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150.999998万元)。2014年间,为掩饰犯罪,孙英辉将上述房屋退还张某1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1的证言:2009年二三月,其经人介绍认识了孙英辉。也是在二三月,其明确向孙英辉提出其和一个伙伴想合伙办郝家梁井田的探矿权,孙同意帮忙,当晚其送给了孙10万元人民币。此前其主动送孙英辉1万美元,给他女儿在加拿大上学用。此后不久,其又主动给孙英辉送2万美元,目的是加快办理郝家梁井田的进度。2009年3月,孙英辉说他要找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某3办郝家梁这件事,其在西安李传红家小区门口又给孙英辉送了2万美元。

2009年4月,孙英辉说要请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许某和陕西省发改委主任等有关领导吃饭,其在西安北郊一个饭店停车场给孙英辉送了10万元人民币。

2009年5月,孙英辉回北京工作,其还请托孙英辉办理大梁湾煤矿划定矿区范围延期的事,为此,孙英辉在黄寺静雅饭店请国土部开发司的领导吃过饭。之后不久,其在国土部北门的羊肉胡同又给孙英辉送了10万元人民币。

2009年,孙英辉说为郝家梁的事要找一个老领导,其在北京玉渊潭南路附近给孙英辉送了10万元人民币。

2009年底,其和孙英辉在北京金融街茶座喝茶,孙说他再找国家发改委能源局领导催一下郝家梁的事,之后在酒店的地下车库,其又给孙英辉送了10万元人民币。

到2010年上半年,郝家梁井田探矿权的事彻底办不成了。2010年,马某3提出让其找关系办理半坡山井田探矿权,其向孙英辉请托,孙同意帮忙办理。

2010年上半年或年中时,孙英辉说去找王某3谈半坡山的事,其准备了10万元人民币,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附近送给孙英辉。

2010年六七月,其给孙英辉送了5万欧元和2万美元,让他出国使用。

2010年下半年一个工作日,其约孙英辉在东直门吃日本料理,饭后其送了10万元人民币,让他办半坡山用。

2011年清明节前后,孙英辉提出他要在怀柔区杨宋镇买影人四季的房子,其同意给他买一套,一共花了140多万元,还交了契税。这套房子是孙英辉借其托他办事之机要的。后其前女友举报,孙英辉为了对付组织调查,和其签了一份虚假协议,让其把房子卖掉了。

2011年9月,其到国土部羊肉胡同北口阜内大街路北,给孙英辉送了10万元或者20万元,也是为了半坡山的事。

2011年冬天,其在羊肉胡同北口阜内大街路南,给孙英辉送了10万元人民币。

2012年元旦后、春节前,孙英辉说去印度出差,其送给孙1万美元。

2012年上半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要对半坡山拍卖,其找孙英辉阻止拍卖,在将孙英辉送到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路上,其给了孙英辉10万元人民币,让他办事使用。后孙英辉说找了王某3等领导,国土资源厅确实没有进行拍卖。

2013年孙英辉在天津出了车祸,其让女友郭某在天津武警医院替孙英辉支付了5万元抢救费,孙英辉回京后,其又替他支付了2万元住院费用。后孙英辉要求其替他支付20万元车祸赔偿款项。这27万元是孙英辉利用其办事向其索要的钱。

其统计后,一共主动送给孙英辉100万元或110万元人民币、5万欧元和8万美金。孙英辉还借办事之机向其索要了购房的140多万元和处理车祸的27万元。

2.证人王某3(时任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的证言:2009年,孙英辉找其办理过郝家梁井田探矿权转让的事,直接找的至少两次,还打过几次电话催。2010年或2011年,孙英辉还找其办理榆林半坡山矿权转让的事。在2011年或者2012年,孙英辉到其办公室,想让陕西省国土厅不要对半坡山井田矿权进行拍卖。

3.证人许某(时任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的证言:2009年下半年,孙英辉通过其约省发改委主任祝某一起吃饭,他们一起聊关于办理煤矿项目的事。后孙英辉想通过其催一下祝某,让他找祝某办的事情加快进度。

4.证人祝某(时任陕西省发改委主任)的证言证明其对许某是否找其说过有关煤矿的事情记不清了。

5.证人陈某6(时任陕西省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院长)的证言:2008年4月,陕西省国土厅明确要求其单位将郝家梁井田探矿权转让给华瑞公司,其单位在2010年3月25日正式与华瑞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在国土厅办理手续。2012年3月,省国土厅发布了对半坡山井田探矿权进行拍卖的公告,后来不了了之,没有拍卖成功。

6.证人李某5(时任陕西省地矿局局长)的证言证明孙英辉曾打电话咨询关于郝家梁探矿权转让程序事宜。

7.证人黄某(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2008年底或2009年初,其和张某1商定,由其出钱,张某1跑关系去办理郝家梁井田探矿权转让,办成了二人共同开发。张某1说找的是西安督察局副局长孙英辉。2009年5月,张某1还带其在西安香格里拉酒店见过孙英辉。办事期间,张某1称孙英辉要求有一个化工项目的理由,后其编了一些数据,借用成泰实业公司名义完成申请郝家梁探矿权的相关报告。2010年6月,其与张某1签了个证明,张某1认可从其处拿走500万元用于办理郝家梁探矿权事宜。

8.证人张某4(张某1之弟)的证言证明其应张某1的要求向孙英辉的邮箱转发过成泰实业公司煤炭项目的相关请示,并接收孙英辉的回复邮件。

9.证人喻某(时任陕西省西咸新区管委会主任)的证言:2012年3月,孙英辉说他一直帮朋友办理一个矿的探矿权转让手续,因省政府要拍卖该矿的探矿权,想让其帮助联系拜访主管副省长来阻止拍卖。

10.证人陶某(时任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的证言证明应孙英辉的要求,其在得知半坡山井田探矿权不进行拍卖的消息后,及时告诉了孙英辉。

11.证人刘某3(时任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司司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时孙英辉曾为大梁湾煤矿划定矿区范围延期的审批事宜向其打过招呼,后其批准了延期。

12.证人马某3(陕西领汇实业集团董事长)的证言:约2010年,其开始请张某1帮助办理半坡山煤矿矿权转让的事,张某1说他在国土资源部认识一个领导可以办理。2012年初,其到北京通过张某1约孙英辉吃了饭,张某1说帮忙办探矿权转让的就是孙英辉。2012年3月,其得知半坡山煤矿要进行拍卖,其联系张某1让他通过孙英辉找陕西省领导阻止拍卖,其写了一个情况说明让公司员工发送给了孙英辉的邮箱。张某1以办理半坡山煤矿的名义,先后从其处拿走近二千万元。

13.证人刘某4(时任陕西领汇实业集团董事长秘书)的证言证明其根据马某3的指示,向张某1的邮箱和×××的邮箱发送过关于半坡山煤矿相关材料的电子邮件。

1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其名下的怀柔区影人四季房产的房款、契税等费用都是张某1办理的。2014年,在卖房前,其父孙英辉给其一份协议书,内容是张某1借其的指标买房。

15.证人郭某(张某1女友)的证言:孙英辉在天津出车祸后,张某1让其付了5万元抢救伤者。2014年,其和张某1带着孙某办理了孙某名下怀柔区影人四季房产的过户手续,卖房款打到其名下的银行卡上。

16.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具的“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任免职人员名单”、“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免职人员名单”证明:2008年4月2日,祝某被任命为陕西省发改委主任、王某3被任命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17.国土资发[2004]11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等书证证明: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止在土地、矿产等行政审批事项中为项目申请人批条子、打招呼。

18.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陕西省榆林市郝家梁井田探矿权转让合同书等书证证明:2008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要求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协议方式出让或转让郝家梁井田探矿权给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3月25日,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与上述公司正式签订郝家梁探矿权转让合同。

19.侦查人员调取的张某4、黄某等人确认的往来邮件证明黄某、张某4及孙英辉等人曾以往来邮件的方式修改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请求配置郝家梁井田煤炭资源的请示报告。

20.黄某出具的由张某1签署的承诺函、证明、转账凭证等书证证明:2009年间,黄某就郝家梁办矿事宜支付张某1钱款。

2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文处理专用单、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请示、“关于邀请参加公开抽签会的函”、委托书等书证证明,2012年间,经陕西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公告对半坡山井田探矿权进行公开拍卖。

22.侦查机关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调取的孙英辉邮件证明:2012年3月至4月间,孙英辉与刘某4、马某3等人以邮件方式传递发送关于半坡山煤矿项目的文件材料。

23.马某3出具的银行转账凭证、电汇凭证等书证证明马某3在2009年至2012年间转款给张某1的情况。

24.房屋预售合同、购房补充协议、特殊折扣审批表、付款凭证、房屋买卖合同、收款通知书、委托书、协议书、张淑玲提供的情况说明、郭某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2011年,孙某出具委托书,委托张某1全权代办购买怀柔影人四季6号楼2单元602房屋手续。同年7月29日,张某1刷卡3万元支付部分房款。同年8月5日,张玉华(张某1之父)名下账户支付140.0746万元购房款。2012年3月10日,张某4名下账户支付该房的税费。以上价税合计150.999998万元。2014年6月,郭某代孙某将该套房屋出售给张淑玲,售房款215万元打入郭某银行账户。

25.张某4、孙某分别提供的协议书佐证张某1所提2014年张某1与孙英辉签订虚假协议对抗调查的情况。

2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市交管局东丽支队华明大队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赔偿谅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书证证明:2013年7月6日,孙英辉驾车在天津发生交通事故,赔付对方75万元。

27.阜外医院出具的就诊信息查询及付款记录证明孙英辉2013年7月7日于该院就诊,当日预交2万元,实际自费2.112万元。

28.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证明涉案外币对应时段的汇率情况。

29.被告人孙英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郝家梁这件事是从2009年初开始到2010年中结束,张某1想让其找人把郝家梁井田探矿权从华瑞公司那里抢过来,在此过程中,张某1在西安和北京给其送了共50万人民币现金和3万美元。在这件事过程中,其还帮着张某1办过大梁湾煤矿划定矿区范围延期的事。在郝家梁的事上其找过陕西省国土厅厅长王某3两次,还通过许某找过陕西省发改委主任祝某。

半坡山的事最开始张某1是让其帮助办理探矿权转让,后来陕西省政府要将半坡山井田探矿权拍卖,张某1又托其找人阻止拍卖。在此过程中,张某1在北京、西安等地一共给了其40万人民币,大概2万美元。

买怀柔区的房子是其和开发商关系不错,同意给优惠,2011年房子的优惠批下来,其自己没有能力买。当时张某1在催其办理半坡山井田转让的事,其就想到了张某1。2011年清明节,其让张某1陪着去怀柔,当时说自己想在怀柔影人四季买房,已经找人打折了,自己没有能力买,问他买不买。张某1让其赶紧买,还说买房的钱不用操心,由他来负责。后其把售房联系人的电话交给张某1办理。

2013年7月,其在天津出车祸,因其的行驶证在张某1处,就让张来津。张某1给其付了5万元伤者的抢救费,又送其去阜外医院,住院费用约2万元是张某1结账。其出院后与死者家属谈好赔偿75万元,张某1说他先拿20万元,剩下的让其想办法,其当时说这20万元算借的,但一直没还。

2014年,张某1说他前女友要举报张向其行贿,提出把房子和车处理一下,其同意了,张某1还补了个借用其女儿孙某购房指标买房的协议。最后张某1又提出必须把房子卖掉,其就让孙某配合签字,卖房的钱张某1直接拿走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于孙英辉、张某1关于行受贿数额存在差异的情节,本院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受贿金额,对于其他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庭外征求各方意见,本院确认的综合证据有:

1.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书证证明:在案冻结刘某1名下房产三套,分别为海口市长怡路10号长信海岸水城水城17栋第6层602号、海口市南沙路39号昌茂澳洲园吉祥阁8层803号、海口市万华路3号龙兴公寓B栋301号;冻结孙英辉名下房产一套,为三亚市河东区金鸡岭路138号海岳半岛城邦马德里1栋2单元602房;冻结刘某1名下平安银行账户四个。

2.人口信息查询材料证明孙英辉的户籍信息情况。

3.武警部队干部履历书、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公务员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明李传红的身份户籍情况。

4.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指定管辖函、拘传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入所体检表等法律手续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孙英辉、李传红归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中纪委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出具的“关于孙英辉纪律审查到案经过的说明”、“关于孙英辉纪律审查情况说明及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函”证明:纪检部门在对孙英辉问题线索初核过程中,掌握了孙英辉收受张某1贿赂、收受吴某120万元、收受蔡某两套房产的事实。对孙英辉采取“两规”措施期间,孙英辉主动交代了收受普宁市政府100万元港币、向何某索要并收受20万元、与李传红共同收受100万元、收受吴某157万元的犯罪事实。

6.案款收据证明李传红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100万元,已扣押在案。

针对被告人孙英辉、李传红的辩解及各自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孙英辉只收受蔡某603号房产,602号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蔡某的证言与孙英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蔡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602号房屋送给孙英辉,结合刘某1的证言,可证明该房一直由孙英辉、刘某1占有使用。蔡某的证言与刘某1的证言亦能相互印证,可证明2009年办理过户时,刘某1除支付剩余贷款外,并未支付给蔡某任何钱款。故602号房屋中蔡某所支付的款项应当计入孙英辉的受贿数额。孙英辉及其辩护人关于该起事实的意见不能成立。

2.关于指控的第二项事实中,不应认定索贿情节的意见。经查,虽然何某、孙英辉关于此笔20万元的缘由供证不一,但能够印证的是,何某系应孙英辉要求到西安支付20万元,何某的付款行为是基于孙英辉在海南任职期间对何承揽工程的帮助,故在该笔事实中,孙英辉主动性强,依法应当认定具有索贿情节。孙英辉及其辩护人关于该起事实的意见不能成立。

3.关于指控的第三项事实中,不应认定孙英辉构成犯罪或不应构成索贿、李传红系从犯等意见。经查,孙英辉和李传红的供述中均指认对方为犯意的提起者,但结合于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孙英辉、李传红在与天合公司接洽之初,就多次商议收取好处费事宜,可见二人对于通过天合公司承揽工程一事上获取利益早已达成共识。王某1等人均证明系李传红直接索要贿赂,李传红当庭亦认可其将100万元的数额转达给了行贿方。综上,孙英辉、李传红在本起事实中,积极主动,依法应认定具有索贿情节。因谋利事项未能实现,在李传红拒不退款的情况下,孙英辉筹款将100万元退还给了行贿方,但此时受贿行为业已完成,并不影响对孙英辉行为性质的评判。李传红家属退缴的李传红违法所得100万元可视为孙英辉对全案违法所得的退赔。在本起事实中,李传红虽无职务便利,但其作为行贿方与孙英辉之间的桥梁,转达请托事项,沟通犯罪数额,且在案发前一直占有、使用受贿款项,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的身份承担刑事责任。孙英辉、李传红及各自辩护人关于该起事实的意见不能成立。

4.对于指控的第四项事实中,孙英辉向吴某1借款2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不应认定为索贿的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孙英辉系以自己车祸赔款为由向吴某1借款,实际上孙英辉车祸赔偿已在2013年处理完毕,该20万元被孙用于为胡某购买车辆使用。根据吴某1的证言,孙英辉虽向吴某1要过银行账号,但并无还款行为,直至吴某1告知孙英辉其被调查,孙才在2015年将20万元还给吴某2。以上可见,孙英辉虚构借款事由,以借为名索取贿赂,其还款是由于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评判。综上,孙英辉及其辩护人关于该起事实的意见不能成立。

5.关于指控的第六项事实中,孙英辉不存在索贿情节,收受美元数额不符,孙英辉及其家属未在怀柔房产上获益,不应将怀柔房产计入受贿数额的意见。经查,孙英辉在侦查阶段供称,其“自己没钱购买,当时张某1催办半坡山井田转让的事,就想到张某1”,“其说了自己找人打折但没能力买的事,问张某1买不买,张某1表态买房的钱由他负责”,结合张某1的证言,可以认定在怀柔买房一事上,孙英辉积极主动,暗示明显,二人均未曾提过海口房产置换一事。怀柔房产落户于孙某名下,虽在2014年由郭某代卖,但张某1、孙英辉均证明卖房的原因是张某1前女友要举报二人,显系为掩饰犯罪而退还受贿款物。认定孙英辉收受5万美元,是根据孙英辉的供述及张某1的证言,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综上,孙英辉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唯在孙英辉天津车祸后,张某1代为支付27万元治疗费、赔偿款,仅有张某1的证言证明孙英辉主动索要,认定该笔事实具有索贿情节证据不足,本院对孙英辉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6.对于孙英辉、李传红及各自辩护人所提孙英辉具有自首、立功,李传红具有自首,二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的意见。经查,根据侦查部门、纪检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据,纪检部门已经掌握了孙英辉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后,对孙英辉采取“两规”措施,孙英辉在“两规”期间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其既没有自动投案,也没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不同种罪行,故孙英辉不构成自首;孙英辉如实供述同案犯李传红共同犯罪的行为,亦不应认定为立功;李传红系在侦查部门已掌握其受贿犯罪事实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亦没有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唯孙英辉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家属代为协助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李传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二人均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以上量刑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英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传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孙英辉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孙英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李传红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孙英辉、李传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孙英辉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其家属代为协助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李传红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孙英辉、李传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这么说我理解不了,能说清楚点吗,只是想知道是怎么回事,不要告诉怎么操作,就是把概念说清楚点,谢谢了...
这么说我理解不了,能说清楚点吗,只是想知道是怎么回事,不要告诉怎么操作,就是把概念说清楚点,谢谢了
    来自知道合伙人认证行家

    2011年毕业于四川大学诉讼法学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近五年,对法律实务较熟悉

  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1.存款,即将非法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

  2.通过一系列复杂而繁琐的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易、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合法化;

  3.将资金以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

  另外,洗钱还有其它多种途径,购买地产、珠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

将不法收入转变为合法的就是洗钱

我就不具体解释了,直接复制了哈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金融帐户转移非法资金,以便掩盖资金的来源、拥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资金的最终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钱财一般都可能与恐怖主义、毒品交易或是集团犯罪有关。

洗钱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money-washing)”一词直译而来,其形象的语言表述记载着洗钱一词的发端:20世纪初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等为首的有组织犯罪团伙的一名财务总监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物,而后采取鱼目混珠的办法,将洗衣物所得与犯罪所得混杂在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非法收入和资产披上合法的外衣。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洗钱 launder。动。将非法资金放入合法经营过程或银行账户内,以掩盖其原始来源,使之合法化。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有五种行为: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编辑本段目前洗钱的主要手段

你买了40只明代的花瓶,每个5000美元。你把它们都拿出来拍卖,把这些藏品分别存放在12家拍卖行内,最好分布在12个不同的城市。当一只花瓶被拿出来拍卖时,你或是把它卖给出价最高的人,或是派你最亲近的叔叔去拍卖行把它买回来。

人们买你的每件东西一般都是用支票付款,所以,当你的叔叔为买其中的一个花瓶付给拍卖行5500美元现金时(即5000美元的拍卖价加上向买主收取的10%的手续费),他们会给你一张4500美元的支票,即拍卖价减去向卖主收取的10%的手续费。

这些费用作为洗钱的开支完全可以被一笔勾销。幸运的是,你还可以把这个花瓶再次拍卖。当然,做这档生意的前提是:你多少得有点没落贵族的做派。

保险“洗钱”主要集中在寿险领域,尤其是在团体寿险中。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达到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目的。

投保时别忘了“为职工谋福利”、“合理避税”这些名目———将一部分通过正常财务途径无法转化为个人收入,或直接发放须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的资金,通过为其职工投保寿险,然后退保,取得退保金这种途径,化公为私或逃避纳税。

而有的保险公司也明知其投保目的不纯,却积极地促成这类“保单”,有些业务员甚至以此为诱饵,为业务对象出谋划策,主动提供“洗钱”方便。他们多拉了业务,多拿了费用;而“以规模论英雄”的保险公司,则在短期内完成了任务指标,还能从“退保”中扣下一笔手续费。 因此,保险“洗钱”更像个令人不齿的多边交易。

经典做法是:进口时,高报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国外供货商,然后从其手中拿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在国外;出口时,则大肆压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方式,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如果胆子足够大,可以考虑在境外银行直接建有个人账户。

如此一来,这样的情景便不令人吃惊了:某些国有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已经演变为专业的洗钱中心。另外,不妨通过代理人或移民海外的子女、亲属,用办皮包公司的办法把黑钱洗白。如果主管部门派人去查,将会得到一些令人神伤的亏损理由。接下来的后果更为传奇:一些所谓亏损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上了幸福的美国“投资移民”;与此同时,这些中资公司在海外账户里非法持有的外汇,远远地超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所掌握的数额。需要点明的是,此过程的主角,正是那些政府官员。

2002年汕头许鹏展地下钱庄案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许鹏展的主要“资产”,是许鹏展以汕头市金园区新兴鸿展农副产品商行等20多个空壳公司名义在几个银行开设的20多个账户。在一个设施再普通不过的写字间,许的日常业务为 造假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却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由于钱庄资金往来量巨大,许鹏展需要频繁地更换账户。每换几个新账户,他就逐步从老账户里把资金转到新账户上来。

目前,广东、福建、浙江一带的地下钱庄一般与香港的找换店连为一体,采用在境内用人民币交割,境外用外汇交割的形式,不发生资金外逃的物理过程。地下钱庄之间也经常互相拆借,组成一个相互勾联的体系。

用地下钱庄洗钱的“好处”有两个,一是成本非常低,以港币为例,假如银行的兑换牌价是1.08,地下钱庄的牌价基本上只有1.10;第二,黑钱到了境外可以经常以亲友馈赠的方式流回来。

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

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在远华案中落入法网。问起蓝甫的不明财产和他在境外违纪参赌的情况,他大言不惭地称,几年之内,他通过赌博赚到的钱多达65万美元外加33万元港币。蓝甫的谎言被一些已经到案、曾经陪同他参赌的人戳穿,因为蓝参赌每次都几乎铩羽而归。

如果是高手,他拿着1000万的筹码进场,输掉100万后离场,要求赌场把剩下的900万打进他的账户,他已经为将来可能的追查设置了障碍。因此,人们只注意到这些人在不停地输钱,但相对于标准洗钱模式中的大量损耗,赌场洗钱的风险常常会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实际上,赌场是最传统的洗钱场所。早期黑手党的毒品买卖大都是现金交易,钱上通常沾有白粉,一旦被警察抓住难以脱罪。黑手党成员便携带现金去赌场换成筹码,一旦输掉差不多30%的钱,就把剩下的筹码换回现金,顺理成章地把赃钱变成“干净”的收入。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今天,来自亚洲的赌客是惟一呈增长趋势的客户群。与现实生活中的赌场相比,网上赌场已经成为洗钱的安全天堂。赌博网站总部大多设在有“逃税天堂”之称的加勒比地区。许多网站根本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也不遵守国际赌场的游戏规则,它们甚至不会查问客户的身份资料。许多犯罪集团把钱款打进在这些赌博网站开设的账户后,一般先象征性地赌上一两次,然后就马上通知网站说“我不想再玩了”,要求网站把自己户头里的钱以网站的名义开出一张支票退回来。于是,一笔笔数额巨大的“黑钱”便轻而易举地“洗白”了!初步估算,每年通过数百个赌博网站清洗的“黑钱”数额大约在6000亿至15000亿美元之间。

2002年12月16日,裕丰国际和富昌国际及金禾国际在香港被勒令停牌,停牌原因涉及洗钱。这三家公司,多为朋友之间相互帮衬持股,圈子外的小股东非常少,这种公司在香港市场人称“干”,而被称做“干”的一类公司往往被某些国际组织视为洗黑钱的“最佳拍档”。

简明扼要来说,洗钱只指“通过合法的活动或建设将违法获得的收入隐藏、伪装或投资的过程”。

狭义的洗钱是指为了掩盖犯罪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过程。这些犯罪活动主要包括:贩毒、走私、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

广义的洗钱除了狭义的洗钱含义外,还包括: 1 )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即把白钱洗黑,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 2 )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达到占用的目的,即把白钱洗白,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帐户。 3 )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

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洗钱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这已成为犯罪集团生存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一方面,通过洗钱,有组织犯罪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 ,不断扩大犯罪势力。

洗钱的客体即黑钱,包括:贩毒、走私、贩卖军火、诈骗、盗窃、抢劫、贪污、偷税漏税等犯罪所产生的收入,洗钱通常分三步:(1)存款,即将非法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2)通过一系列复杂而繁琐的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易、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合法化;(3)将资金以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另外,洗钱还有其它多种途径,购买地产、珠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洗钱活动,即腐败。公职人员洗钱在世界范围内日益频繁。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发展速度,已超过了传统的洗钱。这一新的洗钱现象在我国亦日趋严重。

“中国特色”的洗钱方式有这样几点: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还有一类就是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虽然国内腐败分子的国际洗钱活动还未形成规模,但在国际洗钱中已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某些领导干部已开始在国外打基础,把子女、资金都弄出去。现在的国外中国留学生中出现了一种“留学贵族”。他们大多不是国内“大款”的子弟,但刚到海外,银行存款户头上就有大笔进项。当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还要依*分期付款买房时,这些留学生已在当地富人区购买住宅,而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一次付清。

转移非法所得。如贪污、受贿、寻租等所获得的资金,侵吞的国有资产,从事走私、贩私、诈骗、偷漏税所攫取的巨额财富,实现化公为私。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和集体企业激励、约束和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境内母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或外商转移资产、利润,使少数人在境外获得了更大的公有资产支配权,或者直接化公为私。

洗黑钱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与境外签订合同购货汇钱出去,这时通常得境内外互相配合做假单证;第二种是通过地下钱庄把钱汇出;第三种是分散投资化整为零。现时潮汕地区走私积蓄的黑钱多数通过地下钱庄来洗,“原因有两个,第一是通过地下钱庄洗黑钱成本非常低,以港币为例,假如银行的兑换牌价是0.8,地下钱庄的牌价基本上只有1.10。第二是潮汕地区海外华侨多,黑钱到了境外经常以亲友馈赠的方式流回来。”

事实上,地下钱庄为走私犯罪分子洗黑钱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不单是潮汕地区,福建、浙江一带同样如此。有关材料显示,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的收入大量通过地下钱庄流入境外。1996至1998年,远华走私收入中的120亿元人民币,就是由财务主管庄建群派人开车押运到广州一个化名“黄河”的人家中的地下钱庄,再由“黄河”通知香港合伙人支付外汇给远华公司在香港的机构。据估计,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白”的黑钱金额高达2000亿之巨。

洗钱手法升级“洗黑钱”的黑道术语称作“打数”:当境内“客户”有人要用大量人民币现金或汇票换取港币或美金在香港提取时,就将人民币现金和汇票直接交给地下钱庄或存入其指定帐户,地下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价算出应支付的港币或美金数量并通知其在香港的合伙人,香港合伙人则从香港的银行帐户中支付外汇到客户指定的帐号。反之亦然。

当境内收入的人民币大大超过支出时,地下钱庄再通过“专业户”换汇汇给香港合伙人,这些“专业户”的外汇来源主要是用假进口合同、报关单进行骗汇获取。不过这种手法已经明显落后。现在潮汕的地下钱庄通常拥有自己的公司,他们通过与境外公司反复对敲业务,完全可以平衡收支。一批手表在汕头和香港之间转了27次,1万只手表就变成了27万只。

有需求就有市场,汕头地下钱庄几年前与骗税分子“协同作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地下钱庄在骗税案的疯狂进行中得到了急剧的膨胀发展,在接二连三为骗税分子洗黑钱的过程中,某钱庄的办事员甚至遍布潮汕各个乡镇。

汕头第一批被判处死刑的骗税分子黄文龙亲口讲述了他骗取出口退税的“发财经”:“我先是设立大兴公司获得进出口权,接着成立8家供货企业,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我又找到一个叫许樵理的人买到报关单,再让住在香港的同乡陈钦城汇来外汇,最后向税务机关预缴部分税款取得‘专用税票’。此后,我就可以去领取出口退税的款项。在取得退税款后,将现钞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支付给陈钦城做下一次的‘出口收汇’,开始另一个循环。”就是用这种手法,黄文龙在一年时间里骗取出口退税款2100多万元。

据了解,潮阳、普宁两地从事骗取出口退税的100多个犯罪团伙,仅从1999年至2000年6月,就虚开增值税发票323亿元,涉嫌偷骗税近42亿元,这中间地下钱庄帮了多少忙,可想而知。

香港廉政公署破获“洗钱”大案的有关资料显示,“洗黑钱”集团为了避免在银行的转换金额受到香港法例监管,设法贿赂了其开户行——宝生银行尖沙咀分行的一名高级经理,让他把所有黑钱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处理。在该经理的协助下,这些“黑钱”被分别转到不同的银行户口,再转汇给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

宝生银行所属的中银集团发现该行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后,主动向廉署举报。廉署在调查中发现,“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就是其中一名主要客户,另外,一些在内地投资的港商也都利用这个犯罪集团“洗黑钱”,实现资本外逃。据悉,这个集团运作已至少五年,每天与广东及福建等地的现金往来高达5000万元。

但显然,这只是冰山一角。据估算,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人民币,其中走私收入洗黑钱约为700亿人民币,官员腐败收入洗黑钱超过300亿人民币,其余皆为一些合法收入洗黑钱,说白了就是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以逃避国家监管和税收。

按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式,资本外逃额即中国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中国外汇储备总额增加部分的差值。有报道称,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这一“误差与遗漏”有一两百亿美元,多年累计下来,数额已逾千亿。一些经济学家估计,由于“误差与遗漏”仅仅是被政府所统计的那一部分,更多的资金流出没有记录在案,因此这一数字可能更为惊人。

“洗钱”一词,源于本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

洗钱犯罪可以和绝大多数的犯罪共生,是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从司法角度看,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一、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三、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

洗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洗钱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的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洗钱已经变得越来越国际化,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化。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 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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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香油就是普通的食用香油,每天三到五次,每次五滴左右,滴入鼻内.

注意事项:鼻塞严重时不要滴,可变换一下体位,待鼻子通气后再滴,滴前将鼻涕擤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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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取白萝卜3一4只放人锅中加清水煮,沸后即用鼻吸蒸气,数分钟后,鼻渐畅通,缓解鼻塞,头痛消失.

将蒜削除根皮装入酒坛中再灌满醋浸没蒜瓣为止,然后密封.一个月后启封,边食蒜、边用小口瓶装上蒜醋,每晚对准双鼻熏半小时.此法能治疗过敏性鼻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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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小花生米7粒,放干净的白铁罐内,上糊纸封严,纸上开一小孔.将罐放火炉上,埃冒烟以烟熏鼻孔,烟尽为止.每日1次,一个月可愈痊愈.

按摩前,先用冷水把鼻孔内清洗干净.慢慢吸气,让冷水充分清洗鼻腔粘膜,接着呼出鼻子中所吸入冷水.重复进行1到3分钟后,清洗完毕.然后,用两手中指指腹分别按揉两侧鼻翼,大概按揉20下左右即可.此法可有效治疗过敏性鼻炎.

注意事项:按摩时注意力道,莫过重,以防损害鼻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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