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屋拆除补偿找哪家公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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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武汉3月18日专电(记者李劲峰)因房屋拆迁补偿未能协商一致,导致地铁无法按工期完工,政府部门申请法院先行执行房屋拆除,并提供余额2亿多元的银行账户作为担保。武汉市中院裁定准许政府部门先予执行后,存在补偿争议的房屋17日被拆除。

  据武汉市中院介绍,此次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房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地铁6号线三眼桥北路站项目建设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内,建筑面积为287平方米。房屋共同拥有人吴某、李某提出3000万元补偿要求,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向武汉市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案件期间,江汉区政府以房屋未能及时拆除,使地铁6号线工程受到严重影响,且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申请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同时江汉区政府按法律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供余额为2.28亿元的征收专户账户作为担保。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此案涉及房屋因补偿未能达成协议,使地铁站点建设严重滞后,无法按期完工,施工方停工一天国家经济损失数十万元。由于房屋1楼以上均被拆除,建筑渣土和断裂钢筋对周边居民形成安全隐患,裁定准许江汉区政府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改造,妥善安置被迁单位和被迁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经按国家规定批准用地并划了红线图的建设单位,需要拆迁本市城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城市居民和农户建在城市居民区内的房屋,适用本规定。

  拆迁范围内的房产、文物、市政公共设施和无主财物,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主管城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在市拆迁办指导下,具体办理本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


拆迁城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持市有关主管机关核发的批准用地文件和红线图,向市拆迁办申请办理房屋拆迁手续,并按建设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二交纳房屋拆迁代办费。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办理拆迁安置事宜。

  拆除自有房屋进行建设的单位,可不向市拆迁办申请办理房屋拆迁手续。

市拆迁办接受申请后,应立即将拆迁任务下达到有关区拆迁办,由区拆迁办与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办应按协议期限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被迁户应尽量设法自行过渡,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和被迁户所在单位应设法向被迁户提供过渡房。

  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应服从建设需要,在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妥善安置以后,立即拆迁腾地,不得借故拖延。

  被迁单位主管部门和被迁户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所在地街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配合拆迁办做好被迁户的动员工作,被迁户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户口转移、生活物资供应、子女转学、转托、邮件转递等工作。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自市人民政府下达决定之日起,不得在将要进行建设或改造的地区、地段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地上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变更房屋租赁关系或变更房屋用途,不得办理调换、买卖房屋,停业迁入和分立户口。


被拆迁房屋中有正式户口,有合法租赁手续或有合法私有房屋产权凭证的住户,在取得区拆迁办签发的《房屋拆迁证》后应作为被迁户,由建设单位给予安置补偿。

对被迁户一般按原居住面积安置住房,易地到新建住宅区安置,可比原地或就近安置增加一个自然间。

区拆迁办可按签发的《房屋拆迁证》按序安置被迁户住房,对先搬迁者给予层次、朝向等方面的照顾。

拆除私有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建设单位按征购补偿标准(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给房屋所有人一次性补偿,旧房由建设单位拆除,旧料归建设单位所有;

  (二)安置面积少于原住房面积的,由建设单位按减少建筑面积和原房征购补偿,对房屋所有人给予加一倍的补偿;

  (三)房屋所有人要求得到安置房屋产权,被拆房和安置房分别论价,多退少补:

  (四)房屋所有人要求自行拆除,旧料归已,由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元的标准付给拆工费。

拆迁范围内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居民住房,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拆除,旧料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还给房管部门与被拆除房屋面积相应的新建房屋,并按原租金标准补偿从开始拆迁至还给新房期间停成的租赁。

  被迁单位自管居民房屋,可参照本房的规定处理。

拆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有证个体工商户自有非住宅用房,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应本着支持建设的原则,对被迁者的生产、营业以及拆迁过渡等予以妥善安排。

拆迁非宅用房,应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由建设单位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和成色折价被偿,不予还建;

  (二)由建设单位征用土地,按被拆除房屋建设面积还建,或由建设单位付给还建资金、材料,由被迁单位自拆自建;

  (三)由建设单位用与被拆除房屋面积、质量相当的房屋产换;

  (四)确需就地安置的商业、服务业用房,由建设单位还给与被拆除房屋面积相当的新建房屋,被拆除房与还建新房分别按质论价,多退少补;

  (五)企业、事业单位拆迁期间因自找房屋过渡停产、停业,由建设单位按被迁单位开始拆迁前的月平均工资和奖金,给予一至三个月的补偿。

  (六)拆除有证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由建设单位按个体工商户拆迁前营业执照上的从业人数每人每月六十至九十元的标准给予三个月的补偿。

被迁户自找房屋过渡的,由建设单位按原居住面积每平方米二元的标准补偿过渡费,由被迁户所在单位安排房屋过渡的由建设单位将相应的过渡费拨给被迁户所在单位,直至过渡完毕,建设单位安排房屋过渡的,不给过渡费。

被迁户定居性搬迁,由建设单位根据路程远近,一次性补偿三十至六十元的搬家费;过渡性搬迁,加一倍补偿搬家费。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包括构筑物)应自行拆除,不予安置补偿。


市、区拆迁办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拆迁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由市拆迁办提请其主管部门对应负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的,由区拆迁办限期拆迁,不服区拆迁办决定的,可在接到拆迁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拒不拆迁又不起诉的,由区拆迁办会同公安部门强行拆迁。

阻扰拆迁、无理取闹、行凶打人、或强占房屋、哄抢国家资财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拆迁办拆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办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诉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建设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日《关于城区基本建设房屋拆迁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李源泉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征地拆迁法律事务部主任,执业证号:02659。曾在大学和房地产公司的工作经历使李源泉律师对法律的运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李源泉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主办过数百件征地拆迁案件,对农村征地和房地产拆迁理论有着深入透彻地学习和研究,并以理论和实战相结合,利用娴熟法律技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实现了被拆迁人利益的最大化。李源泉律师代理的案件得到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支持,其中湖北省首例行政征收“先于执行”案得到了中央一套《今日说法》、《新京报》、《新浪网》、《腾讯网》、《网易》、《经济观察报》等国内重要媒体的关注报道,并接受了诸多媒体的采访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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