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成本费用不影响所得税,变为所得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算所得税需要扣主营业务成本计算所得额,以后在做帐调整?

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武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有什么区别?1、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帐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 2、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你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比如:你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40-10)*33%=13.2万元;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5%*33%=8.25万元; 两者相差4.95万元,主要就是取决于你的利润率4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25%的原因。 3、如果你们财务核算制度不键全,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税务部门肯定是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如果你们的利润率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话,建议按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争取查帐征收(可以少缴税),否则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你们有利。核定征收:每个季度填写核定征收预缴所得税表,年底的时候也是报这个表。只需知道营业收入(开发票的金额)和每个季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了。 查账征收就比较麻烦了,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若是一般纳税人,每月交增值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还有年底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核定征收是按公司的全年的销售收入乘以税务局核定的所得税率来交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按会计法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所得税是利润*33%来交纳的. 核定征收只跟收入有关,按收入来交税,不要考虑成本,费用等问题.

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参考的资料,

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考虑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搜集经营地的行业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税负,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

假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Y元,可以计算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区间:25%Y-9750=20%Y,求得Y=195000元,税负无差别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5000元,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95000元时,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税负较轻,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临界点的计算并未考虑公司的股东获得工资薪金、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股东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在实际测算时,投资者应预估公司的盈利水平、利润分配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

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不少企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一些企业为逃避税收,缩小规模,异地经营,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状态,放弃查账征收的方式。企业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会计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综合权衡,私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不仅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需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2月8日颁布实施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字[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企业购买设备前一年为亏损或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

要用足上述方面的政策法规,充分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首先要把握设备投资的时点,如果能在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次年进行国产设备投资,其避税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其次也可以在新增税款上做文章,因:新增的企业所得税=设备购置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设备购置前一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该公式我们可以知道,要增大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必须使设备购置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增大,而设备购置前一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小。

因此在决定进行设备购置前一年度就必须着手开始纳税筹划,要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难,只要把当年利润递延到下一年度即可。投资企业可以进行如下操作,其一是增加当年度的成本和费用,特别是预计将支付而又可以提前支付的那部分,是可以计入到当年度的。其二是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如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销售可以在安装和检验完毕后确认收入,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可以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代销商品的委托企业可以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分期收款销售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别确认收入,售后回购一般情况下可以不确认收入,提供劳务的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可以不确认收入,等等都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推迟收入确认时间。

通过以上方法使得设备购置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基数减小甚至为零,那么以后五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就多了,可以抵免的金额也就多了。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月17日颁布实施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号)的规定: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由此可见,纳税筹划还可以从第三方面着手,即在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方面做文章。如果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较大且分几个年度的,有计划性的按年度进行投资,尽量与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想匹配。这样既可以避税,又可以延迟交纳税款,以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热心公益事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是在年度期间发生的,如果企业捐赠前不进行纳税分析,可能使企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负,而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获得节税收益。

(1)、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数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也就是说,1元的研发费用在税前列支1.5元。

(2)、财税〔2006〕88号文下发以前,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且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扣除,不能实行加计扣除。而财税〔2006〕88号文下发后,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财税〔2006〕88号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里要注意享受这些政策的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必须是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一般以购进发票填开时间为准。

(4)、企业发生的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进行归集,不能随意归集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中,否则会发生重复扣除的问题和税务机关不予认可的风险。

(5)、研究机构的人员工资,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管理费用”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以下是根据最新政策整理的12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答疑:

1.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0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明确政策口径。明确对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外聘人员研发支出、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均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对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亦可享受加计扣除。

二是细化政策内容。对委托研发、取得政府补助收入、研发过程中取得的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等事项,对其加计扣除的具体计算予以细化。

三是拓展优惠范围。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作为加计扣除项目,对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可以按税前扣除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扩大了计税基数,简便实务操作。

2.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有哪些?费用如何归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例1:201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向A企业派遣5人,企业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劳务费120万元(已取得相关发票),根据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明细表,120万元劳务费中:工资薪金86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3万元)、补充养老保险4万元(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2万元、职工福利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管理费6万元。若A企业将外聘5人全部作为研发人员参与甲项目的研发。则2017年甲项目可归集的外聘人员的人工费用103万元(86+15+2),甲项目可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外聘人员费用9万元(4+5)。

若派遣人员中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 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例2: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新产品研发团队的甲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甲高工”)以股票期权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以鼓励甲高工完成XX研发项目。2017年1月1日,股份支付计划开始,同时XX研发项目立项,2018年12月31日,XX项目研发成功,甲高工被安排至YY项目进行研发。2019年12月31日,甲高工对取得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假设当年因甲高工股票行权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50000元。对此股权激励计划,A公司2019年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75000元。

4.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不得加计扣除材料费用何时计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例3:20115年2月,C公司与客户甲公司签订合同生产某设备。该设备某项关键技术需要进行研发,C公司对该研发项目进行自主研发项目立项(X项目)。假设生产周期为3年。

2016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3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6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

2017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8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20万元(研发成功并交付生产部门)。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7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8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40万元。

2018年10月完工并安合同约定交付给甲公司,取得设备价款1000万元。当年发生研发支出15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8年C公司可加计研发费用为100(150-30-2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

5. 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特殊收入何时计算扣除?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例4:A公司2016年研发XX工艺技术,发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500万元(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当年处置以前年度研发过程中形成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一批,取得收入100万元,则2016年度A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4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200万元。

6.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举例说明如下:

例5: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

7. 加速摊销的无形资产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举例说明如下:

例6:乙软件企业2016年1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单位价值3万元,会计处理按3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乙企业对该软件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摊销方式,摊销年限缩短为2年。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摊销的费用100万元(300/3=100),税收上选择缩短摊销年限优惠可以摊销的费用是150万元(300/2=150),若该软件2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则企业在2年内每年可直接就其摊销的费用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2=75)。

8.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如公司有多个研发项目,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40号公告在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其他费用基础上,明确其他相关费用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进一步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开展研发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例7: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甲和乙,甲项目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9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6万元,乙项目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9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4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甲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0%/(1-10%)=1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6万元,则甲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乙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0%/(1-10%)=1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4万元,则乙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4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7万元[(100+94)×50%=97万元。

9. 直接冲减研发费用的政府补助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8: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2017年收到政府补助300万元,当年用于研究开发某项目,研究阶段发生支出500万元,并结转管理费用,扣减后研发支出200万元。

若甲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调增研发费用支出,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5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250万元。

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3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2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100万元。

10.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是否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1. 企业委托非关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同时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为有利于鼓励我国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例9:A、B均为境内居民企业,A企业2017年委托其B非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200万元。则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200×80%×50%=80万元。

12. 企业委托关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 80 %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中,所称的“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例10:A、B均为境内居民企业,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因此,贵公司属于上述范围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 1 至 3 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

务登记证后 3 个月内鉴定完毕。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但对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调整为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 纳税人不据实申报纳税,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接受税务检的。 

(二) 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 

对鉴定为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如能积极改进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标准的,在次年鉴定时,可予以升级,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只要你写的情况说明有下面六点的情况之一,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只要你写的情况说明有上面六点的情况之一,你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

现在查账征收一般不能改为核定征收了吧,除非你们连年亏损你们专管员才会同意吧?如果是,他会给你们一个核定征收的情况说明书表填写一下,只要在费用那栏写明不能正确计算费用,其他都填好就行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所得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