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责任险可以赔多少方责任险

因可归责于学校原因导致学生伤害,家长与学校签订人道援助补偿协议后,仍可依校园方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情简介:2013年,高二学生仇某在学校老师贺某组织的早餐前跑步过程中猝死。高中与家长签订协议,给付人道主义援助补偿15万元。2014年,仇某父母以教育厅为学生投保校园方责任险为由,起诉保险公司索赔30万元。

法院认为:①学校教学环境、活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性要求,以保障学生生命健康不受损害。若因可归责于学校的原因导致学生生命健康权受损,按投保校园方责任险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依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本案中,仇某在学校统一组织体育活动过程中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实客观存在。按规定学校统一组织体育活动安排在上午两节课后,但被保险人高中教师贺某在当天天未亮时集合全班未吃早餐的学生至学校操场,由其开轿车亮车灯让学生跑步,致学生朱某被绊倒,仇某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保险人高中在教学时间之外,可在适当时间、学生做好准备活动之后组织学生进行课外体育活动。但根据上述情况,高中教师在不适宜室外活动时间及在学生未做好准备活动时,让学生做跑步运动,对此未尽到注意义务。贺某在校的相关教学活动应为职务行为,造成相应后果应由高中承担。②高中给付受害人父母款项在协议中明确为人道主义援助款,并非赔偿性质款项,双方达成的协议中未涉及到赔偿责任问题和有关保险索赔权问题,即受害人父母未明确表示放弃保险赔偿权利。依《保险法》第2条规定,受害人父母有权向保险分公司主张权利。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30万元。

实务要点:因可归责于学校原因导致学生生命健康权受损,学校以免除己方责任为条件与家长签订人道主义援助补偿协议后,家长仍可依校园方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索引:江苏连云港中院201571日判决“仇某与某保险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见《仇玉亮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周海峰,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副主任,涉及业务包括: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离婚抚养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疑难执行案件。消费者维权,学生校园侵权案件,青少年犯罪辩护,环境侵权公益诉讼,金融保险纠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工伤认定,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买卖、租赁诉讼公司股权、重组、破产、改制诉讼,公司内部审计规范、财税筹划,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诉讼,继承纠纷专利、商标、域名、著作权纠纷案件,担任私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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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6 页合同号: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 经纪业务合作协议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二○一一年六月第 2 页 共 16 页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甲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 53 号电话:0营业执照编号:0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 88 号电话:营业执照编号:2一、总 则第一条 根据“2010 年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入围资格竞争性谈判” 的中标结果,乙方获 得“ 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承保 资格。接受山 东省学校校方责任保 险工作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甲方同乙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在山东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宜,签订本合作协议。第二条 甲方基于客户利益,为投保人与乙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中介服务,并向乙方收取经纪佣金。乙方按照 2010 年招标议定的保险方案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向甲方支付经纪佣金。第 3 页 共 16 页第三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应本着诚 信、全面合作的原则,甲方应 尽可能为乙方创造市场条件。二、保险方案第四条 甲、乙双方 进行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的保险产品为: “中小学校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合作的地域范围为山东省行政管辖区域。第五条 保险责任基本条款:见附件《山东省中小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条款》重要说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认定和责任免除,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赔偿限额人民币 40 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600 万元。保险费为每生每年人民币 5 元。第七条 保险期限在 10 月 31 日前(含)缴纳保险费的,其保险期限为一年,自 9 月1 日 0 时起至次年 8 月 31 日 24 时止(含寒暑假)。在 11 月 1 日后缴纳保险费的,其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缴费次日 0 时起。第八条 考虑到山东省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现状,为确保不使新生漏保,乙方同意“ 先出单,后交费”。 甲方组织学校按照乙方要求填写投保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投保单后 5 日内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如果在 10 月 31 日前保费资金尚未到达乙方帐户,乙方对相应业务可做退保处理。第九条 甲方敦促学校及时向乙方提供被保险学校在册学生名第 4 页 共 16 页录。对于出单后人员发生变更的,单一学校注册学生人数变动不超过其投保单学生总数的 5%(含 5%)时,保险费不做调整,甲方经纪费不再发生变动。单一学校注册学生人数变动超过其投保单学生总数的 5%时,由学校出具人员变动清单,保险费作相应增加和减少,并由乙方出具批单及发票,甲方的经纪费也做相应调整。三、理赔服务第十条 甲方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调查赔案。第十一条 乙方及乙方所属分支机构应向被保险人提供合理的、必要的、人性化的理赔服务。第十二条 乙方实行全天候现场查勘制度,乙方查勘时应向投保人及时、详细 地介绍理赔程序和所需单证。第十三条 乙方接到报案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乙方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 10 日内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共同组成“事故处理协调小组” ,在发生重大保险事故时或者乙方与投保人对理赔结果有争议时,负责拟定解决办法和赔偿责任。对于重大事故在案情基本明确并可初步确认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乙方应先支付 50%预付赔款, 协助甲方尽快缓和或平息矛盾。三、保全服务第十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投保人信息变更、被保险人信息变更、身故受益人变更等保全服务。第 5 页 共 16 页第十七条 在办理保全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保全申 请书、保单原件(复印件)、相关证明文件。第十八条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提起的保全服务要求。四、增值服务鉴于统保业务特殊需求,乙方还将提供下列服务:第十九条 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承诺,对教育部门举办的相关会议或业务座谈会,乙方应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条款的宣导工作。第二十条 乙方还将协助投保人,做好承保后的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1)防灾防损查勘:甲、乙双方定期对中小学校进行实地风险查勘,对学校所在地的社会治安、交通、卫生等情况进行评估,强化学校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管理措施,及时了解学校教学活动和校方组织活动的范围、内容,并针对 可能发生的危险,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指导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各种风险防范工作;2)学校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将邀请有关专家对各基层教委和投保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风险防范教育培训,或策划相关活动,为推动各类学校进行风险防范及安全常识教育、指导使用各种防灾防损工具等事宜提供技术支持;3)理赔绿色通道:为维护各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理赔责任人立即进行处理。乙方提供专用报案电话,专人负责,并随时 接受甲方有关询问;4)提供防灾防损信息:乙方定期向甲方赠送相应防灾防损资料,为学校提供防灾防损方面的各类知识和信息。五、反商业贿赂条款第 6 页 共 16 页第二十一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 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3.甲、乙双方应严格禁止本公司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法律及本公司的惩处。4.甲、乙双方郑重提示:反对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 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条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本条所称“ 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六、其它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等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第 7 页 共 16 页何方式擅自披露给第三方。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都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第二十四条 因本协议 的解释、效力、订立、履行等产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 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 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该补充协议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 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 60 日内,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本协议, 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继续生效。乙方(签章): 甲方(签章):乙方授权人(签字): 甲方授权人(签字):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 山东省济南市第 8 页 共 16 页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 版)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第 页(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十四)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第 10 页 共 16 页(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三)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四)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五)学生自伤、自杀,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六)学生打架、斗殴、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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