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死亡家属该怎么闹后的手续家属可以去办理还是必须是单位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那么,家属放弃抢救致使该职工在48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的能否认定工伤?

   2007年9月14日上午8时左右,江苏省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职工张正梅在公司包装车间工作台边操作时因病突然昏倒,后被送往东台市人民医院抢救。9月15日20时左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正梅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其夫王国华经与亲属协商决定放弃抢救,9月15日22时10分左右,张正梅死亡。王国华于是向东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东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书》,对张正梅的死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但海澜公司不服,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张正梅是由于王国华放弃抢救才在48小时以内死亡的,如果王国华不放弃抢救,张正梅不会在48小时内死亡,因此,该案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其遂向东台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东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无效。 

    东台市法院审理认为,张正梅之死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被告东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医院继续对张正梅采取抢救措施能否改变其死亡结果,但对类似案件,其争议的实质问题是“48小时”的起算时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是发病的第一发现者,在抢救时有时为了自身利益而故意拖延至48小时,以延缓死亡的时间。于是如何界定“48小时”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笔者认为,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二是是否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是48小时内抢救是否能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 

    本案中对张正梅实施抢救是否能改变其死亡的结果,这是用人单位即原告与死亡家属争议的焦点。而这个结果的认定,既不能是用人单位,也不能是职工家属,只能是由医疗机构根据病人情况作出确定。该案中,根据医院的诊断病历,能够证实是在医院告知张正梅的家属张正梅已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家属才放弃抢救诊治的,其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拒绝治疗”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本案被告结合上述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张正梅的死亡视同工伤,其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1、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
   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公司经费、上缴上
  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3、综合以上,分录应是
4、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可以不计提,在实际发生时入账亦可,但是全年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否则要作纳税调整。

补充内容 ( 09:04): 5、抚恤金属个税免征范围,所以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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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打电话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登记死者姓名、住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遗体所在地、死者户口所在地;

(2)登记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等;

(3)预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

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

(1)遗体运送到殡仪馆;

(4)遗体火化,选购骨灰盒、领取火化证明;

按选定方式安放骨灰,并领取骨灰存放证。此后,家属持此证明来祭扫。

1.骨灰堂:室内骨灰架寄存,是目前骨灰安放的主要方式。

2.骨灰墙:在墙壁上砌格子,将骨灰盒放入,用石板封闭。

3.骨灰亭:亭式建筑,亭内、外墙可以存放骨灰,类似骨灰墙寄存。

4.骨灰廊:彩画地上长廊,墙内存放骨灰,石板封闭。

5.骨灰深葬:将骨灰存入地下室封闭,地上为亭。

6.骨灰林:将骨灰埋入选择好的树下,做简单标记。

7.骨灰墓:地下修建,地上立碑。

8.骨灰撒海:随时办理登记手续。

1.丧葬事宜要由国家批准的殡葬单位办理:

丧葬必须由国家批准的殡仪馆、公墓及殡葬服务站来办理。要直接与这些殡葬单位的服务人员联系,不要找非殡葬服务单位和人员来代办丧葬事宜。

2.骨灰要安放在合法公墓:

不要将骨灰存放在非法公墓。非法经营性公墓有两类:一类是指一些乡、村和单位,在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和未得到市规划、土地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

自兴建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公墓,对这类公墓民政部门将逐步予以取缔。另一类是乡村办的公益性公墓,它们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只能安置本乡村死亡人员的骨

3.在异地去世人员的丧葬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异地去世人员,原则上遗体应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2)必须在当地殡仪馆进行防腐、消毒等处理;

(3)必须由当地卫检部门出据的《移运证》;

(4)必须由当地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业务。运送到安葬地殡仪馆。

我国素有在祭扫中烧香、烧纸的习俗,致使每年清明节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骨灰堂公墓、林地的消防安全,维护扫墓活动的良好秩序。严禁在骨灰堂、公墓、林地烧纸和其它动用明火的行为。对违反者,依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丧葬应当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尽量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殡葬方式。我国殡葬管理部门提倡火葬方式,并在各个行政区划内都设立了专门的骨

灰存放地或公墓。我国除少数人口稀疏的山区仍实行土葬外,绝大多数地区都实行火葬。火葬可以减少占地和环境污染。不得在荒山野外随意设立,那样一方面

造成环境破坏,另一方面这种非法墓地得不到政府部门的保护,容易遭到破坏,使故去的人得不到安息。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当老人在世时,子女应该尽心奉养,照顾好老人的饮食起居,使老人身心健康、幸福快乐。当老人去世后,丧事要从简,不要铺张浪费,丧事的丰与俭并不代表子女的孝顺与否。

在进行丧葬祭扫活动过程中,要坚决禁止任何封建迷信行为。不得借丧葬祭扫搞任何封建迷信活动。

各地殡仪馆有24小时值班电话,可以预定遗体接运时间、预定遗体存放方式、灵车随叫随到。

1、整容:各地有专业整容师,再现亲人容颜,抚慰家属心情。

2、告别仪式:殡仪馆布置灵堂、奏哀乐、照相、摄像、代写挽联、租买花圈、 鲜花及花篮等服务。

当日火化当日取灰、安放, 多种骨灰盒可供挑选。

有骨灰堂、骨灰墙、骨灰亭、骨灰廊、骨灰深葬、骨灰林、骨灰墓、骨灰撒海

各地殡仪馆均提供骨灰盒、挽联、花圈、鲜花、鲜花篮等服务。

各地殡仪馆可以提供鲜花、绢花、盆栽花。专门设置焚烧冥纸、物品的地点

(1)经营性公墓应由殡葬管理部门直接兴办,也可以和有条件的乡、村联办。这类公墓主要安葬本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有条件的也可以埋葬外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

(2)凡兴办经营性公墓,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所需土地向当地土地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公益性公墓是以乡、村为单位建立的地区性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只准埋葬本乡、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

(2)这类公墓应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所需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公益性公墓由兴建的乡、村负责管理,业务上受民政或殡葬管理部门指导

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

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

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至残一级致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

上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改革土葬的含义是什么?

(一) 土葬改革区的划定

所谓土葬改革,指在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对落后的遗体埋葬方式和习俗所进行的社会变革。

土葬改革区的划定,是根据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的,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划定。也就是说土葬改革区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有些地方县、市境内虽建有火葬场,但相距

过远,运送尸体确有困难的地方,也可划为土葬改革区。在土葬改革区的平原地区要实行深埋,不留坟头,不占用耕地;山区则要尽量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并植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是我国殡葬改革的一大创举,它体现了我国在殡葬改革问题上既实事求是又解放思想的科学态度。

土葬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在城镇实行殡仪服务社会化,逐步解决城镇居民办丧事难的问题;在农村,消除乱埋乱葬的现象和封建迷信的旧丧葬习俗,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丧葬习俗文明化。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各类集体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建立,属公益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县级集体公墓,解决城镇居民死亡人口遗体的安葬问题,属第三产业。目前全国有公益性公墓10万多个,经营性公墓400多个。

2.对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行业管理。1989年5月,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丧葬中

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要求殡葬管理处(所)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厂店、摊点进行清理和整顿,并经常进行检查;然后进行清理和收缴,取缔无照经营和非

法经营;再次,殡葬行业自己要建立丧葬用品的生产点,以利于实现行业管理,有效地制止封建迷信和丧事大操大办。

3.建立并发挥红白事理事会在农村丧俗改革中的积极作用。红白事理事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它对促进文明、节俭办丧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4.兴办土葬殡仪馆。建立土葬殡仪服务设施,为群众办丧事提供丧葬用品、悼念场所、接运尸体和埋葬遗体等服务。可先在县城设置土葬殡仪馆,然后在人口众多的乡镇所在地设置殡仪服务站,在村里则由红白事理事会承担为群众办理丧事的任务,以此形成一个完整的殡仪服务网络。

5.开展平坟深埋还田工作。对耕地内,公、铁路两侧,风景区内及有碍观瞻的坟墓,进行平坟或迁坟,实在不能迁移的,要用绿化覆盖。这样有利于实现耕地内没有坟头,扩大耕地面积。

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一)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

同宣告失踪一样,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首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些人包括失踪公民的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债权人等。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

为期一年。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二)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户口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关天宣告死亡的撤销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民法

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

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

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

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保护后一个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其收养关系能否解

如何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中规定:

1.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

2.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3.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户口所

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公证遗嘱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哪些地区禁止建造坟墓?

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制造、销售殡葬设备和殡葬专用品有何规定?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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