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故意隐瞒欠银行贷款事实,导致不能贷款,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卖房可以另买吗交易不能完成。我可追究买方责任吗?可取消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卖房可以另买吗合同吗?

[摘要]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可能会违约,买方也一样,那么有哪些情况呢?买方可能因为房价大跌不愿意买,也可能因为不愿意帮卖方赎楼而违约,至于具体内容,还是一起来看看吧。

买卖双方一旦签订了,那么其行为就将会收到法律的约束,如果双方想要反悔,那就是违约。可是,在实际中总是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让卖方或者买方做出违约的行为,这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讲买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一、二手房交易中买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房屋价格大幅度下降

房屋交易流程要办理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不管是办理贷款,还是过户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审查资料,而在办理过程中如果房屋价格大幅度下降,这就会导致买方宁愿放弃定金,也不愿意继续买下房屋。

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可能依旧会在银行进行抵押,而卖方可能会因为自己没有足够资金还清银行贷款,然后借助买方的力量去还款。开始买方可能会答应此条件,但是随着一系列手续的办理比较麻烦,涉及的问题较多,从而放弃为卖方继续赎楼,造成违约。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可能会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去银行做首期的资金,致使买卖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此外,还可能是履行完了大部份,但不再履行交款义务,比如双方签署的是阴阳合同,买方只按照阳合同的数额支付购房款,而不按照阴合同的价格支付,这时买方也就构成了违约。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列明不缴纳定金算违约,那么部份定金不支付不属于违约,因为定金属于实践履行合同,就算部份不缴纳,依旧可以就按照已缴纳部份履行。

二、买方如果违约,卖方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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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程中,如遇房价上涨,出卖人会迫不及待的以买受人在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办理银行贷款、支付房款等义务中存在违约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出卖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会得到支持呢?

一、出卖人要区分买受人的一般违约行为和根本违约行为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而一般违约仅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但并不导致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所谓“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利益不能实现。如果是合同内容某些条款欠缺或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轻微违约行为,但未给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不应认定根本违约。如果出现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违约行为,或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应认定为根本违约。

例如,合同约定买方应当于合同签订3日内交付定金十万,但到了合同签订第4日,买方定金还没有交,这只能认定一般违约;合同约定买方应当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首期款监管和按揭申请手续,但到了合同签订后第35日,买方还未办理首期款监管和按揭申请手续,这也只能认定一般违约;合同约定买方逾期十日交付购房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买方逾期十日未交付购房款,则应认定根本违约。

二、买受人一般违约,出卖人仅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使合同继续履行

实践中,很多房屋买卖出卖人和中介人员不能区分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误认为买受人出现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便可解除合同。而实际上,如果买受人违约,但只构成一般违约,且买受人愿意并且能够继续履行,特别是买受人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出卖人不能行使要求解除合同,应通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使合同继续履行。

三、买受人根本违约,出卖人方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出现根本违约时,出卖人获得合同解除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出卖人在具有合同解除权情况下,继续接受买受人的履行,应视为出卖人以实际行为放弃了其所具有的解除权。从防止滥用解除权的角度,一般不宜认定出卖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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