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务惨不忍睹,创业老板生大病账务上可以预提治疗费吗如何学会不给自己挖坑

编者按:金融圈里那些事,最重要的,莫过于帮企业融资。为进一步研究,分享,探讨企业融资中的问题,策略,路径,效率等,将逐步推出融资专题。8月4日发布了第一篇文章《公司融资手段与融资策略--以为例》,今天发布第二篇文章,《公司融资策略选择——基于企业生命周期》。

企业的生命周期是企业出生、成长、成熟、衰退的过程,现今,在分析企业生命周期时,多将企业分成四阶段,即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

融资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以及调整基本结构的需要,通过融资渠道和资本市场、运用融资方式,经济有效地为企业融通所需资金。企业融资战略是企业财务战略的一部分,合适的融资战略有助于增加企业价值,保证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融资策略包括融资的规模、方式、渠道、资本成本、资本结构、风险和收益等几个方面,融资策略因企业不同情况发挥不同的作用。因此,企业应根据其生产运营、外部环境等多种情况,选择合适于企业成长的融资策略。

企业在制定融资策略时,应该将企业生命周期纳入分析范围之内,根据所在生命周期的特点,来制定贴合实际情况的融资策略。本文简述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所表现的特征,分析并选择适合的融资策略,为企业的融资战略给予参考。

企业在初创期有充足的冒险精神、创业活力和团结凝聚力。但生产经营尚未步入正轨,其产品还没有得到市场的认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低,企业现金流出远大于现金流入,企业资金需求量大,需要融入资金进行补充;创业期存在的风险未得释放,经营风险仍然居高不下;企业生产技术的不稳定,导致产品缺少竞争优势,销售前景不明朗。

初创期企业资本实力弱,盈利能力低,经营风险非常高,使该阶段普遍出现融资困难情况,除抵押之外,不易获得银行贷款。

初创期企业融资主要以权益性融资为主,一般为内部融资,政府投资,以及风险投资等方式。

初创期企业需要购置或租赁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因而企业融入的资金最好能够保持长期稳定,有利于企业稳定经营。同时,由于企业初创,偿债能力弱,增加债务性融资会增加其财务风险。创业者自身资金可保持长期稳定,政府拨款或投资风险小、成本低,而风险投资不仅仅可以为企业融入资金,建立牢固财务基础,也可以提供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建议。

在这一阶段,企业也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买壳上市,以达到快速上市,抓住市场良机的目的。

企业在成长期拥有创造力和活力,销售量快速增长,实力不断增强。此时企业内部净现金流量多为负,所以主要依靠外部资金支持。

这一阶段,企业的经营风险会有所降低,但仍保持较高风险值,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增大,因而可以适当增加财务杠杆来获得更多收益;销售量快速增长,获取现金流的能力也逐步增强,其产品在市场逐步得到市场认可,企业形象得到提升;企业需追加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保障快速成长的步伐,虽然盈利能力增加,但其盈利多用于扩展生产规模、投入研发和广告宣传,加之风险资本的退出,资金需求量增大,企业会不断从各种渠道募集资金来保障自身的急剧扩张。

企业在成长期可以考虑长期借款、发行、融资租赁、挂牌上市、增发股票、风险投资、并购、信托计划、商业信用等融资方式,将权益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有效结合。

成长期的融资环境比初创期会改善许多,可用融资渠道和方式增多。因为在成长期企业拥有更多可抵押资产,商业信用较初创期高,经营风险下降,所以金融机构愿意为企业提供债务性资金。债务融资有筹资速度快、成本低、弹性大生物特点,同时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又不会稀释投资者的控制权。

企业也可以采用权益性资本筹集资金。如果满足条件进行外部权益性融资,可以挂牌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定增、、、资产化等。内部权益性融资可以对潜在的投资群体募集权益资本,也可以提高税后收益留存比率增加权益性融资。

另外,对于日常流动现金,企业也可以采用成本低且灵活的商业信用,争取政策性贷款或金融机构短期借款。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偿债能力选择合理有效的融资组合。

在成熟期,企业已经有几种重点的产品占据一定市场份额,确立了品牌形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多方面实现了规范化和规模化;企业的盈利水平较高,产品销量大,但边际盈利能力递减,增速减缓;

企业的现金净流量是很高的正值,企业有足够的盈余积累,经营风险降低,生产经营稳定。但是企业缺少新的盈利增长动力,资金利用率和资产负债率较低。

成熟期企业主要采取债务类融资来补充资金。

在成熟期,企业的现金净流量一般为正数,经营活动带来足够的盈余积累;由于自身的规范化与规模化,企业的经营风险低,偿债能力较强,因此可以适当提高财务风险,刺激盈利。在此阶段,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债务性融资,例如发行债券和附带认股权证的债券,补充资金的同时不会稀释股权结构,又可以适当增加财务杠杆。

对于企业债券主要风险有不能如期偿还本金利息的信用风险;不能立即变现的流动性风险;的变动给经济主体带来损失的利率风险等,这时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去应对相应的风险,例如,根据企业的真实状况确定合适的负债比率,发行期限比较长的债权,发行可转债等合适的措施。

在衰退期,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高,产品市场需求不断降低,财务风险加剧,边际收益递减,生产步伐沉重,组织矛盾多发,企业形象不如从前。

衰退期是企业的暮年期,也是企业新成长阶段的孕育期。在此期间,企业若不及时调整自身战略,将面临衰败。若企业能够调整战略方向,整合资源,便有机会可以进入新一轮的发展时期。

衰退期企业仍可保持较高负债率,一方面衰退期是另一个新的成长阶段的孕育期,市场潜力巨大,一些理性投资者会甘愿承受高度风险,进而取得高收益,另一方面,企业具有一定的财务实力高负债筹资战略对企业自身可行。

衰退期的企业如果可以有清晰的战略进而进入新一轮的发展时期,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融资渠道,合理进行资本运作即可有效规避风险。如果没有进入新一轮发展时期,那就需要企业及时调整,转让或者出售,避免价值大量缩水。


如何选择正确的融资策略?企业老板应该如何进行企业管理?

如今大凡老板一类的人员,都是忙忙碌碌,终日不见人影。更有甚者,将公司内外的大小事务全部纳于自己“掌控”之下。殊不知,真正的大企业家都是很“闲”的。因为他们只做三件大事:筹资、用人与布局。突然死亡的企业,不论大小,多数原因是死于资金断流。

企业家第一该做的事情是筹资。

如今突然死亡的企业,不论大小,多数原因是死于资金断流。所以企业家第一该做的事情是:筹资。筹资不单是指筹备企业成立之初的启动资金,还包括为企业发展筹集备用资金。如应对紧急事件的备用金,到期帐款准备金,战略转型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等等。筹资的渠道各种各样,包括个人举债、银行贷款、私募基金、风险资本、发行股票债券、吸纳新的战略投资者等。

而能否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则是考验企业家本领的关键。所以,企业家平时修炼、社交应该多往这些方面靠近,形成自己的圈,也许打高尔夫是你最佳选择。当今社会的大企业家,都是顶尖级的资本玩家。

企业家要做的第二件事就是用人。

企业的用人是个很广泛的概念,其具体内容包括:识人、知人、选人、组人、育人、用人、励人、留人、放人九个方面。

识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认识人才,其中重要的一条渠道就是猎头;

知人:就是了解人才的长短优劣及个人意愿,做到心中有数;

选人:就是选择合适的人才放在合适的岗位,避免错位与浪费;

组人:就是组建团队,让优势互补的人才发挥1+1大于2的效应;

育人:主要是弥补人才的不足,同时也培训员工的道德观念;

用人:主要是用人的长处,有时为达到某种特殊的目的,也可以用人的短处;

励人:就是激励人才,发挥人才的最大价值,包括激发潜能;

留人:指留住人才,一流的企业靠文化留人,二流的企业靠人留人,三流的企业靠钱留人,要想真正留住人才,企业家必须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放人:也是一种艺术,不但不适合公司发展的人该放走,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人有时也要放走,让人才离开公司后为公司带来更大的价值。

企业家第三件大事就是布局。

所谓的布局,就是指企业家要了解宏观大势,把握经济发展方向,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家要判断公司是否需要转型和变革,确定公司该进入和放弃的领域。这样的布局不是拍拍脑袋就能定下来的,需要企业家长期积聚相关信息,洞悉时局,深刻理解并把握市场,才能描绘出公司未来的宏伟蓝图。这样的决策,稍有不慎,即可导致全军覆没,公司多年努力的心血将付之一旦。如此重要的事情,企业家不能不全力以赴。

企业家最该做的这三件大事同样重要,都是企业家最需要做的,但在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又各有侧重。企业家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仔细权衡,做到张弛有度,步步为营。如果这三件大事企业家都能够做好了,那企业家就基本“无事可做”了,这样的企业也必将耸立于世界知名企业之林。

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宿慧娴 北京报道

2017年12月,一家冲击IPO的精神病医院出现在证监会披露的IPO预先披露名单中。其实早在2015年,这家名为温州康宁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宁公司”)的企业就是首家登陆港股的精神病医院,募资5.8亿港元,成为“首只精神病医院概念股”。

既非金融大拿,也非互联网创新领域,一家以精神专科为主的集团公司选择上市,引起圈内的广泛关注。截至1月4日晚间,该股报收45港元,市值突破32亿港元。不仅如此,2017年的最后3个交易日一度创下年内最高报价48港元。若康宁医院成功登陆A股,将成为横跨京港的A+H“精神专科医院”第一股。

不过,证监会2017年12月披露的康宁公司IPO招股书也隐现出医疗纠纷、应收账款过高和毛利率波动大等问题。除此之外,康宁公司以精神病院的身份参与上市,聚集了大众的视线。有财经界人士从财务角度分析称,若精神病医院“冲业绩”而“拉客人”,或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温州康宁医院(下称“康宁医院”)又名温州市医科大学附属康宁医院,隶属于康宁公司,创始人为管伟立。康宁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国内最大的民营精神专科医院集团。康宁医院是国内目前唯一一家获评为三级甲等的民营精神专科医院。

《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通过公开财务数据了解到,康宁医院从2014年至2016年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实现双增长,其中在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6.15亿元,净利润6555.1万元。如此营收或得益于医院增大运营投入和愈加昂贵的精神疾病治疗费用。

根据财务数据报告,康宁医院投入运营的床位数持续增长。截至2017年6月30日,康宁公司一共实际投入运营了10家自有医院和8家医疗机构,实际投入运营自有床位3050张,管理床位数1100张。报告期内住院率最高已经达到95.73%。在2017年上半年的6350个患者中,治疗费用在20万以上的有两个,10万-20万之间的有50个。而在2015年,绝大部分患者的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下,还有不少患者治疗费用也在30万左右。

在亮眼的数据背后,报告信息依然存有不少隐忧。作为一家医疗机构,康宁医院在报告期内涉及经济赔偿的医疗纠纷共有32起,仅2017年上半年就有5起。在已发生的医疗纠纷中,出现了16起死亡事故,2017年上半年涉及3起。

而另一个受到业界广泛质疑的问题是,康宁医院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主要应收款未计提坏账准备。数据显示,2013至2015年末,应收账款持续增长,2015年末达到1.23亿元。对此,康宁医院解释称是因住院周期长的患者未结医药费,以及医保部门结算周期较长。

此次招股,康宁公司计划募集1.93亿元资金,用于苍南县康宁医院的搬迁扩建、平阳康宁医院的新建和温州康宁医院培训中心的建设。康宁医院方面曾表示,相比于港股,A股的流通性更大;并称希望通过A股上市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

而此前,天眼查显示康宁公司已有4次融资历史。除港股上市时融资的7.83亿港元外,2015年10月还融资了3200万美元(合2.08亿人民币),2013年1月融资了亿元以上人民币,以及2016年一笔未披露金额的战略融资。

“我国精神卫生医疗服务行业发展迅速,康宁公司的上市或是对行业的有益补充。但公司所涉死亡、医疗纠纷较多,且盈利主要依赖一家医院,上市后能否给社会带来良性影响,尚待进一步观察。”经济学家宋清辉向《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表示。而此前,东莞证券分析师潘绍昌也公开指出,康宁医院的精神疾病病人康复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这有可能对其上市进度有影响。

事实上,康宁医院的发展得益于精神专科行业的整体发展。

精神专科为全球第二大用药领域。据IMS统计,2014年全球神经精神疾病治疗药物市场达1338亿美元。从全球医药市场规模看,该类药物市场仅次于心脑血管用药,成为全球第二大用药领域。而中国市场在此类药物的消费中增速全球第一。

据国家卫计委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达540万例。根据康宁医院发布的招股书数据显示,精神专科医院入院人次从2010年的93.5万人增长至2014年的148.6万人;诊疗人次从2010年的2046.1万人次增长到2014年的3041.2万人次。

病患的增长意味着市场的扩大。招股书同时显示,神经专科医院总收入从2010年的164.58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324.59亿元。据媒体报道,我国精神卫生市场规模预计在2019年达到650亿元,民营精神科医疗市场规模预计2019年将增至136亿元。作为我国最大的民营精神科医疗集团,康宁医院通过复制医院的方式快速扩张,其在我国整个精神科医疗市场排名第二,市场占有率约1%,仅次于上海精神卫生中心。

不过,与其相反的是,精神疾病病人显好率逐年下降。根据统计局数据显示,精神疾病病人的显好率从2005年的73.5%下降到2014年的66.2%。

“一直以来,中国公众对于精神疾病的知晓率较低。”中华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主任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精神医学科主任施慎逊公开表示。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数据表明:抑郁症仅次于艾滋病、心脏病等重大疾病之后,在全球十大疾病中位居第五,全球范围内有3.5亿人患有抑郁症,而这其中,只有10%的人寻求帮助。

在巨大人口基数、转型期社会压力等特有背景下,一个庞大的精神障碍群体在中国催生。“中国城市里中产阶层以上的人其实面临很大压力,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上,这些人需要有专业的精神健康医疗机构,来帮助解决问题。而我国在此之前并无重视精神卫生的传统,所以解决方案上就比较欠缺。从商业的角度来看,需求特别大,但供给特别少。”康宁公司股东之一、北京鼎晖维鑫创业投资中心高级合伙人王晖公开表示。

某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在分析康宁公司上市时,也向记者表达了类似观点。在她看来,中国精神疾病病人越来越多与当下社会发展节奏快、诱惑多,而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缺失等有关,在这种环境下成长容易焦虑,处理不好就转化成精神上的问题。

在肯定从商业层面关注精神疾病病人这一群体的同时,该从业人员对于精神病院上市持反对观点。在她看来,精神病院的上市意味着需要为冲业绩而“拉客人”,这或将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资源是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市场上的资金、资源该用在什么地方、资金该流向何方,导向应该指向积极的、防御性的心理咨询与教育方面。”她对《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说。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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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着休息时刻和大家分享一下——“新风险点提示,企业所得税需要关注哪些”

1、企业所得税-经营业务收入

风险描述:收入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干脆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

稽查方法: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时、足额确认应税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问题是需要注意的?如何处理企业税务?

2、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

风险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

风险描述: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4、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

风险描述: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业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5、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收入

风险描述:A、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B、对会计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C、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取得不足12个月的股票现金红利和送股等分红收入),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B、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C、核查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包括取得现金红利和送股)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6、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风险描述: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7、企业所得税-非现金资产溢余

风险描述: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溢余(如固定资产盘盈),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未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则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8、企业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收入

风险描述: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未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重点核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科目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看其限售股股票转让所得是否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9、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

风险描述:未在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重点核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10、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收益

风险描述:居民企业设立在税率水平较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重点核查:“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科目;索取居民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确认是否属于控制被投资企业,看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等情况,被投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是否违反税收规定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1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风险描述:A、取得无专项用途的各种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应税收入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非国家投资、贷款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公积核算未作收入申报纳税或未按取得时间申报。B、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C、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核查不征税收入相关文件等、确定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核查往来款项和“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管理费用”等科目,了解政府补助款项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

重点核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12、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风险描述: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股权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未能正确计算应税收入。如:有偿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其对应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列资本公积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比照公允价值销售确认转让收入;中途收回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并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列资本公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索取与转让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看其是否正确核算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特别注意非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换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转让是否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风险描述:A、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收入的金额较大的,未按税法规定分期确认收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B、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C、未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D、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重点核查:“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核实企业的重组协议,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组的备案批复,根据企业相关重组协议裁决等文书来确认重组收入,同时核查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4、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风险描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实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5、企业所得税-成本

风险描述:A、将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列支的回扣等计入材料成本;B、高转材料成本(如:将超支差异全部转入生产成本而将节约差异全部留在账户内);C、材料定价不公允,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D、高转生产成本(如:提高生产领用计价,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少算在产品成本等);E、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F、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脱离逻辑关系,可能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

重点核查:A、核查采购成本是否正确;B、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C、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核查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D、核查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E、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核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F、重点核查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

检查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16、企业所得税-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风险描述: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方面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列支的各项支出。

检查科目:生产成本等成本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17、企业所得税-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风险描述: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七八类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检查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第四十三条

18、企业所得税-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而减少主营业务利润;大型设备边建设边生产,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划分不清,造成应该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划分不准确;将购进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税前扣除,把取得的无形资产直接作为损益类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未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摊销等。

重点核查:“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看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核查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9、企业所得税-各类预提、准备支出

风险描述: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中支出,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类预提准备性质支出(如:预提费用;资产减值准备金;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形成的预计负债),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是否有预提费用、提取准备金等,是否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如有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核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计负债发生。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20、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和确认原则,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工资的方法未全部符合以下要求: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D、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如: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标准发放的住房和交通补贴,会计上作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但企业所得税应作为福利费,不作为工资薪金。企业存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E、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F、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已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仍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以工资为基础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重点核查: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否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是否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D、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核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子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1、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列支工会经费;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例如将用于职工食堂等福利设施及相关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为计税工资的14%、2%、2.5%)不作纳税调整;本年未达比例,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结转核算等。

重点核查:核实三项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核查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是否按照税法规定项目进行准确核算;特别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2、企业所得税-各类保险、公积金

风险描述:A、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如未获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12%),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B、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未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未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未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实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核查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3、企业所得税-利息支出

风险描述:超限额列支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如果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企业贷款来源结构,看是否有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核查企业关联借款合同,看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如果有超额部分,进一步看企业是否有相关举证资料证明符合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

检查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24、企业所得税-租赁费用

风险描述:租赁费用税前列支错误,如: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或一次性列支房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5、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

风险描述: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归集(未归集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成本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性质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26、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风险描述:A、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未进行纳税调整。B、未准确归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未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C、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看广告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核查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和支付方式有哪些,支付的费用通过哪些明细科目核算,是否正确归集;核查归集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申报扣除。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

27、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风险描述:A、将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或者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费用科目,未能正确核算。B、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财产保险15%、人身保险10%、其他企业5%)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按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没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而发生支出;现金支付给非个人;与取得收入无关),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列支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五条

28、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

风险描述:捐赠支出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未做纳税调增(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的除外)。

重点核查:核实捐赠支出,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看是否超额列支。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08〕160号

29、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风险描述:在扣除程序、申报方式、确认时间、核算金额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进行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如:损失未经申报或申报方式错误(应以专项方式申报而作清单申报等);未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未减除残值收入、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

重点核查:核实企业列支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检查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0、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支出

风险描述:A、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B、总分公司等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进行税前扣除,对应收入则挂在往来账上。C、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A、重点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查看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列支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B、重点审核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1、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

风险描述: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重组交易各方未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重点核查:企业重组合同,看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2、企业所得税-折旧和摊销

风险描述: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价值(如超过12个月长期暂估入账);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如扩大折旧摊销税前扣除范围,扣除未使用机器设备的折旧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折旧和摊销;扣除已超过5年或未经税务机关查实审批的应提未提折旧;扣除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加速折旧和摊销;使用综合比率折旧摊销)等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核实资产计价,如: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核查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核查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3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风险描述:A、资格审查方面:不按规定报送所得税优惠资料或不报批、备案;不符合优惠条件而享受优惠;优惠条件丧失或优惠期限到期是否及时恢复征税;对不符合优惠的已享受的减免退税款是否按规定处理和补缴。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法要求对税收优惠进行账务处理。B、确认计量方面:投资购置专用设备申请进行抵免的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规定;实际购置并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未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计入三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如:将“三新”的范围扩大;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发费超过总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企业自行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资本化时点划分不合理,将外购机器设备和研发支出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次性列入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不符合规定或所支付的工资不实;上交总机构技术开发费并加计扣除等。

重点核查:A、核实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批文件。根据报批、备案资料,看有无税务机关受理和批复等。是否存在优惠条件丧失或优惠期限到期不及时恢复征税;对不符合优惠的已享受的减免退税款不按规定处理和补缴情况。看是否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法要求对税收优惠进行账务处理。B、结合相关目录、明细科目和归集表,核查各项目资产、费用等情况,看各类优惠项目核算是否准确。

检查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

34、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风险描述:A、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支付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B、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时,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财务费用”科目及代扣代缴申报记录,看企业支付到境外的贷款担保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B、“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科目及代扣代缴申报记录,看企业支付到境外的股息、红利、利息,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二条

35、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或取得凭证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如过期发票、假发票、错误发票、内部收据在税前扣除。

重点核查:成本费用类科目,抽查相关凭证,核查凭证附件中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查询和电话查询等方式识别是否存在虚假发票。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核查生产成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

2014年3月,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分配2013年股利,其主要内容:每100股发放现金股利2.6元;以100股配发10.4股票股利。乙有限公司通过直接投资持有甲银行1000万股份,每股面值1元。当月收到现金股利26万元,股票股利104万股。会计处理: 

另取得的股票股利104万股在备查簿中登记。

2015年3月,乙公司将分回的现金股利26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免税收入备案手续,并按“正常申报”方式,自行申报201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但没有对股票股利作相应的税务处理。

审计人员与财务经理讨论股票股利如何税务处理。财务经理解释,股票股利在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而税法未明确股票股利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精神,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本公司对股票股利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无不妥之处。 

审计人员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理解为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就股票股利而言,视为投资者用现金购买股票,被投资单位再以现金发放股利。因此,取得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税务处理相同。再从转让股份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乙公司2014年取得股票股利104万股,以每股面值1元计算,其计税成本为104万元。如果在2104年度汇算清缴时没有税务处理,在未来转让该股票时,不能税前扣除投资成本104万元。

审计人员提出股票股利的税务处理意见,应通过纳税申报调整。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免税收入104万元备案手续后,再填写下列报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在“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行次“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和“调增金额”栏分别填列0元、104万元元和104万元。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107010)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与取得现金股利填报相同。但在(A107011)表“投资成本”栏增加填报104万元。 

乙公司对股票股利以“一增一减”方式列报,即纳税调增收入104万元,免税收入纳税调减104万元,虽然对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但体现了规范申报要求,为税务部门了解企业以后年度转让股份提供了成本信息资料。 

乙公司同意审计人员建议,以“更正申报”方式,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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