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需要什么资质经纪人资格证如何办理

房地产经纪资质和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60号令以及渝国土房管发[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后有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下简称协理)从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人员。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执业资质等级制度。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核发相 应的执业资质等级证书,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活动中,为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置换等活动提供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中介经纪组织。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实行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从事非独立性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下简称注册协理)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执业、从业注册的人员。 第五条??市协会负责本市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资格的管理。 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由市协会负责管理。 第六条???市协会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资质等级的设立、定级、发证、年检等;对本市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协理从业资格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注册、登记、变更实行资格认证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管理 第七条??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协会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 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于领取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协会申办资质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分为C、B、A三级,并实行逐级递升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C级机构可从事楼盘代理、居间代理、代办交易手续、房地产信息、咨询等服务。 应具备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3名; 3、?固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B级机构可从事房地产项目策划、楼盘代理、居间代理、代办交易手续、房地产信息、咨询等服务。 应具备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6名;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二年以上;年经营(销售)额不得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 4、?固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5、?无违规执业行为。 (三)?A?级机构可从事房屋置换、房地产项目策划、楼盘代理、居间代理、代办交易手续、房地产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具备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10名;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三年以上;?年经营(销售)额不得少于15000万元人民币;? 4、?固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5、??无违规执业行为。 第九条??申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市协会提交资质申报材料; (二)??市协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市协会在受理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机构。 第十条??申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应提交以下证件: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审批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六)?验资证明; (七)?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八)?聘用人员与公司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第十二条??具有执业资

(原标题:《上海市经纪人条例》或修订,可能重新要求房产中介持证上岗)

上海还将研究推行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第三方监管,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住房交易及交易全过程资金纳入监管范围。 朱伟辉 澎湃资料

政协委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近日答复他们的提案时称,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请上海市人大修订《上海市

条例》,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入网认证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实现持证上岗、违规退出。


政协委员:提高房产经纪从业门槛

为垄断房源不择手段,提供虚假房源蒙蔽消费者,以假离婚等手段突破限购政策,唆使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近年来,房产中介的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消费者却往往投诉无门。

为此,2016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政协委员屠海鸣、安翊青递交提案,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房产经纪行业加强监管。

“目前,上海房地产经纪市场依然极不规范,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忽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不断。”屠海鸣在提案中表示,自 2014 年开始,上海房价再次出现非理性快速上涨,特别是自 2015 年以来,部分区域二手房的房价上涨幅度已超过 50%,交易量更是屡创新高。在助推消费者完成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部分中介采取的以高价承诺垄断房源、私自加价忽悠消费者等做法,对于房价的整体非理性快速上涨,客观上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他建议上海市政府尽快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改变目前表面看起来工商、房管两个部门各管一半,事实上却各自为政、都未深入管理的状况。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和政府监管体系,提高经纪机构和基层经纪人员从业门槛,严格资质审批,并改革佣金制度,提高经纪机构服务水平。

安翊青已连续第二年在上海“两会”中递交提案,建议对房产中介乱象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由于房产中介门槛比较低,从业人员操守良莠不齐,所以存在着业务不熟练,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更有甚者,个别中介公司及从业人员利用这一平台进行恶意欺诈,或者通过独家代理中介的方式,迫使上家降价或者支付违约金,引起市民较多的投诉和意见。”她说。

安翊青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结合上海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具体情况,梳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重点以及已查处案件的共性特征,并制定相应的行业性规章,从制度上建立起对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全面监管体系。同时,探索建立对房地产中介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管理制度,适当提高从业门槛,并建立正常的公司及人员退出机制,将不合格的中介公司及从业人员及时淘汰出局。


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据上海市住建委介绍,2014年7月,国务院发文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8月,人社部下发文件,明确将房地产经纪人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同年底,上海市工商局废止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时,公司、合伙制、个人独资企业应分别有5名、2名、1名以上执业经纪人的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不再设立准入门槛,从业人员流动性进一步加剧,监管部门难以掌握人员底数,管理重心逐步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目前,我们主要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这一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上海市住建委称,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签名。因此,沪建管[号文件明确,只有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才可申请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对于上述两名政协委员的提案,上海市住建委在答复时表示,将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会同价格、人保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上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管力度。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

结合国家《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废止,提请上海市人大修订《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进一步明确住建部门的监管地位和职能,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规划、监管和执法,梳理和解决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保持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对于安翊青的提案,上海市住建委还在答复中透露,将继续发挥存量房网上备案平台的监管作用,

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入网认证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实现持证上岗、违规退出

;引导、教育上海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根据住建部的统一要求,逐步建立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建立覆盖全行业的信用评价体系。

同时,上海还将研究推行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第三方监管,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住房交易及交易全过程资金纳入监管范围,通过交易资金转移与产权转移的同步,实现资金流、信息流、权利流“三流合一”,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和经纪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防范存量房交易资金风险。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产中介经纪人资格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