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顺延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一,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顺延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1: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于2011年6月30日到期。2010年10月李某因怀孕开始休产假,因为李某哺乳期到2011年11月1日期满,因此,公司在李某休产假之前通知其劳动合同顺延至2011年11月1日终止。
2011年11月1日李某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通知李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公司会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但是李某认为,公司在其劳动合同2011年6月30日期满后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11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本案例员工是否有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呢?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时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此种情形称之为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用人单位只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顺延至其三期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可,不必一定采取与劳动者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但是为了预防上述争议情形的出现,笔者建议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向员工送达书面一份通知或决定,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期”而顺延至其法定情形消失时结束,并要求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收确认。当然企业也可以与“三期”女员工续签一份“三期”法定顺延期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员工在“三期”期间可以享受的假期、待遇,劳动合同起止的日期等。
二,如发出顺延通知或续签劳动合同应如何措辞
案例2:赵某是某公司职员,按照公司规定,员工发现自己怀孕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便公司适时地调整工作。经医院确诊怀孕40多天后,赵某将自己怀孕的消息告诉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某。张某核查了赵某的劳动合同后发现,她的劳动合同将在一个月后到期。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赵某处于
“三期”期间,公司不能终止她的劳动合同。于是张某为她办理了合同续签手续,双方签订了续签协议,约定
“双方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赵某哺乳期结束方可终止”。未料想,没到合同到期日,赵某流产,由于已经不存在三期的客观情况,所以劳动合同完全可以到期终止,张某遂通知赵某在一周之内办理工作交接,并将于合同到期日终止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但赵某却拒绝了张某的要求,称其跟公司的协议明确约定哺乳期结束双方的劳动合同才会终止,现在流产不证明自己之后不会怀孕,哺乳期也就没有结束,因此,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下让张某很为难,协议确实写着哺乳期结束合同才会终止,这是否说明赵某什么时候哺乳期真正结束,孩子满周岁,劳动合同到那时才能终止?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是充满着未知数,如女职工可能会怀孕后终止妊娠或者生产后孩子不幸夭折等,这些情形我们都不愿看到,但是生活中它确实可能会发生,如案中2中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就不能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续原劳动合同。因此,案例2中赵某的要求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的。
为了防止出现约定不清、界定不明而导致劳资双方产生争议,建议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时可以考虑使用“因出现如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现将劳动合同续延至该法定情形结束”的描述,将期限分别覆盖三个不同的环节,以减少因理解偏差而产生的风险。但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笔者建议,如果女职工出现终止妊娠、婴儿夭折等情况时,企业应考虑员工的身体、精神健康状况,给予一段合理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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