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公司提供2018年公司章程范本复印件,对公司有何法律风险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9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848 日由成都国腾微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10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7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0 万股,于 20108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1 号,邮政编码:610041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1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逐步扩展自己的经营业务;将通过对公司资产和其它社会资源的合理整合与优化利用,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争取公司利润和价值的最大化,确保公司有关方面的合理利益并使全体股东得到最大的投资回报。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设计、开发、销售集成电路、微波组件及相关电子器件;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卫星导航应用设备、软件和相关电子应用产品;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监控电视摄像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工程设计、施工和相关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信息咨询;数据处理、存储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证书从事经营);电信业务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在涉及国防产品生产时,应遵循以下义务:

() 接受国防产品订货任务后,应保证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国防产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 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2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股份、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0726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0 万股,于 201086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条件的,公司可委托主办券商办理在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公开发行股份;

() 非公开发行股份;

()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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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时,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三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第三十六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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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依法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款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6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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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1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并递交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成都市或者董事会认为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地点。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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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要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10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在召开 20 日前召集人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在召开 15 日前召集人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除外。

第五十五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当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当取消。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股东大会 2 个工作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代理人的姓名;

() 是否具有表决权;

()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如果股东对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授权不作具体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大会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等,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当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做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当做出解释或者说明,但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国防秘密的情形除外。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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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会议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股东大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和召集人应当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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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公司年度报告;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本章程的修改;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股权激励计划;

() 修改公司分红政策;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

15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以及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存在关联股东参与关联交易事项投票情形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无效或撤销。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 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当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

()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当分别实行。

() 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事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 股东大会依据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

16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累积投票制除外。股东大会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除外。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被视为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第八十三条 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结束的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为弃权

第八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17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应当在其就任之日起三日内,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守国防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18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在任董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

19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入者,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前款所列情形除外。

第九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理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九十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者罢免提议。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20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科学决策,确保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进行审议: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21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有关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适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低于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股东大会;

()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2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通知方式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应当到会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日期和地点;

()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事项涉及国家国防秘密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豁免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2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董事发言要点;

()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分别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董事除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24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在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在任监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

25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入者,公司监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检查公司财务;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制作监事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27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2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情形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28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公司当年利润分配 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在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此外,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 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

29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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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2条   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3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权利及职权、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或者收购其他公司。

第7条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延长营业期限,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8条   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所有文件、扫描影印件由专职人员在每次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送各股东电子邮箱。

第9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10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具体名单由股东会决定。

第15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17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以上经营范围,但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18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认缴。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19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20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额:

第22条 未按规定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依照未按规定出资或出逃资金额的20%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23条 股东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公司催告后30日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按照实际出资稀释股份比例。该股东仍然应当依照未按规定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的20%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

第24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二节 增、减资和股权回购

第25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由现有股东认缴新增资本;

(二) 由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认缴新增资本;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股东会决议的其他方式;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26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7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28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29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权: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权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资产或不分配利润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0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9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权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29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29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权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权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31条 创始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叁 年内不得转让。

第32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33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34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35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36条 股东对内转让股权的,按照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3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控股股东或者投赞成票的股东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溢价50%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     】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8条 依本章程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39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40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向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公司经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1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30日内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该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继承股东资格的,不得对股权进行分割继承,合法继承人之间应推举一名代表共同行使其股东权利。

法人股东解散或破产的,转让该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42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节  股东出资证明

第43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权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权,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44条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因股东的个人行为在公司成立前签发出资证明书,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公司或公司股东可向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45条 公司成立后,应在  五 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具体事宜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如果有证据证明由于公司消极办理出资证明书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股东有权选择向公司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46条 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47条 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依此出资证明书进行的一切行为与公司无关。如果股东依此出资证明书所作出的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48条 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49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公开,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的要求通过传真、信函的形式向股东汇报公司股东持有股权情况,但是股东不得对外透露持股情况。如因股东的泄密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50条 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第51条 股东有权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52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权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53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有关公司文件,获得公司有关信息;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八)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九)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十)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4条 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在股东会上以投票的形式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公司的股东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就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

(一) 按出资比例分配;

(二) 或者按照各自约定的比例分配。

第56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对于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所留下的财产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的清算人进行分配。

第57条 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前述查阅资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股东应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及使用范围。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应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股东查询以上资料,公司应当在申请提出 3 日内提供,在双方约定的【公司财务部门】地点查询,  7 日内查询完毕,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股东可以自己查询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协助查询。委托查询的费用约定由: 查询人 承担。

第58条 股东有权向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书面质询,被质询人员应当在收到质询后30日内给予答复。如质询事项及答复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股东应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59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法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60条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对公司提交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及涉及相关股东、董事签字或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的,应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变更登记的文件、材料无效或者撤销该文件、材料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61条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62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该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63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该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聘请律师、会计师的合理费用。

第64条 公司成立以后,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其认缴比例,按如下第【   】种方式确定:

如因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公司催告后30日内仍未缴纳,其股份比例除被稀释外,还需向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其未履行出资额的20%的违约金。

第65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二) 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按期足额缴纳股金;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 股东及管理者均不得利用公司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的业务;

(五)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66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一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67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收购公司的方案及预算;

(八)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贷款、担保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68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股东或者股东委托人不得缺席,缺席视为参加并同意股东会任何决议。

第6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70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股东会通知执行。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公司可提供视频电话会议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71条 对股东会审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72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成为股东会召集人。

第73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74条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75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76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应当予配合。董事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77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78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布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79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但修改公司章程或公司经营范围的提案除外);

(二)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会召集人。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但本章程第106条规定的回避临时决议提案及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提案除外。

第80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第79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81条 股东会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82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会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83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GXS29] 

第84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85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权比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86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召开股东会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87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88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比例、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89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90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91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92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93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94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95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96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97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98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及占公司股权总数的比例;

(四) 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99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会议记录扫描或者拍照版本应于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发送到各股东邮箱。

第100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101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按照其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

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其他股东投票权。

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按照其实际出资部分相应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和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增加或减少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人数;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 聘任或解聘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作;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一)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或收购公司的方案及预算;

(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组织变更、解散和清算;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回购本公司股权;

(六)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贷款或者担保笔数、担保金额的事项作出决议的;

(八)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30%的;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105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布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106条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会召开前7日由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

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不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要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提交股东会临时决议是否回避,由监事会和对回避申请有异议的股东分别说明情况后交付股东会表决,对回避申请有异议的股东不应当参与该项回避临时决议的投票表决。

第107条     除非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并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权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109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压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110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未征得提案人同意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进行表决,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除外。

在提案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可以撤回提案,但是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不同意撤回的提案应交付表决。

第111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113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每一审议事项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114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115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权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116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布,公布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股东决议上签名。股东拒绝签名的,由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在股东决议上签注说明即可,并不影响股东决议的效力。

第117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布中作特别提示。

第118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按照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119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或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120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121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122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123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及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124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权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选举或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及奖惩方案;

(十五)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和合规审查的律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28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129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130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131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预算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议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由该委员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一) 主持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

(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 提名公司总经理;

(五)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34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135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136条     代表1/10以上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137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139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普通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140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方案;

(三) 股权激励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44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145条     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的草案必须完整、全面且须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并且签字同意的董事已按本章程规定达到作出该决定所须的人数,该议案即可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需再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146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董事会应当将有关事项的决定结果制作成董事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董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148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49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协助总经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中层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具体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一) 总经理主持的经营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154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董事长代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155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156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157条     总经理应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159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履行其职责所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

第160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 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 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三) 丧失总经理资格的;

(四) 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161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是公司总经理的,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的,其法定代表人职务即日起当然解除。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162条     非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163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164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设副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八)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九) 指导公司内部稽核工作;

(十) 依照《公司法》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主持由监事会召集的股东会;

(三)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 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

(五)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69条     监事会有权向公司相关人员及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及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170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须向股东会报告。

第171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172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以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173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包括按照监事会职责对监事进行的分工及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等事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175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者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177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178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179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监事会决议及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180条     公司内部稽核部门的稽核报告应及时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稽核结果有疑问的,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稽核部门解释。

第十二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18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其未逾3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及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182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以下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自己所有;

(八) 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商业秘密解密前仍然有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183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第184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185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186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88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应当以身份证或者户口簿记载的真实姓名、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记载的名称由本人在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上签字(盖章)。

因虚假签字、盖章或其他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导致公司受到登记机关处罚或造成公司其他损失,作出虚假签字、盖章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人员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189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190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191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四) 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五) 会计报表附注。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192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193条     公司聘用会计事务所必须有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事务所。

第194条     公司设定盈亏平衡期为:6个月,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盈亏平衡期公司不分红。

第196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197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199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决议后1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一节  公司合并、分立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 股东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201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第20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204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205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不少于三次。

第207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08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209条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应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211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依法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审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散的。

第21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的;

(二) 公司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的;

(三) 公司董事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决议,且不能通过股东会解决董事会长期冲突的;

(四)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第214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212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215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12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216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的职权立即停止,由清算组接管公司。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为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218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219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220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221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告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23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二) 以邮件快递方式发出;

(三) 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以邮件快递方式、电子邮件或者以传真发出后,公司经办人应通过电话或短信提醒受送达人。

第225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只有以专人、邮件快递、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发出均无法送到且无法电话联系的情况下,才能以公告方式进行。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226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由会议召集人按公司章程规定决定通知发出形式。

第227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快递发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的,自公司发出之日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228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权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公司的显名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股权代持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现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包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231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二) 】种方式解决。

(二)依法向【 公司注册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232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234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或监事对董事会解释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程序向股东会提案,由股东会通过决议对争议条款及事项明确解释。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章程签署页)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一、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怎么写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初都会制定一系列相应的公司章程!但是不同类型的公司章程,是不尽相同的!那么,你知道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怎么写的吗?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的撰写有什么范本可借鉴呢?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 :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也是在公司设立之初制定的,但由于此时公司的股东就只有一个人,因此必须要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而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日后的经营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要慎重对待!

  (责任编辑:小梅猫猫)

二、 公司注册费最低多少

  响应了号召和竞争的影响下,如今大多数人在就业时选择了自主创业,这条创新又曲折的道路。无论对于大学生还是工作人士,可能对于公司的注册所学费用和注册所需资料以及其流程有一些疑问。

  公司注册费最低多少

  一、注册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内容

  我们所说的认缴制,指的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模式。认缴制是指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承诺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这个模式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而且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公司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这是一个很明显的对初创业者的一个好处。

  二、2017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修改

  1、根据2016年最新规定,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一般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但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而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仅须一个股东即可。注册费用按注册资本的0.08%(1000万以内),超过1000万元陪份按超过部份的0.04%收取。

  注册公司所需的注册资料

  (1)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电话)

  (3)拟订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4)公司经营范围

  (5)租房房产证、租赁合同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5个工作日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上海不允许在居民楼里注册公司。你要交房租给所租办公室的房东(所有权人),假设办公室的房租是1000元/月,一般起租最少6个月,6个月的房租是6000元。

  3.签订租房合同:你要与你所租的办公室的房东签定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租房合同打印费5份15元,房产证复印件5张2.5元。

  4.买租房的印花税:你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2万元,那就要买12元钱的印花税,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

  5.编写“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样本:一次到位公司章程范本、分期到位公司章程范本、一人公司章程范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假设章程打印5份(股东2人各2份、工商局1份、银行1份、会计师事务所1份),章程打印费15元。

  6.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和其他股东私章(方形的)。刻章费用60元。

  7.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

  8.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代表和其他股东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公司验资户开户费一般为200元。

  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贷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 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且需要一定费用,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9.办理验资报告: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租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师验资报告按注册资本收费。5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验资费1000元。

  10.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万分之8收取。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一般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注册公司执照费10元。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需先办理相关许可证。

  11.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公章50元,财务章50元。

  12.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148元。办这个证需要1个工作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都需要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

  13.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须在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上海的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何为一张。费用是200元。

  14.请兼职会计: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从业资格证和身份证。你可先请一个兼职会计,小公司刚开始请的兼职会计一般200元工资就可以了。

  15.去银行开基本户:凭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可以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基本户账号沿用验资户账号,也可选择其他银行网点办理。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开基本户时,个别银行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和办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电子回单箱,今后你的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公司基本帐号开户费200元。

  16.申请领购发票:小规模企业--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申请商业统一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申领服务业统一发票。发票每本为50份,单张最高金额为99999元。一般纳税人企业--此时需提供法人和股东的户口簿复印件和户籍证明、实际经营场地的租房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购销合同,待税务机关查验场地(踏户)后至主管税务所约谈后审批,审批下来后凭一般纳税人认定结果通知书到航天信息办理防伪税控卡即可开始购票和开票了,一般纳税人的办理详见附件:一般纳税人。

  有二点您可能比较关心

  1.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你可能担心自己不会,怎么办?刚开始成立的公司,业务少,对会计的工作量也非常小,你可以请一个兼职会计,每个月到你的公司帮你建帐,二、三天时间就够了,给他200-500左右的工资即可。

  2.公司的税额:营业税:销售商品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4%征收增殖税;提供服务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5%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对企业的纯利润征收18-33%的企业所得税。 小公司的利润不多,一般是18%。对企业所得税,做帐很关键,如果帐面上你的利润很多,那税率就高。所以,平常的购买设备都要开发票,你吃饭、坐车的票都留起来,可以做为你的企业运作成本。

  二种税的区别: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征税,不管你赚没有赚钱,只有发生了交易,开了发票,就要征税;所得税,是对利润征税,利润就是营业额扣减各种成本后剩余的钱,只有赚了钱,才会征所得税。还有其它各种各样很多种的税,但没有多少钱,主要是上面二种,特别是所得税非常高。

  大学生创业的优惠各地政策不同,但大体如下: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 公司注册资本如何变更

  在现有的公司体制下来看,公司注册资金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不过变更所需要的材料很多,而且流程也相对较为复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分为公司注册资金增资和公司注册资金减资。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办理需提交:1、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一人有限公司);2、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验资报告;4、报刊公告(减少注册资本)。若贵公司是外资企业还需提交商务委批复及批准证书。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办理流程为: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证信息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注册登记证变更→退免税认定表变更→报检备案登记证明书信息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需办理。

  增加注册资本,是指依法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行为.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几种。

  1、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例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保留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一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增加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股利保存转换为出资。

  3、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通常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4、债转股。当债权转换为股权时,公司负债消灭,股本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这是债转股的一种特别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注册资本增加后需提交下列文件,去注册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b、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c、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d、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协议作价的协议书;

  e、公司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f、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需明确一定的条件: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流程

  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对于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大致有:

  1) 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 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 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 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四、 公司变更注册资金有哪些规定

  在出册企业的时候一定会检验注册资金,那么对于企业的存在虽然注册资金起着极大的作用,但是企业信用高低的程度是不可以注册资本再注册时的高低而论的,但是我们也应该从一个企业净资产来评价一个企业能否有经营下去的实力。

  公司变更注册资金有哪些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该《规定》共23条,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领取或到网站下载);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领取或到网站下载)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并签名(可到网站下载股东会决议参考格式);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一人公司提交股东决定书(可到网站下载《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参考格式》)

  4、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可到网站下载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公司注册资金变更怎么办理?

  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金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2、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 4、股东会决议(打印、股东签章)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 6、验资报告 7、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限以股权出资)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限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增资) 9、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公司盖章) 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报纸公告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证明(原件)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所谓的注册资本就是代表着是一个公司赖以经营的物质条件它的存在也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担保工具。当然企业的发展靠的是信誉的累积,但是注册资本的多少,在实际生活当中并不能代表公司的信用高低。

五、 公司章程变更要经过什么程序

  我们都知道,每个企业与公司都会有自己的章程,不过公司章程确定之后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公司章程变更是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的!至于公司章程变更要经过哪些程序呢?公司章程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呢?

  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

  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46条和104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

  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负责通知义务的主体,一般是董事会。但是在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时,则由其通知。

  3、股东(大)会决议。

  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100条规定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有些情况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此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4、种类股股东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种类的股票。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5、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6、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

  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比如经营范围是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证券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责任编辑:小梅猫猫)

六、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怎么防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由于该公司的全部出资都是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完成的,因此又叫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着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风险的防范上有什么措施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

  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计划生育制度: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公式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中载明。

  强制审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推定混同制度:在发生债务纠纷案件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一人股东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专门针对“一人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应以客观标准判断。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

  (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

  (2)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无充足资本就从事营业,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若允许该股东以如此薄弱的财产摆脱其个人责任或母公司责任,实属不公平;

  (4)诈欺。其中,第二种情况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

  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意问题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顾名思义,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这是一人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显著区别之处。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可以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也不能再投资设立另外一个新的一人公司,这是对自然人作为股东设立的一人公司的投资限制,对于法人股东设立的一人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公司法特别对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设此限制,无疑是对风险的防范,毕竟多数自然人的投资能力有限,如果没有上述限制,很可能会出现利用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来谋取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在此次修订前,设立一人公司还需要考虑最低注册资本以及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的问题,但是经过此次修订,一人公司的设立人则无需考虑这些问题,这无疑是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对于鼓励设立公司,刺激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3、工商登记应注明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都需要到相关的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公司登记中必须明确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登记后符合条件便能够取得营业执照,成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公司,一人公司的营业执照上也必须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4、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

  公司的设立都需要有公司章程,不同的公司,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也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制定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则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而对于一人公司来说,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因此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也只能是该股东。

  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人,因此在对外债务的承担上,让不少人都感到疑惑。根据上文的讲述,可以进一步了解到一人有限公司的风险防范、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同时还需要注意到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些问题!

  (责任编辑:小梅猫猫)

七、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成立公司时注册资本需要多少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创业者首要的问题,新法公布后关于注册资本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的整改。为创业者创造了一条更为便捷、简单的道路。新旧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新旧对比。

  公司法 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2014年1月24日召开的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公司法修正案》目前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我市工商部门将随之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这次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须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须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地鼓励我市市民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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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相关证据来分析,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 处理相关维权事宜。

  • 你好 这个你可以主张权益,如有需要,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在房地产企业破产后,破产法赋予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对尚在履行

  • 您好,股权转让需要公司内部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转让股权的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然后将相关的资料提交给工商局进行

  • 您好,应当由新的股东来承担,就法律层面而言,税务等都是公司的,由公司来承担,您已经变更法人及股东,就不应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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