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如果合法的房子拆了应该怎么办也应该拆吗?

原标题:房子被“不明人员”拆了,拆迁损失该怎么办?

导读:房子被“不明人员”强拆后,被被拆迁人的损失该找谁要呢?其影响到的折价的拆迁补偿又该怎么办呢?

说到拆迁,经常会在新闻中看到XX被拆迁户半夜被不明人员强行从房屋里拖出,随后房屋被强拆;或者一行不明人员围追堵截被拆迁户,破坏打砸被拆迁人房屋;甚至有不明人员强拆房屋后,直接将人掩埋在房屋下……种种触目惊心的强拆事件都指向直接的肇事者:“不明人员”。

其实,一个地方开始拆迁后,所有人都明白这些强拆房子的“不明人员”都是拆迁地区的社会闲散人员。也就是一些无业游民和一些有过案底的流窜人员等集聚而成。不夸张的说,几乎每一个地区的拆迁都会有这样一群闲散的“不明人员”直接去强拆被拆迁人的房子。像半夜偷拆、暴力强拆、逼拆等等这样一些事件,其一线的直接操作人员就是这些“不明人员”。他们存在的性质有点类似于“临时工”。就是出了事都是“临时工”干的,与政府、拆迁方无关。

为什么都是这些“不明人员”来操作房屋的拆迁事宜呢?在实践中,强拆事件大部分都涉嫌违法,且基本上都是被拆迁人不满意拆迁补偿而拒绝拆迁,被拆迁人对拆迁抵触情绪比较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因风险过大,拆迁的相关单位是不会直接出面操作,也不会直接和被拆迁人交涉的。但又要达到低成本且尽快拆迁的目的,那该怎么办呢?这时候“不明人员”就派上用场了。

“不明人员”直接进行强拆有以下优点:一、因其社会痞性,一般人对其普遍有畏惧感,所以实施强拆的成功性比较大;二、闲散的“不明人员”居所不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被拆迁人要找其赔偿非常不易;三、“不明人员”与“临时工”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身份是纯粹的社会闲散人员,不具有行政性质,不管违法与否,都与拆迁方没有直接关系,行为后果可由其自行承担;四、“不明人员”将房屋强行拆除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即可大幅度的折价补偿。而被拆迁人想要维权,因没有了房子的维权筹码,维权会显得异常艰难。

那么,问题来了:如上文所述,房子被强拆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肯定会很大程度上的受到影响。而房子却是被“不明人员”强拆的,有侵权性质,有违法性质等,不管是哪种性质,被拆迁人的损失该找谁要呢?其影响到的折价的拆迁补偿又该怎么办呢?

从大部分的拆迁事实来看,“不明人员”的违法强拆其直接“受雇”于拆迁方的相关单位。当然,这肯定不是明面上的。

对于房屋的直接损害或者被拆迁人的人身伤害,首先当然可以找直接的实施者“不明人员”。但是,如上文所述,要找这群“不明人员”赔偿是很困难的。一是找不到人;二是就算找到了,被拆迁人对于这群具有涉黑性质的“不明人员”也不敢怎么样;三是就算能怎样,这群“不明人员”大多不具备赔偿的经济支付能力。所以,这条道很难行得通。

再加上被拆迁的房屋涉及拆迁补偿,这部分价值才是被拆迁人最大的利益。所以,归根结底,被拆迁人应该从“不明人员”问题找到拆迁方的存在问题。而面对“不明人士”的强拆,被拆迁人应该这样做:

一、如果是当面直接的强拆,被拆迁人首先应该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切记不要以暴制暴或者直接抵抗,以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至于警方出警与否都可作为后期维权的一个切入点。当然,被拆迁人得保存好相关证据记录。比如电话录音、强拆行为的拍照和录像等。

二、如果在拆迁之时,“不明人士”会与被拆迁人有相关的交涉,这时候被拆迁人一定要留意了。一要留意与“不明人士”的交流技巧。此时的交流是着重考察拆迁主体的合法性和拆迁行为的是否合法。二要留意录音证据,为后期维权留下线索和证据。

三、一定要保留好拆迁各个阶段的文件证据,以证明拆迁是行政主体指导实施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而达到保障拆迁补偿利益的目的。

要向所有违法建筑说“不”,即使在农村里,房前屋后违法搭建的小棚屋也要依法拆除。近日,滨海新城城管执法分局依法对沥海镇三处位于农村的新违法搭建的小棚屋进行了拆除,有效遏制了农村居民违法搭建之风。

“对于新的违法建筑要发现一处,拆除一处,无论面积大小。”滨海新城城管执法分局相关负责人周先生说,随着全市“三改一拆”行动的推进,滨海新城控违拆违办继续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摸排巡查工作,5月底,执法人员共发现沥海镇3个自然村出现了新的违法建筑,于是便逐一进行了调查取证,总面积大约165平方米,之后多次劝说户主自拆,但均无效果。

调查中,他们发现这些村民违法搭建的面积都不大,多是在房前屋后,用处多为杂物棚。例如在沥海镇华东村,一村民用水泥浇筑的违法建筑原先只是一块村民进出的公共通道,6月6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业主在空地上搭建附属房屋,正准备在顶上盖彩钢瓦,执法人员当即劝其自拆,但被拒绝。之后,执法人员又多次与该农户进行沟通,均无效果,无奈之下只好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同时被拆除的还有沥海镇郭渎村和民生村的两处违法违建,都属于在房前屋后的空地上违法搭建。

我们2010年4月与村经济合作社签定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上签有可自建经营等,条款。我们现在已经自建了一排房子,可是镇里边通知道我们说这们这个算是违章建筑。要我们自已拆除。在这想咨询一下,律师,这种情况算违建吗,我们应该拆除吗? 有一点:我们的合同是在村里边选举期间签的,算是有效合同吗?村里边可以费除我们的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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