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核准以后,公司更名核准书怎么撤销需要多久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发布

  新华网北京7月11日电(记者 屈绍辉)中国11日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并购重组新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要求,适应当前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战略调整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两个办法的修订,立足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基础性功能,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的总体要求,结合并购重组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总结,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理念,减少和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亮点一:大幅减少事前审批涉及发行仍要核准

  分析人士指出,“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减少和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是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

  首先,大幅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行政许可是《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行政审批的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412号令》)第395项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次《重组办法》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全部取消审批。需要说明的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是《国务院412号令》第400项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法》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用于并购重组的,因涉及发行行为,不论是否达到重大标准,仍须报经核准。

  其次,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收购人在向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若证监会未表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收购要约,证监会不再出具无异议的批复文件。

  同时,取消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第一,考虑到因取得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而取得控制权的情形已经过审核,仅需对收购人资格等少数关注点进行审核,取消该情形的行政许可,改为自动豁免。第二,对于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的豁免,如相关方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取消行政许可,改为自动豁免。

  亮点二:不鼓励借壳 主板、借壳上市标准与IPO等同

  按照2008年11月施行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允许相关各方不再执行20日均价的规定,可以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从五年多的实践看,破产重整的协商定价机制虽然促成一些危机公司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给并购重组市场带来了不利影响。一方面破产重组实行协商定价,不符合严格,不鼓励借壳上市的总体政策导向。另一方面协商定价机制强化了投资者对ST或*ST公司被借壳的预期,推高了这类公司的股价,不利于优胜劣汰。本次修订为遏制对破产重整公司借壳上市的炒作,废止了《补充规定》的协商定价机制,破产重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适用与其他公司相同的定价规则。

  此外,本次改革在规章层面明确借壳上市标准与IPO等同,禁止公司借壳上市。同时将借壳方进一步明确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进一步防止规避行为。从最近3年的借壳案例看,购买资产并不仅仅是向收购人,有65%的案例是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一同购买,虽然实践中已将关联人一并视为借壳方,但规则上没有明确,存在模糊地带。为防止收购人在取得控制权后通过其关联人注入资产而规避监管,将借壳方明确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

  亮点三:定价机制更为灵活 从20个交易日拓展为“三选其一”

  目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定价应当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该规定的初衷是防止公众股东权益被过度摊薄,在制度推出初期具有积极意义。但随着实践发展,这种定价模式的缺陷逐渐显现,比如该规定过性,在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尤其是股价单边下行时,资产出售方容易违约。

  本次考虑到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市场化需要以承认市场定价为基础,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拓宽定价区间,增大选择面,并允许适当折扣。定价区间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拓宽为:可以在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任选其一,并允许打九折。

  二是引入可以根据股票市价重大变化调整发行价的机制,但要求在首次董事会决议的第一时间披露,给投资者明确预期。

  亮点四:丰富支付工具 明确审核分道制的工作机制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14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重组办法》新增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

  此外,按照14号文要求,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对并购重组的支持、丰富并购支付和融资工具,新增“鼓励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审核分道制的工作机制。按照14号文关于“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的要求,增加“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的规定。

  亮点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保护投资者权益

  为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重组办法》、《收购办法》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市场主体约束机制、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等方面作了重点修订。

  首先,继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强化事中监管手段。上市公司应当在报告书中充分说明并披露其从事本次交易符合现行相关法规的要求,审核部门主要关注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做好取消审批后的衔接,除保留关于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要求外,明确规定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在补充披露、发表专业意见前应暂停交易。同时,《重组办法》在发行股份定价、标的资产定价等方面也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充分的参考。

  其次,对中介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增条款强调,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教唆、协助委托人编制虚假的交易报告或公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重组程序中,强化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合规把关责任,要求其必须对会议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中介机构加强事后督导,各类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在按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并购重组业务。

  第三,对重组的交易各方强化事后监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或者拟借壳上市的收购人作为发行对象的,应当公开承诺,如重组后股价低于发行价达到一定标准的,其持股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市公司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责令暂停或停止重组活动,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虚假重组、提供或披露虚假信息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得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引导重组交易对方公开承诺依法赔偿因其虚假披露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明确规定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其所作承诺,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前不得转让所持股份。引导建立民事赔偿机制,要求重组交易对方公开承诺,其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否则将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股东大会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要求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投票情况。明确律师对股东大会表决过程和结果出具独立鉴证意见。要求公司董事会分析重组交易对当年每股收益的影响,对因重组摊薄每股收益的情况提出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责任编辑:HN666)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2017年12月1日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取消。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取消后,商务主管部门对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在与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仍按照特定项目管理。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须按照《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和《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390号)要求,及时足额缴存备用金。

关于备案和备用金,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投(议)标核准取消后常见问题做出了解答。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的作用是什么?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外派人员的报酬;

(二)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三)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2.什么样的企业需要缴存备用金?分包企业是否需要缴存备用金?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足额缴存备用金或确保备用金账户余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总包负总责,分包企业无需缴存备用金。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的企业无需重复缴存备用金。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的缴存标准和形式是什么?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4.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到哪里缴存备用金?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到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备用金。

5.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何时需缴存备用金?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如未中标是否需要缴存备用金?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初次参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的企业,如未中标,则无需缴存备用金。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7〕676号)公布前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需要在2017年10月25日前将备用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不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

6.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每中标一个项目都需缴存300万元备用金?

企业备用金账户余额达到300万元即可。备用金使用后,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

7.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缴纳300万元备用金,是否还需再次缴纳300万元备用金?

8.备用金是否可以退还?怎样退还?

企业可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退还规则详见文件《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十七条。

二、项目备案或立项类问题

9.企业在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前,是否还需要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是否需要取得驻外经商机构或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根据2017年9月2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正式取消,企业在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前,无需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也无需取得驻外经商机构或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10.什么样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备案?合同金额低于500万美元的项目是否需要备案?分包项目是否需要备案? 

一般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备案;属于特定项目的,企业需向商务部申请办理特定项目立项,无需备案。

分包项目不对外签约,因此无需备案。

11.企业何时需要进行项目备案?

企业在决定参与境外工程项目后、进行投(议)标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12.项目备案完成后,企业如何取得备案回执?

项目备案完成后,企业可在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中自行打印备案回执。

13.在与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怎样办理手续?

在与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属于特定项目,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中按照提示向商务部申请特定项目立项。

14.立项完成的项目是否需要申请备案?

企业登陆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后,根据系统提示,属于特定项目的需向商务部申请办理特定项目立项,立项完成后商务部将向企业出具立项批复,企业无需再次申请备案,但需在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内持续填写项目后续进展。

15.备案回执/立项批复有什么具体用途?

目前,质检部门、部分银行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物资材料检验检疫、保函、信贷、保险等手续时,均要求企业取得备案回执/立项批复。另外,对未及时办理备案取得备案回执/立项批复,或备案信息不真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将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予以处理;逾期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6.办理备案或立项完成后,企业还需注意些什么?

办理备案或立项完成后,企业需在系统中填报备案项目的后续中标、签约、实施及完工等各阶段进展情况(每2个月填报1次,未中标企业也需更新中标状态);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企业与境外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告,相关驻外经商机构在系统中登记企业项目报告情况。

企业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负责备案的项目信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对影响重大的项目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列入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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