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亲再婚父母离异,父亲再婚子女赡养义务,且母亲已过世,在2015年购房一套,当时是通过中介购房,还有两年才有房产证,

家住南通市通州区的余父与前妻陈某生育一子两女,与前妻离婚后,余父又与比自己小20岁的颜某再婚,并生下一个女儿,尚未成年。

俗话说“养儿防老”,眼见岁数渐渐大了,又身患多种疾病,余父想到了唯一的儿子余峰。可余峰对父亲再婚的事一直心存芥蒂,便不予理会。

眼见儿子对自己不闻不问,余父就隔三差五地到余峰上班的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找领导哭诉。余峰拗不过父亲,只得答应由其一人赡养老父的要求。

最终,余峰与父亲在2006412日签订了赡养协议。双方约定:余峰每年支付父亲生活费14400元、全额支付父亲实际支出的医药费以及每年保健品费用4000元,另外余峰还须一次性支付父亲3万元,同时约定了赡养费用的给付时间,且约定余父如再到余峰工作辖区及上级主管部门以各种方式干扰影响工作,余峰有权停止支付一切费用。

当日,父子俩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若余父违反协议有关规定,余峰停止支付一切费用后,余父只能以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余峰无故停止或部分履行主协议有关条款,余父亦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两份协议签订后,余峰兑现了承诺,就这样按照协议履行了三年。可谁曾想,前一天还是体面的公务员,翌日就因为经济犯罪沦为阶下囚。20097月,余峰被判刑锒铛入狱。没有了收入来源,赡养协议自然就成了一纸空文。

在与儿子签订协议的时候,余父免除了余秀、余华两个女儿给付其赡养费义务。现在儿子指望不上了,加上与大女儿余秀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余父分别于2011年、2013年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余秀履行赡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余秀每月支付父亲240元的生活费,并承担老人住院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

此时,余峰并没有完全忘记自己的义务。服刑期间,得知父亲生病,余峰让妻子给父亲送去1万元的医药费,余父收下8000元,退回了2000元。

20161月,余峰刑满释放,但失去了工作,自己又没有了收入来源,便没有再履行之前的协议。余父为了让儿子继续履行十年前签订的赡养协议,遂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余峰辩称,出狱后,虽然没有工作无收入来源,但逢年过节,自己还送些礼品礼金表示孝心。而父亲每年房租收入约5万余元,加上政府每个月补贴200元养老金、姐姐支付的赡养费,已足够负担父亲晚年的各种费用。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未规定对于有收入来源的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不给付赡养费。

鉴于余氏父子虽就赡养问题签订了协议,而现在余峰的经济状况今非昔比,且余秀自20141月起每月给付余父生活费240元,故法院对余父要求余峰按照2006年签订的赡养协议的诉请难以支持。根据当地人均消费支出及赡养义务人情况确定余峰每月给付父亲生活费740元,并承担余父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同时驳回余父的其他诉讼请求。

余峰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赡养费标准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文化传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曹璐说,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以老人有生活来源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中,余父的房租收入、政府补贴是其合法收入,不能因此替代子女的赡养费。

曹璐说,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且每个赡养人的义务内容同等,但是赡养费标准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及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本案中,虽然余父自身有部分收入,但考虑到其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故法院确定余峰每月给付父亲生活费740元,并承担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而此时,余峰因变故造成自身经济状况的巨大变化,故余父要求其继续履行2006年签订的赡养协议的诉请不合情理,法院难以支持。

吴健峰主任律师是的主任、创始人。吴健峰主任律师曾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哈尔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哈尔滨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哈尔滨律师协会惩戒委副主任。

吴健峰主任律师于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他思维敏捷,语言犀利,入木三分,总能抓住案件焦点,擅长刑事辩护、建筑工程、经济等案件。经他代理的刑事辩护案件,均得到了极高的评价,深得百姓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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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成年后,父母离婚,判给母亲,但是到现在了父亲还是总来找事,我爸从来没把我们当过人看。甚至拿过刀扬言要杀我,我和父亲感情一直破裂,现在更是到了恨不得对方死的地步,我不恨我... 我成年后,父母离婚,判给母亲,但是到现在了父亲还是总来找事,我爸从来没把我们当过人看。甚至拿过刀扬言要杀我,我和父亲感情一直破裂,现在更是到了恨不得对方死的地步,我不恨我父亲,只想让我们全家人过上安慰的日子,我们报过警,可警察也管不了家里的事,我妈现在患有抑郁症,总是想自杀,对我爸的行为我们现在是一直忍让,我妈好面子,不愿意在惹是非,我爸的财产他不给我任何人,我也不想要,我现在就想问,怎么才能彻底跟他完全没关系,他老了我也不想抚养他,怎么才能让法律支持我们这边?这种人渣,我一点也不想抚养,他外面有很多女人,还都是有个小区的,小区人人都知道看得见,我们现在也住在同一小区,现在我就是想问怎么才能等他老了,等他后悔了,他肯定会在回来求我妈伺候他,等他老了我怎么才可以拒绝抚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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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一、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2、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4、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5、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6、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赵婧推荐

夫妻离异后,所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皆消灭,包括夫妻间的相互扶养的义务,都没有了,按照原则上来说,你的父亲曾经对你有过抚养的话,那么他老了,你具有赡养义务。父母子女间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离异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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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您这种人情世故我非常理解 我觉得在寻求法律援助的同时 无外乎还需要自身的强化戒备 离婚后本来双方都不再享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您也成年了 在法律上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得学会如何智慧的 理性的 保护好自己和您母亲 让自己强大起来 如果以后真有您说的这种情况 后悔了 回来 相信那时的你 已经知道如何处理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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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父亲再婚后,其与前妻所生子女已经长大,不需要后母进行抚养,与后母之间没有形成实际的抚养和被抚养关系,那么,这些子女就无需对后母承担赡养义务,反之则具有赡养义务。从所讲情况看,老大其时已经成家,与后母之间没有形成实际抚养和被抚养关系,因此,他依法对后母没有赡养义务。不过,从中华民族传统的尊老爱幼角度出发,即便没有赡养义务,出于后母关系,个人觉得仍然尽一些晚辈的责任是无可厚非的。

继母抚养过的子女,需要赡养继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老大肯定没义务。再婚时如果有子女未成年,且与继母共同生活,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女关系,才有赡养义务。其他情况,都没这个法定义务。

如果继母对老大没有过抚养,且父亲再婚时老大已经成家,那老大就没有法律规定的赡养后母的义务,但从道义上讲,继母和父亲再婚,,也应该尽一些赡养义务了。中华美德。

未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赡养义务。

你好。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则对“后母”没有赡养义务,如你说的老大,当时已经是成年人,没有同“后母”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赡养的义务。

是真的吗?按照法律来说老大没有赡养的义务。谢谢
是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必须形成抚养关系,才属于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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