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发展银行信用卡申请绑定微信可以直接向用户转帐

微信钱包是可以绑定信用卡的,具体步骤如下:

1、打开微信钱包主页面,点击页面顶部“银行卡”菜单按钮。

2、接下来,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页面底部“添加银行卡”菜单。

3、接下来,打开银行卡添加页面之后,需要先输入支付密码。

4、接下来,输入信用卡卡号之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5、最后,选择信用卡所在地区,输入手机号码,并经过短信验证码校验之后,即可绑定成功。

微信支付是集成在微信客户端的支付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完成快速的支付流程。微信支付以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向用户提供安全、快捷、高效的支付服务。

1、打开微信,进入到”我”选项,点击“钱包”; 

2、进入到“钱包”选项后,点击右上角“银行卡”,进入到“我的银行卡”选项后,点击“添加银行卡”可设置密码;

4、根据提示输入银行卡的持卡人姓名和卡号;

5、填写卡类型、手机号码,进行绑定;

6、手机会收到一条附带验证码的短信,填写后确认;

7、两次输入,完成设置支付密码,银行卡绑定成功。

微信支付已实现刷卡支付、扫码支付、公众号支付、APP支付,并提供企业红包、代金券、立减优惠等营销新工具,满足用户及商户的不同支付场景。

2014年3月4日晚,腾讯宣布微信支付接口结束内测,将向所有通过认证的服务号开放。具体信息包括:

在百度知道答题,是我工作之外的最大爱好。

微信支付支持以下银行的借记卡及信用卡: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其他银行也在陆续接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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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钱包是可以绑定信用卡的,具体步骤如下:

1、打开微信钱包主页面,点击页面顶部“银行卡”菜单按钮。

2、接下来,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页面底部“添加银行卡”菜单。

3、接下来,打开银行卡添加页面之后,需要先输入支付密码。

4、接下来,输入信用卡卡号之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5、最后,选择信用卡所在地区,输入手机号码,并经过短信验证码校验之后,即可绑定成功。

可以绑定中信银行信用卡。

  1. 下载,安装最新版的微信,登陆微信 ,登陆微信之后,点击微信右上角的小菜单;

  2. 在跳出的任务栏选择“我的银行卡”;

  3. 然后就可以绑定银行卡了,选择“银行卡”;

  4. 然后进行添加银行卡,接下来选择填写持卡人,还有银行账号,还有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要验证使用;

  5. 成功添加后,以后就可以在微信在直接使用这张信用卡进行支付。

注意:微信绑定银行卡后转账需要最新版本的微信,不是最新版本是完成不了转账的。

来自知道合伙人认证行家

  微信钱包不是信用卡,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密码等信息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手机,利用知晓的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将他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日凌晨,被告人单海员在昆山市玉山镇倚和园9幢10号车库被害人郑巍巍的住处,趁郑巍巍熟睡后,擅自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利用被害人的微信号在线登录之机和其知晓的开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内的5000元转至其微信账户,后删除被害人手机中的微信转账记录并提现消费。1月30日,被告人单海员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谅解。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单海员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海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手机,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单海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据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单海员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单海员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被告人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密码的属性认定。微信支付包括余额支付和快捷支付两种类型。用户打开微信客户端,在微信钱包中添加银行卡,输入银行卡号,系统会自动识别出开户银行及银行卡类型。之后,需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等银行预留信息,签署《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手机验证,并设置不同于银行卡取款密码的微信支付密码。上述信息经微信公司或者开户银行校验通过后,便可实现提现、消费、转账等快捷支付功能。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信用卡信息资料,是指发卡银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的,作为POS机、ATM机等终端识别合法用户的数据,是一组有关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账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本案被告人获取的是被害人微信账户信息及微信支付密码,其中微信账户中包含微信钱包,该钱包内有被害人绑定的银行卡信息。所以,有观点认为,这些数据构成了信用卡信息资料。但是,从微信支付功能的开通过程及开通时输入的信息可见,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信息中尽管含有发卡行名称、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数据,但是在绑定成功后再次打开时,除银行名称、卡类型及银行卡号后四位数字这三项信息外,其他所填信息均被微信钱包隐藏,他人无法直接通过微信客户端获取。而且,绑定时设置的微信支付密码有别于在发卡银行设置的银行卡取款密码,实为资金委托管理密码。因此,被告人获取的上述信息非常有限,既非发卡银行写入银行卡磁条中的用户信息,也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出银行卡的加密电子支付卡特征即是一组完整的包含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账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故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首先,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而微信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与相应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实现收付款人之间的货币转移和网上支付结算服务。微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其提供的支付平台微信钱包,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其次,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信息及微信支付密码不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无磁交易型信用卡诈骗罪。最后,微信支付密码不是银行卡取款密码,是通过微信公司与银行的协议以及绑定银行卡时的授权,银行卡会当然支付。让银行支付的指令来自微信公司,并非被告人直接跟银行卡进行关联。在支付过程中,银行不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和被骗情形。被告人的行为未妨害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侵财型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手段或者方式。盗窃罪的取财方式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被害人发觉的办法,暗中窃取财物。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趁被害人睡着的时候,利用知晓的开机密码擅自打开被害人的手机,发现被害人的微信客户端登录在线,遂利用其获知的微信支付密码,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到自己微信账户,并删除被害人微信客户端上的转账记录,以防被被害人发现,尔后进行提现消费。显然,被告人的行为方式属于秘密窃取,应当构成盗窃罪。

  本案案号:(2016)苏0583刑初632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王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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